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房屋赠与(住宅)转移登记(汇编三篇)》
办房屋赠与(住宅)转移登记(精选3篇)
办房屋赠与(住宅)转移登记 篇1
甲方(赠与人):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__市_______区,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丘号为______________。
(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 :因甲方经济原因,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 :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 :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 :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 :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 :甲、乙双方定于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
双方定于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 :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办房屋赠与(住宅)转移登记 篇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提供短信平台短信代发业务,甲方委托乙方发送短信计_________条。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时发送。甲方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保证信息内容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不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并单独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2.甲方按短信发送数量向乙方支付费用为:每条短信支付_________元,总计支付_________元。甲方须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短信费用,必须先行支付后才执行短信发送任务。
3.甲方通过网络方式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要发送的短信内容及号码,并提前预约发送时间。
4.甲方对短信接收方是否愿意接收甲方提供的信息,并对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单独承担责任。
5.乙方代发任务完成后向甲方提供发送日志作为查验依据。
6.乙方保证按时按量高质完成甲方的信息任务。
7.乙方对甲方资料绝对保密。
8.申明: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不发送任何非法的、骚扰性、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挑衅的、庸俗的、淫秽等内容的信息。不发送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的信息。不发送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信息。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从签字之日开始生效。本协议传真件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办房屋赠与(住宅)转移登记 篇3
我要办“个人赠与二手房(住宅)过户”
一、适用情形
因赠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房屋赠与转移登记。
二、申请主体
赠与方和受赠方双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4.房屋赠与合同。
【身份证件】
赠与方:
1.若赠与方单身:
a.赠与方未婚,提供身份证、户口薄;
b.若赠与方离婚未再婚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离婚证、离婚协议(生效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
c.若赠与方丧偶未再婚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配偶死亡证明(户口薄已注明的可不提供);
d.若赠与方未成年,另需监护人提供经公证的《声明书》。
2.若赠与方已婚:
a.此房屋为婚内取得产权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结婚证;
b.此房屋为初婚前取得产权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结婚证;
c.此房屋为离婚后再婚前取得的,需提供原离婚证、离婚协议(生效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现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结婚证;
d.此房屋为丧偶后再婚前取得的,需提供户口簿、原配偶死亡证明(户口薄已注明的可不提供)、现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结婚证。
提示:
1.若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证后离婚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原产权人的,可不析产;若归另一方,应办理完离婚析产登记后,赠与方再按照实际情况准备上述材料。
2.若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证后丧偶的,应先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赠与方再按实际情况准备上述材料。
受赠方:
1.若此房属于受赠方及家庭成员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提供:
(1)若受赠方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薄)、结婚证;
(2)若受赠方未婚,提供身份证、户口薄;
(3)若受赠方离婚,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生效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4)若受赠方丧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户口薄已注明的可不提供)。
2.若此房属于受赠方及家庭两套以上住房的,提供受赠人身份证。
3.若受赠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相关文书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之间赠与的,还需提供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原件,准备其中一项即可:
(1)若赠与双方在同一户口薄(有“迁出”或“注销”等字样均可),则提供户口薄即可;
(2)若赠与双方不在同一户口薄,是本市户口的,则需要到派出所开具带有防伪标识的制式户籍证明;是外地户口的,则需到户口曾在一起时的派出所调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或开具统一制式的户籍证明,并加盖户籍民警印章及户口专用章;
(3)出生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
(4)若无法提供以上材料,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则需提供公证书原件。
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办理流程
取号→窗口受理→取证
五、收费标准
【征收税种及税率】
受赠方 税种 契税
90(含)平米以下
90-144(含)平米
144平米以上或计税价格300万元及以上
首套
1%
1.5%
1.5%
二套
1%
2%
2%
三套或三套以上
3%
3%
4%
赠与方 税种
税收优惠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及附加
购买不足两年全额征收
购买超过两年(含)全额减免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成交价
5.6%
个人所得税(两种征收方式,二选一)
购买五年以上(含)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1、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成交价-房屋原值及合理费用
(查实征收)
20%
2、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或成交价(核定征收)
1%
【产权转移登记收费标准】
收费类别
件数
登记费用(元)
产权登记费
1
80
土地出让金
1
纳税计税价1%
六、办理时限
完税后即时办结。
七、办理地点
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黄河街88号)二楼1-32号窗口
八、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