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部分股权赠与协议(3篇)》
个人部分股权赠与协议 篇1
赠与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受赠人一: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受赠人二: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受赠人三: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受赠人四: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受赠人五: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赠与人、受赠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同意就有限公司股权期权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赠与
1、赠与人为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本协议签订时赠与人占公司股权 %,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赠与人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 %的股票期权平均赠与给受赠人一、二、三、四、五,受赠人可在指定的行权日期即公司上市之日起享有公司普通股。
3、受赠人一、二、三、四、五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4、本协议赠与标的股票期权生效之日为公司实际上市之日,受赠人于公司上市之日次日起可行使认购相应期权权利,即股权生效以公司上市为附加条件。
5、受赠人有权在赠与期权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认购全部受赠期权。
若期权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未认购全部期权,视为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则剩余股票期权失效,剩余股票权利回归甲方。
6、受赠人在兑现股权后才能成为公司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7、本协议旨在通过赠与公司股权的方式激励公司中高层管理员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实现之前,赠与人将通过公司绩效考核标准审核受赠人的工作情况,如果成绩优异,则赠与人另向优异的受赠人赠与额外数量的股票期权,具体赠与数量由绩效考核表决定。
第二条 受赠人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实现条件到来之前或者受赠人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受赠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
(2)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三条 受赠人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受赠人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转让其股权时,赠与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即本协议赠与人享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
(1)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内(含三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每1%股权,赠与人须支付认购款人民币元,且受赠人每年转让股权的比例为不得超过50%.
(2)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2、赠与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受赠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3、赠与人及其他股东接到受赠人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受赠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
第四条 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受赠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
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赠与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实现之前或者受赠人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赠与人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五条 附则
1、本协议分别自各方签章之日起对其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七份,签字方各执一份, 有限责任公司保存一份,七份具有同等效力。
赠与人:
日期:
受赠人一:
日期:
受赠人二:
日期:
受赠人四:
日期:
受赠人三:
日期:
受赠人五:
日期:
个人部分股权赠与协议 篇2
赠与人: ( 以下简称甲方)
受与人: (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公司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将自己持有的 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赠与乙方,并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在 有限公司持有股权比例为50%,甲方自愿将本人所持股权的50%(即 有限公司股权的25%)无偿赠与乙方。
二:甲方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本协议成立后3日内开始办理股东通知、股东会会议决议、变更公司章程、股权工商登记变更等事宜。
三:因履行以上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以上手续变更完毕后,应将相关文件做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赠与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在本合同生效之前 有限公司产生的债务,由赠与人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应办理公证作为本合同生效条件。
七:乙方同意接受赠与。
八:在甲方办理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乙方承担。
九: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后成立,甲方即应履行本合同第二条之规定。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诉诸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部分股权赠与协议 篇3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第一条赠与标的
1、甲方拥有上海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甲方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的股权给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第二条赠与条件
1、为取得上述赠与,乙方应为公司提供如下服务:(这只是合同样本,暂时还没有协商,但不知道是否规定一定要有服务_______
2、乙方为公司连续服务每满1年,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占公司股权总额1%的股权赠与乙方,但所赠与的股权累计最多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
3、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是连续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断。
第三条赠与程序
1、乙方连续服务每满1年,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提请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情况登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2、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第四条赠与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2)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
(3)乙方未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或擅自中断服务。
2、因上款第(1)项、第(2)项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协议受赠的全部股权,并配合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因上款第(3)项撤销赠与的,乙方无须返还依合同已取得的股权。
3、赠与撤销后,本协议终止履行。
4、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情形外,乙方已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甲方不得撤销赠与。
第五条承诺和保证
1、甲方保证对依据本协议赠与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上述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
2、乙方承认原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
3、乙方承诺,除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股权赠与的法律后果
1、股权赠与完成后,乙方即成为公司股东,按其股权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
第七条费用的负担
本转让协议实施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守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由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其余由有关政府部门留存。
甲方:
乙方: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