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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引资服务协议书【通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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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引资服务协议书(精选3篇)

市政引资服务协议书 篇1

甲方: (旅游者或团体等)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 人。分别是(人名) 。

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一 人成行为报价基准。

(二)行程时间共计 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计算在内)

(三)出发地点及时间:

(四)返回地点及时间:

(五)旅游路线:

(六)交通工具:

(七)住宿标准:

(八)餐饮标准:

(九)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得超过 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

(十)出发前应付请全部旅游费用: 元/成人,元/儿童.

合计人民币(大写)万千百十元整¥ 元。

(十一)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十二)旅游意外险:甲方(同意 不同意) 委托乙方办理旅游意外险。

第三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旅游者转让合同选用第种方式

出发前,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1、旅游者承担

2、第三人承担(需第三人签章确认)。

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 种合同

1、出发前,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行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三日(不含)通知旅行者,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者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改变旅游路线,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游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二)旅行社未提前三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调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 其他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市政引资服务协议书 篇2

引资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方投资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市委、市政府明委[20__]21号文件要求,为明确引资项目归属,经协商,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作为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开发、生产、销售项目的引资单位。

2.甲方应为乙方在该项目设立过程中提供全方位引荐协调和优质服务,督促乙方按规定期限到资、验资,并负责向市协作办报备确认。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再与其他单位签订同一项目协议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4.其他未尽事宜另行约定,并作附件同时报确认单位。

5.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方和确认单位、市直考评工作小组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市政引资服务协议书 篇3

甲方(服务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客户):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编码: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业务受理登记单中确认的固定电话的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 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 有权选择享受其在业务受理登记单中确认的固定电话通信服务业务。

(3) 有权对本公司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4) 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5) 申请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需要变更时,应在一周内来本公司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 应使用国家批准的已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7) 应配合本公司实施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8)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固定电话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9) 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订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2、 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

(2) 有权对固定电话的服务范围及功能做出调整,以确保固定电话的服务质量。

(3) 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4) 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暂停、终止或拒绝其申请办理其他固定电话服务项目。

(5) 为便于改善服务工作,及时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

(6)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规范》为客户提供固定电话服务。

(7) 在营业场所公布固定电话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方式,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8) 提供固定电话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电话详细清单,并保留半年话费信息。

(9) 本公司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码簿上刊登资料,除非客户本人提出申请。

(10) 因固定电话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引起的固定电话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因本公司原因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至少应提前 日告知客户。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 日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二、 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 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并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后,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 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 本公司发现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不真实的;

(2) 未经本公司同意,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或转让电话租用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

(3) 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有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付费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4) 逾期 个月仍未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的;

(5) 登记使用超过一项固定电话服务的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其中任何一项有关费用的。

3、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1) 非法利用已享受的固定电话服务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2) 逾期 个月以上未缴固定电话服务费用的;

(3) 以提供抵押、保证金或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等担保方式取得电话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的;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违约责任

1、 客户办理装机业务手续后,如因本公司线路等原因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安装开通时,应在承诺期内及时通知客户,客户接到通知后可选择取消业务或继续等待。

2、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话,阻断时间超过《电信条例》规定时限的,按条例中计算标准减免超过时限阻断期间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为止。

3、 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欠费用每日收取3‰的滞纳金,对超过规定期限的,做停机或拆机处理,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月租费和滞纳金照收。因欠费拆机的,拆机后的月租费可以不收,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的滞纳金直至缴纳全部所欠费用后为止。

四、 证明材料

1、 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或驾照);单位或商业客户须提供法定有效证件(介绍信、营业执照)。

2、 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3、 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不在本地的,须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由担保人签章认可。如果担保人要求撤销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在本公司营业场院所办理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预付话费达到一定限额时,本公司将以语音提示方式,提醒用户续费,话费用完后用户仍不续费,本公司有权做停机处理。

五、 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本公司可以采用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信函通知于寄出后(以邮戳为准) 小时即视为用户已经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 日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相关通告及通知。

六、 可分性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 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协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 本协议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从其规定。

九、 本协议及附件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分公司。

十、 附则

1、 “固定电话业务受理登记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 变更固定电话服务项目时,本公司与客户不再另行签订协议,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 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变更协议或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协议就涉及到固定电话租赁权的,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

5、 本协议一式二份,客户留存一份,本公司营业厅留存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 乙方代表签名: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一:固定电话业务受理登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