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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租赁合同(热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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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租赁合同(精选3篇)

派出所租赁合同 篇1

甲方:(房主)

乙方:(承租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所在位于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到20xx年xx月xx日止。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租金一次性付清(人民币大写:)包括取暖费。

四、甲方提供楼内设备如下:

如果甲方提供楼内设备有丢失和损坏必须,乙房必须赔偿。

五、乙方履约事项:

1、乙方及时清付所使用的水、电、煤气等费用。

2、乙方保证不转租房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的管理制度,如乙方造成甲方房屋和邻居利益受损,甲方可以提前解约,除不返还预付的.房租和押金外,还可进一步向乙方索赔和采取其它法律措施。

七、租赁期满,甲方对协议书第四条和第五条进行验收,如无损坏,乙方也无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应退还押金,否则甲方有权酌情扣除押金,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签约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派出所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及其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制定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自有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套房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场所。

二、合同签订时,乙方应一次性付给甲方押金____________元(不计息),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缘故而中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一次性无息退还。

三、甲方将上述套房交付给乙方使用后,乙方必须在开始计租之日起按季度应付的租金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甲方交纳。水电物业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日,合同计租之日为______年______月日开始。租金每季度为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采取按每个季度为一期支付的方式向甲方预交付下一季度的租金给甲方,乙方应当在每季度租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季度租金。同时甲方每次在收到房款后应给乙方收据

五、合同期间,乙方保证爱惜好套房内的一切屋子结构及其装修饰物,不任意破坏,造成破坏的愿意修复原状并费用由乙方自付。

六、乙方承认在交付使用本套房时,本套房完好无损。租赁期满也必须完整无损交付给甲方。租赁结束时,乙方如需续租,须提前______________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时,乙方应及时退出家具、用品等,如未及时退出,则由甲方任意处理,乙方无异议。

七、租赁期间、安全问题由乙方完全自负并遵守楼纪楼规,不得影响邻里办公或在本租房内进行从事违法违纪或危害社会公德之事。

八、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出借、转租、顶让或以其他变相方法交由他人使用。

九、违约责任:

①乙方未提前_______通知甲方擅自不租的,甲方有权没收其押金全部了,甲方示提前______________通知乙方擅自不租给乙方的,甲方除退还给乙方全部押金之外,另补偿乙方______________租金。

②乙方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则与甲方商议同意方可;

③租赁期间,如一方确有特殊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通知对方,并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支付______________的租金作为违约偿金。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补充条款:办公室内附带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派出所租赁合同 篇3

一、什么是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包括哪些条款?(内容)

[1]租赁物的名称;

[2]租赁物的数量;

[3]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不定期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五、租赁物的交付和使用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3]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六、租赁物的维修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七、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改善租赁物、增设他物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九、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收益权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租金支付期限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2]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二、第三人主张权利

[1]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十三、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十四、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十五、租赁物毁损、灭失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六、在什么情况下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十七、共同居住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十八、返还租赁物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