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处分决定(精选七篇)》
撤销处分决定(精选7篇)
撤销处分决定 篇1
_______同志因在河市国土所斌郎国土办工作期间,在农房审批中,违规乱收费造成了恶劣影响。20xx年12月局党委给予了其行政记过处分。
近几年来,该同志以此为戒,深刻反省,严格要求自己,踏实工作。经本人申请,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记过处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已期满。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按期解除邓江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二0xx年二月二十二日
撤销处分决定 篇2
姜,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xx市泽国镇人,大专文化,1986年12月参加工作,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1995年4月任xx市公路管理段大溪公路站站长,20xx年6月至20xx年8月任xx市公路管理局大溪公路站站长,现住大溪镇闸头村。
20xx年7月15日,姜在任大溪公路管理站站长期间,因授意他人采取虚报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用于站内不规范的开支费用,以及与他人合股兴办沥青拌和场等错误,xx市交通运输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姜在受处分期间能改正错误,并且再没有出现违法违纪情形,处分期已满。根据本人要求及所在单位意见,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7月15日起解除姜行政处分。
xx市交通运输局
20xx年12月30日
撤销处分决定 篇3
陈,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1996年11月参加工作,现为xx市清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专管员。
陈在担任xx市虹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专管员期间,因犯滥用职权罪于20xx年4月29日被xx市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20xx年12月15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行政记大过处分。
陈受处分后能改正错误,吸取教训,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根据陈个人申请和xx市清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的意见,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自20xx年6月16日起解除陈行政记大过处分。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9月24日
撤销处分决定 篇4
沈,男,中共党员,汉族,江苏省xx市人,大专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1月参加工作。
沈在担任惠山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副科级)期间,因对代管堰桥市场、金惠市场期间存在的乱收费行为及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使用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于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沈在受处分期间,能够认真反省自己所犯错误并积极工作。其间,未发现新的错误。现根据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期解除沈行政警告处分。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5月18日
撤销处分决定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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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中共党员,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大专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1月参加工作。
沈纪清同志在担任惠山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副科级)期间,因对代管堰桥市场、金惠市场期间存在的乱收费行为及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使用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于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沈纪清同志在受处分期间,能够认真反省自己所犯错误并积极工作。其间,未发现新的错误。现根据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期解除沈纪清同志的行政警告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8日
撤销处分决定 篇6
,男,19xx年9月出生,汉族,江苏淮安人,19xx年8月参加工作,现为学院保卫处职工。
20xx年4月,因在分管后勤处生活服务中心时,由于工作失职、管理不善,致使学院教工餐厅严重亏损,受行政记过处分。处分期内,能够服从组织安排,做好本职工作。根据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对其工作和现实表现的鉴定意见,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xx年4月起解除行政处分,按现在岗位恢复其校内津贴。
二〇xx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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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处分决定 篇7
沈:
沈,男,中共党员,汉族,江苏省xx市人,大专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1月参加工作。
沈在担任惠山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副科级)期间,因对代管堰桥市场、金惠市场期间存在的乱收费行为及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使用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于20xx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沈在受处分期间,能够认真反省自己所犯错误并积极工作。其间,未发现新的错误。现根据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期解除沈行政警告处分。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