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精选3篇】》
合资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精选3篇)
合资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 篇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_______四方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特于 年 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一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五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比列)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备注:所有股东在签属该协议日起一年半时间内无特殊情况下不得退股,否则所持股份将自动贬值为当下股值的60%被公司收回,由股东会管理。)
第六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条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般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而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猜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行政总裁(以下简称为CEO)人选,根据CEO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特。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五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设行政总裁 名,副总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行政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 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资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多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合资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 篇2
合资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
转让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受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年 月 日在 市设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前期总投资为 币 万元,其中,乙方出资 币 万元 ,占有公司 %股权,并获得相应分红。经协商一致,就股权分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分配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乙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协议,乙方应出资 币 万元,实际出资 币 万元。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3、如乙方在资金投入未满 年情况下,将不享受合营公司分红以及一切效益。四、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
五、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于 市
合资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 行业。公司地址:________ 市________区________号 。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____个,企业法人________个,社会团体法人________个,事业法人________个。分别为:
________(自然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为 。
________(自然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为 。
________(自然人),现住址 ,身份证号为 。
________公司,住所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________,住所在________。
第一章 公司投资资本
一、公司投资资本:“火锅”投资资本________万人民币
二、公司增加或减少投资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第二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一、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________ 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出资方式 货币
________出资总额________万,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其中:实物出资000 万元,货币出资000万元、
________ 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出资方式 货币
二、公司成立后,股东资金到达指定账户,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和项目投资;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股东因故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二、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 董事会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 董事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三、 董事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不能出席董事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董事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五、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六、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七、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000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八、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九、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多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送交各股东。
十、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一、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年,从《企业法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三、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二、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三、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四、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五、 本章程一式000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
公证人、公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