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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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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精选3篇)

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 篇1

喜德县新闻出版文化旅游局: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xx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川财监督〔20xx〕8号)和凉山州财政局《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xx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 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xx 年6月28日至6月30日对你单位 20xx年度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预算管理情况;是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是否挪用预算资金购买商业预付卡;是否利用购物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进行了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检查发现的问题(一)20xx年决算报表与20xx年总账账簿及明细账簿不相符。经检查你单位20xx年部门决算报表与20xx年总账、明细账,发现存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报表数据与总账、明细账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数据不一致的问题,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行政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之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真实

1.多记收入,多列支出。经抽查你单位记账凭证发现以下问题:

(1)20xx年9月2日1号凭证,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65600.00元,记入“其他收入”科目;9月23日4号凭证,支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65600.00元,列入“经费支出”科目。

(2)20xx年11月1日1号凭证,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57400.00元,记入“财政拨款收入”科目;11月18日4号凭证,支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57400.00元,列入“经费支出”科目。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和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之规定。

2.会计科目设置不正确。

(1)明细科目设置不正确。20xx年3月6日5号凭证,支付旅游总规修编费58万元,支出明细列为劳务费;7月11日6号凭证,文化馆制作音乐伴奏带1万元,支出明细列为劳务费。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经费支出科目设置要求: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一级科目设置不正确,且明细科目设置不规范,易造成长期挂账。20xx年7月1日1号凭证,借支艺术节工作经费转入周荣华私人卡中,记账凭证借方应收账款——其他。应为其他应收账款——周荣华。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其他应收账款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如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给内部有关部门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账款的类别以及债务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3.往来款科目明细设置不规范,造成长期挂账。

20xx年7月1日1号凭证,借支艺术节工作经费转入周荣华私人卡中,记账凭证借方应收账款——其他。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应付账款科目设置要求:应当按照债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挤占项目经费

检查发现经费支出中20xx年在美术馆、文化馆免费开放经费列支旅游总规修编20xx4.00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xx年中央和省补助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发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教【20xx】280号),资金下达用途“专项用于你县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之规定。

(四)未使用公务卡结算

贵单位20xx年公务卡使用和办理情况如下:办理公务卡1张,20xx年4月2号凭证,单位职工到成都参加非遗工作培训5000.00元,会计直接将款项转入职工私人卡中;8月29日2号凭证,单位职工到成都代表凉山地区汇报公共文化建设30000.00元,会计直接将款项转入职工私人卡中; 6月16日5号凭证,到成都参加“万网工程”网站建设培训10000.00元,会计直接将款项转入职工私人卡中;以上支出均未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上述行为不符合喜德县财政局《关于实施县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喜财发【20xx】33 号)“(二)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也可使用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和《喜德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喜财发【20xx】61 号)第十四条“持卡人在办理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刷卡支付……”之规定。

(五)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检查你单位资产购置情况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20xx年1月22日8号凭证,购买贺波洛文化站、文化馆、图书馆照相机112700.00元;

2.4月10号凭证,购买数字电视机顶盒126000.00元;8月4号凭证,购买数字电视机顶盒及天线248100.00元;

3.10月2号凭证,购买两河口片区发射机及机顶盒309344.00元;10月2号凭证,购买电视卡、机顶盒171226.00元;

4.10月20日3号凭证,购买服装参加凉山州第四届少数民族艺术节演员演出230600.00元;

5.11月1号凭证,购买皮卡车1辆160000.00元,无政府车管办审批表。

上述行为未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实施集中采购,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六)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单位资产管理情况方面:发现你单位未对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该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和第四十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之规定。

(七)支出票据不合规

经检查,你单位在会计资料存在以下问题:

1.20xx年6月25日8号凭证,经费支出列支“彝人老家”商标设计制作费138000.00元、“彝人老家”广告位租赁费及广告制作发布费98000.00元、“彝人老家”和彝族老家标志设计费40000.00元,共计276000元。签定合同方为喜德县艺苑广告装饰部,出票人为成都市添艺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西昌分公司,出票主体与签定合同主体不一致

2.20xx年7月3日4号凭证,支付博洛拉达乡中心校“6.1”礼金20xx.00元,以博洛拉达乡中心校开据自制收据列支。

3.20xx年7月11日5号凭证,维修拉克乡综合文化站支出30000.00元,未附合同和验收单,以施工方水泥发票列支 ,未开据建筑发票。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之规定。

(八)原始票据不完整

经检查,你单位20xx年经费支出原始票据方面发现以下问题:

1.6月27日8号凭证,参加第四届民族艺术节开支150000.00元未附文件;

2.6月3日 2号凭证,到阿阿坝州茂县参加“图书馆自动化应用与管理、服务器常规故障排除、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培训班开支4000.00元未附文件。

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第(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九) 单位会计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截止20xx年底你单位会计人员仍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该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之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20xx年决算报表与20xx年总账账簿及明细账簿不相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薄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

(二)对会计核算不真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

(三)对挤占项目经费20xx4元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二)截留、挪用资金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归垫专项资金,并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项目资金。

(四)对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办公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的行为。根据喜德县财政局《关于实施县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和《喜德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今后按公务卡结算目录实行公务卡结算。

(五)对购买照相机、数字电视机顶盒、服装等未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杜绝无预算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行为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六)对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薄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薄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定期开展资产清理盘点。

(七)对支出票据不合规、原始票据不完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完善相关会计资料,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八)对单位会计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严格实行会计岗位职责、人员持证上岗。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后,应及时整改,并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喜德县财政监督检查局。今后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喜德县财政局《关于实施县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和《喜德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年9月28日

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 篇2

西咸新区管委会、长安区政府:

市政府已批复同意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按照市政府的授权,现代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xx〕90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违法违规搭建,且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辖区及部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下列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高海军,男,五一村村民,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管理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李相茹,男,蒲城县人,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装修工程承包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给予下列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高,男,五一村村委会主任,给予其留党和察看一年处分。

2.尚,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免去其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职务。

3.陈,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蒲,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苏,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焦,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张x,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刘,男,新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兼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肖,男,现任长安区农业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10.李,男,现任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依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以上处理决定分别由新城管委会、长安区政府作出,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同时,责成新城管委会向西咸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1: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2: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讨论意见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2日

工程事故处理决定范文 篇3

××单位:

根据《财政局20xx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总体方案》(财监[20xx]号)和《20xx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治金办[20xx]号)的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20xx年会计信息质量和治理“小金库”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出你单位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现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下财政处理决定:

一、 违反财政法规的事实和证据

1. ×年×月×日,你单位将收入×元,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违反了规定。

二、 处理决定

根据法规、××条例第×条“内容……”的规定,(写明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的规定,责成你单位……(写明整改决定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期限)。(逐条提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根据以上处理决定,你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

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日前将整改情况送交财政局。我局对整改情况,将进行不定期的回访。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地区财政局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本决定在20xx年 月 日前执行完毕。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