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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的购车合同【汇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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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的购车合同(精选3篇)

公务车的购车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借用甲方名义购买汽车,达成如下内容:

一、车辆权属

1.年月日,乙方以全款人民币元向第三人购买了汽车一辆(车架号:;发动机号:;车牌x:。)(以下称“车辆”),因乙方购买前述车辆时暂未取得居住证,不符合汽车上牌/过户条件,因此乙方借用甲方名义完成了机动车过户登记。

2.办理车辆登记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税费、文本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因车辆等产生的任何费用。

3.上述车辆由乙方出资购买,暂时登记在甲方名下,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乙方,甲方不享有所有权等其他物权。

4.与车辆相关的全部证件乙方已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取得并由乙方保存。

二、车辆保险

乙方应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适当的商业保险,如甲方要求查看保险单等相关投保材料,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出示保单等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如乙方决绝或迟延购买相应保险,则甲方可选择代为缴纳并由乙方偿还相关投保费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及其他风险承担

车辆使用过程中的产生的全部风险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及其他第三人在使用车辆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或其他相关责任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其他权利义务

1.车辆自购买之日起即由乙方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车辆运行及支配之利益均归乙方享有,甲方无前述权利。

2.乙方应保证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合法使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乙方应保证其自身取得驾驶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使用车辆时符合驾驶条件,持证上路,不得随意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或者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

(2)乙方应保证车辆运行时状况良好,定期进行车辆检测及日常维护。

3.乙方应在其自身符合深圳地区车辆过户条件之日起壹个月内及时通知并配合甲方,将车辆过户到乙方名下,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两年,乙方应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其他约定

1.若乙方在满足过户条件时拒绝、迟延将车辆从甲方过户到乙方名下,或者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取得过户资格,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购车款的%作为违约金。

2.本协议首部的联系地址即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诉讼文件等送达地址。

六、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效力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字):

联系方式:

地址:

签署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地址:

签署时间:年月日

公务车的购车合同 篇2

采 购 方:(甲方)

授权代表: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服 务 方:(乙方)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全位帐号:

受北京市财政局的委托,根据公务用车政府采购中标结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就购买公务车事宜签订政府采购购车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合同车辆

本合同中所指车辆为各级财政政府采购职能部门或乙方开具的相关提车单据中所列内容,包括车型系列

★ 备注:改装费指执勤执法车辆的车身标识喷涂、警灯及警报器的加装等。

第二条 质量标准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车辆”,以生产厂的出厂合格标准为依据,并享有 提供的产品质量担保,“合同车辆”及其使用或安装之主要零配件的质量担保范围以随车《使用维护说明书》为准。

2、随车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保养手册、零件目录、备件清单、出厂合格证)、工具和备件齐全。

交付与验收

1、“合同车辆”的交付地点为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车服务厅。

2、“合同车辆”的交货时间为年月日。

3、甲方应在“合同车辆”交付时进行验收,甲方有权对“合同车辆”的某些性能进行测试,确认构造、外观质量、技术性能和参数等方面满足合同的要求后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条 甲方责任

甲方提车上牌时需提供下列单据:

(1)所属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相关提车单据(加盖单位公章);

(2)《北京市市级(区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或《北京市单位小客车更新/配置指标》;

(3)《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预订车辆需求表》、《新车注册登记信息采集表》(加盖单位公章)(应按照(1)中“提车单据”上的型号、款式等信息填写);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内);

(5)《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6)《机动车原号牌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7)支票或付款凭证复印件(保险费、车船使用税、购车款或车购税差额部分等)。

2、甲方不得随意变更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需在签订本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购车款项(购车款、车购税款等)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提供“一站式”办公服务,并承诺在甲方手续齐备的情况下,选定车辆后的2小时有效工作时间内办理完毕车辆上牌照手续。

2、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车辆”必须与甲方所持有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预订车辆需求表》所列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具体要求一致。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车辆”必须是符合原厂标准的,经过售前PDI(即:车辆、车身检验、发动机检查、电器检查及底盘检验)检测合格的产品,并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甲方交付“合同车辆”。

4、乙方应保证“合同车辆”“零公里”交付且“合同车辆”应为半年之内生产的产品。所有交付给甲方的车辆油箱内,应保证存有不低于10公升的燃油。

第六条 付款方式

统一结算方式:甲方在签订购车合同后,由所属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付款结算。

自行结算方式:

(1)汇款: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全位帐号:_____________

开户行行号:_____________

(2)支票:甲方将支票送达至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_____________

如北京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结算方式有新的规定,甲、乙双方将依据规定做出新的调整。

第七条 售后服务

甲方所购车辆的售后服务按照其生产厂家承诺的售后服务条款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自身义务,不得擅自中止或解除;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向守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仲裁

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各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发生后尽快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事故发生1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据的证明文件送达其他方,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生效和效力

1、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2、本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第三份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各份合同文本对双方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4、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公务车的购车合同 篇3

购车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甲方借用乙方身份办理购车、注册登记及相关权利义务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因不具备贷款购车条件,以甲方名义于

年 月 日以贷款方式购买汽车一辆,(车辆名称:          ,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         ,车架号:         。)

乙方为实际车主,系所有权人,甲方仅为名义车主,乙方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全部所有权益。

二、乙方承担购车款首付及全部贷款以及因购车发生的税、费。乙方按照国家和地方车辆管理规定使用车辆,按时投保车辆保险、年检等车辆所有人应该履行的一切法律、法规义务。

三、乙方违法、违章行驶导致的扣分、罚款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使用车辆或许可他人使用车辆发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因此牵涉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由乙方承担,甲方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在车辆具备过户条件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将车辆过户到乙方名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未办理车辆过户前,乙方不得转让、赠与他人,如需转让、赠与应经甲方同意。

五、甲方不得将该车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债务的履行进行抵押、抵债,或声称此车系自己所有的车辆,给乙方造成损失。

六、由于该车登记在甲方名下,如该车辆被法院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司法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签字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