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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委托书(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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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委托书十五篇

执法委托书 篇1

委托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我县卫生行政执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利。

一、委托项目及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自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委托你所执行。

二、委托权限:

1、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2、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罚款和移送案件应由卫生局审批)。

3、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审查。

三、有关要求:

1、监督执法工作必须由本所在册卫生监督员承担。

2、你所必须接受我局的监督,如有问题、差错事故须及时向我局汇报,每年底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我局。

3、你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或再行委托。

4、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5、本委托书自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生效。

委托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执法委托书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人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有关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权委托受托人实施。双方现就委托执法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委托人同意将以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委托人具有并可以委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行政处罚权,依法委托受托人组织实施;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除上述外,对委托人具有而未委托的其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受托人不得实施。对超出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为后果,受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委托,受托人对其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组织实施;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四、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

受托人应当加强管理,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受托人及其执法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收缴罚没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受托人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五、委托人对受托人根据委托所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受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指导、监督。

委托人对受托人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的行为实行个案审查,未经委托人法制机构审查,受托人不得实施。

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依法承担责任后,受托人及其执法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七、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八、本委托时间期限为壹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期满后如有需要,另行委托。

九、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留一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执法委托书 篇3

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芷江侗族自治县东紫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被委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和怀政办函6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将(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对乡(镇)辖区内卫生院、药店、诊所、村卫生室、医务室、学校(幼儿园)食堂、各类餐饮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委托权限: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制做法律文书权、督促销毁过期产品、报告职责及其它职责。

委托期限:自年8月11日起至年12月1日止。

被委托单位应在委托权限内进行行政执法,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被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执法。

委托机关:____________

(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被委托单位:____________

(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给被委托单位,一份由委托机关存档,一份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执法委托书 篇4

委托机关:____________

受托机关:____________

一、委托事项(权限)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委托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切忌笼统的描述。

例如一城区卫生局对镇卫生院的委托事项(权限):

1、负责本地卫生法制宣传;

2、协助城区卫生监督所开展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经营性监督检查及组织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

3、协助城区卫生监督所开展医疗服务、血液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4、协助城区卫生监督员对卫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群健康的行为、物品或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城区卫生监督所。

……

二、委托机关职权依据

委托行政执法权限的,委托机关应提供其职权来源依据;需委托行政处罚权的,还须提供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三、委托期限

一般不超过5年。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不能超过受托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

五、受委托方的义务

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者。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六、法律责任

1、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方承担超越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七、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八、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托机关各执一份,由委托机关报本级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印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受委托机关(印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执法委托书 篇5

委托机关: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单位: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为加强我县卫生行政执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利。

一、委托项目及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自20xx年6月1 日至20xx年xx月31日止委托你所执行。

二、委托权限:

1、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2、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罚款和移送案件应由卫生局审批)。

3、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审查。

三、有关要求:

1、监督执法工作必须由本所在册卫生监督员承担。

2、你所必须接受我局的监督,如有问题、差错事故须及时向我局汇报,每年底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我局。

3、你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或再行委托。

4、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5、本委托书自20xx年6月1日起生效。

委托机关: 盂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单位: 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盂县卫生局

二零xx年五月三十日

执法委托书 篇6

编 号:20xx

委托机关: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委托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和怀政办函 6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将(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对 乡(镇)辖区内卫生院、药店、诊所、村卫生室、医务室、学校(幼儿园)食堂、各类餐饮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的名称) 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委托权限: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制做法律文书权、督促销毁过期产品、报告职责及其它职责。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被委托单位应在委托权限内进行行政执法,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被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执法。

委托机关:(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被委托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给被委托单位,一份由委托机关存档,一份 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执法委托书 篇7

委托机关: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___

被委托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根据《关于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做好餐饮业服务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卫监督【20___】221号}规定,西吉县卫生监督所职能是:

(一)实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开展日常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

(二)实施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评查工作;

(三)实施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实施完成我县餐饮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五)积极推进餐饮企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六)实施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和审查;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委托事项:

1、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对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对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必要时移交工商部门;

委托期限:自_______年2月21日起至_______年12月31日止。被委托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权限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被委托单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执法委托书 篇8

委托机关:林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

委托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依照《林西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试行)》(林政发[20xx]104号)履行委托权限内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和行政处罚权。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对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整改;

(四)紧急情况下,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并及时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六)临时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机关的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二)定期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三)提供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四)及时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关系;

(五)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受委托组织职责: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三)实施委托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发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证,规范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四)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在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委托机关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五)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六)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七)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三、委托期限:自2xx年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委托机关:(印章受委托组织:(印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2xx年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执法委托书 篇9

委托机关:__

受托机关:___

一、委托事项(权限)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委托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切忌笼统的描述。

例如一城区卫生局对镇卫生院的委托事项(权限):

1、负责本地卫生法制宣传;

2、协助城区卫生监督所开展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经营性监督检查及组织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

3、协助城区卫生监督所开展医疗服务、血液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4、协助城区卫生监督员对卫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群健康的行为、物品或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城区卫生监督所。

……

二、委托机关职权依据

委托行政执法权限的,委托机关应提供其职权来源依据;需委托行政处罚权的,还须提供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三、委托期限

一般不超过5年。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不能超过受托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

五、受委托方的义务

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者。委托权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六、法律责任

1、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方承担超越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七、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八、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托机关各执一份,由委托机关报本级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印章):___受委托机关(印章):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20__年__月__日

执法委托书 篇10

委托机关:西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__址:西吉县城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局长

被委托单位:__县卫生监督所

地__址:__县城东街

法定代表人:__职务:所长

根据《关于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做好餐饮业服务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卫监督【20__】221号}规定,西吉县卫生监督所职能是:

(一)实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开展日常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

(二)实施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评查工作;

(三)实施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实施完成我县餐饮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五)积极推进餐饮企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__(六)实施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和审查;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委托事项:

1、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对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对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必要时移交工商部门;

委托期限:自20__年2月21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止。_被委托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权限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委托单位:__被委托单位:__

法定代表人:__法定代表人:__

20__年__月__日

执法委托书 篇11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为加强我县卫生行政执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利。

一、委托项目及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自20xx年6月xx日至20xx年xx月3日止委托你所执行。

二、委托权限:

1、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2、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3、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审查。

三、有关要求:

1、监督执法工作必须由本所在册卫生监督员承担。

2、你所必须接受我局的监督,如有问题、差错事故须及时向我局汇报,每年底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我局。

3、你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或再行委托。

4、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内有效。

5、本委托书自20xx年6月xx日起生效。

委托机关:盂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单位: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执法委托书 篇12

为了便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及时有效地制止林业违法活动,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委托如下:

一、受委托组织:

xx镇人民政府

二、委托范围及权限: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

2、擅自采集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以及进行其它活动,致使林木或森林植物受到毁坏的;

3、违反林地的保护有关规定,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以及其他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占用、征用林地,造成林地及其附着物损失的;

4、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林内或林缘吸烟、燃烧纸烛、烧灰积肥、烧火取暖、野餐用火、鸣放鞭炮以及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等造成火灾隐患或森林火灾;破坏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标志的;

5、运输木材(含木、竹制半成品和成批木、竹制品)和规定林产品,无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运输证或无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

疫证的;或所运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的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和运输起止地点与运输证件不符的;

6、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未经批准引进、调运属于国家、市规定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而未经检疫的,或从疫区调运未经产地检疫和运达地复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7、违反木材经营和加工管理规定,无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加工木材的;未经批准,擅自收购木材的。

三、委托期限:

从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

接受委托单位必须按照本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委托单位审查,盖委托单位印章。

委托行政机关: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二○xx年x月x日

执法委托书 篇13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 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年月 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 询问机关: 询问人: (签名) 记录人: (签名)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工作单位住址问:答:

(笔录可附页)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委托书 篇14

委托机关:________

被委托单位:________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和怀政办函__6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将(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对__乡(镇)辖区内卫生院、药店、诊所、村卫生室、医务室、学校(幼儿园)食堂、各类餐饮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的名称)__乡(镇)人民政府实施。__委托权限: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制做法律文书权、督促销毁过期产品、报告职责及其它职责。

委托期限:自20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年__月__日止。

被委托单位应在委托权限内进行行政执法,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被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执法。

委托机关:(印章)__法定代表人:___(签字或盖章)

被委托单位:(印章)__法定代表人:___(签字或盖章)

20__年__月__日

执法委托书 篇15

委托机关: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委托单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关于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做好餐饮业服务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卫监督【20xx】221号}规定,西吉县卫生监督所职能是:

(一)实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开展日常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

(二)实施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评查工作;

(三)实施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实施完成我县餐饮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五)积极推进餐饮企业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六)实施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和审查;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委托事项:

1、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对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对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必要时移交工商部门;

委托期限:自20xx年2月2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被委托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权限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委托单位: 被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X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