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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劳动合同热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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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劳动合同(精选3篇)

运动员劳动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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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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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加强赛事组织方与参赛运动员的交流与合作,甲乙双方签订运动员参赛合同。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工作的组委会,乙方是参赛运动员。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比赛时间与比赛地点

本次比赛的时间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具体比赛日程、比赛地点和运动员报到的日期按照竞赛规程的规定,如有临时变动,则按照变动的时间进行。

第二条 甲方权利

2.1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竞赛规程的要求积极完成比赛全过程的各项内容。如有变更,乙方应该积极地予以配合;

2.2 甲方可利用乙方的肖像等作为赛事策划推广宣传,具体事项另行补充协议;

2.3 甲方可根据赛事商业开发计划,要求乙方提供合作,合作事项另行补充协议;

2.4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比赛期间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

2.5 要求乙方参与球迷签名会;

2.6 要求乙方参与赞助商举行的活动;

2.7 比赛期间乙方不得参加赛事活动以外的商业活动,如果与已经签订的合同相抵触,则不受本合同的制约。

第三条 甲方义务

3.1 甲方协调有关单位办理乙方参赛所需的正式邀请函件,以及乙方需要的其他参赛手续;

3.2 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符合标准的饮食,并承担相关费用;

3.3 甲方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宿、交通、训练场地(具体费用双方协商另定);

3.4 甲方支付乙方参赛津贴与旅行补助金,以及获得比赛成绩所应给予的奖励;

3.5 甲方给运动员提供符合竞赛惯例要求的险种;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运动员劳动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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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为了组织好俱乐部(或运动队)的正常训练比赛工作,加强俱乐部(运动队)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运动员工作合同。本合同中,甲方是聘用运动员的俱乐部(或运动队),乙方是服役于俱乐部(运动队)的运动员。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安排

2.1甲方安排乙方在俱乐部(运动队)从事训练、比赛和其它活动;

2.2甲方有权根据俱乐部(运动队)的需要及乙方能力、表现和状态,在俱乐部(运动队)一队及预备队之间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条生活、工作条件和健康保护

3.1甲方为乙方提供清洁、卫生、舒适、便利的住宿安排和营养丰富的饮食安排,其中电话及其他通信设施的使用费由乙方自理;

3.2如乙方为外籍运动员,甲方应在上述安排基础上予以适当照顾(如乙方提出更高的要求,经甲方同意,可在“补充协议”中另作安排,并明确承担费用的责任);

3.3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执教资格规定的教练员;

3.4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训练场和其他训练设施;

3.5甲方为乙方提供甲方安排的训练、比赛和其他活动的交通、食宿和相关费用;

3.6甲方为乙方提供乙方因公伤病的治疗安排及治疗费用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3.7甲方为乙方提供乙方非因公伤病的治疗安排及治疗费用(至解约或合同期满),但乙方因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或其它过错行为致使伤病的除外;

3.8甲方为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教育培训

4.1甲方如需培养乙方成为教练员或管理人员时,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条件和费用;

4.2甲方为乙方提供学习文化知识或其他业务知识和机能的条件和便利。

第五条工作时间

5.1甲方安排的工作期包括竞赛准备期和完整赛季;

5.2甲方依照训练、比赛节奏,在上述工作时间,为乙方安排不少于_____天的休息日;

5.3甲方安排的工作,包括训练、比赛、学习、会议、其他活动等,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六条肖像权使用

6.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乙方肖像;

6.2乙方同意甲方在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宣传推广活动中,无偿使用乙方肖像,并予以积极合作;

6.3乙方同意甲方在赞助商提供的广告宣传中,无偿使用乙方的肖像;

6.4乙方同意甲方有偿使用乙方肖像进行其他商业广告开发,有权从中获____%的收入分成;

6.5乙方使用本人肖像为他人进行广告宣传,必须经过甲方批准,并上缴____%的收入分成给甲方;

6.6乙方同意甲方有偿使用乙方肖像进行一系列商品开发,并应另行签订协议,获得合理收入;

6.7乙方获得的上述收入,由甲方支付或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七条工资和奖金

7.1甲、乙双方执行相关的工资和奖惩规定;

7.2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工资____元(人民币/美元),其中达到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7.3如乙方参赛场次、时间或比率未能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适度核减上述工资,并将核减办法写入(补充协议);

7.4甲方按照比赛性质、比赛结果和乙方上场时间、比赛表现的不同,向乙方支付比赛奖金;

7.5在其他比赛中,奖金依照比赛成绩、商业收入等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7.6除上述工资奖金外,甲方不再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支付其他的款项;

7.7乙方因公(包括执行国家任务)伤病不能参加训练比赛,甲方应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并予以适当补偿(执行国家队任务者,其补贴相当于此间比赛的全队平均奖金);

7.8乙方因伤不能参加训练比赛,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不少于全额____%的工资,但乙方因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德或其他过错行为致使伤病的除外;

7.9乙方被调整至预备队期间,不再享受上述标准,只享受预备队的工资奖金待遇;

7.10甲方发放工资的日期为每月____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制度;

7.11本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八条福利待遇

8.1甲方每年为乙方提供____次往返探亲交通费,实报实销或按次估发;

8.2甲方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8.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义务和纪律

9.1乙方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9.1.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

9.1.2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9.1.3遵守职业道德,发扬体育精神,维护公平竞赛原则,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声誉;

9.1.4保持身体健康和良好的竞技状态,最大限度地发挥体能和技能水平;

9.1.5参加甲方安排的所有训练、比赛和相关活动,努力完成规定的调练、比赛任务;

9.1.6参加甲方安排的所有社会公益、球迷服务、媒体宣传、赞助服务等活动;

9.1.7接受甲方安排的所有医疗检查、身体检测、防疫注射、预防措施、伤病治疗,及时向甲方报告自身的伤病情况及康复情况;

9.1.8使用甲方发放和制定的训练、比赛服装及各类装备;

9.1.9外出集训、比赛等服从甲方的食宿、交通安排;

9.1.10参加非甲方安排的媒体采访、商业宣传和其他活动,必须经过甲方批准;

9.1.11入选各级国家队时,参加国家队安排的所有训练、比赛和活动;

9.1.12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9.2乙方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9.2.1不得向外部组织、媒体和个人透露甲方的内部情况、信息、训练和比赛安排;

9.2.2不得使用禁止的药物;

9.2.3不得与第三方签订有碍本合同执行的协议;

9.2.4不得在未经甲方批准的情况下,参与其他的广告宣传或企业推广活动;

9.2.5不得在未经甲方批准的情况下,代表其他俱乐部(运动队)参加比赛;

9.2.6尊重队友、尊重对方、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尊重工作人员、遵守比赛纪律,无条件服从裁判员的一切判罚;

9.2.7不得消极比赛或任何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不得参与有损甲方声誉的活动;

9.2.8不得刻意发表攻击甲方、其他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的公开言论。

9.3违纪处罚:

9.3.1乙方违反上述纪律,甲方将根据性质和情节依照相应规定予以处分,并可同时在乙方月工资总额50%范围内予以罚款;

9.3.2乙方在比赛中被警告,受到停赛处罚,被处以罚款,罚款由乙方自己承担,同时甲方可在乙方月工资总额50%范围内或该场比赛奖金50%范围内追加罚款;

9.3.3乙方严重违纪,时甲方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触及解约条款时,将被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工作合同的解除

10.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0.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0.2.1未能取得参赛资格或丧失参赛资格;

10.2.2隐瞒重大伤病,不能参加或严重影响训练和比赛;

10.2.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比赛纪律;

10.2.4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体育精神,对甲方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10.2.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10.2.6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满后不能再从事该职业(应在30天前书面通知乙方)。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0.3.1甲方以非法手段欺骗、强迫乙方进行训练、比赛,或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10.3.2甲方拖欠乙方工资奖金超过____个月;

10.3.3乙方确实有不得已的原因需要辞职,应在____天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确认。

10.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0.4.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10.4.2因公伤病,在本合同期内;

10.4.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工作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终止,包括:

11.1本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11.2本合同在合同期内根据前条规定解除;

11.3本合同到期终止,如双方同意续约,应协商签订新的工作合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甲乙双方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透露本协议和其他往来文件的内容,但为履行本协议或主张协议权利所需要的正当披露除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实际损失;

12.2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共同遵守本协议,认真履行各自应尽义务。任何一方如果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义务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12.3甲、乙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程度承担相应赔偿;

12.4因遇诸如自然灾害、伤病瘟疫、政府干预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双方以书面形式友好协商解决,协议延期或自动终止,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各自承担损失。

第十三条保证陈述

双方互相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3.1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法律权限或有效的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13.2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依其中条款构成时双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责任,因为破产、清盘或其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对履行造成的影响除外。

第十四条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反了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那么双方须及时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丧失了其根本目的,那么将认同双方同意终止。如果本合同因本条而终止,款项应支付至终止日的履行程度。那些为将来而已支付的款项应按比例退还,除了明确规定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以外,任何一方将不就本合同而负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5.1由于水灾、火灾、地震、暴乱、罢工、劳工运动、疾病[包括传染性疾病(SARS)]或本届赛事比赛日程正式公布后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等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不是由于一方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应被视为违约和应对另一方就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负责,而且履行时间应相应延长;

15.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须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性质、影响程度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证据。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或累计超过一个月,双方在所有合理情况允许下为减轻影响或制定替代安排而进行真诚的协商。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按《劳动合同法》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其他

17.1所有根据本合同要求和许可发出的通知都必须是书面的,在亲手送达或在以特快专递(需要有回执)发出三天后视为正式生效;

17.2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述内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关所述内容的协议;

17.3乙方和甲方确认,在他们合作期间,一方可能得到另一方的保密资料。双方同意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而需要使用保密资料,双方将保护保密资料,只在履行本合同时对同样知道该等资料是保密资料并同意保密的人等披露保密资料。披露以所需知道的范围为限。保密责任不包括非经一方违反保密责任而已为公众所知或根据法律要求披露的资料,本合同终止之后保密责任继续有效;

17.4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并特别指明是时本合同的修改,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不得修改;

17.5一方未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行为或之后的违约行为作出反对或采取行动不得视为弃权。本合同中的权利和补救方式是累积性的,任一方行使一项权利或补救不排除或放弃其时其他权利和补救方式的行使;

17.6本合同中标题只为方便查阅,不构成本合同的实质内容;

17.7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条款同样有效,对合同双方构成约束力;

17.8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签字盖章生效;传真签字具同等效力。相关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签字盖章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17.9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或依法依章程写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动员劳动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本县住址: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住址: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工作任务约定为_______________ 。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由甲方安排。以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作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第五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七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________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_元。

(二)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实行计件定额、多劳多得。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三十七条中明确。

第八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乙方本人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延期支付,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九条 因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或经济处罚,可从乙方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其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安吉县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安吉县最低工资80%的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方应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工作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

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十九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或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乙方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试用期内乙方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①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②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③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如双方对乙方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乙方未履行的合同年限,每满一年向甲方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赔偿半个月工资。

十、其他

第三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①保险费用缴纳;

②乙方提供体检证明,并如实告知甲方曾经从事行业和身体异常情况;

③特殊工作岗位的乙方需与甲方另行签字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实,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满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签名)

乙方: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