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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委托经营协议书(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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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委托经营协议书(精选3篇)

土地承包委托经营协议书 篇1

委托方(甲方):

被委托方(乙方):

物业名称:。

物业编号:

甲方购房合同编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本合同以甲乙双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委托经营合同》的基础上,经过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委托经营事宜,达成如下继续履行经营条款:

一、房屋的概况

该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 层;共 间;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甲方将所购房屋委托乙方经营,委托经营期为________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期限继续执行至期满。本合同约定委托经营期满,乙方按期将该房屋归还甲方。

三、本合同以乙方就 楼至 楼与 公司所签订的整体租赁的 合同的成立且生效之日为其生效之日。

四、租赁房屋在委托经营期间内的经营自主权、经营收益权及其他有关经营的一切权利归乙方(房屋所有权属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收回经营权或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房屋装修、装饰风格、布局、色彩等应服从乙方经营需要和统一风格,对此甲方不得予以干涉。

五、委托经营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年 元委托经营收入。

支付方式为:

六、委托经营期满,乙方将该房屋交还甲方时,其房屋内由原经营者所进行的地面、墙面、吊顶的装修均无偿交给甲方,乙方不向甲方收取补偿费用。甲方如需拆修移动,其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委托经营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向乙方委托经营权,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订立新的委托经营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甲方房屋的权利。

八、甲方因转让、赠与、继承、抵押或其他原因导致商铺所有权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原商铺所有权人必须保证变更后的'商铺所有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 )均由原商铺所有人负担。

九、本协议的签订后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继续有效,直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支付甲方年收益按照原委托经营合同执行见附件二;以后乙方支付甲方年收益方式按照本合同执行。

十、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另行约定;本合同的公约与业主手册等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委托经营合同须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产权证号: 一起方能构成有效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委托经营协议书 篇2

我因_________________的需要,欲以每亩元的补偿标准,采取___________流转方式,转入土地___________亩。意向流转期限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地块的意向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需转入的土地主要从事(主营项目)_____________生产经营。

委托人(户主):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土地承包委托经营协议书 篇3

第1条 定义

第2条 酒店计划、建筑及设备

第3条 酒店开业前事项

第4条 技术顾问服务

第5条 管理公司的责任

第6条 酒店业主责任

第7条 保险

第8条 财务项目

第9条 合同期限

第10条 一般期限

第11条 杂项 本合同双方为:

1、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酒店业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市___路___号。

2、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根据法律注册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______。

鉴于:

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第1条 定义 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时,有以下之定义。

1.1 酒店--应解释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则详列在后,酒店又应解释为依据本合同而产生之营业运作。

1.2 工程地址--应解释为大约有___平方米之工地,位于____市___路___号及___部分房屋,如附表(一)之地图所示,在其上将会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之附属建筑物”。

1.3 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之标志,升降机等等。

1.4 家私,装置和设备或简称f.f.e--应解释为所有家私、装置、办公室设备、装饰(无论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装修),厨房、酒吧、洗烫设备、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酒店业设备和物资(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八百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1.5 营业设备或简称o.e--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小件,例如:银器、被单、台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件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计制度及中外合资会计法规定处理。

1.6 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公司集团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国酒店和酒店业公会所出版之“酒店统一会计制度”。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1.7 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9 总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酒店”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间总销售、写字楼公寓收入、食物或饮料销售、洗衣、电话、电报和电传的`收入,服务费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设备使用费及租赁费等等。也包括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及业主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除7.1(d)或(e)条外,其他按7.3条处理和在顾客帐单上所加的任何小帐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产生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