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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的心得体会范文(汇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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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工作心得体会范文(精选3篇)

民族工作的心得体会范文 篇1

为进一步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提高我市民族宗教干部的能力素质,培养和造就德才兼备的民族宗教干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6月中旬,我委与市委组织部在广西民族大学联合举办了20xx年全市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培训的基本情况

1.培训目的和意义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全党全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认清当前民族宗教关系的现状,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民族工作的路子、方法,牢牢把握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按照“三个离不开”的思想,依照自治区第十届党会关于“加快民族事业新发展,建设民族团结示范区”的精神,服务于“西江经济带项目建设三年攻坚计划”,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2.培训内容、形式和要求

这次培训班主要学习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理论与民族政策、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问题怎么样、怎么看、怎么办?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民族工作形势与任务、领导干部能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做法等。采取集中学习、分组讨论、现场教学的形势进行,时间一周,主要请自治区民委、宗教局有关领导、广西民大的专家、教授上课。通过培训,用党的十八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际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促进宗教和谐稳定不断取得新成效。

3.培训对象、名额安排

培训的主要对象为近二年来没参加过民族宗教干部培训的全市年轻优秀少数民族乡科级干部以及宗教干部;培训名额50名。

二、培训班实现了三个新提升,取得好效果

这期培训班达到了预期目标,效果是令人满意的,实现了三个新提升。

一是思想观念更新有了新提升。在这次培训班,我们学习了突发事件与媒体应对沟通中国民族关系面临的新挑战、世界民族的问题及其发展态势、管理创新与领导艺术、关于广西民族文化发展问题、宗教问题怎么样?怎么看?怎么办?现场教学——青秀山佛教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的上林县镇圩乡排岜庄感受了民族风俗等专题的课程,在课程设置上安排得比较紧凑,尽管时间很短,但内容相当丰富。邀请区民委宗教局领导、广西民族大教授、广西财经学院博士、教授给大家精彩的讲课,使同志们对当前民族的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形势、任务和方式方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拓宽了思路,更新了观念,增强了业务知识的修养。

二是对民族工作的感情有了新提升。这次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在4天的学习中有5个专题与民族宗教工作密切相关。通过学习,同学们对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有了更多的认识,对当前国家国内的'民族形势有了更深的体会,尤其是民族情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进一步增强了民族自豪感,提升了民族感情,坚定了开展好我市民族工作的信念,为我们今后更好地开展全市的民族宗教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是学员之间的交流、友谊有了新提升。这次参加培训班的学员分别来自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平时大家都忙于各自的工作,沟通、交流的时间较少。通过这次学习培训,给大家提供了互相学习、互相沟通、互相了解的机会。各学员通过多联系、多交流、多沟通,从而建立起深厚的友谊,工作上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提高,最终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总之,这次培训班全体学员倍加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把有限的时间里,获得思想、能力、作风上的新进步。多听、多看、多问、多记、多研究、多思考,积蓄前沿知识,拓展瞭望视野;更为重要的是,学员们遵守学习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中组部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九条规定”和广西民族大学学员管理与自律规定,做到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喧哗,不走动,不瞌睡。课堂关闭手机,保持正常秩序。经过全体学员的`共同努力,本次培训班办成重学习、守纪律、讲规矩的班次,树立了xx市民族宗教干部的良好形象,给广西民族大学留下美好的印象。

民族工作的心得体会范文 篇2

自治区教委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教育、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社会主义的学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阵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包括校办工厂、农场、实习基地等)和学校毗邻的地方修建和设立清真寺及寺庙、道观,已经修建或成立的有限期拆除或搬迁;不得招收在校学生学习经文;不得妨碍学校进行辨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无神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不得在学校和学生中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仪式;不得胁迫、引诱在校学生参加宗教活动。若发现上述行为,学校、教师、学生和其它社会组织、个人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处理。

人民教师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担负者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对学生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进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无神论的教育,进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教育、教师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向学生传播宗教思想,不得胁迫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要取消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教师队伍。

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自觉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学生不得参与宗教活动,不得到经文学校、唱诗班读经颂诗,不封斋,不佩戴宗教标志、学生家长和他人不得强迫学生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对参与宗教活动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应当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应当严格遵守党、团章的规定,带头宣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而不得信仰宗教和参与任何宗教活动。党、团员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团)或予以除名。

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大、中、小学校政治思想品德课中要保证一定课时的无神论教育,并把这种教育融于各科教学之中。学校党、团组织和工会、妇联、少先队等群众组织要经常组织师生学习时事政治,进行辨证唯物主义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动,把学校办成健康向上,追求真理,学习科学的园地,增强青少年抵御唯心主义和宗教思想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把全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无神论教育列入干部、教师考核考评内容与教师资格的认定、评优、晋职、晋级挂钩,同时学生操行评定要有是否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内容。

学校、社会、家庭要紧密配合,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反对宗教对教育的渗透和干预,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民族工作的心得体会范文 篇3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的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制定出了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的宗教政策代表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有着多种宗教的地区,纵观新疆发展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可以看到宗教在新疆的影响久远,群众性、民族性特点十分突出,而且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新疆的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做好宗教工作,事关新疆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也事关全国团结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以党的宗教基本理论和基本方针为指导,紧密结合新疆的实际,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宗教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最广泛地团结了新疆各族人民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使新疆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走向未来的蓬勃生机和活力。

认真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6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全面正确地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强调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是我们必须信赖和依靠的基本力量。在宗教工作中,注意把握政策尺度,讲求方式方法,使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而共同奋斗。各族群众可以完全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没有人因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