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服务保障计划合同书【汇总3篇】》
家庭法律服务保障计划合同书(精选3篇)
家庭法律服务保障计划合同书 篇1
委托人______称为甲方,居间人______称为乙方,兹为不动产房屋委托出卖订约的媒介经当事人议定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所有次条记载不动产房屋愿以______元整出卖事宜,委托乙方办理订约的媒介一切行为,而乙方承任。
第二条 本合同不动产房屋如下:
地点:______市______ 路______地______号
门牌号: __________市______区 ______路 ______号
式样:______________式
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构造:砖造盖______红瓦住屋一幢
建筑面积: 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止满_____个月。
但期间届满后不再另订合同的,本合同自然消灭。
第四条 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不得擅自另再委托他人,或自专与他人订约出卖等情事。
第五条 委托事务有关费用由甲方负担,而乙方必须提示其必要款额凭据或计算书或说明原因时,甲方应酌情付给。
但委托事务终了时应即互相会算多还少补。
第六条 乙方关于订约事项就其所知,应据实报告于甲方,对于订立合同或支付款项无能力的人不得为媒介。
第七条 甲方应于乙方媒介而成立合同办妥授权事务完竣时,给付乙方人民币______元整为本件办理委托事务的报酬金。
第八条 前条报酬金于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未完成授权事务者,乙方应丧失该项报酬的请求并应偿还费用。
前项情形甲方已有先付费用的,乙方应即退还甲方。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订明事项依法的规定及有关法令的规定准用。
第十条 本合同代书费及应贴印花由甲、乙双方各负担其半额。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居间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日期:
家庭法律服务保障计划合同书 篇2
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湖南*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实施家庭法律服务保障计划。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乙方指派律师 承办甲方的法律事务,对于甲方的法律咨询需求,乙方将灵活安排有关律师或律师助理人员向甲方提供。
第二条、工作方式。
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可以告知顾问律师因本人的业务需要,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不受法定节假日的限制,在提前通知的前提下,及时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 保密条款。
顾问律师对因工作原因知悉的甲方的经营信息、管理信息、和技术机密等均视为顾问单位的商业机密,顾问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对以上信息无论在合作期间还是在合作期后均予以保密,不向外泄露。
第四条、家庭法律服务保障计划的服务对象和内容。
1、面向的客户类型:
城市居民家庭、个体工商业主。
2、法律服务的项目:
1)法律咨询(网络咨询、电话咨询),咨询内容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收养、房屋地产、私人借贷、合同、股票证券、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资纠纷、邻里关系等法律事项。
2) 服务年度内为当事人起草、审查合同或就专门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共计10份。
3)约见律师面谈总时间不超过3小时。
4)参加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仲裁活动以及其它非诉讼的代理事项。
第五条、家庭法律服务保障计划的收费:
1)对于上述1-3项服务,每天收费1元,共计人民币360元。该款项在本合同签署时内支付。
2)对于第4项服务,按部门收费标准的80%收取代理费。
3)对于领取城市最低保障金的居民、年龄超过70岁的老年人,免费提供上述1-3项服务。对于第4项服务,按部门收费标准的50%收取代理费,达到法律援助标准的,进行法律援助。
法律顾问受委托出差办理案件的,可以与甲方协商差旅费用的支付。
第六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期限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可以续约。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聘请方: 受聘请方: 湖南*胜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家庭法律服务保障计划合同书 篇3
委托人:_____(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人:_______(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因向公司股东配售股票,特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乙方指派______律师、______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解答甲方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2.草拟、修改、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3.与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就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
4.审查与公司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文件;
5.出具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6.参加公司配股发行与上市的其他相关法律业务。
第四条乙方应对甲方的工作及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保密。
第五条甲方应向乙方承担以下义务:
1.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及文件;
2.保证所提交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律师费数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______万元;余款在甲方配股申请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______日内支付。
第七条合同第六条所指律师费,不包括律师进行工作的差旅与长途电话费,后者由甲方根据实际发生额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八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
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精神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