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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公司服务章程(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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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公司服务章程(通用3篇)

工商局公司服务章程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卖方卖给买方下列货物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按国家标准执行;

(,)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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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货物质量标准以为标准。封存样品的质量标准为买方进行验收的标准。(如:_________________以双方封存确认的样品,由买方负责保存等)

第三条包装要求

货物的包装必须牢固,卖方应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与责任。

第四条货物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

1、交货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年月

2、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费用及保险由

第五条验收时间、验收方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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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标准

货到交货地点后,买方应在收货后工作日内进行验收,若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买方应在验收后工作日内通知卖方,并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折价处理等,卖方应积极配合。因交付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要求的,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日内运回。否则,买方有权按废品处理。

第六条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1、买方在收到所购标的物及发票后

2、本合同货物单价为含税单价,税率为:_________________%;

3、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同城选择“银行转帐”,异地选择“电汇”)。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卖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作为违约金;卖方逾期交货达天以上(包括本数)视为卖方不能交货,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由卖方逾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所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卖方还应当补足其差额。

2、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规定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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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修或退货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并承担买方因此所受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

3、卖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卖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买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卖方应当偿付买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卖方应当负责赔偿。

4、卖方同意买方在卖方违反本条以上任何一款时,有权直接从货款中扣除上述相应之违约金或赔偿金。

5、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须承担卖方因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6、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按照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偿付卖方违约金。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卖方如需与买方进行有关款项的对帐或确认,须先经买方经办人员进行核对后,再由买方财务部门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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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买方财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对帐或确认均不能作为双方相关款项结算与支付的有效凭据。

2、合同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3、非卖方另行提供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书面请求函,否则买方仅按下列之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及帐号向卖方支付相关款项。

收款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工商局公司服务章程 篇2

____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泸州周世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叁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

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工商局公司服务章程 篇3

我公司与_____________公司拟投资设立_____________公司,现授权_____________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

被授权人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盖公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授权授人(公司盖章,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签字):_____________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