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质押贷款合同【实用3篇】》
公司质押贷款合同(通用3篇)
公司质押贷款合同 篇1
编号:
鉴于:
借款人愿意以其所有的在交通银行购买的储蓄国债作为质押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所有的在交通银行认购的储蓄国债质押给贷款人,作为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质押期间,借款人无权对质押的储蓄国债进行到期兑付、提前兑取、终止投资等交易;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的储蓄国债。
第二条 贷款发放条件及支付方式
2.1 贷款内容
2.1.1本合同项下贷款一次性发放,贷款期限自放款日起算,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六条。
2.1.2贷款人审查后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在《借款凭证》上签章。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上载明的利率仅指该笔贷款在贷款发放时具体适用的利率。
2.2借款人提款时,在本条和第18.1条约定的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在第六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已办妥;
(4)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5)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
(6)贷款投向的交易没有发生负面变化,交易进展正常。
2.3 贷款支付方式
2.3.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在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直接将全部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在本合同第18.3条选择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并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对贷款人作出不可撤销的支付授权。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借款凭证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发票等交易资料)。
▲▲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应的商务合同约定或有其他瑕疵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贷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账户不能正常使用导致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对于因此导致支付不成功或迟延,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按贷款人的要求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对象账户,否则按第九条约定执行。
2.3.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借款凭证、资金使用说明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
▲▲第三条 利率及利率的调整
3.1 利率的确定
3.1.1“基准利率”种类及定义: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⑵交通银行LPR报价,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⑶LPR报价平均利率,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
3.1.2放款时贷款利率在放款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确定,具体约定内容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用于确定放款时贷款利率的放款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值分别按下列规则确定:
⑴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放款日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⑵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的,基准利率值为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⑶基准利率为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3.1.3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固定天数或月或季或半年或年为一期,按期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七条。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期利率。借款人以月为一期的,期利率为月利率;借款人以季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季利率;借款人以半年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半年利率;借款人以年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年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季利率=年利率/4;半年利率=年利率/2。借款人以固定天数为一期的,期利率=日利率×固定天数;日利率以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为准。
3.1.4计算利息时,以贷款适用的年基准利率为基础,在按照合同约定的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浮动后,按合同约定换算为月利率或日利率,计算结果无法除尽的,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六位小数。通过此种方式算得的利率为实际执行利率。
3.2利率的调整
3.2.1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本合同签订后、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⑴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
⑵借款人应前往贷款人营业网点与贷款人就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另行协商调整。其中,对于已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在双方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在约定期限内,双方未就调整后的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3.2.2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如该笔贷款的利率在放款日当日低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计算所得的利率,贷款人将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如有)计算所得的贷款利率作为该笔贷款放款时的贷款利率执行。
3.2.3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该笔贷款发放后,如按本合同第19.4条约定,该笔贷款利率需调整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时,自本合同第19.4条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日起,按贷款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3.2.4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如按第17.3条约定本合同利率需调整的:
3.2.4.1自第17.3条约定的合同利率调整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调整后的利率以合同利率调整日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用于确定调整后的利率的基准利率值按以下规则分别确定:
⑴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的,基准利率值为合同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⑵基准利率为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合同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3.2.4.2每次调整时,如调整后的利率低于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最大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如有)计算所得的利率,贷款人将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最大贷款利率下浮幅度计算所得的贷款利率作为当次调整后的贷款利率。
3.2.4.3相应利率因监管机构要求被取消或发布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停止发布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就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的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在约定期限内未就调整后的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第四条 还款规则
4.1还款法说明
(1)一次还本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计至还款日,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
(2)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计至还款日,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4)等额本金还款法, 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4.2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时:
(1)贷款发放当月不扣收本息,到首次还款日进行扣款。首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
(2)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期利率×期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4.3贷款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表》,并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同意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4借款人以其本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委托贷款人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
4.5借款人要求变更第19.6条约定的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还款账户启用日期前,仍使用原还款账户。
▲▲4.6借款人应不迟于贷款到期日当天将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因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或账户不能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等)致使贷款人无法按时划款的,借款人应按第九条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授权贷款人在贷款到期日扣划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内的款项或兑付质物的,贷款人将先行扣划还款账户内资金,还款账户内资金不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扣划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内款项或兑付质物,无论质物到期日是否晚于贷款到期日。
▲▲4.7借款人归还款项(包括借款人主动还款和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扣划所得款项)不能足额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贷款人有权自行决定借款人各笔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只要该等抵偿顺序不违反贷款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强制性规定。贷款人应将抵偿债务的结果通知借款人。双方对本款事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4.8还款账户被有关机关冻结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者,以现金、支票等至贷款人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4.9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占用贷款的天数计算。
第五条 质押
5.1 质权效力及于第十九条约定的质物的本金及利息。质物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清单”为准。
5.2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提前还款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3 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储蓄国债托管账户资料,如在质押期间遗失的,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挂失补办。
5.4 质押期间,借款人无权对质物进行到期兑付、提前兑取、终止投资等交易。
5.5 质押期间,质物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的,借款人应当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6 质权的实现
5.6.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扣划借款人的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内的款项或兑付质物。
5.6.2质物到期日先于贷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以兑付质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贷款人在质物到期日前收到借款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将暂不兑付,借款人也不得兑付质物。
5.6.3质物到期日后于贷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以提前全额兑付质物用于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的余额(如有)存入还款账户,按人民币活期存款计息。
5.7本合同项下有多个质物的,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扣划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内的款项或兑付国债用于清偿贷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到期日顺序先扣划后到期的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内的款项或先兑付到期日在后的国债,但本合同项下部分质物已经到期的,贷款人有权先行扣划已到期的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内的款项或先行兑付已到期的国债用于清偿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6.1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借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在中国境内居住已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6.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质物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6.4 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任何信息。
6.5 借款人对质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6.6 质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依法冻结止付,不存在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第三人的权益。
6.7借款人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活动,积极配合贷款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6.8借款人保证,借款人不以任何形式向贷款人或贷款人员工提供、给予、索取或收受本合同约定以外任何形式的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旅游等)或其他非物质利益;不将贷款人提供的资金或服务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用于与贪腐或贿赂有关的活动;借款人如知晓任何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应及时如实、完整、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线索和相关信息,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配合相关事宜。
第七条 借款人的义务
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借款人应保证贷款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不将贷款用于购买房产,不将贷款用于股票、期货或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借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禁止的用途。
借款人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经营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经营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借款人应将资金回笼账户内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
7.2 借款人应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应符合本合同约定。
7.3 借款人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结算费用(如有),借款人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贷款人公布的当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
▲▲7.4 借款人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行为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监督,并根据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7.5 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工作单位发生变化;
(4)贷款投向的交易发生负面变化或交易进展出现异常情况。
▲▲7.6 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应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它方式处分质物。
7.7 质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7.8借款人确认: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在贷款到期时,扣划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内的款项或兑付国债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如质物尚未到期,借款人同意承担该等提前扣划或兑付所可能造成的利息损失。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8.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2 贷款人有权按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8.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支付的,贷款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8.4 因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账户不能正常使用导致放款或支付未成功的,贷款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8.5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8.6 贷款人有权按第19.4条约定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用于补偿提前还款日至贷款到期日的利息。
▲▲第九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9.1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均视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
(1)借款人在第六条项下所作陈述和保证不真实;
(2)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账户不能正常使用导致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未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按贷款人的要求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对象账户;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4)第7.5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的安全;
(5)借款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纠纷,可能或已经被追究经济责任,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的;
(6)借款人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借款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8)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或扣划质物的;
(9)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10)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或支付利息。
9.2 当出现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
(2)对借款人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贷款,停止办理支付;
(3)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时限内与贷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4)要求借款人按贷款人的要求变更支付方式;
(5)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收取复利。
本合同利率发生调整的,贷款人有权调整罚息利率,自合同利率调整日起,按调整后的罚息利率计收逾期或挪用贷款的罚息,但复利不分段计算,以收取复利时适用的罚息利率计算。
(1)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按实际天数计算;
(2)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天数从挪用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按实际天数计算。
(3)复利包括欠息复利和罚息复利两个部分,其中:
欠息复利=应付未付贷款利息×收取复利时适用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逾期天数,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按实际天数计算;
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积数×收取复利时适用的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罚息利率,罚息复利积数是指按逾期或挪用天数累计计算的逾期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和。
10.2 借款人违约时,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0.3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包括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与保密)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扣划约定
11.1 贷款人按第四条约定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的,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有权扣划借款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1.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1.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抵偿顺序按本合同第4.7条的约定执行。
11.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时,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双方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三条 通知
13.1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借款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贷款人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13.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贷款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贷款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贷款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者为准。
(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借款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传真号码、借款人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3.3 借款人确认并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借款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借款人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借款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讯地址的,以借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借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13.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者为准。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14.1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贷款人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借款人、担保人的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或支付利息时,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需向贷款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贷款人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借款人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
14.2 借款人确认已签署《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贷款人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15.1 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发生变化,致使贷款人发放贷款将违反该等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贷款人有权暂停发放贷款,双方应就相关内容另行协商。如双方未能就本合同的修改达成一致,贷款人将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本合同自动终止。
1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5.3 本合同经借款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质押自贷款人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完成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十六条 贷款内容
16.1 金额:人民币(大写) 。
16.2 期限: (到期日: 年 月 日)。
16.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
第十七条 利率
17.1本合同项下利率的确定:
(1)基准利率种类:□ (期限)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期限)交通银行LPR报价□ (期限)LPR报价平均利率;
(2)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不上下浮或加减点□上浮 %□下浮 %□加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百分之0.01)□减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百分之0.01)。日利率=年利率/□360□365/□ 。
17.2本合同项下还款以□固定天数: 天□月 □季 □半年 □年为一期,自放款日起计算。
▲▲17.3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
□本合同利率不调整;
□按本合同约定调整本合同利率:
□本合同项下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自贷款实际放款日起,每满1年的当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以次年1月1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本合同项下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自贷款放款日起,每满1年的当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以次年1月1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贷款发放后,如遇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被取消的,第3.2.1条所称“约定期限”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 (□月 □天);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贷款发放后,如遇相应利率因监管要求被取消或发布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停止发布相关利率的,第3.2.4.3条所称“约定期限”指自利率被取消或停止发布之日起 (□月□日)。
17.4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增加 个基点。
17.5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增加 个基点。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
18.1放款的其他先决条件:
□(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指定以下账户为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并签署了账户管理协议(如有):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其他: 。
18.2放款账户账号: 。
18.3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支付方式为: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将贷款资金从放款账户支付至下述账户:
收款人:
账 号:
开户行: 。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须在贷款发放后 日内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第十九条 还款
19.1 借款人选择的还款法为:
□ 一次还本付息法。
□ 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
□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
□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期偿还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
19.2 还款日:
□贷款到期日。
□贷款本金于贷款到期日归还,利息按期支付,付息日为□放款日的对应日。若当月无此日期则为当月最后一天。□指定日:每期末月的 日,借款人以月为一期的,即每月的 日。若当月无此日期则为当月最后一天。□每期最后一天(仅限于借款人以固定天数为一期的)。
□本息按期支付,还款日为□放款日的对应日。若当月无此日期则为当月最后一天。□指定日:每期末月的 日,借款人以月为一期的,即每月的 日。若当月无此日期则为当月最后一天。□每期最后一天(仅限于借款人以固定天数为一期的)。
19.3 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19.4 提前还款补偿金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
19.5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时,提前还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 。
19.6还款账户为:
□账户:
账户号: ;
账号: ;
开户行: 。
第二十条 还款宽限期
贷款人给予借款人 天的宽限期,自贷款到期日的次日起算。借款人在宽限期内还款,贷款人均认同借款人为按时还款。宽限期内不计收罚息和复利,若超过宽限期仍未还款,则从贷款到期日起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二十一条 质物
▲▲21.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在到期日扣划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内的款项或兑付国债用于偿还本合同贷款本息。
21.2借款人为担保本合同履行,以其所有的在交通银行开立的储蓄国债托管账户(账号: )内的储蓄国债(“质物”)作质押。
第二十二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23.1□各方同意将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争议管辖法院(即“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修改为:
借款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借款人已通读合同全部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借款人签署本合同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带有▲▲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借款人: 贷款人(单位印章):
(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共有人声明条款(适用于质物有共有人的情况):
本人(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系质物的共有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知悉并同意质物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
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质物清单
编号户名开户行储蓄国债托管账号资金
账号储蓄国债序号国债
代码币种及金额(面值)到期日
金额合计(大写)
质权人:(单位印章) 出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公司质押贷款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质押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
2.质物使用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质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二、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三、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
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移交质物、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质物及其权属证书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质物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四、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六、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因上述原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七、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靖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五、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抵押、转质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公司质押贷款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地址:电话: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件号码:
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详情
1、最高债权金额及币种:
2、债权确定的期间:
第二条抵押详情
1、房屋所有权证号:
2、抵押房屋坐落:
3、抵押房屋建筑面积:
4、被担保最高债权金额:
5、担保范围:
6、债务人:
7、备注:
第三条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甲、乙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2、甲、乙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与甲、乙双方及相关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他相关合同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矛盾的,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房屋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或公章):---乙方(签字或公章):---
代理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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