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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饭店合作协议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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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饭店合作协议(精选3篇)

合伙开饭店合作协议 篇1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为弘扬中华美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推广“微波美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对方任何行为的权利。任何一方的职员不是对方的雇员,也不是对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对对方及其劳动关系和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双方进行合作,甲方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认同格兰仕文化;

2、能按照双方商定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制作门头、灯箱、喷绘等广告设施。

3、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开店手续和证明。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合同期间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费50000元;

2、乙方不参与甲方微波美食店经营;

3、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微波美食店店面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及其相关指引;

4、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义务提供微波美食菜系配方及技术支持;

5、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微波炉一台;

6、合作期间内,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内增加微波炉、电磁炉、空调、电饭煲等电器设备,乙方有义务以出厂优惠价提供以上系列产品(需向微波美食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

7、乙方提供的电器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8、乙方制作部分关于微波美食宣传单页、海报;

9、乙方在媒体上对微波美食店给予宣传推广;

10、其他事项:

第五条:甲方应该尽到如下义务:

1、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

2、合作期间甲方承担店内、店外装修设计(参考《格兰仕微波美食店专业指南》);店内桌面菜单,桌面立牌可参考《格兰仕微波美食店专业指南》及附件;

3、店内须增设价格适中的微波美食菜系(不少于10款菜式)供顾客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微波美食,开发适当特色的微波美食新菜系;

4、店内须积极推广光波炉的消毒杀菌功能,倡导绿色环保;

5、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在店内张贴乙方有关微波美食的宣传品,并根据需要更换微波美食宣传品;

6、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摆在店内使用,有条件的可摆在醒目位置,并能让消费者容易识别为galanz产品;

7、应在店内醒目位置设立“格兰仕光波炉消毒专区”,有醒目的宣传品,并且尽可能在顾客面前用光波炉现场消毒;

8、双方协议维护乙方提供的微波炉产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单独出售、转让、赠于、质押。

9、其他事项: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乙方不定期对甲方微波炉美食店的门头、灯箱等物品的使用进行跟踪抽查,甲方应给予配合,对不合格的地方应该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年后,甲方若无违法本协议的情况出现,微波炉及乙方提供其他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第八条:甲方经营的“微波美食店”,若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可无条件的收回微波炉和其他物品:

1、甲方经营过程中,出现有损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益、商誉)的情况;

2、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未满 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经营的;

3、己方未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

合伙开饭店合作协议 篇2

合伙人:甲(姓名)

合伙人:乙(姓名)

合伙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订立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 饭店。总投资为×万元,全部为甲出资,乙不出资。经营饭店所需技术由乙全部承担。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个体工商户,由乙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为五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盈余按照甲百分之五十,乙按照百分之五十比例分配。

第五条饭店盈余先偿还甲方投资。期间,甲、乙双方约定每人拿一份劳务工资,待甲方投资全额收回后,双方按照每人50%分配盈余。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八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合伙人:(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合同范本 年 月 日起,至年日止。

合伙开饭店合作协议 篇3

甲方:

乙方:

一、经双方协商,共同各作原则,对x饭店由乙方经营:经营范围火锅、各种炒菜、酒水饮品。

二、甲方为房屋房费,以及饭店现有装修投资,现有设备作为甲方投资,乙方负责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使用权。如有设备损坏,乙方按原价赔偿。设备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购置,合作结束后乙方购置设备由乙方自己处置。

三、乙方负责本店经营权、管理权,经营期间甲方提取乙方营业额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经营期间,水、电、暖、气、税、主管部门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经营期间,结算方式为乙方当日营业额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次日上午九点到十点半交由甲方,如拖延上交,违者按百分之五十的罚金交入,如再不交者,可作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乙方每月水、电、气、暖由乙方交纳。

3.乙方必须所有的销售商品、菜品进入甲方,点菜管理系统,已被甲方监控,营业收入由乙方收取后交纳甲方的百分之三十,甲方不负责代收。

4.如点菜设备有问题,乙方必须向甲方讲清,甲方派人使用手工单开单记账。

5.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范围以内经营,保证做到食品安全、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责任。一切由乙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违约金三万元。

2.合作期间如有一方不想合作,必须提前三十个工作日跟对方协定,并拿出违约金三万元作为对方的补偿。

3.合作期间不能停止营业,除国家政策和不可抗拒因素必须要停业的,双方

4.合作到期后,本协议终止,如继续合作,另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