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合同解除书【实用3篇】》
诉讼代理合同解除书(精选3篇)
诉讼代理合同解除书 篇1
委托人姓名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__________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诉讼代理合同解除书 篇2
甲方(单位用):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包括(划√为确认,划______为否认):□提供处理委托事项的咨询意见;□代理甲方与对方或有关方进行交涉、协商或和解;□代理一审诉讼;□代理二审诉讼;□代理执行。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包括(划√为确认,划______为否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者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因代理需要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与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1、乙方的义务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本案诉讼标的额为元。
依据《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按标的额的%收取,共元。
第六条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划√为确认,划______为否认):□诉讼费元人民币;□仲裁费元人民币;□鉴定费元人民币;□公证费元人民币;□查档费元人民币;□差旅费(大连市内四区以外代理案件发生的)元人民币;□长途通讯费元人民币;□复印费元人民币;□翻译费元人民币;□资料费元人民币;□其他元人民币。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不得向甲方收取除代理费和工作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乙方律师收取甲方所有费用须向甲方出具收取凭证。
□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元人民币;□自后日内支付元人民币;□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
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甲方:
乙方:
时间:
诉讼代理合同解除书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5月至20__年5月,乙方指派律师聂人瑞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上述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与湖南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南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两起案件诉讼,并分别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20__年6月29日,甲方向乙方发送《长沙金垅公司致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函》,20__年7月1日乙方聂人瑞律师签收,双方就函告内容基本达成一致。现特签订如下相关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方与乙方的法律顾问合同已到期,甲方不再聘请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二.甲方与湖南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二审,最高院裁定甲方未按期缴纳上诉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乙方代理合同自然终止。该案中双方约定律师代理费20万元,甲方已经支付了乙方律师代理费10万元,尚有10万元律师代理费未付。对未付的10万元律师代理费,乙方予以放弃,不再要求甲方支付。
三.甲方与湖南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乙方参加了一审代理。现双方协议解除该委托代理合同,甲方仍按照约定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30000元;乙方不再指派律师代理后续诉讼事务,乙方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移交所有的案件材料。
四.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乙方律师20__年5月-211年5月法律顾问费18000元及甲方与湖南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代理费30000元,共计48000元。乙方提供相应发票。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