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协议 > 其他 > 合同范本 > 合同样本 > 保密协议--it类【实用3篇】正文

《保密协议--it类【实用3篇】》

时间:

保密协议--it类(通用3篇)

保密协议--it类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翻译有限公司

订立本协议旨在乙方为顾客提供规范、保密的翻译或本地化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译文类型

甲方委托乙方翻译____________________(资料名称),共__________页,约__________ 字。

二、翻译时间

双方协定翻译稿件交付日期为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三、交稿形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资料保密

本协议所涉及的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或通过其它任何渠道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项保密义务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五、知识产权

所有翻译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包括报告全文、摘录、单项数据等)公开发布、转载、使用或其他用途,否则视为违约。

六、本协议有效期内基于业务运作需要,双方协商共同定制的其他相关制度和书面文件,其效力等同于本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保密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翻译有限公司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密协议--it类 篇2

保 密 协 议 书

甲方: XX公司 (以下称甲方)

乙方: XX公司 (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为进行业务合作计划("本计划"),双方可能将相关机密信息揭露或提供予对方。为保护双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一、定义:

(一)机密信息:

本同意书所称"机密信息"系指:

(1)甲、乙双方于合作、合力期间,包括双方初始洽商及其后之各阶段(下称"合作期间")所产出的任何成果;及

(2)合作期间任一方当事人因合作业务上之需要,要求他方所提供与他方有关之任何形式信息,包括技术图面﹑报告﹑窗体﹑程序、记录﹑函件、内部讯息,以书面或电子媒体(如软硬盘﹑电子邮件﹑因特网)或任何其它与他方有关具有机密性意义之意思表达等形式之文件数据或信息;及

(3)任一方当事人所研究或开发之信息,或任一方当事人于本合作期间因与他方之合作关系所创作、开发、收集、取得、知悉他方或他方关系企业所有之一切商业上、技术上或生产上尚未公开之秘密,而不论其是否为(1)他方或其关系企业所自行开发、(2)以书面为之、(3)已完成或需要再修改、(4)可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或电路布局权等智能财产权。

前开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经营计划、产销计划、采购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定价计划、市场分析与竞争对手分析、模具图式、开发中产品、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制造程序、制造方法、产品配方、产品规格、契约内容、不符专利要件之发明或创作、申请专利前之发明或创作、专门技术、人事薪资资料、未对外公开之财务报表等。

(2)生产方法、行销技巧、采购数据、成本数据程序、财务数据、顾客数据、供货商或经销商之数据,及其它与公司营业活动、方式有关之数据。

(3)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各发展阶段之计算机软件及所有相关文件。

(4)发现、概念、构想、产品规格、流程图、制程、流程、模型、模具、半导体芯片及专门技术。

(5)任一方当事人依约或依法令对第三人负有保密责任之第三人的机密信息。

(6)其它经任一方当事人标示秘密、限阅或其它同义字样之信息。

但下列任一信息非属本保密同意书所规定之机密信息:

(1)一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该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

(2)非因一方之泄密而成为相关大众所周知者;

(3)经机密信息所有方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

(4)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一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对方企业之机密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信息。

(5)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之范围内,事先通知他方,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二)保密期限:

本同意书所称"保密期限"系指合作期间,包括自初始洽商、计划、至执行合作之任务(无论完成与否),迄该机密信息丧失其机密性或收到机密信息所有方书面通知解密其中较早发生之日止。

二、 所有权归属:

甲、乙双方同意,于双方合作期间,各阶段形成或产出之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因与双方之合作关系所产生或创作之构想、概念、发现、发明、改良、公式、程序、制造技术、著作、或机密信息等,无论有无取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或光罩权、集成电路布局权等智慧财产权,其相关权利与利益均归创作或开发之一方所有。于合作关系结束时,任一方当事人应将他方所提供之所有数据、信息及已未完成之产出交还他方;且于保密期限内,除为执行双方合作之任务之目的外,任一方当事人于任何场合不得对第三者引用或使用属于他方之相同或类似之成果。

三、 保密义务:

(一)任一方当事人同意如因他方之要求或指示必需至他方处所进行任何工作,应遵守他方所有行为规范及任何管制规定。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他方相关之机密信息按以下列两种注意义务之较高标准,采取必要且适当之措施,维护其秘密性:

(1)用以保护其珍贵资料或财产之注意义务;或

(2)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之合理注意义务。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因执行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他方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执行本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一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但一方之在职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该当事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一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该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之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该方自己之行为而负其责任。

(五)除为履行双方合作之任务外,任一方当事人亦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该机密信息。

(六)任一方当事人应将他方之机密信息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免混淆。

(七)任一方当事人未事先取得他方之书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 reverse engineer 、reverse assemble 或 de-compile )他方之机密信息。

(八)任一方当事人了解他方之机密信息亦受著作权法暨相关法令保护,并同意在不违反双方合作之目的下,依各该相关法规规定使用之。

四、 他人机密信息:

甲、乙双方于合作期间,决不非法引用或使用任何其它公司所拥有之机密信息。甲、乙双方并分别保证不将他人未合法授权之智财权或机密信息揭露予他方,或唆使他方使用;他方当事人于不知情之情形下使用上述由任一方当事人所提供他人之非法机密信息,如有任何争议或诉讼发生,提供非法机密信息者应负完全责任。

五、文件所有权:

(一)所有记载或含有机密信息之文件、数据、图表或其它媒体之所有权皆归提供或揭露之一方当事人所有。

(二) 任一方当事人于本保密期限届满时,除私人用品外,应将其所有记载或含有他方相关机密信息的笔记、数据或图表等各种文件全部返还予他方,不得保留任何正本、复印件、副本或抄本,并应彻底销毁该等机密信息之电子文件,不得留有任何形式之备份。其经他方请求返还时,亦同。

六、违约:

任一方当事人如违反本同意书之各项规定,他方除得据以终止本同意书及/或双方于合作期间之合作关系外,尚得请求违约之一方赔偿他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

七、任一方当事人并不因本同意书之签订而将其专有之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光罩(电路布局)权或其它智能财产权授权予他方。本同意书之签订并未在甲乙双方之间创设诸如代理、聘雇或合伙之关系;同时亦不表示当事人之间承诺开始进行或于未来从事任何技术上或商务上之合作、计划或交易。

八、 如任一方当事人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他方之机密信息时,应即通知他方并与他方充分合作以利他方阻止及/或防止不当使用之情形,及/或取回遭不当使用之机密信息。

九、 任一方当事人,非经他方事前之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同意书下之权利及/或义务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同意书亦拘束任一方当事人之继受人或财产管理人。

十、 本同意书所规定之机密信息系专属于揭露之一方所有,该揭露方X随时要求他方返还之。于前述情况,他方应自费将该机密信息之原本、复印件或复制本如数送交揭露方之主营业所或其指定之其它处所,或依揭露方之指示自行将该机密信息销毁,并于销毁完成后立即出具切结书声明且保证其完成销毁情事。

十一、任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其因违反本同意书而致他方所遭受之一切损失。任一方同意因其违约将造成他方不可回复之损害,且系属日后有不能强制执行或有甚难执行之虞,他方X声请假扣押、假处分或其它保全程序以维护其权益。

十二、本同意书于保密期限之规定内,不因甲乙双方之委任契约或合作关系终止、撤销、解除或无效而失其效力。

十三、本同意书部份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者,不影响其它条款之效力。

十四、本同意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法(冲突法除外)为准据法,关于本同意书或因本同意书而引起之纠纷,甲乙双方应依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案件提交时其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所有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五、本同意书构成当事人间之完整合意,并取代双方关于本同意书中所规定之机密信息所有存在于签约前之书面或口头讨论、通讯、保证或说明。本同意书之修改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始得为之。

十六、本同意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以下无其它条款】

签约方:

甲方X有限公司 乙方 XX公司

签名:签名:

盖章:盖章:

日期:日期:

保密协议--it类 篇3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该协议无效。

第一条 秘密信息

甲乙双方确认:“秘密信息”是指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未曾公开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财务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网络、销售状况、客户名单、市场开发及售后服务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第二条 保密内容

1、双方交流的口头言语信息;

2、甲方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

3、向乙方提供的相关的文字资料;

4、关于产品的全部信息,相互间的代理合同、代理价格。

第三条 保密范围

1、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 保密期限

风险提示:

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约定保密期限做为“直至该保密信息通过正常途径进入公知领域”为止,而不做具体的年限约定;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3、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仍需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再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员工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收回有关待遇;

2、如果乙方违反本保密协议,应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由于乙方泄露、披露甲方公司秘密行为或保密不当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第六条 其它事项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