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改建合同协议书通用3篇》
房屋改建合同协议书(通用3篇)
房屋改建合同协议书 篇1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了确保甲、乙两边的正当权柄,现就住宅及车库交易有关事变签署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乙两边配合协商,甲方志愿将位于市号2栋4单位8楼的住宅壹套及一楼车库杂物房壹间出售(出让)给乙方,此中:住宅修建面积为153.18平方米,车库杂物房修建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出售价(含出让价,下同)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代价自甲乙两边签署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动。
第三条
付款方法:实验分期付款,首期付出陆万元整,第二期付出壹拾万元整。详细付出时间及方法如下:
(一)乙方陪伴甲方到银行送还上述住宅按揭贷款余额取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衡宇全部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时支付甲方售房款陆万元整。
(二)在甲方办好上述住宅全部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 《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的《利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确当天支付壹拾万元整。
第四条
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并送还按揭贷款余额取回《房产证》后的十五日内,与乙方配合到房产部分管理上述住宅全部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管理所有权过户手续,衡宇的产权及利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利用权,原入住职员或存放的物品必须在住宅所有权过户后的十五日内搬离。
第五条
鉴于甲方原来只拥有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仅取得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而《使用权出让证》又不克不及到发证构造管理“使用人”变动手续的现实环境,该车库杂物房及对应的《使用权出让证》自乙方付清上述购房款(含车库杂物房的出让金)之日起至该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停止之日止归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
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生意业务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不包罗售房应缴税费及办理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费等种种税费,此项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在划定的时间内将购置上述住宅、车库的款子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划定时间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以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将住宅《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外,必须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三)甲方未在划定时间内搬离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必须按市场衡宇出租代价的三至五倍代价向乙方支付房屋租金。
(四)房屋交易协议签署后,甲方违约不出售(出让)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如已收取乙方的购房款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另行支付给乙方三万元整违约金;如乙方已付款但停止购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子的80%退回给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具名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见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存一份。
甲方:
房屋改建合同协议书 篇2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将宁乡经济开发区怡宁新村商住楼及水平安置房的维修承包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几点:
一、维修工程内容及要求
1、乙方接到甲方或小区物业公司的维修联系单后,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1天之内组织人员或设备进行维修,维修完毕邀请甲方和物业公司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用于结算。
2、对已入住的客户维修,要求维修完毕后客户签字认定。
3、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4、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对已维修工程进行保修,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已维修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并约定已维修工程(同一位置)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由甲方工程师共同配合乙方施工,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向乙方发出指令及其签证,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现场确定施工范围核实工程量。
3、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评定质量标准。
4、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
5、负责各部门的关系协调。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提供相关的施工方案。
2、按建筑规范进行施工管理,严格按已定方案及施工操作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抓好安全生产,严防事故发生,因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乙方负责。
4每日完工后必须保证环境整洁、干净。
四、维修计价及费用支付
维修按每处单独计价,费用由甲方会同物业参考市场行情进行共同定价,每月汇总后进行结算,预留5%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一个月复查合格后支付。
五、维修费用
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务必严格履行合同的所有条款,不得违约,否则,另一方有权利追求其违约责任,并处以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赔偿。
下列情况为违约:
1、不按规定的方案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质量低劣。
2、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任务。
3、现场管理混乱,受到有关职能部门的批评处罚。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本项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款帐目后自行终止。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 包 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20_年X月_日
房屋改建合同协议书 篇3
家庭成员:
母亲:陈秀兰 (父亲:杨振华,已去世)
长子:杨志强
次子:杨志斌
三子:杨志军
协议签订日期:20__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华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一、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1、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
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华名下。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志斌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2、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归三子杨志军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
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志军,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志军所有。
3、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拿出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给长子杨志强,杨志强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三、母亲陈秀兰赡养问题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四、户口问题
长子杨志强的户口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款项给付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付20万元给长子杨志强,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次子: 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