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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定【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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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定(通用7篇)

人事管理规定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 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在充分酝酿、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工作方案;

(二)聘用单位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三)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四)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五)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实行聘任制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工作纪律;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流动期。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享受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确定。对工资中活的部分,可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调动仍按照原身份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20xx年以上(含20xx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入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七)出国人员逾期不归的。

第三十七条 在聘用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服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待聘人员无正当理由,又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立即解除: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第四十一条 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二条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四十四条 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和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收取。

第四十六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职工培训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之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第七章 待聘管理

第五十条 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能力、身体不适等原因而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为待聘人员。

第五十一条 聘用单位对待聘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其待聘期间,应在单位内部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二条 待聘人员的待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岗位待遇,不参加本单位晋职、升级。待聘人员在待聘期,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第五十三条 待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交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施人事代理,进入人才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也可委托主管部门或系统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代管,委托管理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委托管理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聘用单位可解除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四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本人自愿,经聘用单位批准,可在聘用单位内部实行提前离岗退养,其提前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我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行聘用制的改革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定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政府人事部门及时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五十九条 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厅按国家人事部的要求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聘用合同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对调解和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管理规定 篇2

一、全体教师必须服从上级和学校的管理,自觉做到依规办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级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反对邪教。

二、教师申请调动,要严格按教育局的规定,由教师书面提出申请,学校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加意见,由学校上送区教育局,由教育局作调配。

三、学校内部教师人事调整,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教师的专长和表现,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人事调配实行一次性讨论,一经讨论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经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根据区教育局规定,实行教师人事考评和末位淘汰制,每学期对教师的各方面表现进行一次业绩考评,考评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队,末位的实行待岗;考评结果作为教师评聘、评优、评先、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五、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根据教师的平时的表现和业绩考评结果,由领导班子根据县核定编制员额和岗位的需要,确定聘任教师的名单,各教师与学校签定聘任协议。

六、全体教师必须从大局出发,服从学校分工,按学校分工认真搞好本职工作,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从分工的,视情节轻重,在学年度业绩考评“思想表现”和“工作态度”中扣分。

七、根据区教育局的规定,每学年组织我校教师到基层学校支教。学校根据区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由教师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支教工作和学校工作的需要作好安排,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基层学校开展支教工作;各教必须服从学校安排,服从工作需要,积极做好支教工作。凡无特殊情况不服从支教安排的,学校不再聘请,由教育局调配到其他学校任教。

八、建立教师工作档案,健全教师业务检查评比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每学期由学校考评小组作出公平的评价。

九、各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动,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想方设法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成绩,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而努力奋斗。

人事管理规定 篇3

一、总则

随着公司发展步伐的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的日趋成熟,为了体现“人才效是效益”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员工的才能,特制订本条例

二、招聘。

1、公司招聘员工的主要原则是针对职位是否适合而定,以该职位的职位要求所需的业务常识、相关工作经验和个人品行为甄选标准。

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补人员时,以部门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员增补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安排招聘。

3、经行政人事部及用人部门考核,符合录用条件者,可办理入职手续。

三、入职手续

1、新员工入职需填写《试用申请表》。

2、缴交个红底一寸照片5张及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3、由行政人事部安排新员工与各职能部门员工见面,熟悉办公环境。

4、行政人事部为新员工办理员工卡。(此卡工本费80元,如有遗失,须交补卡费80元。)

5、新员工入职后,凭个人有效证件办理邮政储蓄帐户,并个存折号复印给人事部,用于发工资。

四、培训

1、 新员工入职培训

岗前培训(三天)。培训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理念、相关制度、工作流程、crm管理知识、产品知识培训。

实习。实习是销售人员针对crm管理系统的实操,及对销售工具使用的熟练过程,实习期二周,人事部、销售管理部对新入职业务员进行实习指导,确定实习区域,销售人员按crm管理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期间遇周六回公司总结工作。

2、 产品知识培训

各岗位、产品线员工均享有同等培训权利,公司定期组织员工参与产品知识培训,培训内容由市场技术总监完成。

人事部将根据岗位需求、工作需求不定期外派员工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此培训为不脱产培训。

五、试用期

1、行政后勤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如特殊情况提前转正或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销售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

2、试用期满,经用人部门和行政人事部考核胜任该职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转为正式员工。

3、 试用期内,员工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的任何一条,本公司有权终止聘用。

六、社保、劳动合同

1、 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公司为其购买工伤保险。15日之前入职,次月15日后保险生效;15日以后入职,第二个月的15日后保险生效。

2、 员工转正后,公司为其购买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保险生效期同前)

3、 劳动合同签暑,在转正审批下达之二日内签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含试用期),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员工与公司双方同意续签,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续签《劳动合同》。

五、解聘、离职

1、解聘

员工无论何时,若触犯公司制度、条例或犯重大错误,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直至解聘,公司不负责任何赔偿。

2、离职

a、员工申请离职原则上须提前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后,可即辞即走。否则将以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员工在完成以下手续后方可离职。

(1) 交回有关证件和物品,如《员工手册》、员工卡、钥匙等。

(2) 交还预支款或备用金。

(3) 交还个人所领用的办公用品。

b、新员工入职不足十五天,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或不满离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而提出离职申请的,不予结算工资。

人事管理规定 篇4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2、全体教师必须服从上级和学校的管理,自觉做到依规办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级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反对邪教。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校委会负责考勤工作。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时间在1—2节课以内,本人空课者,由教务处主任批准;一天副校长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长签注意见后,报教委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人事管理规定 篇5

教师人事管理是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学校特制定教师人事管理制度,以抓好学校人事管理工作,造就师资强、师风纯、教风正的教师队伍。

1、全体教师必须服从上级和学校的管理,自觉做到依规办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级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反对邪教。

2、教师申请调动,要严格按教育局的规定,由教师书面提出申请,学校领导班子研究讨论,由学校上报区教育局,由教育局作调配,开具相关手续。

3、学校内部教师人事调整,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教师的专长和表现,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人事调配实行一次性讨论,一经讨论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经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根据区教育局规定,实行教师人事考评,每学期对教师的各方面表现进行一次业绩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教师评聘、评优、评先、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5、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根据教师的平时的表现和业绩考评结果,由领导班子根据区编委核定编制员额和岗位的需要,确定聘任教师的名单,各教师与学校签订聘任协议书

6、全体教师必须从大局出发,服从学校分工,按学校分工认真搞好本职工作,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从分工的,视情节轻重,在学年度业绩考评“思想表现”和“工作态度”中扣分。

7、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健全教师业务检查评比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每学期由学校考评领导小组作出公正的评价。

8、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成绩,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而努力工作。

人事管理规定 篇6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人事管理规定 篇7

教师人事管理是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特制定教师人事管理制度,以抓好学校人事管理工作,造就师资强、师风纯、教风正的教师队伍。

一、全体教师必须服从上级和学校的管理,自觉做到依规办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级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反对邪教。

二、教师申请调动,要严格按教育局的规定,由教师书面提出申请,学校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加意见,由学校上送区教育局,由教育局作调配。

三、学校内部教师人事调整,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教师的专长和表现,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人事调配实行一次性讨论,一经讨论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经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根据区教育局规定,实行教师人事考评和末位淘汰制,每学期对教师的各方面表现进行一次业绩考评,考评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队,末位的实行待岗;考评结果作为教师评聘、评优、评先、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五、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根据教师的平时的表现和业绩考评结果,由领导班子根据县核定编制员额和岗位的需要,确定聘任教师的名单,各教师与学校签定聘任协议。

六、全体教师必须从大局出发,服从学校分工,按学校分工认真搞好本职工作,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从分工的,视情节轻重,在学年度业绩考评“思想表现”和“工作态度”中扣分。

七、根据区教育局的规定,每学年组织我校教师到基层学校支教。学校根据区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由教师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支教工作和学校工作的需要作好安排,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基层学校开展支教工作;各教必须服从学校安排,服从工作需要,积极做好支教工作。凡无特殊情况不服从支教安排的,学校不再聘请,由教育局调配到其他学校任教。

八、建立教师工作档案,健全教师业务检查评比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每学期由学校考评小组作出公平的评价。

九、各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动,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想方设法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成绩,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