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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客户服务合同【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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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客户服务合同(精选3篇)

代理记账客户服务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 (贷款国政府主管机构名称)签署的贷款协定(或会谈纪要), (贷款国名称)同意向中国政府提供 (贷款金额和币种)的政府贷款用于 (项目名称)。

(省级财政部门名称,以下简称借款人)根据《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确定该项目为第一类贷款项目。根据借款人的推荐,财政部(以下简称甲方)审核同意该项目由 (代理银行名称,以下简称乙方)负责外国政府贷款的财务代理工作。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或乙方与贷款国金融机构为该项目签署的对外金融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条件(包括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将贷款转贷给借款人。乙方不对项目进行评估,不承担贷款还本付息风险。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业务:

(一)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交下列文件:

1.甲方关于同意该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批复;

2.省级以上计划部门或经贸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或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复;

3.代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由银行列明具体内容)。

(二)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在审查文件时,如果发现问题而无法办理转贷时,应及时报告甲方。

(三)代表甲方与借款人签订转贷协议。在转贷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应将转贷协议草本报甲方确认,并在转贷协议签订后将副本报送甲方备案。

(四)建立必备的项目档案。

(五)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人委托的采购公司提交的申请,按对外金融协议和转贷协议的规定办理贷款项下提款手续,并根据贷款机构或外方银行的提款回单,负责贷款的账务记录并通知借款人。

(六)按转贷协议的约定通知借款人偿还本息及支付费用。

(七)按对外金融协议的要求,办理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对外支付。

(八)受甲方委托对项目实施进行财务监督。

(九)如借款人未能按转贷协议的约定按时如数偿付到期的全部债务,乙方应进行催收,并应及时将催收情况报告甲方。

(十)负责贷款项目的统计工作,向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项目统计资料。

(十一)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与国外贷款机构或外方银行就项目执行、债务管理、统计数据等问题进行业务联系。

(十二)甲方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甲乙双方应就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交换意见

四、乙方按甲方《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财债字[20xx]74号)收取转贷业务费。

五、如借款人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而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付费时,乙方应先行予以垫付。乙方应将对外垫付的本息、罚息及按国家规定可收取的有关费用的明细清单在下一个年度1月15日前上报甲方,并抄送借款人。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清单审核无误后,将采取财政扣款措施,按照实际发生额(包括本息、罚息和国家规定的可收取的有关费用)以相同币种或按实际拨付日银行外汇卖出价折算成的人民币在同一财政年度内拨付乙方。

六、乙方对外垫款所需的外汇将按甲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甲方如未在上述第五条限定的本财政年度以内拨付垫付资金,按违约支付额以发生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按日支付违约金。

八、对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截止到该项目对外金融协议及转贷协议执行完毕。

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者补充,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修改或补充的书面协议。修改或者补充的书面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若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以修改协议为准。

十一、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本协议正本两份,副本一份。正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借款人持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记账客户服务合同 篇2

委托方(甲方): 邮编: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受托方(乙方):黑龙江省恒天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邮编: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代理记账,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1 甲方有权充分得到合同中约定的服务;

1.2 甲方可以书面申请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错账进行重新编制及调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 甲方以书面形式可以申请乙方承担由于乙方代理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1.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代制的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纳税申请表和账薄上加盖乙方公司及服务人员印鉴。

1.6 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填写《服务信息质量反馈通知单》;

1.7 甲方应于签订合同 日内向乙方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1.8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正确填制和依法取得符合统一规定的原始凭证。对乙方退回的并要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甲方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自制原始凭证、取送和审验外来原始凭证的工作由甲方自行完成,否则,由此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1.9 甲方应配备专人负责本企业日常货币的收支和保管,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商品或材料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辅助账、往来明细分类辅助账(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等基础性工作,并接受乙方的业务指导;

1.10 甲方有责任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即每月 日前将上月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原始凭证整理并粘贴完毕,按双方约定的交接地 进行交接;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约定进行交接,应按乙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另行交接,另行交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11 甲方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签收乙方代制的上年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等资料。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取回上述资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30元/月的保管费。如需乙方送达,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1.12 甲方自行负责代理过程中的资料复印,如需乙方帮助,其费用自理。

2.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2.1 乙方有权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要求甲方配合履行责任,有权查阅甲方的有关财务报表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

2.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劝阻无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3 乙方指派 为甲方代理的服务人员,由于乙方原因需要换服务人员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

2.4 乙方及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或送达相关资料;

2.5 乙方应坚持依法代理的原则,按照合同的内容及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6 乙方应在双方签订合同3日内,指派会计师、税务师及相关服务人员在本公司(或在账簿所在地)接账;

2.7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建立相应的会计和财务等制度,应及时报送给甲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或送达甲方;

2.8 乙方应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审核原始凭证,代甲方制作记账凭证,指导甲方正确填制和依法取得有效原始凭证要注意审核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证账实相符;

2.9 应根据会计凭证所确定的会计分录,通过计算机代甲方编制电子会计账薄;

2.10 应及时代甲方编制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并于每季(或月)纳税申报完毕后5日内送达甲方;乙方应经常进行对账(月或季)工作,进行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在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将会计账簿、资产负责表、损益表、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整理完毕,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2.11 乙方应在甲方不拖欠代理费的情况下在合同终止4个月内,将会计账簿、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交还甲方。

2.12 乙方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责任;

2.13 乙方有责任安全、完整、无偿地保管甲方一年内的会计资料;

2.14 乙方因指导有误或操作失误,致使甲方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甲方负责补税,乙方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3.代理项目:

3.1 代建会计账薄。

3.2 审核原始单据。

3.3 代制记账凭证、编制会计账薄、编制会计报表。

3.4 国地税报税

4、委托代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_日;

5、代理工作期限:

5.1 代建会计账薄:即 年 月 日至 年 _月 _日;

5.2 审核原始单据: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3 代制记账凭证、编制会计账薄、编制会计报表:即 年 月 _ 日至 年 月 日;

6. 代理费金额及结算办法:

6.1 每月服务费 ¥ 元 /月。

6.2 甲方要预付一季度的代理费,每季度终了时,要预付下季度的代理费。

7.违约责任:

7.1 当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时,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收费标准的违约金;

7.2 当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时,剩余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并支付给甲方相当于1个月代理费的违约金;

7.3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种原始凭证,否则,造成乙方代理操作失误,致使甲方或乙方受到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其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甲方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自乙方向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缴纳罚款之日起计算),每超过一天,甲方要向乙方支付1%的违约金;无故拖欠代理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7.4 乙方有权因甲方拖欠代理费及违约金而暂留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等相关会计资料;如甲方或执法机关急需上述资料时,甲方应以抵押物(其价值不得低于所欠代理费金额)向乙方进行抵押后方可取回上述资料(其合同另行签定)。

8.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由双方按《合同法》协商议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 方: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黑龙江省恒天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账客户服务合同 篇3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委托乙方进行代理记账工作,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委托协议,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的记账工作。

乙方的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的会计制度,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编制记账凭证并负责记账凭证的登帐和编制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

按月对甲方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进行装订并负责一年以内的保管,装订成册的记账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于年度的次月20日前移交甲方派专人保管。

代理甲方的纳税申报工作,次月15日之前(国家法定假日顺延)由乙方向税务机关申报会计报表各纳税申报表,若非甲方责任,乙方超过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代理记账业务中,必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税法以及政策的有关规定,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代理职责。

乙方在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资料泄露,否则,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的主要责任。

甲方必须指定有一定会计工作经验的专人与乙方进行联系代理记账的日常工作,负责提供原始凭证:送达,签收、保管会计资料的工作。

甲方必须每月于 日之前将有关原始凭证交给乙方工作人员,若因甲方拖延交付原始凭证造成乙方不能按期记账、结帐和编制会计报表,影响纳税申报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必须对提供原始凭证等一切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因提供虚假资料而导致违反税法、会计法而触犯法律的,由甲方自行负责全部责任,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甲方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交纳有关税费,不可拖延。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一般纳税人一定要配备专门出纳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做好现金、银行日记账和仓库材料、成本账,并对这些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特别声明,乙方不参与甲方具体的生产经营,乙方只对甲方提供的会计资料按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规定进行记账和纳税申报,对于甲方没有按合同提供真实、完整、全面的资料而造成的涉税案,由甲方负责全部责任。

劳务报酬: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代理记账费用

元,每年一次性支付账薄代缴工本费 元,每月费用于当月五号前支付。若企业超过支付期限,则按代理记账费的3%每天扣取经济损失费。甲方逾期两个月未支付给乙方代理记账费用,视同违约,甲方须按照每月代理记账费的3倍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此委托代理合同不包含甲方办理各行政部门注销相关事项,如有需要注销,双方另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补偿乙方五个月代理记账费用(基数以此合同签订的每月代理记账为准)。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双方代表签字后即时生效。签订之日起预收 个月代理费及代缴工本费。该合同有效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发生代理关系,视同本合同继续生效。(期限与本合同约定一致)。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补充修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单位代表签名(盖章) 受托单位代表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