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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档案管理制度汇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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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档案管理制度(通用3篇)

车辆档案管理制度 篇1

一、根据档案工作业务的有关要求,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凡是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由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分散保存。

二、档案室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移交要进行登记和统计,做到数据准确、详实。

三、档案室做到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水、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火,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档案的销毁、保密、解密,由本局档案鉴定小组提出意见。销毁过期档案,应登记造册,经领导人批准签字,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销毁。

五、查阅档案时,要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当面清点,用后及时归还。档案若有破损或字迹模糊,应及时修补和复制。

六、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双方交接清楚,领导认可方能离开岗位。

车辆档案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行为,更好地为外勤业务工作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设立各类业务报告发文登记簿,按报告类别分类顺序登记业务报告。业务报告经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专人负责统一对外寄送。档案管理员应留一份业务报告,并按业务类别和发文序号另行分卷保管,以备核对。

第三条 本公司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业务部的档案应在每项业务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将业务报告、业务报告签发稿及业务约定书等工作底稿按工作底稿的内在特性,通过索引方式进行编排目录、编号并装订成册。装订前,对超长、超宽的'报表、工作底稿等资料应进行折叠,做到整齐划一。装订好的业务档案应在封面注明客户名称、委托业务、签字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助理人员、审验年度,并在卷内目录内注明起止页码,评估人员签章。工作底稿数量较多,一卷难以容纳的,可分卷装订。

第四条 本公司当年的业务档案可暂由业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项目负责人编造清册移交本公司档案部门。档案管理员应将接交的档案造册登记入档。

第五条 本公司档案部门应对会计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要定期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对破损和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六条 本公司档案部门保存的业务档案应为业务部门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依照《独立评估具体准则第6号评估工作底稿》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公司业务档案保管年限自评估报告签发之日起至该车辆报废期满后五年止。

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本公司可以决定将其销毁。销毁时,应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手续。

车辆档案管理制度 篇3

1、财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手工账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税务相关资料、各种票据领购使用登记薄、财务人员移交清单及交接登记薄、财务软件计算机拷贝磁盘或光盘、各种经济合同、工程本钱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合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已作废的各种票据、已使用完的各种票据存根、各项内部审计报告等。

2、每月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应在每月账务完成纳税申报后,由会计人员协同会计主管人员整理、装订,并登记编号入库治理。对于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手工账薄、各种登记薄、移交清单等在年终账务完后整理装订入库;对于计算机拷贝磁盘或光盘在拷贝后即刻纳入档案治理;对于其他财务资料应当入库保管的,但依据工作需要临时保管在不同会计人员手中,但对于非常重要的'资料也应先办理入库手续,然后由相关财务人员根据正常借阅手续借出,以明确责任,保证财务资料的安全。

3、建立“财务档案登记薄”,每项财务档案归档前,由主管人员确定档案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档案类别分别编号登记治理,由档案治理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登记薄上签字(盖章)。

4、建立“财务档案调阅、借阅登记薄”,财务部门内部需要查阅档案的,需由档案治理人员伴随查阅;需要复印财务资料的,必需由财务负责人批准,由档案治理人员负责复印;财务部门以外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直接查阅财务档案资料,如有特别需要,确需查阅、复印财务资料的,必需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并且在“财务档案调阅、借阅登记薄”上登记

5、财务资料只能保存在公司范围内,不能带出公司。除了财务部门内部工作需要以外,不能借阅给其他人员。如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执法需要调阅或借阅公司财务资料的,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必需出具正式的“帮助执行通知书”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件以及工作证件,并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以上手续办理借阅、调阅。

6、财务档案的保管根据《档案法》及《会计根底工作标准》的规定执行。假如超过规定的保管时间需要销毁的,应上报财务中心并建立“财务档案销毁清册”,在保管人员、主办会计及财务负责人共同监视下销毁,“销毁清册”作为财务档案保管;其中未清债权债务虽超过期限也不得销毁。

7、财务档案治理人员及其他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公布财务资料;不得擅自销毁、涂改、伪造财务档案;不得擅自供应、抄写、复制财务档案;不得损毁、分散、丧失财务档案;如发生以上状况,应对当事人进展严厉处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担当经济赔偿责任;情章严峻,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移送检查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行政部门应为财务档案的治理供应必需的条件。

9、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财务档案治理状况;集团财务中心定期对分支机构的财务档案治理状况进展检查;内部审计财务档案治理状况作为审计重点,确保财务档案的科学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