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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汇总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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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精选3篇)

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篇1

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经组织有关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确认存在以下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可于受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存在问题如下:

年 月 日

公章

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篇2

( )食药许不决[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申请,因(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篇3

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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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房地权处决字(20xx)5号

被处理人:杨新立身份证号:4101228案由:撤销房产登记发证行为

经查明: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的房屋20xx年12月4日我局为其颁发了牟房权证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13957证书。20xx年4

月2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证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是无效的。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我局为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所做的房屋登记,并予以收回该房屋的牟房权证字第139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处理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xx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