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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委托书汇总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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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委托书(精选8篇)

上诉委托书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律师姓名或公民姓名)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侦查阶段结束 (或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结束等)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上诉委托书 篇2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1、,公司法律顾问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2、,公司供销部部长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办理委托人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诉讼事宜。

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人:

x年十二月二日

上诉委托书 篇3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机构名称) 负责人 李 (负责人姓名), 授权委托 赵x (被授权人姓名)为本人(或者本机构)的合法代理人,在 年 月 日至 x年 xx月 日期间,代理本人(或者本机构)办理申请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相关事务。本人(或者本机构)对被授权人所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在办理申请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事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责任。

本授权书于签字之日起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上诉委托书 篇4

委托人(本案被告人):,男,19xxx年xx月xx日生,家住xx省xx县x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1。受委托人:,男,19xx年xx月xx日生。工作单位:,职务:。住址:x省x市号xx大厦11楼。电话:13、

现委托受委托人在与被告人在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包括本案应诉、庭审、增加和放弃本案诉讼请求)委托人:(签名)

x年x月x日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诉授权委托书样本】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单位的诉讼(审)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并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协商和解,提起反诉,签收诉讼文书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并特别授权收诉讼文书。

委托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二○一四年月日

上诉委托书 篇5

委托人:__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__分公司

住所:__县城关镇民主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许__,该公司董事长

受委托人:__,男,__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人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__县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委托人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起诉、应诉、辩论;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3、进行和解;

4、参与调解;

5、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

上诉委托书 篇6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别x,年龄xx周岁,身份证编号,联系电

受托人:姓名,性别x,年龄xx周岁,身份证编号,联系电

兹委托受托人为我的'代理人,代表我办理下列事项:

一、

上交《民事起诉状》

二、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此致!

x人民法院

日期: 年 月 日

上诉委托书 篇7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委托事项:办理委托人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诉讼事宜。

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人:

日期:

上诉委托书 篇8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受委托人:

工作单位: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x2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上诉;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上诉请求;

3、代为进行和解、调解;

4、代为领取、接收法律文书。

电话: 职务: 程序诉讼代理人。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上诉的程序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百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