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处工作细则模板热门三篇》
秘书处工作细则模板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酱腌菜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秘书处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中国调味品协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章秘书处的职责
第三条 协助主任委员完成委员会工作,负责召开委员会领导会议和全体会议;
第四条 做好中国调味品协会交办工作和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
第五条 做好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起草委员会的各类文件、计划、规划,提供委员会讨论;
第七条 收集和整理各类商贸信息;
第八条 组织其他商贸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 定期汇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工作人员的聘任。
第三章秘书处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秘书处年末工作总结、计划要报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秘书处要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工作。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各类有关信息,建立有关档案,认真开展各项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委员会文件的收文、编号、登记、存档的制度,建立各种印章的使用、保管制度等。
第十五条 定期向委员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秘书长任期5年,可以连任。如需更换秘书长,由委员会推荐新人选,由中国调味品协会酱腌菜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聘请。
秘书处工作细则模板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燃烧节能净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为开展全国燃烧节能净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秘书处是标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标委会闭会期间,执行标委会的各项决议,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三条 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5人,秘书2-3人。技术委员会顾问2-5人。
第五条 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和工作需求,编制标委会工作规划、方案和计划,并提交全体委员审议。
第七条 负责贯彻落实标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组织标委会各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等。
第八条 组织标委会标准的宣贯、培训、解释和咨询等工作,调查和研究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宣贯材料、技术文件、论文和期刊等的编写、翻译及出版发行工作。
第九条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工作组和标准起草组的工作。
第十条 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与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学术团体就相关专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 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标准审定会和标委会的其他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向委员、联络员、顾问、观察员、工作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等。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标委会标准化方面的技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标委会标准化领域的信息情报工作和标委会网站的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 组织对标委会标准化工作成果的评议和审查,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建议。
第十六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秘书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秘书处的工作,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
第十八条 工作组或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并报送到秘书处的标准送审稿,秘书处应及时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标委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秘书处对标准报批稿复核、经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二十条 秘书处的公函、通知及文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使用“全国燃烧节能净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印章。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应建立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第四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应委托秘书处依托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对标委会经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经费预算、决算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应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定、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标委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全国燃烧节能净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本届标委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实施。
秘书处工作细则模板 篇3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为使秘书处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XX单位,是技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行政上接受XX单位的领导和管理。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条 秘书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面向和服务于社会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用户,发扬“团结奋斗求实创新”的精神,努力为我国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秘书处定编暂定3人,由秘书长、秘书组成。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聘请资深专家担任专职顾问,参与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因临时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秘书处紧急事务。
第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秘书长: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试验、研究或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
秘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热心事业和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有一定外语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勤奋好学,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条岗位职责。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1)组织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拟定,国标、行标下年度计划项目建议的拟定与协调,国标、行标本年度制修订计划的下达、实施和检查。(2)标准体系表的编制、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的组织与领导。(3)标准起草和审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把好标准的技术质量关。(4)标准宣贯计划的拟定、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产品质量认证、质保体系认证工作中有关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5)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业务范围的开拓、咨询服务工作的规划与组织。(6)重大标准化科研项目和试验验证项目的组织、领导与协调。(7)代表秘书处或在主任委员授权时代表技术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8)拟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处理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和设备物资的管理。(9)组织技术委员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秘书: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秘书处的各项工作。(1)参与标准体系表的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制定和上报、标准计划任务的下达。(2)标准制修订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协调,标准送审稿的初审,会审、函审工作的组织,报批稿的上报。(3) 参与标准复审计划、宣贯计划的制定和实施。(4) 参与前瞻性标准化项目研究和重要标准的起草。(5) 参与标准化技术交流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工作。(6) 与委员、通讯委员、标准起草单位的联络、有关资料的发放。(7) 在秘书长指导下起草有关文件、翻译外文资料、编辑出版内部资料。(8) 编制有关管理软件,开展网上审查与交流。(9) 秘书处办公设备的维护与管理。(10)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收、发文登记、资料建档。(11)受秘书长委托,代表秘书处处理有关业务。
专职顾问:受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委托,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标准化技术的专项事务,负责标准、文件的质量把关;就秘书处和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可直接向秘书长或主任委员建议。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布置工作;进行阶段工作小结;秘书处工作人员均应建立工作日记,对个人分管的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专家工作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专家工作会议结束后均应就会议内容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与会领导或专家签字,秘书处存档。
第九条 委员全体会议由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末召开(年会),以便就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四章 财务制度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在挂靠单位财务部设立单独帐目,由财务部代为管理。
第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向技术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开支情况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主任委员审定,报财务部备案。提出技术委员会经费收缴与开支的管理办法,报请技术委员会审批,并负责组织实施。秘书处负责收缴技术委员会活动经费,包括会费、赞助、捐赠等,并负责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管理,其日常开支须经秘书长批准,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