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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户股份转让协议热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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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户股份转让协议(通用3篇)

工商户股份转让协议 篇1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鉴于:________

深圳市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年_月_日成立,由甲方、_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_万元。其中甲方占_%的股权,已出资人民币_万元。经股东会会议通过,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合同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_%的股权以人民币_万元(¥_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转让标的的排他性和无瑕疵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或附带任何其他第三方义务,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深圳市_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适当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由协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七、有关费用的承担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高交所)见证后生效。转让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见证手续并在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公司、高交所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签名):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受让方(签名):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工商户股份转让协议 篇2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个体工商户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个体工商户的转让

1.转让方同意将该个体工商户的资产(评估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印章转让给受让方。

2.作为受让该个体工商户资产和名称的对价,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定金及付款安排

3.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在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_日内,受让方应将全部转让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支付到转让方的指定账户________________

三、违约责任

5.如果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定金或转让价款,则每迟延一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逾期金额的1‰的滞纳金,逾期十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6.一方违约,经另一方发函催告并明确告知所将遭受的损失的,违约方仍拒不履行的,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该经济损失。

四、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7.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8.协议双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对方的商业资料予以保密,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5年内仍然有效。

9.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户股份转让协议 篇3

甲方:___

乙方:___

原由甲方投资兴建的______加工厂,经甲方与合伙人(即乙方)一段时期的艰苦创业,由于社会和事业因素,甲方决定退出她一手创办的大理石加工厂,由合伙人(即乙方)单独经营,具体转让办法经甲,乙双方在共存共荣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1,加工厂所有的机械设备按人民币元整,由乙方用现金一次性买断,但乙方必须在原场地经营,不得转移场地及机械设备。

2,如三汊港汽车站需要大理石加工厂搬迁,则乙方必须请甲方有偿提供经营场地,如甲方无法提供经营场地,则乙方必须迁出以下协议中所规定的七乡镇。

3,乙方在经营期间,甲方不可在土塘,杭桥,三汊港,阳峰,大沙,西源,周溪等七乡镇再经营大理石加工业务。

4,如乙方在经营一段时间后,想出让加工厂设备,必须首先征询甲方意向,如甲方同意接手,则乙方必须按此协议原价无条件转给甲方,如甲方不想接手,则由乙方自由处理,但乙方出手后,无论接手方是甲方还是其他人,乙方今后均不得在土塘,杭桥,三汊港,阳峰,大沙,西源,周溪等七乡镇重操大理石加工业务,否则甲方有权干涉,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5,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每年上交人民币元创业费给甲方,此款在协议签订之日付币元,今后乙方必须在每年的公历月号和月号各付人民币元给甲方。

6,今后乙方在经营期间的场地费,水电费,工商管理费及税务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敬请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经场人: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