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汇总3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通用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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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人经过了艰苦卓绝的奋斗,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并经过了七年的努力,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社会制度,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初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通过学习,我们深深地认识到: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使中国走向繁荣富强。建国伊始,百废待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在恢复国民经济,进行工业化起步,抗美援朝,建立社会主义政治体系方面取得了一个有一个的伟大胜利。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就顺利完成了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难能可贵的。但是,由于经验不足,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也有缺点和偏差,主要表现为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抚今追昔,更加觉得如今的幸福安定的生活来之不易,是老一代共产党人用自己的生命和智慧作出的巨大贡献。
读习历史使人明智,学习了解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是要时刻提醒自己牢记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我们作为新一代共产党人,一定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留下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要牢记历史、重视历史,不忘前人、激励今人,做党的事业的坚定追随者和政治上的永远合格者,坚定信念,深信笃行,为党的事业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2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其中一项议程是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此次提请大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共有11章,涉及民事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在本质上是权利保护法,规定并保护着人们的各项民事权利,使得民事主体能够在法律呵护下,通过自由意识,以自己财产与行为,进行生产生活。为了契合社会发展,更好满足人们对权利的诉求,就要通过不断丰富法定权利的外延,实现法律的良性变迁。在这些方面,民法总则草案亮点多多。
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当前,未成年人生活环境、身心发育水平较立法之初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如今未成年人处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接受着现代教育与信息洗礼,他们所拥有的社会经验与当年的同龄人不可同日而语。现行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将这一标准降低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改变了当前该年龄段孩子民事行为几乎一律无效的法律现状,也将减少市场主体因难以分辨孩子真实年龄而导致交易无效的可能。
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现行的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进行了规定,而民法总则草案将此扩大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意味着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将被纳入监护体系。
明确了如何界定和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在权利范围的扩展上,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也可圈可点。如,将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界定为民事权利等。
总体而言,民法总则草案坚持了民法体系所必须具备的权利保护取向。相信草案将使我国民法体系更加完善,为我们描绘出更为多彩的权利画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3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xx年3月15日通过,从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该法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民事问题,必将在建设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彰显法治的效应和威力,当然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然而,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只有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有效结合,才能取得最佳的治理效果。结合《民法总则》的有关条文,作些粗浅的解读。
例如,第一章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对民事主体提出的法律要求,都是对民事主体行为规范的一种限制。说直白一点,就是民事主体在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同时,必须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不得打无端官司,不得打昧心官司,不得打以势压人的特权官司,这不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吗?没有公平、诚信、诚实、公序良俗这些道德要求作为基础,那么,打民事官司是没有意义的。反过来说,违背了这些道德准则和要求,民事官司也不可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甚至有损于公平正义,玷污了法律的尊严。
再例如,《民法总则》第八章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十一种。可以说,只要有良好的社会生态,做人做事只要守住基本的道德底线,以上这些法律官司是可以避免或杜绝的,起码可以大大减少。但是如果大家都没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没有守住道德底线,这些情形的法律官司便会随时产生,大量产生,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你在日常生活中尊重别人的人品人格,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不去侵害别人的名誉,不去做对不起别人、对不起良心的事情,就不存在为人家恢复名誉、向人家赔礼道歉的问题。订立条约的双方,谁都讲诚实,守信用,生意不成友情在,出了问题好商量,支付违约金就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就不会闹出法律官司。再者,承担民事责任也是需要道德作支撑的,不讲道德,牛皮写字都白搭。又举例,你家建房子要埋设排污管道,需要在邻居家门前的水泥地板上挖了一条深沟,邻居讲道理,讲风格,主动让你做成了。你埋好管道就应该把沟给填平,主动恢复水泥地板的原状,做好了,双方都眉开眼笑,相安无事。然而你却只图自己之便,置别人利益于不顾,这本来已经缺德了。人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按照法律规定,让你恢复原状,你却置若罔闻,置之不理,这不仅加剧双方矛盾,甚至会引起公愤,实属社会公序良俗所不容。
细读《民法总则》,一共十一章二百零六条,林林总总,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的威力在于每个公民都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从最简单的一条来讲,民事诉讼的时效和期间计算,大家都知道了吗?否则你如何去打官司?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施行之前的宣传、学习和普及很有必要,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4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感触良多,备受鼓舞。建国伊始到今天,虽然年代并不久远,但回看几代中国人从满目疮痍的神州大地上建立新中国到如今建设富强文明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处处充满着艰辛与不易。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历史使命,看简史其实就是看一部中华民族的奋斗史。一代代中国人前赴后继,为中国今天的强大夯实了根基。历史是的教科书,我们缅怀这段历史,就是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家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进取精神,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赶考”的清醒和坚定答好新时代的答卷。作为党员,我们更应成为表率,持续深入学习党史和新中国发展史,坚定理想信念,吸收理论“精华”,提升精神“境界”,在历史的画卷上留下我们这一辈人浓墨重彩的一笔。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5
20__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民法总则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专家学者反复讨论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制定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为民法典编纂工作开了一个好头。万事开头难。有了这个民法总则,接下来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也就顺理成章,真正驶入快车道了。我们要深刻认识民法总则的时代意义,进一步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
民法总则来之不易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1954年至20__年近半个世纪里4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致力于制定一部属于自己的民法典。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4次尝试编纂民法典的努力均未能取得预期结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随即启动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并作出了先制定民法总则、再系统整合民事法律的“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部署。经过两年多的论证、征求意见、修改,民法总则按预定进程顺利制定出来,民法典编纂工作由此迈出关键性一步。
我国要实现几代人孜孜以求的“民法典之梦”,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鉴于之前民法典编纂工作一再受挫的教训,一些人担忧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也难以顺利完成。这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之所以能够按预期目标顺利推进,是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外部环境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经济体制基础。民法典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民法总则的制定。从民法学自身来说,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法理论研究已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批判借鉴外国法学理论、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民法学体系。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已具备比较好的法学素养,形成了较为正确的适用法律的思维。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更加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制定民法典的群众基础。
民法总则的制定彰显了党和国家编纂民法典的坚定决心,打消了一部分人对我国民法典立法能力的怀疑。民法总则的顺利通过,也推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真正驶入快车道。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内,我们还要完成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整合修订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这需要相关部门、民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群策群力、再接再厉,为编纂一部结构合理、体系完备、规范科学的中国民法典继续努力。
民法总则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因此,民法典被视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誉为法治健全完善的标识。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将与人的权利保护相关的立法工作列入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议程。虽然受历史条件限制无法编纂一部系统的民法典,但还是制定了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如1980年的婚姻法、1985年的继承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1991年的收养法、1995年的担保法、1999年的合同法、____年的物权法、20__年的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法律相对比较散乱、零碎,在保护人的权利方面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可能像民法典那样发挥出整体效应。民法总则是系统编纂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秉承体系性法律思维方法,遵循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的科学编纂结构,以人的保护为核心,对普遍适用于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一般原则、概念、规则和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具体内容方面,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个人信息、一般人格权、特定人格权的保护等,这些都体现了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加强。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保护民事权利的观念,在世界上开创了在民法总则中全面系统规定民事权利的立法模式,我国人权保护法治建设由此进入一个新时期。
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体系化、科学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总则表明我国民法典在编纂体例上采纳了潘德克吞编制体例。在潘德克吞编制体例下,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其他各分编进行“提取公因式”的结果。也就是说,民法总则是将民法典各分编中最常用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抽取出来,置于民法典之首。这种立法技术的优点是,一方面保持了民法体系和结构的明晰性,另一方面能够使民法典面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对抗“法律老化”的能力,在社会变迁中保持一定活力。但是,先总则后分则的编制体例也存在一些缺点,这就是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时常需要把处于不同编章的条款进行组合。这实际上对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理解、适用民法规范需要系统全面地掌握民法典的内容。
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确立了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并且设立了框架结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工作必须在民法总则的指导下展开。接下来,我们即将展开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系统整合、修订完善工作。这一工作必须遵循民法总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结构和基本概念,只有这样才能编纂出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具体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的颁布表明我国已初步形成自己的民法思想体系
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回答法律源于哪里这个问题时认为,法律来自立法者的意志是一个误解,他认为“法律源于人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理应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我国在20世纪初进行法治变革时,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法模式,我国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很多方面是向德国法学习的。但是,移植并非照抄照搬,我国民法的理论和实践对德国法那一套民法体系、概念进行了适应我国国情的修正,并根据我国的客观实际进行了创新发展,由此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民事立法理论。前4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最终没有取得成功,其中固然存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原因,但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原因是我国当时还没有形成自己成熟的民法思想体系。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法学者经过持续的学术研究和理性思考,并从司法裁判工作中汲取经验,以我国现实民事问题为导向,在学习借鉴他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民法思想体系。这为民法总则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提供了系统的智力支持。比如,民法总则中关于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尽管不少人提出不同观点,但这种分类是立足我国具体国情提出来的,虽然在学理上不能说是最好,但更贴近我国实际,更容易让人理解和接受。因此,民法总则的颁布也可以看作是我国民法思想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标志。
我们甚至可以期待,借助民法总则制定这个契机在一定程度上复兴中华法律思想。法律的素材源自一个民族的历史,源自一个民族自身内在的特质。脱离本民族历史的民法不可能是一部有生命力的法典。我国民法总则所采取的以民事权利为轴心的结构体系,完全是中国式的,对大陆法系传统民法总则的编制方法作出了大胆的超越和革新,鲜明地反映了我国民法典对中国本土元素的高度重视。比如,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结构体系的继承和发展,充分展示了我国民法对自身历史的尊重。制定具有自身文化传统特点的民法典,无疑有利于复兴中华法律思想,提高中华法律思想在当今时代和世界的影响力。当然,吸取中华法律思想精华也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不能任意而为。接下来,在修订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过程中,我国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必然会成为立法者和参与民法典制定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到既体现中华法律思想、又与民法基本原则相一致。随着民法典分则各编修订工作的顺利推进,我国一定能成功编纂出民法典,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6
《简史》彰显了强烈的时代感,既让我们领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70多年的光辉历程,更体悟到当代中国的时代强音和勃勃生机,用一个个无可争辩的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不仅是一个善于领导人民破坏旧世界的党,而且是一个善于领导人民建设新世界的党。
72年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全方位、开创性的历史新成就,实现了深层次、根本性变革。“促进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使我们切身体会到新时代在方方面面取得的重大成就;“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使我们日益感受到放眼世界的中国特色与中国气派;“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我们更加真切地体会到有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是中国人民的一大幸事。
作为党务工作者,要带头牢记历史,不忘前人,做共产主义的传播者、耕耘者和践行者,坚决站在为民服务的立场,凡事以正确的政治目标为导向,种好自己的责任田的同时不断开拓人生的大道,努力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创造自己的精彩人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7
在法律的整个体系中,宪法“高高在上”,规定着我们可以拥有的各种权利;刑法打击犯罪,震慑“坏人”,一般来说却很难和大多数老老实实过日子的老百姓发生关系。而民法则涉及每个人从生到死、从工作到生活的各个领域,时时和我们发生着关系。
如今距离上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民法典草案,已逾15年。这些年来,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变化深刻而又广泛,依法治国的理念渐渐地深入人心,所以,这一次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表决注定会备受关注。
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所说,我国公民依据宪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民法总则草案则对民事权利做了扩充性规定。历经多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权利法”色彩愈发明显。
从时间上讲,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连接生死,正在扩展着我们一生的权利——当生命尚在孕育,民法总则就已经明确:“胎儿享受民事权可继承遗产”;当孩童初解世事,民法总则就会告诉8岁的孩子:你已经具备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成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自身意志行使民事权利;成年以后,民事权利自然会和你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年至垂暮,民法总则又专门明确了失能老人的监护制度……
从空间上看,我们的生活包含虚拟与现实、日常与突发、社会与自然环境,而民法总则囊括各个领域,让宪法所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妥妥安放。例如,随着我们的生活“深陷网中”,民法总则就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再比如,山寨、高仿、抄袭、剽窃等等侵入我们的工作与生活,早已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而民法总则指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围绕知识产权保护作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对环境的破坏影响着我们的健康与安全,而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回应社会热点,同样对我们在生活环境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作出了保障,要求损坏环境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等的民事责任。
除了日常的工作与生活,遭遇突发事件时,我们总是渴望社会上“古道热肠”的人多一些、再多一些,但见义勇为者有时却遭受“流血又流泪”的不公正待遇。这一次,民法总则将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特别是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见义勇为不再有后顾之忧。
总之,从孕宝宝到未成年人再到失能老人,从现实的自然环境、市场环境,再到虚拟世界,民法总则就像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当公民的权利一步步从宪法的高度落到民法的实处,依法治国、法治中国的梦想也就更加触手可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8
本周重点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本书主要记述了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祖国统一、外交、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和经验,突出展示了党的xx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祖国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各项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我们的国家正在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迈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是一部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史,随着时间的推移,再现了我们国家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成长历程,使广大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国家强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既是国家的历史,也是人民的历史。并用这段历史和现实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人民的幸福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9
中国人民在这70多年里,创造了波澜壮阔、惊天动地的历史,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奋发图强,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已经将中国由一个经济落后的农业国,建设成为世界制造业大国,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并正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也正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心,为人类社会作出越来越大的贡献。中国的发展不仅为世界上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条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道路,证明了社会主义的生命力和优越性,而且通过首倡和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对世界的发展、稳定和公平作出越来越大的贡献。学习简史,看清自我前进方向,作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员我努力站在新的起点上,紧紧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党史学习教育和本职安全保障工作两手抓,把学习“三史”同总结经验、观照现实、推动工作结合起来,将“三史”学习中汲取的经验和力量充分运用到“民航强国梦”创业中,真正做到“学史力行”并奋发鼎力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阐述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探索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伟大实践,对于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学习理解历史、树立正确历史观,更加自觉地坚持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具有重要意义,是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参考材料,是面向全社会开展新中国史宣传教育的重要用书。
大家表示,通过深入学习交流研讨,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深刻感悟党始终不渝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宗旨,传承党在长期奋斗中铸就的伟大精神;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守初心、担使命,学以致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结合实际工作,提高政治能力和理论水平;有利于进一步营造“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浓厚氛围,有力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取得更大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__年6月20日通过,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健身我们要明确健身哪些部位,健身多久比较有效果,怎么健身比较合理等问题,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依据哪些行为确定处分等级、影响期多久、事件调查定性程序和原则等做了详细规定,也是为建设公道正派的公职人员队伍保驾护航。
“练哪里”,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行为。健身,我们要先考虑清楚,这次健身是要练哪个部位。而公职人员处分法也需要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如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6类人员;政务处分有6种,其中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等。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就是政务处分法的基础和根本,正是因为明确了“力的作用点”,才能将作用力变得有效。
“练多久”,确定政务处分时间和目的。健身,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要练成什么样,要练多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也是一样,政务处分目的并不是要单纯处分,而是以惩戒的形式进行教育。处分以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确定影响期就是以严重性和危害性来进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处分为6个月、记过处分为12个月等。以目标为导向,以处分行为和处分时间为主要手段,保障对公职人员进行更积极、更有效的教化。
“怎么练”,严格政务处分程序和要求。健身,我们要了解清楚健身方法,如何合理健身才能达到良好的健身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中也明晰了政务处分原则和程序,并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工作纪律和要求。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等11类行为。严格处分程序,并细化处分流程才能让违法违规行为“无缝可钻”,强调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纪律要求才能让执法“公平公正”,从而切实做到真管、真查、真处分,建设出作风优良、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公职人员队伍。
落其实者思其树,饮其流者怀其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公职人员管理,进行定期“敲打”和肃清“毒瘤”,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就如健身的过程是痛苦和劳累的,但是目的是为了你身体变得更健康,身形变得更优美。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12
这章主要讲述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程,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对我国带来的影响。在读本章的过程中,的感触就是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发展所必然要选择的道路,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十分正确的。
新中国成立终结了国民党22年的反动统治,为中国社会发展进步奠定了新的国家平台和政治前提。新中国成立并向社会主义过渡,终结了中国社会延续数千年间的剥削制度,成为中国人民走向自由解放的里程碑。深刻总结历史发展经验、充分认识新中国成立的伟大意义,对于我们今天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坚持和发展来之不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极其重要、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而我在学习中发现中国之所以要进行和大力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原因有两点:第一,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力量相对来说比较强大,是实现国家工业化的主要基础;第二,资本主义经济力量弱小发展困难,不可能成为中国工业起飞的基础。
因此,中国只有社会主义这条的光明大道可走,这是我国历史发展也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中国在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在文化、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13
历史是的老师,善于从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是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宝贵经验。《简史》内容涵盖500多年世界社会主义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走向辉煌胜利的发展历程,科学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深化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立社会主义等基本问题的认识。《简史》以宽广的历史视野和深邃的理论视野,着力讲清楚我们党是怎么经过反复比较,历史地选择了社会主义、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是怎样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独立自主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是怎样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推动社会主义在中国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这有助于我们党员不断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
在学习这本书的过程中,我们能够深切体会到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我们要赓续崇高精神,弘扬“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接好社会主义发展的接力棒,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中,继续用热血、汗水铸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辉煌。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14
欲知大道,必先知史;以史为鉴,可知兴替。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这本书,通过学习,我认为学习党史、国史,是每一位党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作为一名党员,必须要了解新中国史,一定要爱国爱党才具备做一名党员的资格,思想上要紧跟党的思想走。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自觉将学习党史国史,作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学习新中国史,有助于增强修养。在学习的过程中,既学习到了一些成功的历史经验,同时也从历史人物中学习到了他们的优秀品质,对于提高党员素质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今天的中国在世界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担当、中国责任、中国效率被世界称赞,新中国的发展史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奋斗史,是在物资匮乏、技术落后、军事薄弱等境地,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的发展史。中国共产党,坚定信仰,团结群众,不断进行制度、经济改革,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带领着全国各族人民奔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学习新中国史,是要从奋斗史中汲取继续奋进的力量,也是找到“一面镜子”,让我们定决心,知不足,求进步。
现在的我们面对新时代的挑战,面对新冠疫情带来的更加复杂的国际形势,更要不忘历史,并且从历史经验和教训中不断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15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主要内容可分为六部分:明确政务处分主体和基本原则、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明确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严格规范政务处分的程序、明确被处分人员的救济途径和配套规定。
笔者认为,在生活中的很多时候都需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问题,看到事物的这一面,也应该能看到事物的另一面,只有全面看待问题,才能正确对待不走极端,不偏激。
作为公职人员要能理解到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要更加清晰、准确、系统地对推进明确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是一种约束、提醒;同时也应该理解到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规范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公平公正的处理规则对公职人员也是一种保护。
新法出台,公职人员要有自律之心、敬畏之心,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领会贯彻,更加全面、深刻理解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为今后指明工作方向提供基本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16
曾经有同学这样来描述民法原理与现实生活的紧密联系:“大一追女生是先占,大二追女生是拾得遗失物,大三追女生是发现埋藏物.示爱是欺诈胁迫,结婚是重大误解,离婚是违约行为,求婚是请求权,分手是形成权,老婆是自物权,情妇是他物权,婚生子是孳息,私生子是不当得利……”初看上面内容觉得挺有趣,但仔细分析会发现,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本文试从借鉴和比较的角度,并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 兴趣第一,注重培养对民法学习的兴趣
兴趣是第一动力,认识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具体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注重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 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具体知识点
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准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我们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关键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就简单多了: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自然人要进行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把握了民法的基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部分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 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四 多读书,读好书
民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只把知识面局限在教材范围内是远远不够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民法理论也在不断的发展完善和创新,对同一问题也难免会有不同或反对的观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夯实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培养阅读的良好习惯。所阅读的书籍不一定仅仅限定在法学领域范围,可以或者应当拓展到哲学、伦理学、医学等其他学科领域。这样可以整合思维,拓展学习的广度,强化理论的深度,对我们的民法学习一定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读书时要特别注意选择,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比较,提高自己的理论见解能力和独立分析能力。至于如何选择书籍,著名学者巴比达给了我们答案:“每个有知识的人,应该在自己的一生中,好好读上8-10本书。究竟该读哪些书?若想了解这点,那至少得读上15000本才行”。
小结
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急躁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挫伤学习热情。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们时常会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为此我们要深入浅出的进行理论分析,广泛大量的进行书籍阅读,合理变通的解决现实问题。民法学习不仅仅让我们学到专业知识,同时也会对我们人性的培养,人格魅力的提高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是最具魅力的学科”,民法学习也会让我们的人生路走的更宽阔,更美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17
本周重点学习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本书主要记述了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祖国统一、外交、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和经验,突出展示了党的xx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祖国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各项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我们的国家正在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迈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是一部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史,随着时间的推移,再现了我们国家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成长历程,使广大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国家强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既是国家的历史,也是人民的历史。并用这段历史和现实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人民的幸福生活。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使党员们深刻的了解了自己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在学习的过程中,既学习到了成功的历史经验,同时也从历史人物中学习到了他们的优秀品质,对于提高党员素质有非常重要的教育意义。党委书记计伟同志感怀颇深:历史就是一面镜子,让我们定决心,知不足,求进取,面对工作中的困难和挑战,有不服输的精神和继续奋进的力量,今天的中国在世界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应该从历史中学习,继承这些优良的品质,以史为鉴,开创未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18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出台,有利于推进民事法律体系化,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制度保障,为执法和司法提供基本遵循,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纪检监察组织作为政治机关、专责监督机关,应当主动走进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把群众工作贯穿监督全过程,以务实高效有力的监督推动和保障各项民生政策落地落实,督促有关主责单位想民所想、急民所急,积极主动、设身处地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好《民法典》精神,进一步彰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笔者认为,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要立足自身职能职责,进一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要严格依纪依规依法办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能力。要慎用严用审查调查措施,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格权”。要履行好高度注意义务,切实保障审查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要搞好实名举报回复工作,让信访举报人的知悉权监督权反向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坚决惩治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及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要加大民生监督力度,让群众平等地享受国家政策红利。要强化作风建设,进一步畅通干群间的“连心桥”。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叙述的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奋发图强,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由一个经济落后的农业国,发展成为世界制造业大国,新中国70多年发生的巨大变化,不仅改变了中国的面貌,还如初升的太阳,照耀着全世界。中国的发展为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条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道路。
读史使人明智,我深深地认识到: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使中国走向繁荣富强。作为新一代共产党人,要时刻提醒自己牢记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积极应对新挑战、开启新征程、绘就新蓝图,竭尽全力答好新时代的赶考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20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饱经战争沧桑与落后苦难的中国人民终于重新站起来了!中国像一只巨龙一样,以一个大国的身份重新屹立于世界东方!那时的中国,民不聊生,经济严重落后,国家事业百废待兴,政府和人民面对一个满目疮痍的中国面孔,并没有畏缩,仅仅用了三年的时间就恢复了国民经济。
为了争取形成有力的国家建设环境,按照党中央毛主席提出的“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原则,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开展外交活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为了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我国政府开始编制发展国民经济的五年计划。第一个五年计划从1953年开始执行,它成为我国工业化的起点。1953年至1956年,新中国仅仅用了4年时间,就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使中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跨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
从帝国的沉沦到黑暗中的探索,从寻求阳光,到为光明而战,革命前辈做出了多少努力,甚至是付出了自己的生命。然而,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终于迎来了最初的曙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作为一本史书,能做到把每一个重大事件、重要会议与重要人物的描写用深入浅出的文字勾画出来,简洁明快,夹叙夹议,没有任何枯燥之感。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20__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生动、全面地展现了中国70多年的恢宏发展历程。当我读到80年代后的内容时,我常常会想到我成长过程中所经历的或者学习到的事情,能不仅知道“是什么”,还能知道“为什么”,这大概就是学史明理吧。
正值建党100周年,今年我还有幸作为责任编辑出版了《党建引领壮美陕钢》,该书记录了陕钢在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积累的宝贵经验,为国有企业和党建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和帮助。今后我将继续加倍努力,站稳政治立场,树立正确党史观,争取编写更多好的书籍,为出版社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22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__年3月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民法总则出台的现实历史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的出台,为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直面中国问题、展现中国特色、具有中国气派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民法总则的施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注入了强大动力,必将开启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新时代。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施行,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成为改革开放的重要推动力。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事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涌现的新经验,亟待被立法表述;存在的新问题、出现的新难点,也需要用立法的方式予以回应。今年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智慧,既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部具有强烈时代感和前瞻性的重要法律,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
民法总则的施行,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将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今天的中国,民商事活动纷繁复杂,无论是人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还是企业的生产经营,都离不开民法的保护,也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比如,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诉讼时效从2年延长至3年,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完善了法人制度,等等。这些规则的确立和完善,将进一步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民法总则将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有力支撑起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作为民法典的总纲,民法总则中确立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上的表达。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一般性规则,也将统领未来民法典的编纂。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也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思想精华的继承。在这个意义上,民法总则的制定,深刻体现了立法中的文化自信,体现了中国民法鲜明的民族性。
二、民法总则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附则,共210条。
三、民法总则与你我生活密切相关
①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法律条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专家解读】苏泽林:民法总则通篇体现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命题和现实需求。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违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一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② “绿色”成基本原则
【法律条文】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吕忠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面临的重大课题,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大创新,具有鲜明的21世纪的时代特征。其实,在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这一项,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破坏环境的人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③ 保护从摇篮到坟墓
【法律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王轶: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贯穿人的一生,还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后。从出生前还是胎儿时,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民法总则的保护。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而人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会受保护。现实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反映强烈,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规定,这种侵害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④ 8岁就能独立买东西
【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王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比30年前民法通则制定时,有了显著提高,独立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愿,让他(她)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获得不附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买作业本、交学费、借书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 监护人可遗嘱指定
【法律条文】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专家解读】苏泽林:“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监护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前,离婚现象普遍,父母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必须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法律条文】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专家解读】吕忠梅: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们法人地位,对它们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们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⑦ 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
【法律条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专家解读】王轶: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网络电信诈骗频发,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取得必须依法,安全必须确保,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制度安排,回应了社会问题,是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
⑧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读】 苏泽林:年轻人玩网络游戏时,会产生网络虚拟财产,它们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交易”,变为现实生活中的财产。
对这些财产要不要保护,过去,有较大争议,但随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对其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总则保持了开放性,明确法律对这些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做,为将来的立法留足了空间,也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⑨ “好人法”保护见义勇为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王轶:这两条被称为“好人法”,直面当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因诚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见义勇为、不敢做好人困扰着人们。这两条规定,打消了人们的顾虑,一方面,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做好事时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鼓励更多人做好事。
⑩ 诉讼时效延长到3年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专家解读】 吕忠梅:民法总则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三年,有利于权利保护。现实中,因错过诉讼时效导致讨债难的情况较多,给不诚信的人留下了空间,延长诉讼时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错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机会的情况发生。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作出特别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有利于他们维权和健康成长。
四、以实例说法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岁下调至八岁
变化
此次修改的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总则规定,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事件
日前,一则“孩子偷用母亲手机打赏网红25万”的新闻引发热议。事实上,随着现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较以往有了新的变化。偷拿手机“发红包”“买装备”之类的事情越来越多,人们开始重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问题。
【专家解读】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在提高,适当降低年龄充分尊重他们的自主权
所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按照现在的民法通则,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比如,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小学生独立买东西、交学费等行为都是无效的。以往我们生活中开玩笑说:孩子都会“打酱油”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8岁孩子独自一人去“打酱油”,才是有效的。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心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如果还按照以前的规定,不仅不能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权,而且很多事情也会面临法律上的尴尬。因此,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二)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变化
总则针对未成年人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1.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这些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应当具备的信誉、财产状况等条件,可以由相关法律具体规定。
此处变化引人关注,它更加强调了民政部门的国家监护职责。此前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民法总则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从“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到“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从“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到“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对以往法律属于一种完善。
2.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家暴儿童、遗弃儿童的现象不时发生,针对此类监护人,民法总则也做了相应规定。总则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作了明确规定。
总则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制定新监护人。
特定情况指的是,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典型事件
今年2月,在网络上疯传着一段视频,仅有6秒,但每一秒都让人心痛。视频中的年轻妈妈身着粉红色外套、棕黄色裤子。天气较为寒冷,而还不会走路的宝宝滚落在冰冷的水泥地上,宝宝车就在年轻妈妈的身旁。宝宝滚落在地上后,年轻妈妈用脚狠狠踢孩子的背部,动作力道很大。随后,年轻妈妈用力拎起孩子拳打,毫不留情。
【专家解读】从家庭监护到社会监护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总则特别提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法院可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并且,总则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而有关组织的构成主体中包括学校等主体,这一点值得注意,这意味着以后学校乃至社会也将加入到孩子的监护之中。
(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变化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总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典型事件
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这样一起案例:女儿尚在娘胎中,父亲因工伤不幸去世。家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却并未给女儿留存。几年后,女儿一纸诉状将母亲等人告上法庭。
【专家解读】立法关注胎儿特定利益,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在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无法可依,所以,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呼吁立法关注胎儿特定利益的声音都很大。
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总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总则的这一规定,为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设置了范围和条件,即只在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法律关系范围而且必须是出生时存活的胎儿。这样既保护了胎儿出生后应该获得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一旦胎儿出生即死亡情况下相关利益方有处分的权利。
(四)弱势群体保护的衔接规定
变化
总则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也作了衔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典型事件
近日,贵州一中学被曝上课期间学生上厕所需脖挂“如厕牌”,否则将被记过。校方称为了学生安全和学习。今日,当地教育局发出通知,此举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校管理规定,责令立即整改。目前,该学校已取消这一规定。
【专家解读】民法未提及的其他权利受侵害,如有规定也要保护
总则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也作了衔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有特别保护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其他法律还有特别的保护规定的,而这些规定又是民法总则没有规定的,要按照特别保护规定执行。这不仅是立法技术上的一种完善和补充规定,而且也体现了立法者对这些群体的特别关注。
(五)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特殊诉讼时效,满18岁后仍可追诉
变化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
典型事件
今年3月3日,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女童保护”20__年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
“女童保护”统计,20__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433起,受害人778人(表述为多人受害但没写具体人数的,按3人计算)。
【专家解读】诉讼时效的延长,并不代表可以推迟追究侵害方的责任
这是本次民法总则修改的一个创新之处,从立法原意上看,也确实可以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以后提供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但是,诉讼时效的延长,并不代表可以推迟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对未成年的性侵害是一个涉及犯罪的问题,要追责很关键的因素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取得相应证据。如果不及时追究责任,无法取得相应证据,就有可能让侵害人逃脱法律制裁。
因此,要特别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只是在法律上为被害人多提供了一种获得赔偿的途径,并不代表着可以一直拖到成年再追责。在受到侵害后,要第一时间及时报案或者保存相应证据。
五、学民法总则需要掌握的三点常识
常识1:民法总则和我们口中的“民法”是什么关系?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可能有人会说,日常生活中,我们似乎也从没有远离民法呀?我们总是能听到各类法制节目里在说——“根据民法规定”……停,其实您听到的应该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那么,民法通则又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就说来话长了,要从我国成立后的民法制定工作说起。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__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和民法典编纂工作。但由于历史原因,都未能出台。
之所以对民法典如此“执着”是因为《民法典》才是一个国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法律的综合大典。
1979年第三次民法制定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其中,1986年我国编纂的《民法通则》,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中发挥着“微型民法典”的作用。而《合同法》、《物权法》等是作为其配套法律存在的。
在1992年我国将计划经济体制改为市场经济体制后,“现行《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中,目前仅有10多个条文还在发挥作用,其他大多被替代或者过时了,出现了法律的‘掏空现象’。”而在新型的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商品资源都要变为由市场参加者自己决定,人们开始认识到人民的财产权利同样重要。这就决定了民法要有本质改变,全国人大代表、民法专家孙宪忠说,“可以说,现在已经到了编纂民法典的历史最佳时期。其实《总则(草案)》(接受采访时,《总则》尚未通过,仍为草案)和民法典的编纂,是让我们要从形式平等走向实际平等,保护弱势群体。”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是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常识2:民法总则和民法典要怎么制定呢?
——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民法总则是第一步
那么,究竟要如何制定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呢?
20__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__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__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工作安排可作必要调整。
常识3:民法总则什么时候启用?原有的民法通则怎么办?
——新法优于旧法,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
总则的最后一条,说明了其实行时间“本法自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
不过,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反映了不同的情况。先制定的法律与后制定的法律,两者对同一个问题规定可能会不同,这很正常。如果不一致怎么办?
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做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23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而法律法条对于普通人来说过于死板、枯燥。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理解。
随着法律的解读和案例的分析,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关于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我们谈谈对民事责任的认识。
民事责任属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的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些事情,但就判断它是否要承担责任有些迷茫。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我们应当把握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是,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把过错作为不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不是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
三是,当过错出现在几个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时,加害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
在分析判断时,可根据这些来判定是否要承担责任,究竟是谁的责任。我们要学会在生活中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24
通过系统全面学习新中国发展史,让我体会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同时实践也充分证明,党没有辜负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在民不聊生、破败不堪的旧中国诞生,领导亿万中国人民建立起富强民主的新中国,再到今天这个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70多年风雨历程充满艰辛与坎坷,经历战火的洗礼和历史考验,其历史凝聚着无数革命志士的智慧与力量。
历史是一面镜子,照亮今天的同时也指引了未来,学习党的历史,了解党的历史我们才能掌握正确的发展方向,学史用史沿着历史的长河一步一步走下去,任身后是悬崖断壁还是万丈深渊,我们都要无所畏惧,坚定不移地走下去,直到实现共产主义那一天的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25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使党员们深刻的了解了自己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在学习的过程中,既学习到了成功的历史经验,同时也从历史人物中学习到了他们的优秀品质,对于提高党员素质有非常重要的教育意义。党委书记计伟同志感怀颇深:历史就是一面镜子,让我们定决心,知不足,求进取,面对工作中的困难和挑战,有不服输的精神和继续奋进的力量,今天的中国在世界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应该从历史中学习,继承这些优良的品质,以史为鉴,开创未来。
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大连联通始终坚持知行统一、笃信践行,在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上见成效,在强化担当提高能力上见成效,在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上见成效。大连联通将在公司党委的正确引领下,不忘通信人的报国初心、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实现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奋勇前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26
近期,在党支部的带领下系统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这是一部艰辛的发展史、奋斗史,记录着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迎来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是中国共产党为初心使命接续探索的真实写照。历史是系统的、不可分割的,要看清楚新中国历史,不仅要了解新中国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人物,还要有大历史观,真正弄清楚我们从哪里来、往哪里去,深刻认识红色政权、新中国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读完整本书之后,我思考了很多,想到了自己与时代的同向同行,想到了自己身为党员的带头作用,想到了自己应为出版工作添砖加瓦的责任与义务,作为一名党员,更应发挥自身的先进性和模范性作用,时刻履行自己的职责,志存高远、勇挑重担。今后我要拿出拼搏劲头,发挥自身特长,让青春在磨砺中出彩,让人生在奋斗中升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27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一张插图,几行小字的图注,引出了一位伟大人民教师的感人事迹。使得我又百度了她的故事,被深深的感动了。
张桂梅,一名普普通通的乡村教师。用生命最美好的40余年扎根偏远地区,帮助近两千名山区女孩走进大学。她不怕苦累,就怕孩子们上不了学,即使身患多种疾病,每日忍受疼痛的折磨,她也从未放弃。尽自己的努力让滇西大山的女孩们接受教育,进而改变当地贫穷落后的面貌,斩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她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初心和使命,践行着一名教师的担当和责任……她个人的奋斗和付出被写入国史,这充分彰显了我们这个社会需要张桂梅老师,更需要张桂梅老师这样的蜡烛和春蚕精神!
看完这个故事我深刻体会到教师的伟大和知识的力量。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作为出版工作者,我们有责任不负重托,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把教材做好,精准传播知识,为推进冶金出版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28
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特别重要的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赋予了党政“一把手”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一肩挑”的重大责任。这对提高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地位、工作力量上和工作效果,都具有重要作用。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党委负主体责任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落实监督责任,纪委更是责无旁贷。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我们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认真学习贯彻《处分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职人员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行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是反映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的不懈奋斗史、不怕牺牲史、理论探索史、为民造福史。我们党带领人民摸着石头过河,步步探索,屡屡遭重,不改的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不变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奋斗宗旨。新中国发展到今天,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的成果。新中国70多年的发展史,凝结着一代代人的努力,承载着一代代人的责任。作为党务干部,要传承为人民服务的初心理念,践行谋复兴谋富强的拼搏精神,蓄势扬帆、锐意进取,开拓奋斗、一往无前,在新时代新征途中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30
受疫情影响,根据宾馆党总支的学习要求,20__年3月10日第一支部党员同志于家中自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1949-20__)》第一章节的内容。抚今追昔,鉴往知来,方能,砥砺前行。通过学习,第一支部党员同志心中均有所思,均有所想。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新纪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底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中国不仅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开展了大规模建设,而且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当代中国的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在当时,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落后、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在“一穷二白”的条件下,恢复国民经济并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多么的难能可贵。重温“1949-1956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这段历史,我们再一次确认,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人民的艰苦奋斗,就没有如今繁荣昌盛的中国。
回顾新中国建立初期的艰难发展历程,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独立自主和平外交,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人民艰苦奋斗的传统美德和工作作风,自强不息,为中国共产主义事业不懈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心得体会 篇31
勿忘昨天的苦难辉煌,才能无愧今天的使命担当、不负明天的伟大梦想。新中国史蕴含丰富的思想资源、宝贵经验和精神财富。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到,新中国是在物资匮乏、技术落后、军事薄弱等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斗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奋斗史,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的发展史。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改革创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现在的我们面对新时代的机遇和挑战,面对新冠疫情带来的更加复杂的国际形势,更要不忘历史,铭记奋斗历程,担当历史使命,汲取前进力量,干好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