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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合集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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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通用30篇)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1

甲方(房主):_____________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留档使用(必需真实有效)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简称本房产),出租给乙方作_____________使用。双方约定本房产的租赁期为_20___年_8_月_____15_日起到_20___年_8_月_14_日。共计_____12_个月。

二、本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金每半年结算,分两次付清。

三、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第一次于20__年8月15日前支付元,第二次于20__年2月15日前支付元。

四、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宽带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水费3元每吨,生活用水10元每人每月,电费1元每度,宽带费10元每月,以上费用每月15号收取一次。

附:_________________电表底数__________度,水表底数__________吨。五、房屋出租保证金

1、首次交付租金时,乙方应另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壹仟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元)。退租时甲乙双方无任何异议,甲方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六、乙方租用本房产后应注意以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纠纷。

1、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不做违法乱纪的活动,若有违反法律,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注意居住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如乙方措施不当造成损失,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并按违约处理。

3、屋内用具不得损坏、丢失,否则,照价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2

建设单位:华士镇红苗村村委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建设需要,同意把 工程承包给乙方建设,为使工程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概况

1、工程名称及地点:

2、工程造价:

3、承包方式及工程期限:

二、付款方法

三、工程质量及要求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1、工程内容:

2、工程造价:如实施施工中,没有变更或增加本合同以外的工程量,以项目最终验收后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五、乙方在施工中应加强对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发生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结清尾款后失效。

甲方: 乙方;

签订合同人: 签订合同人:

工地负责人: 工地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3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

2、中标通知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标准

供应时间

送达低点

备注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又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共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爱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就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标准

供应时间

送达低点

备注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又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共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爱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就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4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料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专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成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是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生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林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八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看、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由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对下述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与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复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甲方没有及时检查的,乙方可以自行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送交甲方。事后甲方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甲方负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没有通知甲方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甲方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改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

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的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究投资和材料指标;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

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三十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并将副本送乙方。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质量保证期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息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

1.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对方可以不经催告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其他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保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需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标书和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损失情况。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是_______。

第三十八条保险(如有时)

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场地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和保险。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5

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甲、乙双方方为共同承包建设________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的施工(具体内容以分包合同为准),经双方友好、坦诚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项目概况及合作条件

1.1 本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工程总价为______万元人民币。

1.2 经过双方方测算,本项目的前期进场开工等所产生的费用为______万元左右,因此本工程项目计划投资________万元。

1.3 本工程项目的投资、股份比例分配如下:

1.3.1 甲方________投资________万元,占____%;

1.3.2 乙方________以工程项目及技术投资,占____%;

1.4 业主所支付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不得挪做它用。如有特殊情况需动用资金,应经双方同意后方可付款。剩余的款项应先归还甲方的投资本金。

1.5 投资者应按照约定时间缴纳投资款,投资款应放在专用账户________上,并且专款专用。各方都有权可随时查看、了解工程付款、垫款、收款的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账户及资料。

第二章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

2.1 该项目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如下

2.1.1 该项目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及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由________主管;

2.1.3 该项目的会计日常工作由________负责管理,出纳日常工作由________方负责管理。

2.3 材料采购及其他

2.3.1 在该项目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品牌、单价、数量、采购等情况应经双方共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

2.3.2 在该项目工程中所需聘用的施工工组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2.3.3 合作双方应即时沟通工程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互相积极配合、保证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第三章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

3.1 利润、风险分配

3.1 该项目的利润、分险分享承担标准为在扣除该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后,按照甲、乙双方各50%比例分享承担。

3.2 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工资按照项目部的规定发放。

第四章其他

4.1 资金和管理

4.1.1 该项目的各项资金支出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需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

4.1.2 该项目的工程进度往来款由________负责跟踪落实,并存在开立专用账户上,专款专用。

4.1.3 该项目运营后,每个月____号开一次工程进度例会,讨论工程相关事情。

4.2 出纳与财务管理

4.2.1 财务每月月底应将编制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存货日记帐及相关的凭证提交给合作双股东,并经双方股东共同确认签字后作为最终双方决算分配利润使用。

4.3 合同争议与免责

4.3.1 该项目在合作中必须共同遵守上述条款,如有违约,则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应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2 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人力不可抗拒,如地震、台风、战争、属于免责范围。

4.4 本协议生效、终止及其他

4.4.1 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合同、协议、管理制度、票据等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4.4.2 本协议在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决算和收回工程保修金,同时内部费用核算确认无争议及投资利益分享后终止。

4.4.3 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作各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作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4.4.4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合作双方在中国________市签字。

甲方: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签字)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6

工程名称:______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 为兴建 程,接受了乙方 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合同协议书;

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XX条款;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____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 个月(天),或: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5.甲、乙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后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_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签字日期: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单位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帐号: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

二、合同XX条款

第一条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合同协议书;

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XX条款;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XX条款第20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放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

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负责。

2.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认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的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办签认手续。

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试验与检验:试验、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等级: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7.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和金额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并报经甲方批准答复,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预付款支付: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可在约定预付款到达日10天后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4.工程量确认: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乙方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5.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内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送交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若变更涉及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的改变,则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2.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但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计造成的变更: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设计出入较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予以延长。

4.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

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属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按上述方法提出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甲方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与乙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十五条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保险

1.工程保险: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2.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本条第3款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甲方组织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听取有关单位对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竣工资料,查验现场,并对工程遗留或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4.竣工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竣工图纸和资料;

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7)施工报告;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5.竣工结算: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予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确认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整。疏浚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返修: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第二十条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请主管部门调解,或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充资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或确认,视为乙方索赔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1款执行。

若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核,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终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XX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XX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XX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条词语定义

第二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

2.设计文件:

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设计文件时间、份数。

第三条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列出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地点、内容、规模、建筑物的尺度,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并明确合同范围内水工、堆场、水电、土建、机械、疏浚等不同专业的施工内容。

第四条技术标准

2.技术标准的替代: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

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辅助语言。

2.法规:

其他适用法规。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甲方提供水、电、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和接至地点及时间,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时间。

4.提供技术资料:

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的时间和数量及其技术交底、现场交验的时间和办法。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

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施工船机和设备的规格、数量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4.提供条件:

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清单。

第八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名称。

2.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施工期

1.开工:

乙方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时限。

发布开工令的时限。

3.施工期延长:

施工期可以延长的其他情况。

6.阶段工期:

阶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第十一条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甲方提供材料与设备的清单及供应方式。

6.质量等级:

约定质量等级。

7.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站名称。

第十二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办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

对调整情况的限制或补充;

调整的具体方法。

3.工程预付款支付:

工程预付支出的时间、金额和方法;

工程预付款抵扣的时间、金额和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表的时间。

5.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

4.确定变更价款: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和变更单价的其他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转让与分包

第十五条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

第十六条保险

1.工程保险:

投保期限、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赔偿分配和保险费用承担。

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除合同XX条款所列外,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自然灾害:

级以上持续 天的大风;

有效波高超过 米的波浪;

毫米以上持续 天的大雨;

烈度 以上的地震;

...............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3.现场清理:

对乙方进行清场的要求及乙方撤离时间。

乙方未按要求清场及撤离,给予甲方赔偿的办法。

4.竣工资料:

对竣工资料内容的补充或修改;

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

第十九条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对工程保修期限的约定或修改。

2.保修金:

保修金的数额;

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第二十条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3.索赔:

甲方明确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方式。

4.赔偿:

赔偿的办法和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7

第一部分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建安劳保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6)增值税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增值税率:

2. 合同价格形式: 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社会信用代码  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__—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 ;

(7) ;

(8) ;

(9) 。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__)》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__〕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__)》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

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 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 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2。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元/日(人民币)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 (开工日期) 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 (竣工证明材料名称) 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__﹞17号和桂建管﹝20__﹞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 元/人?次(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 元/人?次(人民币)。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3)的期限:

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 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 元/人?次(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元/人?次(人民币);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元/人?次(人民币)。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4。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2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的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5)。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竣工证明材料名称)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的7个日历天内,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50%;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按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帐户。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__〕16号)和 市相关规定执行。

(3)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30-50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6.3 环境保护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健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逾期竣工的单栋工程罚款,每延误一天,按该栋工程结算造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 处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的单位工程结算造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

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 。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6。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9.5 检验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__〕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检验试验配合费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计入本合同价款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3 变更程序

10.3.1 国有投资项目:

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⑶ 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3.2 非国有投资项目: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 %,□不乘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 审定。

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偏差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表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2)主要材料和设备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 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 单价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采用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政策性调整、《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因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④其它: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预付款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7。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__)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__)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原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得按实计量。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条款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已完工程预算、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表、足额合法的正式税务发票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__)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5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10天(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15天(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2套、4套、6套。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__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

结算审核约定:

非国有投资项目: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 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初审意见。发包人逾期不予审定结算的视为发包人已同意上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以此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初审竣工结算完毕之日起 天内,按审定后的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随时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国有投资项目:(双方结合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8。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发包人:

承包人:

年月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8

承包合同多属个别商订的合同,定做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____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____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如下: BF0214 合同编号: ____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________年____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 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四、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五、质量标准________年月( (元); 元)。 计划竣工日期:日; 工期: 工程质量标准: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包人 份,其中,发 份,承包人 份。 十

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生效。 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

二、本合同自 发包人: 住 所: (盖单位章) 承包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 (签字)____月 委托代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年(签字)____日 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词语定义 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文件(合同):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协议书: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3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双方当事 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4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 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5 发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1.6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承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1.8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定的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1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 施工场地: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 他场所。

1.15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0.

3.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期。

1.16 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7 竣工日期:指第

1.16 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

9.3 款的约定确定。

1.18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2

3.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1.19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第 2

3.2 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 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20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2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2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 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23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 2

2.1 款约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24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市地方法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家及____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4. 标准和规范

4.1 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____市规范、标准和规程。

4.2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____市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承包人应 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承包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4.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____市 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版本执行。

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 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 严格的标准为准。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 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6.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 满足施工需要时,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6.2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 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7.

1.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 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7.

1.2 发包人应确保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及时得到办 理。

7.

1.3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 进行设计交底。

7.

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 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发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4)发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7.

1.5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0.

3.1 项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7.

1.6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

1.7 发包人应按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本单位施工扬尘治理责 任,确保用于开展绿色施工的费用支出,督促承包人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

7.

1.8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7.

1.9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7.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7.3 如发包人未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则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责任义务由发包人承 担,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完成。

8. 监理人

8.1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职权。在委托范围内,监理 人在行使某项职权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人所发出的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得因 监理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8.2 发包人应在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可 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 范围通知承包人。

8.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做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 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9. 承包人

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义务包括:

9.

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发包 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9.

1.2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

1.3 承包人应为完成本工程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除 非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9.

1.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 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9.

1.5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 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9.

1.6 承包人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 规定,贯彻____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 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 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9.

1.7 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 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9.

1.8 发包人或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9.

1.9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9.

1.10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9.2 项目经理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 同约定的授 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项目经理做出的任何请示、 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做出。

10. 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

1.1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 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10.

1.2 实际进度与第

10.

1.1 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 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 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0.2 响。 工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

10.3 开工

10.

3.1 监理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 7 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承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10.

3.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 暂停施工

10.

4.1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0.

4.2 除第

10.

4.1 项约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 2

7.1 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暂停施工,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时此暂时停工已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 作的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无法避免的损失,经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 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

4.3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 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10.5 工期延误

10.

5.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

10.

5.2 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按下列 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 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

6.1 承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实际 竣工日期按第 1

9.3 款的约定执行。

10.

6.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内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 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 1

1. 工程质 量 1

1.1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 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

1.2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 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

1.3 工程隐蔽部位的检 查 1

1.

3.1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 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监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1.

3.2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 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1

1.4 清除不合格工 程 1

1.

4.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 工程不合格,监理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 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1.

4.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采取措施补 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

2. 试验和检验 1

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

2.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 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

2.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 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

3. 安全绿色施工 1

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 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 扬尘污染而给予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 1

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

4. 材料和工程设备 1

4.1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相关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

4.2 除 1

4.1 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 购、运输、保管。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24 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产品介绍说 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监理人审核。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重新采购符合 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1

5.变更 1

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

5.2 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

6. 合同价格及调整 1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 1

6.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6.

2.1 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 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 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

6.

2.2 总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 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合 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

6.

2.3 其他价格形式:是指除第 1

6.

2.1、1

6.

2.2 项以外的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具体约定见 专用合同条款。 1

7. 计量 1

7.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监理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提 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1

7.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 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 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 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 1

7.3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已 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监理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

7.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

8. 合同价款支付 1

8.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预付款及安全文明 施工费的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

8.2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 度款。 1

8.3 经发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 度款同期支付。 1

9. 竣工验收 1

9.1 本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 1

9.2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 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 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 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工 程竣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9.3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第 1

9.2 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该款重 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 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0. 移交 20.1 当本工程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移交工程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 同条款。 20.2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应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0.3 发包人无故未在第 20.1 款约定的期限内接收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的,发包人应赔偿由此给承 包人造成的损失。 20.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拆除 临时工程,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1. 结算 2

1.1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 整的结算资料。 2

1.2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并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2

1.3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扣除合同约定 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2

2. 质量保证金 2

2.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2

2.2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 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 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2

3. 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2

3.1 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 责任。保修期起始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

3.2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和缺 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2

4. 违约 2

4.1 发包人违约 2

4.

1.1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发包人违约。 2

4.

1.2 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该通知后 14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

4.

1.3 承包人按第 2

4.

1.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

4.

1.4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4.2 承包人违约 2

4.

2.1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2

4.

2.2 承包人违约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承包 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2

4.

2.3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后 21 天内,承包人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 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 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 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 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

5. 索赔 2

5.1 发包人索赔 2

5.

1.1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在知 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 的,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

5.

1.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索赔金额 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 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索赔款项,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8 条约定 执行。 2

5.2 承包人索赔 2

5.

2.1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 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承包人未在 前述 14 天内递交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5.

2.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 (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 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与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接 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8 条约定执行。 2

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

6. 保险 2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2

6.2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 监理人也投保此类保险。 2

6.3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2

7. 不可抗力 2

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

7.2 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书面说 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

7.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

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发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 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 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7.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 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 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 方承担。 2

8. 争议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或邀请

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 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 列一种方式解决:

(1)

第一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第二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6.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及期限: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

6.2 由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期限: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关于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约定: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7.

1.4 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的期 限:

(3)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7.

1.9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发包人代表姓名: 发包人代表职务: 发包人代表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 其他事项:

8. 监理人

8.1 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职权:

9. 承包人

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9.

1.7 承包人负责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内容:

9.

1.10 承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

9.2 项目经理姓名: 授权范围:

10. 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

1.1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0.

1.2 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10.5 工期延误

10.

5.1

(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

10.

5.2

(1)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应按下列原则 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

6.2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为: 1

1. 工程质量 1

1.3 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1

1.

3.1 监理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的期限: 1

3. 安全绿色施工 1

3.2 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 1

4. 材料和设备供应 1

4.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1

5. 变更 1

5.2 变更估价的约定: 1

6. 合同价格及调整 1

6.2 本合同价格采用 1

6.

2.1 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1

6.

2.2 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1

6.

2.3 采用其他价格形式的: 1

7. 计量 1

7.1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内容: 计量周期: 1

7.4 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 1

8. 合同价款支付 1

8.1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和额度: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1

8.2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 1

9. 竣工验收 1

9.1 竣工验收条件: 1

9.2 竣工验收期限: 20. 移交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20.4 竣工清场: 2

1. 结算 19 2

1.1 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 2

1.2 监理人完成审核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核期限: 2

1.3 发包人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 项支付给承包人的期限: 2

2. 质量保证金 2

2.1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 2

3. 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2

3.1 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保修期起始时间: 2

3.2 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____月。 2

4. 违约 2

4.1 发包人违约 2

4.

1.4 逾期付款违约金: 2

5. 索赔 2

5.3 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 2

6. 保险 2

6.3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 2

7. 不可抗力 2

7.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

7.3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 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2

8. 争议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或者调解不成时, 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

第一种:将争议提交

(2)

第二种:依法向 2

9. 补充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9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由      (下称“发包人”)和另一方(下称“承包人”)            ,     年   月   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至       通乡公路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路基土石方工程、路基防护工程、路基排水设施、公路安全设施、路面垫层、基层、面层等,共计约24.27公里,结算以实际完成量计算。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合同签订5日内具备开工条件经批准后开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合格工程。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根据简易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和单价计算。严格按设计和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及交通主管部门签字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和增加工程数量。否则由此增加的工程造价不予认可。

金额:              元(人民币)

大写:                               (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简易设计图纸。

4、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上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图纸要求及合同内容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组织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九、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事故处理:发生一切伤、残、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十、支付

本工程不预付工程款,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价款的30%后支付工程款,按已完工程价款的80%支付。

十一、工程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报乡镇政府和县交通局审批。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确定变更价款。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变更的价格,经发包方同意后执行。经发包方同意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十二、竣(交)工验收与结算

1、通村公路的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后,且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现行国家工程竣(交)工验收及兴县通乡公路竣(交)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交)工验收申请,由县交通局以乡镇为单位,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督单位、接养单位等部门分批打捆验收。

2、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合格后,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十三、质量保修

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质量在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

3、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合同总金额的10%扣留,不计息,两年质量保修期满后,经竣工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

十四、其它

1、如承包人不按设计施工图预算和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施工,发包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别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十五、合同生效与终止

1、双方在协议书中签字后生效。

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承包人、乡镇府、县交通局各一份。

发包人: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孟家坪乡至赵家川口村通乡公路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发包人:兴县交通局 

承包人: 陕西锦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

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孟家坪乡至赵家川口村通乡公路的业主(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陕西锦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孟家坪乡至赵家川口村通乡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给予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至少二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孟家坪乡至赵家川口村通乡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

第九条 位一份。

业主: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10

发包人: (甲方) 承包人: (乙方) 工程名称:

甲方双方就本工程的施工,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号,下称原合同),为了便于工程顺利施工,双方同意对原合同补充如下:

1、由于原预算造价未包含大石挤淤,因此需要增加大石挤淤约万立方米,造价约 万。

2、由于存在土方缺口,因此需要增加回填土方约 万立方米,造价约 万。

3、原合同第 页第81.1款变更为:发包人每月15号前,按上月完成工程进度的80%并扣除该期进度30%的工程预付款后,支付工程进度款给承包人。当工程款付款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时暂停支付工程款。

4、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交有关单位;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11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

施工日期:______至______

甲方(负责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监理方:______电话:______

业务签单:______电话:______

设计师:______电话:______

工程主管:______电话:______

施工员:______电话:______

工程施工须知

一、和客户协同办理好装修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严禁公司员工无装修许可证施工,谁违章谁负责;

二、进场第一天必须在适当位置张贴防火、禁烟标志,挂好施工牌、员工守则、操作规范、装修图纸等;施工手册由施工员自行保管;

三、进场后必须做好厨、卫、阳台地面试渗漏,检查水管、电视、电话线路等是否正常,下水是否畅通;

四、图纸尺寸及预算与现场尺寸进行核对,如有出入提交书面工程量报告交市场部处理备案,施工员必须与设计师一起进行图纸现场交底,施工员安排施工任务与进度,监督施工质量、卫生、安全情况

五、隐蔽工程:水电管线、地龙骨、吊顶需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预埋或封板,与墙体接触的木制品背面必须刷清漆后粘贴防潮纸做好防潮处理;

六、因现场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工程延期,施工员必须让甲方及时签字顺延工期,违者施工员负全责,如因施工员施工不力延期,则由施工员和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七、客户单方与各工种联系更改图纸或工程变更,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严禁施工员与客户私下交易,没有签工程变更单就擅自增加或减少项目,违者罚款或开除;

八、客户如在未施工前需要改变施工图或在竣工后要更改项目,施工员必须凭客户签字认可的公司设计专用修改图及客户签字认可的追补预算方能施工,违者重罚;

九、每个员工挂牌上岗,各工种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施工,杜绝工伤事故,严禁电工单人带电操作,油漆时严禁烟火;

一十、施工员必须全天候开通手机与公司/客户主动联系,汇报施工情况和近段时间的工作安排;

一十一、客户有权拒绝不穿工作服和无胸卡的人员进场施工,施工现场禁止烧饭、住宿(确需烧饭住宿者需征得客户同意),严禁闲杂人等到施工现场玩耍或留宿;

一十二、各工种与施工员质量自检合格,提前通知质检员和客户验收,认真负责整改验收中的问题,并交客户验收签字做好施工日志;

一十三、严禁施工员或班组私自承接装修业务,违者罚款或开除;

一十四、班组每日下班前必须切断总电源,关闭总水阀后方能离开;

一十五、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物业的规章制度,搞好物业相关人员的关系,严禁偷盗损坏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分部分项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协议书

装饰合同号:________

甲方:________

乙方(施工责任方):________

甲方承建之工程,现委托乙方采取(□A、包工□B、包工包料)、机具、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内容

一、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二、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总工期:____日;

三、分部分项工程工种类别:____;

四、工程质量标准:____;

五、乙方承包围:____;

第二条:组织领导

一、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二、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技术素质,特种工种均持证上岗。在施工责任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队伍和人员,以保证该项目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的稳定性。

三、乙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四、乙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同建设单位代表或建设监理单位代表联系和沟通,只要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必须向甲方项目经理汇报与协商。除甲方高层领导特批外,否则,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五、乙方向工人发放生活费或工资,必须在本公司的项目经理监督下进行。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有工人的花名册,工人领取生活费或工资要在花名册上签字认可,并花名册交项目经理保管并存档。

第三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工地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和管理。

2、负责安排乙方工程量及现场进度、审核完成工程量,申报预决算,申请划拨工程款。

3、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行工程联系并申报文件资料。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业主、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确保达到(□A、合格□B、优良)以上等级。

2、强化本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不乱搭乱拉电路管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强行违章施工,严格杜绝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检查各安全设施的安全状态,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乙方在安全设施不安全状态下,有权拒绝施工,如遇到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原则上由乙方负责,乙方经费困难可与甲方协商申请适当补助。

3、乙方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不穿拖鞋或穿高跟鞋、不得赤脖、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场清。未经许可,施工现场严禁住人和带儿童入内,饮食做饭,大小便,乙方工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应在指定位置停放,违者甲方有权重罚。乙方有义务保持宿舍内的卫生和清洁,宿舍内禁止留宿他人。

4、乙方绝对服从甲方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每天必须在施工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5、必须保证有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施工人员数量稳定,工作效率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质量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6、具体施工作业中必须配备所需安全标准牌、安全围挡、指示牌和指示灯等安全设施,并且必须符合国家装饰装修施工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如有违反情节严重者或严重影响甲方及公司声誉者,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剩余工程之进度款将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之损失予以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该工程完工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应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发生一切责任,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属于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引起的诉讼、控告、索赔责任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9、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书取得该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该工程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

10、乙方必须提前二日向甲方项目部申报材料,并且必须在材料申报单上签字负责,常规材料申报量不得大于实际用量的10%,非常规材料申报量不得大于实际用量的5%(含合理损耗)。特别是非常规材料若大于合理损耗多余部分由乙方支付相关采购成本,材料申报单上必须有该工程项目经理签字认可,方可执行。现场领料必须有乙方签字认可,其他集体或个人无权领料。

11、乙方在施工过程直到验收交工前,必须采取有效的半成品或成品保护措施,若无故或恶意损坏成品或半成品,处以该成品或半成品工程造价的三倍对乙方进行处罚。

12、工地内废旧物资回收归本公司所有,未经甲方项目经理许可,乙方不得私自回收和出售,一旦发现处以该废旧物资价值5—10倍的罚款。并对发现人或举报人给予奖励。

13、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必须无条件进行返工和修正,乙方必须对所返工部分的主辅材进行赔偿,对于返工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元—10000元的罚款。

14、施工现场工人之间打架斗殴、工种之间打架斗殴,甲方项目经理有权对乙方重罚。若工地出现盗窃事件,经公司访查落实,对举报人本公司给予盗窃物质价值相等经济奖励。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交给司法部门处理。

10、乙方在所指定的工程完工后,应向甲方及时上报该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总结,并积极配合甲方或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部门质量评定(□A、合格□B、优良)标准等级以上。因乙方盲目施工、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条:工期约定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安排的季度、月、度及周施工计划所要求的时间或期限,如期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

(□A、结算总价‰□B、元)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六条:付款方式

一、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大于天后,甲方按乙方所完成的实际施工进度,每月日,日,日,按借款方式领取生活费(或材料备用金),借款总额不得大于预算人工工费或预算工程款的﹪;根据甲方与业主结算工程款的情况,到甲方帐户后三天内付到决算人工工费(或乙方承包工程造价决算款)的95%支付给乙方。

二、质保金:质保金按分部分项工程决算人工工费(或乙方承包工程造价决算款)5%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一年后,据实返还,无银行利息。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乙方应在收到口头或书面通知三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其他

一、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协议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分部分项工程总人工工费(或乙方承包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

二、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三、甲方对本协议书上述各条款具有解释权。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办完工程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保修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附件:(备注: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12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

承包单位: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

二、工期要求

本工程施工工期____日,因设计变更、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经双方协商一致,工期可相应顺延。工期无故延迟一天,扣工程款总额的____‰。

三、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包清工的方式进行承包,所有工程原材料及施工辅助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本工程不得转承包。

四、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施工费____万(____________)元整。如有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以实际发生工程量参照承包方报价进行调整。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施工单位确保按设计图纸施工,建设单位确保原材料质量。

3、隐蔽工程及单项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交验收通知,有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六、双方主要责任

(一)甲方

1、及时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

2、及时供应原材料并保证质量。

3、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用料、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现场发生的各类事宜。

4、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担因拖欠工程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乙方

1、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电线路架设。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3、积极配合甲方,协调解决现场发生的各类事宜。

4、文明施工,工具材料摆放整齐,保证材料合理使用。造成原材料浪费,应按价赔偿。

5、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如因违章操作发生工伤事故,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要求,提供施工日志,出具国家正式税务发票,并配合甲方做好验收工作。具体事宜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

七、工程款支付

完成全部合同内容,付至合同价款的___%。其他___%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之日起一年后不计息付清。

八、违约责任

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13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昆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机械租赁、工期延误、人员误工等损失共58867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签定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__年8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广东阳江市人)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反诉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但反诉人本着友好合作目的,并未向被反诉人提出索赔,直至20__年1月7日向,反诉人仍主动向被反诉人的对单,并一直按约向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谭兴华付款。20__年10月,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辞职离开云南筑城混凝土公司,被反诉人一直未通知反诉人,造成20__年1月份双方未对单,反诉人找不着付款对象。且20__年1月11日,被反诉人在未通知反诉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供货,造成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

综上,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内部人员、产品质量管理混乱,导致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故反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反诉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14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系甲、乙双方共同组建并经依法核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该公司承包给甲方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公司承包给甲方经营,自 __ 年 __ 月 __ 日止,共计 __ 年。

二、承包期间,甲方必须保证每年交纳承包款万元,该承包款就体现在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内,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由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进行分红。超出承包款部分的利润归甲方所有。

三、承包期间,甲方经营亏损,由甲方自负。承包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甲方自行处理,由此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承包期间,甲方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人事权。经营资金由甲方自筹(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也交由甲方用于经营),经营人员和所有的财会人员由甲方自行聘任或委派,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也由甲方支付但可列入公司的经营费用帐内。

五、承包期间,甲方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按照工商、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公司年检、送交会计报表并依法纳税。

六、本协议生效三天内,承包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银行帐号及财务帐册由双方列清单移交给甲方,双方确认。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九、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 年 __ 月 __ 日

以上通用施工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15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承包范围:外门脸底商平开门、旋转门、铁艺装饰门楣工程。

1.4工期:本工程自_____年___月___日开工,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竣工。

1.5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装饰验收标准(JGJ73―91)。

1.6结算方式:按双方约定单价为结算依据。

注:(双方约定单价明细为本合同附件)

1.7合同价款: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按双方约定单价和实际工程量为结算依据)

第2条甲方工作

以上只作为首付款依据,施工图由乙方自行设计,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第3条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及甲方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3、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

3.4、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___小时以上(___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4.5、此工程于___月___日___日供热,若供热前乙方需保证封闭结束,如不能封闭需考虑临时封闭措施。

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优良标准。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此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乙方应向总承包方提供相关资料以备主体验收。

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

6.2、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签定合同之日后,甲方首付款___%。

第二次付款工程完成___%以上,付款___%。

第三次付款工程完成___%,付款___%。

第四次付款按双方商定结算价格结清,付款___%。

第五次付款尾款___%质保金___年。

第7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8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修改方案,因甲方不进行修改方案,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8.5、因施工所造成一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

第9条奖励和违约责任

9.1、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额___%的日违约金。由于甲方无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甲方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部分的___%日滞纳金

9.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3、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4、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0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1条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2条其它

第13条附则

12.1、本合同正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12.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16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天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17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项目住宅楼工程承包施工有关事宜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面积:约 ㎡(坡屋面不在计算面积之列)

二、工程承包范围:除甲方指定的分包工程外、施工图纸的全部工程内容。

甲方分包项目如下:

1、塑钢窗、防盗门、楼宇对讲。

弱电系统的暗埋(含套管),穿钢丝及箱体封口等工作均由乙方施工。

2、凡甲方分包项目,乙方应积极配合。

甲方认为需由乙方负责施工的,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凭甲方的书面通知进行施工。

三、工期、质量要求:

1、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2、质量:合格

四、合同条款:

本工程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并扫地出门,交付业主使用。

1、承包单价:元/㎡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为了缩短工期提高质量、加强安全防护等目标而采取的新工艺和新措施经监理单位和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但不得以此理由提出费用增加。

3、双方在签定协议一周内,乙方需交纳保证金30万元/栋,主体封顶后一周内解付 万元/栋,剩余部分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周内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费用损耗,均包含在乙方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5、如乙方认为需要超时工作,以便能按竣工期限完成工程,则此等费用及不论任何原因等需额外开支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甲供材料除外),办理本工程质监、安监、环保、保险、劳务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7、甲方另行发包的项目,乙方计取该分部工程造价的 %作为配合费,乙方必须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验收所需资料等其他相关工作,配合好各分包单位做好施工管理工作。

若因乙方原因使其延误工期或造成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接受总价 %的罚款。

8、本工程劳保统筹费、文明工地费、贷款利息、四项保险费用均不计。

五、付款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主体三层封顶 日内付已完项目的 %,主体封顶 日内付工程量的 %、工程内外粉刷即垫层完工后 日内付已完工程造价的 %,剩余部分在工程决算结束除留 %的保修金外 个月内付清(乙方所垫支的工程款不计利息)。

六、双方要履行的工作:

1、甲方的工作:

⑴、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甲方负责办理土地征用、平整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协助解决协调施工周围问题。

⑵、开工前甲方向乙方须交验规划部门确定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向乙方及时准确的发出施工指令。

按时组织工程中间验收。

⑶、开工前向乙方提供三套施工蓝图。

2、乙方的工作:

⑴、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蓝图及国家现行验收标准、规范组织施工。

确定同志为项目经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

⑵、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甲方的施工指令。

施工现场要严抓员工的劳动纪律及个人素质,不得发生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的行为,否则责任自负,甲方并将给予重罚。

⑶、施工过程中,乙方须按照文明工地标准组织施工,因政府相关部门检查不合格而引起的相关处罚由乙方承担;并在交工前将所有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出场,达成现场无垃圾、建筑物无污染。

⑷、乙方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并产生费用由乙方全权承担。

⑸、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前,乙方无条件负责成品工程的保护费用,在此期间发生工程损坏,乙方自费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复。

⑹、乙方应承担劳动、安全、环保等部门的政府性质的费用;及设备、材料相关部门的检测费用。

⑺乙方在小区施工期间还应支付甲方相应的场地看护费及政府性国家号召的公益事业费用。

七、材料采购与供应:

自购材料:本工程材料依招标文件按甲方指认品牌由乙方采购,但必须确保采购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所有材料进场必须取得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按 元/t;钢材:按 元/t计入。

结算指标:钢材: kg/㎡;水泥: kg/㎡。

八、工程验收及结算:

1、工程结算价款;在本协议确定的合同价款基础上,按协议约定的变更及签证结算方式进行调整,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施工过程发生的设计变更,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做变更增减结算,费用结算为直接费乘 %的综合管理费。(变更手续齐全)

2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按国家竣工验收程序,邀请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保修时间以工程备案表完成作为起始时间。即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30天内进行审核并确认。报告经双方确认后,除预留 %的保修金外三个月内付清。保修期满后支付所预留金额。

九、双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

乙方:

十、其他事项:

1、乙方按甲方确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积极组织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

2、乙方应按文明工地标准组织施工,未达到文明工地标准按规定10元/㎡费用的扣除。

3用电及给水各施工单位自行安装用表,由甲方提供水源及箱变,乙方的施工用水、电费以当月水电表实际发生额加损耗由甲方代收代缴。

付工程款时一并扣除。

4、此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其他议标文件、往来文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均为有效附件。

与此协议不相符的附件,均以此协议为准。

5、甲乙双方所有的往来工作均以书面文字为准,有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盖章有效,否则无效。

6、本工程如有分包单位,乙方应提供分包单位的所有资质文件和业绩证明,经甲方考察后共同确定,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7、沉降观测、招标代理、节能检测和验收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招标交易费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8、地材供应及土方工程应充分考虑当地市场因素,施工中不予调整。

9、本合同的所有涉及条款甲乙双方都应该共同遵约,乙方若不能按照规章制度中相应条款履行将由甲方进行处罚。

10、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1、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后,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18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4版)编号:

工?程?名?称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监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拟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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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印花税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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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

1.3?定额工期总天数:____天。

1.4?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__年__月__日开工。

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__年__月__日竣工。

1.5?质量等级:_________________。

1.6?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____元。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3?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4条?图纸。

4.1?甲方提供图纸日期:____________

4.2?甲方提供图纸套数:____________

4.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___

4.4?工程竣工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另行签订绘制工程竣工图的协议。

第5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

5.2?社会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公司监理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_______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______

第7条?甲方工作。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段完成以下工作:

7.1?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的时间:

7.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7.3?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________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7.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

7.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

7.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___________

7.7?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

7.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应支付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

第8条?乙方工作。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

8.3?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

8.4?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

8.6?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

8.7?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第9条?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

9.2?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确认的时间:_______

第10条?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工期延误。

12.1?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2.3?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13条?工期提前。工期如需提前,双方约定如下:

13.1?按本协议条款1.4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天,比本协议条款1.3定额工期提前____天、提前____%。

13.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__。

13.3?甲方应提供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

13.4?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奖励金额和计算方法:______。

第14条?质量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5条?工程质量。

15.1?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合格)__。实行按质论价和奖罚对等,由此增减的费用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违约责任: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15.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16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6.2?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为:________________

第17条?试车(应按承包范围确定)。

17.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7.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如乙方承包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7.3?双方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包括设备的选型)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购置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由甲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3条执行。设备由乙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4条执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18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19条?合同价款的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0条?预付工程款。

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及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20.1?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

20.2?甲方不按时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乙方按工程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______

21.2?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

第22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2.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____________

22.2?凡属本协议条款第19条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后支付。

22.3?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无支付能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23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按双方约定(招标发包工程按招标文件确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甲方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23.2?违约责任: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验收后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

3.供应材料与一览表规格型号不符: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

6.供应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日期:________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一览表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一览表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设备经试车后)情况,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24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4.1?乙方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_____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24.2?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设备经试车后)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4.3?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25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26条?确定变更价款。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25条发生的设计变更、并按第22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26.1?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后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26.2?甲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3?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27条?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协议条款第4条约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经核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予返修重新进行核定,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28条?竣工结算。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及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28.1?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8.2?甲方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拨付工程尾款。

28.3?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8.4?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8.5?由于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第29条?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将工程交付甲方的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结算工程尾款时抵扣)。

第30条?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31条?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32条?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33条?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34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_____________

第35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双方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按有关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处置。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36条?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标书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工程分包价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应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37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38条?_____(如有时)。_____内容、_____金额、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约定如下:________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39.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9.2?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约,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0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40.2?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双方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41条?合同份数。

41.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41.2?本合同副本__份。

第42条?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________工程项目一览表

---------------------------------------

|单位|建筑面|结|层|檐高?|跨度?|设备|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工程|积(平|?|?|||安装|造价?|-----|-----|

|名称|方米)|构|数|(米)|(米)|内容|(元)|年|月|日|年|月|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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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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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材料或||单|||?供应时间||?|

|?|或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送达地点?|备注|

|号|名称?||位|||年|月|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19

合同名称: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_________

本工程由发包方经招标选定_________为中标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

1.3承包范围:_________;

1.4工程内容:_________;

1.5承包方式:_________。

第2条工期

2.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

2.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第3条合同价款

依据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确定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价款项目见附表1《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

第4条工程质量

4.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4.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或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4.3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5条设计文件

5.1甲方须在开工前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套设计文件和图纸。

5.2乙方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份数,由甲方提供,费用乙方自负。

5.3乙方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_________日内组织现场核对。

5.4非经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作为乙方施工依据。

5.5变更设计文件按本合同第16条办理。

第6条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6.1甲方驻工地机构名称:_________,甲方代表姓名:_________。

6.2甲方委托的驻工地监理单位名称:_________,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___,岗位证书编号:_________。

6.3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_________,乙方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

第7条甲方工作

7.1负责办理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申报手续及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7.2按国家或铁道部下达的年度计划,依据合同工期与施工组织设计,及时提供所需建设资金。

7.3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甲方职责,协调各方工作。

7.4在开工前一个月,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5招标选择或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签订监理合同,将合同副本抄送乙方。

7.6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

7.7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

7.8编制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乙方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过渡工程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7.9申请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10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设备和材料。

7.11按权限审批变更设计。

7.12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拨付和结算工程价款。

7.13按规定办理开工前审计、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后竣工决算的审计手续。

7.14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8条乙方工作

8.1根据甲方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建设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物等工作。

8.2根据甲方委托,负责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所需的租地及补偿工作。

8.3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过渡工程的施工方案,报送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4按施工投标时的承诺,如期上足工程所需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

8.5按期向甲方报送年、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于年末_________天、季末_________天、月末_________天内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8.6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检验、加工和管理。

8.7涉及既有线改(扩)建或过渡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关于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有关规定。

8.8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8.9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8.10按照规定提出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8.11及时提报验工计价资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

8.12对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验交前应负责保管,保证其完好状态。

8.13对_________等规定保修期的项目,保修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9条进度计划

9.1乙方在接到甲方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一个月内,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进度计划。

9.2甲方代表应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进度计划_________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通知乙方,逾期未批复,可视为同意乙方报告,乙方可据此施工。

9.3经甲方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

9.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代表备案。

第10条延期开工

10.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10天,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的报告。

10.2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答复。如甲方在7天内未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0.3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0.4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甲方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推迟开工日期,并对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给予适当补偿,必要时顺延工期。

第11条暂停施工

11.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7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11.2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1.3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书面复工通知后,继续施工。

11.4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必要时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负违约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12条工期延误

12.1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

12.1.1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责任。

12.1.2施工图不能按规定日期提交,属甲方责任。

12.1.3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属甲方责任。

12.1.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属造成事故责任方责任。

12.1.5主要材料、设备推迟到货,属采购方责任。

12.1.6建设资金不到位,属甲方责任。

12.1.7年度计划调整,属甲方责任。

12.1.8其它原因,依其性质确定责任方。

12.2.1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在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工程内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未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补偿。

12.2.2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3非甲、乙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3条工期提前如提前工期,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改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复,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3.1提前的时间要求;

13.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13.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13.4甲方应承担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

第14条工程质量检查

14.1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14.2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监察、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承担返工或修改的费用。

14.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15条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

15.1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

15.2乙方自检合格后,按部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及附件,于隐蔽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证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不予签证,待乙方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

15.3如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现场检查时,应委托乙方检查人员负责检查合格、签证并注明原因,即可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事后应补签检查证,如有疑问,确需再行检查的隐蔽工程,可以提出重新检查,其检查返工费用由甲方负责。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既不按时到现场,又未委托者,对危及安全的工点,乙方有权视现场情况予以隐蔽,其后果由监理单位(或甲方)承担。

15.4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及返工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5.5与设计资料差异较大的隐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

15.6乙方应接受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第16条变更设计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按《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办理。

16.1Ⅰ类变更设计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后,甲方应在5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文件。

16.2Ⅱ类变更设计经甲方审定后,甲方应在3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3Ⅲ类变更设计经甲方审定后,甲方应即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4Ⅰ类变更设计经批准后,据以调整合同价款。Ⅱ、Ⅲ类变更设计的合同价款调整,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17条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17.1甲方按照本合同附表2向乙方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17.2甲方在材料设备到货__日前将到货通知送达乙方,乙方应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验收后交乙方。甲方未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保管责任,发生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17.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7.3.1材料设备的发货票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17.3.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经甲方委托,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串换不成,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应,重新采购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18条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18.1除按本合同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以外,其他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

18.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要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检验资料。

18.3由于乙方原因需代用材料,要报甲方批准,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8.4由于甲方原因,引起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费用的增加,由甲方承担。

第19条合同价款调整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9.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

19.2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19.3铁道部发文批准调整的有关费用;

19.4已正式批准的变更设计;

19.5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项目、数量增减;

19.6按招标议标文件和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第20条工程预付款

20.1预付工程备料款:甲方预付备料款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建筑工程工作量的30%,安装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安装工程工作量的10%。预付的备料款,从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付备料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所占的比重陆续抵扣。

20.2预付设备定货款:列入当年计划的设备,由甲方审查乙方到期的定货合同后,按合同将款直接拨到供货单位,如拨到乙方,由乙方代付,待设备安装并办理验工计价后抵扣,但由此产生的纳税应甲方负担。

20.3预付征地、拆迁费用: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征地、拆迁手续时,甲方凭审核后的乙方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价款向地方预付。甲方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的0.5%支付手续费,由乙方包干使用。

20.4有关购置设备、工器具及征地、补偿、配合辅助工程和电力增容等的财务结算和会计处理按铁道部现行的《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21条验工计价验工计价按照月预支,季度、年度验工计价及末次验工清算分阶段办理。

21.1月预支工程款:乙方应按当年投资计划(扣除列入当年计划的设备)及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计划,经甲方认可后,每月按当季建安工程价值的30%预支。

21.2季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季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分章节编制季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认后,于季末后5天内报甲方审批,作为季度结算的依据。

21.3年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年投资计划内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编制年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认后,于次年1月7日前报甲方审批,作为年度结算的依据。

21.4末次验工计价:建设项目竣工时,由乙方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签证后作为竣工清算的依据。

21.5凡需要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货票和规定的综合业务提成、运杂费计价。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器具,根据发货票及固定资产验收或保管记录办理计价。

21.6材料(不含国外贷款采购材料)差价按铁道部公布的价差系数计价。

21.7其他项目和费用,按工程比例或双方约定计价。

第22条工程款支付

22.1月预支工程款,于每月15日前拨付。

22.2季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下一季度20日前拨付。

22.3年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次年元月31日前拨付。

22.4末次验工计价工程款,乙方在末次验工计价后5天内,将《工程验工结算清单》报送甲方,甲方在15天内审理办清结算手续,拨清合同价款97%工程款。

22.5工程尾工款,在月、季度、年度历次验工时,甲方对乙方100%验工计价并按计价数拨款。末次验工计价后,在拨款时扣留合同价款的3%作为工程尾工款,如末次验工前所剩的工程价款不足3%时,可提前扣留。工程尾工款一般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结清。有保修期的工程项目,待保修期满后30天内结清。

第23条竣工验收

23.1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组织进行。

23.2竣工验收交接依据:

23.2.1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23.2.2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文件;

23.2.3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

23.2.4铁道部规定的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3.3竣工验收中甲方的工作:

23.3.1认真审查乙方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

23.3.2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交接程度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请求组织初验。

23.3.3受项目主管部门指定主持现场初验,并负责写出初验报告。

23.3.4督促检查乙方按期完成初验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治的工程。

23.3.5组织乙方及有关单位在正式验收__天前编制好全部竣工文件。

23.3.6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正式验收工作。

23.4竣工验收中乙方的工作:

23.4.1本工程已按设计配套完成,并具备运输条件,在提出验收报告前,乙方应按设计文件及验标进行全面自检。

23.4.2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说明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准备情况,以及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具体日期等报甲方。

23.4.3本工程正式验收_________天前,乙方应编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图、有关规定的图表、已完工程数量报告、已完工程技术资料、地亩资料等的竣工文件一式_________份。

23.4.4增建二线及既有线改建项目的竣工验收,乙方应在正式验收交接前7天向甲方提供开办运营所需的技术文件。

23.4.5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24条竣工决算

24.1竣工决算由甲方统一组织并负责编制。乙方应按要求认真、及时向甲方提供财产交接资料。

24.2竣工决算按铁道部现行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财产编制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工程项目正式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并报有关部门。

第25条工程分包

25.1乙方承包的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分包。确需分包的工程,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列明分包工程理由、范围、内容,并附分包单位资质证书等资料。甲方应在7日内批复,并通知监理单位。

25.2乙方在甲方批准后,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方可开工,并将合同副本送交甲方。

25.3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应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25.4分包工程由乙方统一向甲方办理验工计价与结算。

25.5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26条环境保护

在完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

26.1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和甲方与当地环保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和要求进行处理。如有变更,乙方应先通知甲方。甲方应在7日内答复,甲方逾期未予答复,视为同意,乙方即可进行施工。乙方如未通知甲方变更而自行施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6.2乙方应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其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27条文物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尽快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与有关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延误工期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补救措施。

第28条合理化建议

乙方对设计或原材料串换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向甲方申报并抄送设计和监理单位,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按批准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节约的投资,按铁道部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29条安全施工

29.1在施工中,乙方应遵循国家和铁道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重视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29.2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检察机关,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规定向上级安全、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9.3为了保护工程、保障施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在必要的地点和时间内,乙方应设置照明和防护、警告信号和看守。

29.4在施工中,遇有动力设备、高压电线路、地下管道、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体等情况,需要特殊防护时,乙方必须按设计要求,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甲方按概算计列,并按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设计未考虑,在施工中又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时,一般情况下乙方须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防护措施费由甲方承担。遇有危及安全的特殊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相机处置,事后_________天内必须向甲方补办批准手续。

29.5甲方应对乙方的施工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30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及监理单位通报受害情况,甲方和监理、设计单位应及时赴施工现场进行处理。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乙方在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费用。如灾害继续发生,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

30.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30.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0.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30.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由甲、乙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31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31.1由于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承担保管费用,并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由于工程停建或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编制损失补偿费用计划,报送甲方,由甲方审核后报铁道部批准,按批准金额拨付乙方。

31.2如甲方须由乙方继续承担缓建工程的维护,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

第32条违约

32.1违约责任

32.1.1甲方的违约责任

32.1.1.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额%的违约金。

32.1.1.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32.1.1.3因甲方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32.1.1.4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2.1.2乙方的违约责任

32.1.2.1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2.1.2.2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影响工期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2.1.2.3因乙方责任而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2.2违约处理

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4天通知对方。当合同中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在_________天内保护好施工现场。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工程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一方违约而未能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33条索赔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33.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33.2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索赔要求;

33.3甲方在接到索赔要求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4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成立。

第34条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约定按第_____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35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验交后,甲方按竣工结算将费用支付完毕即告终止。

第36条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双方确认的电报、会议纪要、图表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37条合同附件目录

本合同附件目录见附表。

第38条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承包工程项目及费用一览表(略)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20

甲 方:

乙 方: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如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工作内容:

1、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招待所1、2、3职工住宅楼,厨房、卫生间防水工程。

包括;材料的采购、运输、装卸,基层的清理,管道周围、门口特殊部位处理,涂料涂刷,畜水试验,成品保护、工完场清等。

四、工期要求:随甲方施工进度安排,每栋号每天必须完成一个楼层,在十月二十日前全部完成。延误工期每天罚贰佰元。

五、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现场的水、电、现有的垂直运输机械,水泥、砂子。

2、乙方进场后及时编制施工方案,交由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乙方配备工程所需全部技术及施工人员,、小型机具及施工中所需要的材料及辅助材料。

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施工。

5、乙方必须确保进场材料复试合格,如出现质量问题一切经济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6、乙方对本分项工程全过程负责。

六、质量要求及成品保护:

1、材料要求:材料选用Pso防水涂料;所有材料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并提供出厂合格证等材料证明。

2、涂刷厚度为1.2一1.5mm。

3、施工前将作业面上的尘土、杂物、油污,残留的灰浆硬块,有突出的部分处理清扫干净,确保基层干燥、平整,无空裂和起砂。底子涂刷均匀。对墙面四周,管件周围,门口等做好细部处理。

4、涂料涂刷均匀,牢固,厚度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经监理、项目部质量负责人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整体完工后要进行不少于24小时蓄水检验。

5、成品保护责任: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好对自己的产品及他人的产品保护工作。

对破坏自己或他人产品的行为,除全额赔偿外,同时对乙方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七、安全责任:

1、首先明确乙方承包 文拥军 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甲方要求乙方及时做好本班组织职工的登记造册工作(必须按身份证造册)遵守项目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班前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做好自我防范。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文明施工。

2、乙方人员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或祸及他人的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八、安全、文明:

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宣传建设部有关安全规定,坚持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施工前对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工地,首先要进行登记,每人上交3张照片,由项目部安全科对进场工人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国务院、市、部、公司颁发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要求职工在生产中严格遵守有关文件的规定。

4、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要经常对施工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地方要立即整改完善。

5、严格按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操作工人必须遵守职责,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各级安全员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6、坚持执行“三宝”制度,进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戴好安全带。

7、严禁穿拖鞋上岗,严禁酒后上岗。

8、严禁私自乱接乱拉电线,需要用电要经公司同意,并派专业人员操作。

9、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0、对有机化工材料、易燃材料等要加强集中管理,经常清理。

11、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九、其他要求:

1、在保修期内乙方对本分项工程质量负责,如出现问题无条件返修,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2、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作出经济处罚并有乙方承担。

十、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价款: 35元/㎡。此价格为此分项工程的综合价单价,(均为含税价)。

2、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后付总工程款的85℅,交业主后付10℅,预留5℅作为保修金,按国家规定质保期满后一次无息返还。

3、结算办法:按施工实做面积计算工程量。

十一、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本着协商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以保证现场施工为原则,任何一方如因争议影响正常施工,则视为违约,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十二、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刻生效,工完款清自行失效。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21

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

二、工程地点: 。

三、承包工程范围

四、承包工程内容:

五、工程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六、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及固定综合单价见附表。工程总价款为(小写)¥ 万元 (大写) 。

第二条 工程质量

一、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符合乙方企业标准 。

二、施工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或见附件。

三、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应及时验收。如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或完工后5日内未进行验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第三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

二、工程施工期间,完工80%前,付至合同价款的80%;

三、工程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90%;

四、结算完成后7天内付至结算价的 95%;

五、剩余工程总价款的 5% 作为质量保修金。在达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后支付。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

1、对乙方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2、负责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负责完成乙方施工前所应具备的施工条件。

5、甲方现场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的要求,委派有专业经验的技术人员,严格按国家操作规范,精心组织施工、完成工程。

2、乙方技术人员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面管理、负责,并按甲方工期计划要求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3、在本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乙方现场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第五条 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一、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二、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三、承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做好安全工作。

四、承包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

五、现场施工中,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工程总造价0.5‰的违约金,工期顺延,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所有费用。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完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工程总造价的0.5‰的违约金。

第七条 质量保修

一、保修内容及期限:保修 年。

二、保修期起始时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三、乙方保修范围:

因人为破坏、丢失、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损坏,不在乙方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修复所发生的价格双方另行商定。

四、在质保期内,如果由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及施工问题,乙方及时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排查、维修。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4 份,合同附件:工程量及固定综合单价表1份,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2 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人,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 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 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以,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 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须时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 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工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人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不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鉴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附件一: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

(米)设备安装

内容工程造价

(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

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三: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供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示范文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具体承包范围详见13.2款)暂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

1.2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发包方明确要求承包方赶工的,应承担承包方因赶工额外发生的费用。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图纸

发包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图纸。

第3条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工程师姓名:                。

承包方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第4条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___3___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___5____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 5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己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5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己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7条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  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___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实施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应对合同价予以调整。

第8条工程价款及结算

8.1  双方同意,本工程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列约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

预付款:

进度款:

预付款的扣回:

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办理结算。

质量保证金:结算价的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双方办理结算后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第9条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一览表》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2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10条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11条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2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副本_______份。

第13条补充条款如下:

13.1 工程名称:

13.2 承包范围:

13.3 价款方式:固定总价+洽商变更

以上文本仅供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24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制作工程,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内容作安装工程。

二、管材及技术标准:

1、采用辉煌永盛牌不锈钢管;

2、采用50×50做面管,38×38做立柱和下横杆,22×22做中间竖杆,中间竖杆净间距不大于0mm;

3、水平管与墙体、立柱与混凝土上翻台均采用镀锌膨胀丝焊接。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合同价款:

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如下:

高栏杆单价均为____________元m(不含税票)。

五、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付给乙方合同订金计款____________元,乙方每安装完成一个单元,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这一个单元实际工程量的工程款,工程内容全部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的全部剩余工程款。

六、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现场协调工作,并提供现场安装所需要的电源。

2、甲方负责交工后的成品保护。

七、乙方责任:

乙方应严格按照要求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进行制作、安装,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协议要求,乙方应安排专人参与项目的管理,配合甲方,监理做好施工前、施工中的各项工作。

八、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安装质量。

九、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25

发包方: 简称甲方

承包方: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类型:

二、承包范围。

三、承包内容。

1、基础土方开挖,含机械、清土、换沙层、土方回填夯实。主体工程基础部份至上部结构钢筋,混凝土,砖砌筑,内外墙粉刷,外墙砖,层面砖,楼面找坪层,楼梯花岗石,屋面保温层,保护层,植筋工程,构件及构筑物工程,室外散水,散水沟,化粪池及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砼养护工作等等。

2、钢管脚手架模板,钉子,铁丝,拉片,铗子,扣子,安全网,含材料费及一切费用。

3、机械吊机,含机械备案,砂浆搅拌机,闪光对焊机,切断机,竖焊机,弯曲机,调直机,平板振动机,振动机棒,电缆线,灯线,三级配电箱,打夯机,电缆线及灯线含材料费及一切费用。

4、井吊,搅拌机操作人员,由乙方提供,人工费由乙方支付。

四、设计变更及图纸修改增减工程。

图纸会审后所发生的图纸修改和设计变更产生的增加工程量大于1000元以上的按市场单价计算,小于1000元的不计。减少工程大于1000元的按市场单价扣减,小于1000元的不扣。

五、合同单价及结算付款方式。

1、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 /㎡

2、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建筑面积按云南省建设厅颁发的现行工程,结算定额及有关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进行计算。乙方进场基础工程施工完,按工程量的80%支付上部结构,按每月进度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95%。其余款项保修期满一次性付清。

六、工期要求。

1、总工期: 天,进度按甲方与业主签订合同工期为准,同时必须按项目部的旬、月、周进度计划要求执行。

2、延误进度处罚条款:按甲方的总进度计划,月计划,周计划要求。在施工中,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周计划计算。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提前不奖。停电、停水、下雨、材料不到位则工期延误,无论以任何理由乙方擅自停工,罚款5000元。

七、工程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技术及安全技术施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单位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如工程质量不合格产生二次验收。验收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2、分项工程质量要求处罚:模板顶板为清水模,在施工中,如出现崩模及撑不稳垮塌,顶板不平。损失的材料费及其它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混凝土分项工程:浇筑时出现空洞麻面、脱节,不干整,裂纹,振动不密实,影响质量外观及公司形象处罚5000-10000元。严重者清出工地现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4、砖砌筑分项工程:在施工中,未按图纸规范施工的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大面积返工,破坏,修补,材料按定额的3倍赔偿单价,按材料进行计算并处罚。

5、室内外墙体抹灰工程:未按施工技术人员底方案操作的,出现墙面空鼓,开裂造成大面积反工,修补,每平方米扣材料费100元并处罚1000-5000元。外墙砖,施工出现表面不干整,空壳,砂浆不饱造成反工。赔偿材料费的3倍,并每栋处罚5000元。

6、出现任何质量事故,不听施工技术人员指挥整改修补,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终止施工合同一切损失乙方自负。所有工程款,待交工验收后再进行结算。

八、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按云南省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达到建设局示范工地标准要求。

九、甲方安全生产职责: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并督促和提供安全所需要的生产条件。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标准,督促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程作业,做好班前安全技术交流并作记录进行安全检查。并提出现时整改意见及措施标准,把安全生产放至首位,杜绝重大安全事故。乙方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进场人员必须具备满足安全生产所需的基本技能和接受过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必须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作业,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野蛮施工。遵守劳动纪律,参加安全交底会并作记录,参加安全检查并对提出的隐患定人定时整改正确使用三宝,四口,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若违章操作,违规作业,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十、质量保证金

签订施工合同日,乙方需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5万元,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导致工程大量反工,影响工期,损坏公司形象返工的材料费。从工程款扣除公司形象损失费不够的从保证金中扣除,每处现一次扣10000元。不够的,从工程款中扣除。.

2、保证金退还:竣工验收后,一年不出现质量问题全部退还。

十一、保修责任。

1、 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一年属乙方承包合同内。

2、 若在保修期内,墙体出现空鼓,开裂,不平,由乙方负责维修。

3、 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24小时内乙方若不派人维修,甲方有权指派他人维修,费用从乙方尾款中扣除,若尾款不够,从保证金中扣除。

4、 不属乙方维修部位,因其它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无权维修,由甲方承担维修

十二、其它事项。

1、 乙方在基础开挖施工中,必须控制标高,若出现基础挖深的换砂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一名施工技术人员配合甲方施工人员管理施工,在施工放线中乙方各班组必须配和施工人员放线,钢筋,模板,主体,各1人,缺席1人每次罚款200元。

3、 材料计划由乙方在使用前一周提供材料计划,超出预算定额损耗的材料费由乙方承担。

4、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做到材料节约,砖,砂浆,混凝土在运输途中发现乱泼乱倒,不听施工管理人员的指挥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若干次出现给予重罚,并请出现场。

5、 各施工班组严守把关维护人格尊严,如发现偷盗行为将所偷盗的材料款按10倍进行赔偿。并给予经济处罚,致严重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6、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及技术交底方可施工上班,必须佩带安全帽,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发现一次罚款20-50元。外来施工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7、 乙方进场,甲方不提供食宿,由乙方自行安排,工地现场不允许搭建工棚和食宿。

8、 外粉施工中,砂浆落地灰必须早晚清收,如发现不收的施工管理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并以每小桶50-100元罚款。

9、 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由甲方指定堆放,工地内现场二次搬运由乙方承担。

10、 电泵,蹦管由乙方保管,清洗。如人为损坏,丢失,被盗,由乙方赔偿。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双方签字日具法律效力,工程完后,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后,自动失效,如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更换施工班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工程结束后,付清尾款,合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26

经甲乙双方协商制定以下补充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江苏涌涞1#车间

2、地址:

3、建筑面积:7.2万平方米。

4、框架结构共计2层。

二、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乙方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基础、主体、装饰、装修等、

2、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不可以用宿迁本地农民工,若发现使用本地民工,所发生的任何事故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以及在工程施工全过程所发生的任何事故,均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均不承担经济责任。

3、乙方承包范围内的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减工程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付款方式:

1、乙方在接到甲方开工通知后,进场施工,本工程施工过程。甲方不支付预付款。

2、本工程付款在1#车间封顶后付工程总价的30%,二层封顶后付工程总价的60%,砌墙捄灰室内地坪结束后付工程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价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竣工两年后房屋正常使用,全部。

3、本工程若出现民工因工资闹事后果有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支付民工工资及其它任何费用。bfanwen.com

四、开竣工日期:开工 ,竣工: , 若遇停水停电,地方政府政策性调整和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工期顺延。

五、违约责任:本工程所有材料(水泥、钢筋、混凝土试块、水管、电线)等等必须验收报告取出后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若野蛮施工,若情节严重甲方可令乙方无条件出场。若乙方竣工日期提前5000元每天奖励,工期拖延每天5000元罚款。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27

甲方:

乙方:__________工程队

为确保______公路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路建设路线及工期要求:

1、公路建设路线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期要求是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公路建设的内容:公路路基开挖工程。

三、公路建设技术要求:

1、土石方开挖有效路基直线段为4.5米,弯道地段为6.1米;每公里设置4个错车道,错车道有效宽度为6.1米。

2、线型要求满足行车顺适,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大于10%,纵坡长度不得大于80米,弯道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米。

3、土质边坡按1:0.5-1:0.75,坚石边坡按1:0.2,软石边坡按1:0.3的标准进行开挖。

四、工程验收及付款方式:

1、乙方全部完成公路路基开挖工程后,由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工程承包经费为每公里2.75万元,乙方进场并完成500米的路基开挖后,甲方再按工程进度工程款的30%预付给乙方作工程建设费用;整个工程按时按按量完工,经乡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五、施工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妥善处理好施工安全措施,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乙方无论任何时候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六、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公路建设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一次开挖到位,未完成整条线路的工程或不按合同工期完工的,甲方拒绝支付费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必须搞好公路经过的山林田土、房屋、坟墓等的协调和搬迁工作,如因未搞好协调和搬迁造成乙方工程误工的,从第3天算起,每天按1000元计支付乙方的误工费。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的机械燃油由乙方自行负责运输。

4、甲方必须派员协助乙方进行施工。

七、违约处理:

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___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 ,向___________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调解或者协商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代表: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

代表: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28

甲方(全称): (发包方) 乙方(全称):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地点: 。

工程范围:根据甲方工程部要求施工 。 工程内容及价格: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前。

三、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四、质量保修:

1、质量保修期为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全免费维护,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需确保在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维修并恢复正常,否则甲方可自行请人维修,发生费用从质保金内扣除,质保金不够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2、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质量保证金按工程造价的 %计算,自工程款中扣除,质保期满后付清。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完工后根据实际竣工工程量结算(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工程价款为综合单价,含主辅材料、人工、运输、管理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合同所包

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决算后30日内付至决算价款的95%,每次付款时乙方需提供经甲方工程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付款单和正式有效税务发票。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过甲方书面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到约定竣工日期乙方未完成全部工程量或乙方已完工但未向甲方提交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均视为乙方逾期。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七、施工安全: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乙方住所为正式有效地址,甲方发给乙方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法律文件均以挂号信寄往协议住所,寄出时间后3日视为乙方收到,寄出时间以邮戳时间为准

九、本协议一式样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应遵约履行。

十、其它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之前,乙方须负责及时清理垃圾。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29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筑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为完成某建筑工程而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具有国际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当事人是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人;二是承包人须在外国履行其全部或大部分合同义务,即合同的履行地是在承包人所属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故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2.需要巨额资金,故合同标的常常很大,交易中通常都需要各种各样的银行担保。

3.履约期长。

4.风险较大。为减少风险,合同中除预订有货币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外,通常还含有价格调整条款、艰难情势条款等。

对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以下列举的是一个总承包合同:

土木工程建筑承包合同

第一章一般条款

定义和释义

1.1在本合同中,除按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列词语应解释如下:

“业主”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

“承包人”指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某个或某些人、商行或公司,包括其他人代表,继承人和业经认可的受让人。

“工程师”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工程师,或由业主随时任命且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代替指定工程师履行合同职责的其它工程师。

“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或由业主或工程师随时任命的履行本合同第二条规定职责的任何工程现场监督,其权限上工程师书面通告承包人。

“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建工程。

“合同”指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单价和价格表(如果有),还可指标书、接受证书以及承包协议(如已完成)。

“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本合同以下条款规定增减。

“建筑设备”指工程施工和维修中或有关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或物品,不论任何性质,但不包括旨在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某一部分的材料或其它物品。

“临建工程”指工程施工或维修或有关工程施工或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技术规范”指        在标书或任何标书更改中提及的规范,或由工程师随时可能增加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图纸”指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对此种图纸所作的任何更改,以及可由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认同的其他图纸。

“工地”指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建工程施工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包括地面、地下、在之上或通过部分,以及由业主所提供的用作临时储存或其它目的的其它土地或场所,只要能按合同明文规定构成工地的组成部分。

“业经认可”指已经经书面认可,包括过后对口头认可的书面确认,“认可”指书面认可,包括上述规定在内。

1.2按合同上下文所需,单数含义的单词也可据有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一样。

1.3合同条款的标题和边注不得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不得用于考虑解释条款或合同。

1.4“费用”一词应视为含工地上或以外发生的间接费用。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2.1工程师必须按合同明文规定,履行作决断、颁发证书和发出指令等职责。如业主签发的工程师任命书中规定其某些职责的履行得经业主专门认可,其要件应在本合同第二部分予以规定。

2.2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任何职权,但必须将所有此种授权书的副本提交给承包人和业主。在授权范围内,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指令或认可(仅限于此)对承包人和业主具有与工程师的指令或认可同样的效力。以下规定属于例外:

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程或材料的不予否认,不得影响工程师此后否认以及命令拆毁、移动或拆除此种工程或材料的权力。

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决定不满意,其有权将此决定提交工程师确认、取消或更改。

转让和分包

3.未经业主事前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所规定或依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收益转让,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按本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款项除外。

4.承包人不得转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工程师事前书面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但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分包,一旦同意分包,此种同意不得免去承包人所承担的任何合同所规定的责任或义务,他必须对任何分包人、其代表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不履行和过失负完全责任,如同这些行为、不履行或过失是承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为。以计件方式提供劳力不得视为是本条所        规定的分包。

合同文件

5.1以下要件得在合同第二部分规定:

用以起草合同文件的语言;

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释合同。

如果文件用一种以上语言作成,用以解释合同的语言也必须在第二部分中规定,且将被定为“主体语言”。

5.2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规定优于其它任何构成合同的文件的规定。以上述规定为准,构成合同的数个文件可视为能互相解释,如意思含糊或不一致时,由工程师解释和处理,并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如工程师认为,服从此种指令会使承包人发生额外费用,而此种费用是承包人由于上述意思含糊或不一致而按理无法预见的,工程师应予以证明,业主必须支付相应的额外款额以补偿此种费用。

6.1图纸由工程师独自保管,但须向承包人免费提供两份副本,承包人所需的其余副本由他自己制作并承担费用。合同履行后,承包人须将全部合同图纸归还工程师。

6.2承包人必须将按上述规定所提交的一份图纸副本留在工地,让工程师及其代理,或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任何其它人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查阅使用。

6.3如工程师不在适当时间内再提供图纸或命令,包括指示、指令或认可,工程计划或进展便可能被延误或中断时,承包人必须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书中应详细说明所需的图纸或命令,所需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不及时提供而可能造成的任何延误和中断。

6.4如承包人按本条第3款规定索要图纸或命令,由于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从而导致承包人误工和/或承担费用,工程师必须考虑此种延误,以决定是否按本合同第44条规定延长承包人的工期,且只要有理由,承包人所承担的此种费用必须得到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 篇30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5、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2、竣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承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发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条件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接通 。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接通 。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后3天内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后30天内 。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并做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后15天内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八、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监理单位填报《已完工程量报表》及下月计划完成工程量报表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墙和警卫等 。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保持整洁卫生,及时清理施工废物,保证建筑建设施工正常进行,不影响施工工人的工作和和休息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1)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

(2)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有害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

(3)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以上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实支付。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工作。

九、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工期进度: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每月_____日前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收到后_____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同意。

2、工期延误: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开工日期以及竣工日期时间,非因特殊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由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十、质量与验收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专职质量检查员应进行检查。

2、施工时对路基的中线桩位进行放样测量,对箱涵的基坑开挖及所有基础位置进行放样,由专职质量检查员组织监理对测量放样进行复测,保证施工的准确性。

3、台背或墙后填土、路基填筑碾压完成规定作业遍数后,在平整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采用灌砂法进行检验路基压实度,检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层填筑。

4、钢筋施工过程中专职质量检查员应对钢筋规格、数量、位置随时进行复核检查,特别注意一些较复杂部位的钢筋如桥头搭板钢筋,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钢筋必须绑扎牢固,钢筋不得有滑动、转折、移位等情况。

5、挖基坑专职质量检查员应会同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对基坑进行质量监控和及时验收。

6、混凝土施工前专职质量检查员应对钢筋模板进行全质量检查和技术复核。

十一、安全施工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要进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识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参加施工。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施工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许私自用火,严禁酒后操作。

5、在高空、钢筋、结构上作业时,一定要穿防滑鞋;电钻、电锤、电焊机等电动机具用电、配电箱必须要有漏电保护装置和良好的接地保护地线,所有电动机具和线缆必须定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使用电动机具时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6、现场用电,一定要有专人管理,同时设专用配电箱,严禁乱接乱拉,采取用电挂牌制度,尤其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人身、线路,设备事故的发生。

7、作业前应对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非操作者严禁进入危险区域;特种作业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

8、凡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

9、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各部委关于工程消防法规和有关条款。

十二、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期为: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十三、工程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____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款=预算(或概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十四、材料设备供应

1、承包人在每月____日将下月采购的材料设备以报表形式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经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十五、违约、索赔和争议

1、发包方、承包方应当共同遵守上述约定,如果一方违反约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六、其他

1、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本合同正本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____份。

4、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其效力同本合同。

发包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______年___月___日

承包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