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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扳手租赁合同(汇编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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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扳手租赁合同(通用3篇)

电动扳手租赁合同 篇1

国际租赁协议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物件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购买租进本协议附件“设备清单”上所列的租赁物件,并出租给乙方。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乙方具有完全的使用权,但不得对所租物件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或有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第二条长租赁期本协议一俟生效,甲乙双方开始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单方解约或退租。但本协议的生效并不是租期的开始。

租赁物件的议付日为起租日,物件一经议付,租赁期即告开始,由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确认。

本协议的租赁期为_______年。

第三条租赁物件的购买/租赁

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租赁委托书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件和货价,在购货协议的技术条款附件上正式签字,并在购货协议上作确认签字。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1.甲方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乙方交货。对因政府法令、不可抗力或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的延迟交货,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抵交货地点后,乙方应自负保管责任。乙方应分别在验收和试车 后把验收证明和试车报告寄交甲方。如发生问题,甲方及时配合乙方对外索赔;如无问题,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收货证明书,确认租赁物件如数收妥,并全部符合协议的要求。

3.如交货的租赁物件在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等方面与购货协议的规定不符或有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尽可能地协助乙方向卖方索赔。但鉴于融资性租赁,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维修与保养

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保用期过后,乙方应负责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使之维持良好的状态,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2.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受到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和复原。如无法修复,乙方仍应无条件地履行按期偿还租金的义务。

第六条租赁及费用

1.租赁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运费、保险费,融资利息、手续费及银行费用等。考虑到协议签署时尚不能确切估计上述成本的实行金额,本协议所列的租金是按概算成本计算的。

租赁物件议付后,如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应以实际成本为准。具体金额届时由甲方以书面正式通知乙方及担保人。

2.甲方同意乙方每________年偿还一次本息。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为宽限期,仅支付利息。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每__________年偿还一次本息,共分________次还清。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付款通知书后,如期如数将应付租金电汇甲方指定的账户。

3.本协议的计算货币为________,利息采用该货币的固定/浮动利率。

固定:年息按_______年期固定利息_______%计算。

浮动:按每期付息之日伦敦同业拆放(libor)

期利率为基础另加________%利差计算。

4.甲方向乙方收取租赁物件总金额的________%作为一次性手续费。用人民币支付的金额部分,可按付款当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人民币。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即向乙方发出付款通知书,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书后十天内将手续费电汇给甲方指定的帐户。

5.乙方还应承担以下几种费用。

银行费用:

交货途中的保险费和运输费(cif除外);

从 目的港到乙方企业的国内运输费;

租赁物件的进口关税;

租赁物件在国内的保险费;

由于乙方的原因推迟用款的承担费。

上述各种费用,如乙方需委托甲方代办者,均应在开证前把有关款项汇入甲方账户,或收到有关费用打入成本,否则不能开证。

电动扳手租赁合同 篇2

承租人(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机械设备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提供生产厂家的资质情况

1.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2.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应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等级表。

上述资质证件等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租赁单价

四、租赁期限

1.设备租赁期限______年(不低于________月)

2.进场调试完毕并取得政府部门验收使用合格证、开始使用之日起为租赁起始日期。

3.甲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____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五、租金支付

1.机械到达工地之日,甲方必须办理到达日期的签收手续。

2.租赁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

3.机械退租时,以甲方通知退租日期的当天为租金计费结束时间,乙方拒绝或不及时组织退场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要求继续计算租金。

六、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负责施工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临电到位。

2.负责提供设备基础和附着装置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资料。

3.协助乙方对装拆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护。

4.提供乙方在装拆过程中所需的气割和焊接设备。

5.负责在装拆过程中所需的电源设施,夜间作业提供充足的照明。

6.协助乙方做好机械设备装拆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装结束后参与安装验收。

7.甲方应按乙方技术交底使用设备。非甲方指挥原因,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8.甲方负责提供在租赁期间内设备运行所需的电,否则造成的停机以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责任

1.向甲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级以上起重机械设备装、拆资质证复印件和企业装拆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有效证件复印件(复印件全部要装拆单位加盖法人章),备案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乙方负责编制规范的机械设备装拆施工方案(方案必须在装拆前七天报甲方审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乙方应进行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甲方进行安全使用说明,负责组织验收,报市检测中心检测,待检测合格后将有关证件交甲方存档或安监站备案。

3.乙方在装拆前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指派专人在装拆现场负责安全工作

4.乙方在装拆过程中,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对装拆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负责,并承担因作业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及一切损失费用。

6.乙方负责设备的操作使用、保养、润滑,保证设备24小时连续作业能力;负责正常使用过程的机械、电器故障的维修,小件维修24小时内修复,大件维修48小时内修复。

7.设备每月一天维修保养时间,乙方安排设备停机保养时,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与甲方协商确定停机时间;乙方不得随意停机,除特殊情况外(如:甲方未按时支付租赁费用)

8.负责机械设备的运输、安装、顶升和拆卸工作,并向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安全验收。对有关主管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设进行整改。

9.机械设备的进出场费用由乙方承担,操作人员的工资由支付。

10.操作员在操作机械和行车时,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操作规程,严禁酒后、无证、疲劳上岗。

1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服从甲方人员的统一指挥,凡乙方疏忽大意、不听指挥而造成污染环境事件、酿成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

12.乙方要对其机械设备和人员缴纳相应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

13.乙方收款前,乙方需按甲方要求五日内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票或普票。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它约定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者,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元。

4.本合同在完成供货工作内容、结清材料尾款后,即自行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电动扳手租赁合同 篇3

尽管调控政策下,银行贷款条件一再严苛,但贷款买房依然是购房者的主要方式。因此,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环节中,所有权人常会因为没有处理好房屋的抵押和租赁的双重法律关系而产生法律纠纷。

我国是根据抵押权设定和租赁关系建立的先后来处理房屋抵押与租赁关系的。简而言之,就是设立在先的权利可对抗设立较后的。

首先,先租赁后抵押的,先建立的租赁权可以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此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租赁权物权化的集中体现。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房屋让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该受让人仍然有效。《担保法》第四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按照“举重以明轻”法律解释原则,可以认为先建立的租赁权可以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即使抵押权人为了实现抵押权,对抵押的房屋进行强制拍卖,租赁关系仍能够对抗买受人,即为“拍卖不能击破租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所以抵押人应将已出租的事实告知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决定是否接受抵押,否则,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我们来看看先抵押后租赁的情况。在这种顺序之下,后成立的租赁关系对先设立的抵押权无对抗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可见,后成立的租赁关系对先设立的抵押权无对抗效力,抵押权人在实现权利时,能以房屋并无租赁关系存在(即无权利瑕疵)变卖、拍卖而获得清偿,租赁关系对于受让人亦无约束力。至于承租人可以依其与出租人之间的内部合同关系主张权利,即如果在订立租赁合同时

出租人没有告知承租人有关抵押的事实的,出租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已告知的,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租赁合同关系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还是存在的,而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受抵押权存在的影响。也就是,即使租赁关系成立在后,承租人对该租赁房屋仍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也有类似规定。可见,优先购买权是以存在租赁关系为条件的,即只要租赁合同关系存在,优先购买权就存在。承租人始终享有优先购买权有其法理基础,即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本质是为了实现债权,只要抵押权人从抵押物上获得相当的补偿即可。所以,不管租赁关系设立的先后,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另外,如果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短于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租赁合同不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也就不会发生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作者系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