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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通知书【热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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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通知书(通用7篇)

拆违通知书 篇1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坚决遏制私搭乱建、违法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市、县有关规定,严禁在辖区内私搭乱建、违法建房。结合我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乡建设必须依法有序进行,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严禁私搭乱建、违法建房,未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占地、建设均属违法行为。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应立即停止建设行为,并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由乡国土资源所、村建中心会同其他部门组织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由乡国土资源所、村建中心等部门依法认定建筑性质。凡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后下达拆违通知书,违法建设所有人应自接到拆违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其所属的违法建筑。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乡国土资源所、

村建中心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乡国土资源所、村建中心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行政村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私搭乱建、违法建房的,发现一起,依法拆除一起,坚决杜绝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全乡干部要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凡参与、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进行违法建设的是党员干部的,依法从重处理。

六、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大力支持此项整治活动,积极举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七、凡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三月九日

拆违通知书 篇2

经查,你户(单位)于年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 地段,进行 的行为,其东西 米, 南北 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 自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签收人:

(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归档

拆违通知书 篇3

我局执法人员于 年 月 日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你在 无照从事 经营活动。现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责令您在7日内到 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逾期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我局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执法人员

当事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拆违通知书 篇4

张:

根据xx党委《关于全面推进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xx)38号】,决定对印庄大桥西北方向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请于x年4月10日前拆除到位,并恢复好违建前原状,逾期,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费用。当事人如有不服,可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河失法庭申请诉讼。本通知可采用送达、电话通知、快件邮寄三种方式告知。

中共xx村党总支

xx村村委会

3月29日

拆违通知书 篇5

你 的行为(或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行为的行为(或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户(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户(单位)限 日内立即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 ) 限 日内立即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 位 平方米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你户(单位)在接到责令了如指限期拆除通知之日至期满不自行拆除,我乡将依法申请 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

当事人签字:

八松乡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拆违通知书 篇6

: 你(单位)因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 责令限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本机关将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的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 (地点)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拆违通知书 篇7

户:

你户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在旧县镇 村 地段擅自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旧县镇政府责令你户立即停止建设,并于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5天内自行拆除违章建设。 逾期不拆除的,旧县镇人民政府将联合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你户在 村 地段擅自违法进行建设的施工现场进行查封,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

如果不服从本决定,可以依法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上杭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旧县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