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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规章制度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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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精选15篇)为大家精心整理了薪酬规章制度最新5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物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工作人员薪酬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有关薪酬核定、薪酬计算、薪酬发放,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原则:

1、成立明确的分配制度。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与特点,成立合理的分配方式与制度,以适应不同部门的需要。同时利于各级管理者有效管理工作人员,以实现关键目标。

2、成立合理的工资构成体系并与企业效益、个人业绩挂钩。工作人员收入不仅体现工作能力与所承担责任,而且更强调对绩效的倾斜。

3、成立积极的激励机制。鼓励工作人员提高自身能力,承担更大责任,从机制上激发工作人员的上进心。同时成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机制,做到多劳多得按能取酬。在准确传达公司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表彰绩效突出的优秀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采用月薪制度,即每月发放工资及相应的福利。

第四条: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与个人分别缴纳各自所应承担的税费(如个调税、社保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可参考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工作人员薪酬由月薪资、福利、奖金组成。月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司龄工资、区域津贴、特殊津贴与其他津贴组成。

第七条:薪资各部分组成及定义:

1、基本工资:根据工作人员所获得的国家承认的最高职称或学历、结合任职资格体系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基本工资金额对应表

2、公司任职资格评定的薪等国家承认的职称国家承认的学历基本工资(元)

高中(含以下)10002.司龄工资:司龄工资体现公司对长期服务工作人员的奖励,初始额为50元,每增加一个年度,增加50元,满xx年后不再增长。

司龄工资从转正后第二年开始核发。

3、区域津贴与其他津贴组成:

1)区域津贴体现公司对驻外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区域津贴为每月300元(其中北京、广州地区为每月500元);在本地招聘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区域津贴。

2)其他津贴根据经营需要另文规定。

4、岗位工资:由工作人员在企业中承担的岗位责任大小来确定,并以岗位的责任、贡献、市场价值以及企业对岗位的需求作为评测依据。

如果请病假(需有医院证明),扣岗位与绩效,如果请事假或请病假但没有医院证明,扣发岗位、基本与绩效工资,如请年假或调休假,

不扣发岗位、绩效工资。

岗位工资依照岗位划分为8薪等35薪级:详见附件一《各薪级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对应表》,其中研发类第三薪等以下(含第三薪等)人员的岗位工资基准是同薪级的130%。

5、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绩效工资根据考核周期及考核结果公布次月予以核发。

1)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与薪级相对应,详见附件一。

2)第一、第二薪等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以年度为单位,其主要考评依据为公司当年的经营目标实现情况,其绩效工资在考核结束后予以核发;

3)第三薪等以下(含第三薪等)人员的绩效考评以季度为单位,在考核结束后予以核发;

4)根据公司不同发展时期的管理需要,绩效考评周期与办法将做适当调整,具体以当时发文通知为准。

第三章新进工作人员试用期薪酬方案

第十条:应届新进工作人员试用期工资:

其他15004大专10005中专(含以下)800

第十一条:有工作经验的新进人员,其试用期薪酬根据招聘职位在任职资格体系的要求予以核定薪级,其中岗位工资根据行业情况按70%~90%核发。根据经营需要引进的特别人才,其

试用期工资由总经理核定。

第十二条:试用人员不享受司龄补贴、绩效工资等,但享受午餐补贴。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转正时间:工作人员转正时间为每月1日。

第四章薪酬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日平均薪酬=月薪酬/月平均上班天数(按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计薪期间中途任职、离职及解雇工作人员固定薪酬计算:

1、新进工作人员第一个月薪酬按工作实际天数发给,实际薪酬为:日平均薪酬×实际工作天数。

2、离职的工作人员当月薪酬按日计算,并依实际出勤日的薪酬总额支付。

3、停职前的薪酬,依下列方式计算:停职前的薪酬×实际出勤日期/月平均上班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在公司内有兼职的人员,岗位工资就高不就低,兼职不兼薪。

第十七条:由于公司的绩效考评是以工作绩效作为考评依据,而不是工作时间。因此,原则上对于加班不予发放加班费。如确系需发放加班费的,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第五章工作人员工资的调整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调薪:公司视业绩的成长情况及工作人员的绩效成绩及能力进展情况,由分管领导提名,经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调薪的内容:

1、基本工资的调整:工作人员在取得公司认定的新的职称或学历后,资历工资在当月予以调整。

2、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的调整: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能力进行薪级调整时,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标准依据薪级变动当月调整。

2)半年绩效考核及年终绩效考核后,依据评估结果对岗位进行调整,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标准依据薪级变动当月调整。

3、司龄津贴每年1月1日统一调整。

第六章薪酬发放

第二十条:薪酬的发放:为当月发放上个月的薪酬。

第二十一条:薪酬计算期间及发放时间:

1、薪酬计算期间为本月1日起至本月结束。

2、每月最后一天制作本月在册工作人员薪酬报表。

3、每月薪酬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

第二十二条:薪酬支付方法及扣除:

1、薪酬的支付,通常以现金或汇入存折的形式发放。

2、薪酬个人所得税、法定保险和公积金项目,在发放前直接从薪酬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人事行政部每月最后1日汇总整理本月在册人员名单、考勤记录提交给财务部,财务部结合本月的调薪变动申请表,填制月薪酬报表等,财务部签署后转呈总经理核定,再转财务部门核发薪酬。

物业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篇2

一、工资制度总则

1、为体现公平、效率以及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经总经理室研究批准,制定本办法。

2、酒店工资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外部均衡调查。

a)人力资源部定期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同行业、同职位工资水平相关信息,形成酒店薪资调查表,以此作为酒店制定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

b)薪资的外部均衡调查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外部均衡调查结果,结合酒店经营状况及员工绩效的考评情况,酒店工资实行动态管理。

3、本办法适用于酒店所有聘用人员;

二、工资结构

酒店采用以岗位等级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体系如下:

一)岗位工资;

二)绩效奖金;

三)津贴;

四)年终奖金。

三、岗位工资

等级职别相应岗位及工种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合计

1、总经理总经理

2、副总级副总经理

3、总监级总经理助理·总监1800元1200元3000元

4、部门经理级总办·人力·财务·营销·餐饮·工程·(房务)·(娱乐)1680元1120元2800元

5、前厅经理·客房经理·KTV经理·桑拿经理·保安经理1500元1000元2500元

四、绩效工资

1、绩效工资以个人岗位工资为基数,占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的40%。

2、个人绩效工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发绩效工资=应计绩效工资×计发系数(绩效考评分数)

其中:应计绩效工资占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的40%;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根据考核评分结果而定。

3、绩效考核按照酒店相关规定执行。

4、试用期内员工不享受绩效工资。

5、绩效工资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原则。

五、津贴

1、根据具体工作岗位工作量的差别而给员工不同程度的补偿,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同时兼顾职工收入的稳定增长,特在工资结构中设立津贴一项。

a)特殊岗位津贴:此类津贴并非普遍享受,仅仅针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人才。具体标准主要按照个人能力与对酒店贡献大小,岗位责任大小、辛苦程度及额外工作量多少而定。

b)其他补贴:

1)店龄补贴:员工在酒店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店龄补贴50元/月,以四年为最高年限。(一年内员工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旷工1次,取消年限增资资格)

2)住房补贴:非温州市区员工可享受住房补贴50元/人,(酒店如安排住宿,则住房补贴自动取消)

六、年终奖金

1、酒店实行年底双薪的年终奖励制度,即十二月份发放两个月的薪水作为鼓励。具体发放额度根据个人在酒店工作时间长短确定,不足一年者,按实际工作月数折算。

薪酬规章制度 篇3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体现付出与收获对等的原则,提升工作成就感;量化员工工作成果,客观进行优胜劣汰;明确发展途径,使业绩突出的员工有职业上升空间,留住公司所需人才,最终形成与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公司相关岗位在绩效考核执行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使绩效考核内容得以顺利推行。

第三条激励员工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减少管理依存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所有在职人员(除总经办人员外)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绩效考核从其入职试用期过后,转正当月开始执行。

第三章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五条绩效考核按考核周期划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三类。

第六条月度考核结果决定被考核人的绩效奖金,绩效奖金用于及时肯定/修正被考核人的工作内容。

第七条季度考核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为被考核人的晋升、加薪、降级、辞退等提供依据。

第八条月度考核期为每月1日至31日,月度考核分值依个人《绩效考核表》上的“当月总得分值”为准。

第九条季度考核按每个季度进行考核,取三个月考核结果的平均分。

第十条年度考核取当年12个月考核结果的平均分,计算公式为:当年12个月总分值/12。

第十一条考核时使用的相关数据,由权责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需收集的数据见《绩效考核数据收集整理表》,数据所对应的表单由权责部门负责设计),经部门经理(主管)核准后,次月3日前将纸质文档统一交企管部保存,便于使用考核数据的人员查阅,由企管部负责管理,亦便于使用考核数据的人员查阅。

第十二条月度、季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等级划分:

(一)绩效奖金计算方法:

①新进员工(非转正员工)绩效考核分数只作为转正记录凭证,不参与奖金考核。

②转正非管理人员绩效奖金=100元(公司支付)×个人绩效奖金系数

③主管、经理级别以上员工=400元(从其补贴基金提取300元,公司支付100元)×个人绩效奖金系数

④年终奖金=年度平均绩效分/100x个人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绩效考核分值区间表(绩效考核分值用“△”表示)第十三条考核有效期的规定:

(一)月度绩效考核:工作时间不满一整月的,满12(含)个工作日,按整月计算并发放该月绩效奖金;少于12个工作日的,不计算该月得分,不发放该月绩效奖金。

(二)季度考核期内,工作不满3个月的,调整到下一考核周期。工作满3个月的,在本周期内考核。其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公式为:Y=实际工作月数总分值/实际工作月数,其中,月度工作时间不满一整月的,工作满12(含)个工作日,按整月计算;少于12个工作日的,不计算该月得分。

(三)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不满6个月的,调整到下一考核周期。工作满6个月的,在本周期内考核,其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公式为:Z=实际工作月数总分值/实际工作月数,其中,月度工作时间不满一整月的,工作满12(含)个工作日,按整月计算;少于12个工作日的,不计算该月得分。

第十四条不满足晋升标准,但符合如下条件时做加薪处理:

(一)自转正或上次加薪之日起,半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以上的,季度内月度绩效考核结果无出现D级,或不符合晋升后岗位任职资格要求者,按底薪的。10%增加的岗位工资

(二)自转正或上次加薪之日起,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级(含)以上,年内月度绩效考核结果无出现D级,或不符合晋升后岗位任职资格要求者,按底薪的10%增加岗位工资。

(三)自转正或上次加薪之日起,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B级(含)以上,年内月度绩效考核结果无出现D级,按底薪的5%增加岗位工资。

(四)不满足上述标准者,不加薪。

第十五条降级标准:针对无级可降的人员,做留厂查看处理,待下个月考核至少为B级后方可取消该处分。

第十六条绩效考核审核权限与完成期限:

(一)月度考核在次月2日前完成,在次月4日前提报企管部,便于核算当月绩效奖金。

(二)核准后的《员工绩效考核表》由考核人交部门主管/经理汇总后报企管部。

(三)核准后的《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表》由考核人报企管部。

(四)做上述提报时须将绩效考核表原件交予企管部,本部门留复印件,以备被考核人查验。

(五)部门主管/经理在每月4日前填写完成本部门属下人员上个月的《绩效考核统计表》。

(六)总经理在每月5日前填写完成主管、经理级(含)以上人员上个月的《绩效考核统计表》。

(七)季度绩效考核完成和考核结果提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月15日

(八)年度考核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九)主管、经理级以上人员季度、年度考核结果由企管部按照《绩效考核统计表》完成。并

将结果反馈至被考核人和其直接上司。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结果提报与奖金发放:

(一)绩效考核结果的提报涉及被考核人的重大切身利益,主管、经理级以下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的提报由副总经理负总责,总经理核准。

(二)月度绩效奖金一般在次月20日左右发放。

第十八条晋升、加薪处理流程:

(一)依本办法规定的晋升、加薪标准,结合《绩效考核统计表》显示的分值,被考核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相关标准的,由其直接上级填写《激励晋升发展表》,依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核后,交企管部处理。

(二)公司职级划分和晋升职位参考《深圳市xxx公司职级及薪资明细表》。

(三)所有职级晋升者晋升后有一个月的试用期,期间享受新职级的福利待遇。试用期内必须接受新工作岗位所需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否则不予转正。

(四)晋升试用期超过两个月不能转正者,调整回原来职位。

(五)企管部依照《激励晋升表》上标明的时间处理加薪、晋升人员的试用期和转正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辞退处理流程

(一)依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主管、经理级(含)以下被考核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辞退标准的,由其直接上级填写《辞工单》依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核后交企管部处理,主管、经理级别人员由副总经理填写《辞工单》依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核后交企管部处理。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20xx年4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2个月。

薪酬规章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驾校的员工薪酬评定及其预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驾校与员工合理分享驾校发展带来的利益机制,促进驾校实现发展目标。

第二条:原则 驾校坚持以下原则制定薪酬制度

1、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3、员工工资增长与驾校经营发展和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原则;4、优化劳动配置的原则;5、驾校员工的薪酬水平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条:职责

一、员工薪酬管理暂时由驾校的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有:

1、拟订驾校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预算;2、核算并发放驾校员工工资;3、受理员工薪酬投诉。4、核算、填制、审核上报《员工薪酬月报表》和《转正、调动、晋升、汇总月报表》。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一条:薪酬构成

驾校员工的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 即: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奖金–扣款。

(一)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我市职工平均生活水平,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元,我驾校拟定为¥元。

2、由于各个员工业务技能差异,为了重点激励优秀员工,在职等不变的情况下,为优秀员工提供工资上升通道,我们将各个职等的岗位工资分为A.B.C等级,根据岗位评价情况和薪酬市场调查,确定各岗位最低和最高基本工资限额,并推算出各等级工资数额。

(二)岗位工资

1、岗位工资综合考虑员工的职务高低、学历技能高低、岗位责任大小、能力强弱、贡献多少、经验丰富与否,在本驾校从业时间长短等因素而确定。

2、根据岗位评价的结果参照员工工作经验、技术、业务水平及工作态度等因素确定相应岗位工资等级,将驾校所有岗位划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暂定管理、财务、行政人事、办公室、训练场等几大部门。

3、岗位工资其它规定

⑴ 驾校岗位工资标准须经驾校领导批准;

⑵ 驾校可根据经营状况变化而修改岗位工资标准;

⑶ 新进人员被聘岗位以及岗位级别调整由行政人事部提出初步意见报驾校校长批准后执行,对从事专业性较强岗位的人员,驾校可视情况而定。

⑷根据“变岗变薪”原则,员工晋级则增薪,降级则减薪。薪酬变更从岗位变动的后1个月起调整。

(三)绩效考核:

根据员工个人工作业绩做出的考核。各岗位规定其任务额,如果连续数月未完成任务额,驾校有权随时进行岗位培训。任务额定义:根据驾校各部门规定。

(四)津贴/补贴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津贴/补贴是驾校员工薪酬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出差津贴、学历津贴、酷暑严寒慰问津贴等。

补贴,为保证员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信补贴等。

1、交通补贴:根据员工居住地与工作地点情况具体核定。

2、通讯补贴:根据工作性质与岗位的特殊性,除了业务部通讯津贴按岗位不同暂定100-200元/月之外。3.试用员工不享受任何津贴或补贴。

(五)奖金

1、奖金制度适用于本驾校所有部门的全体正式员工。

2、奖金种类分为绩效奖、和校长特别奖2种。

3、试用员工原则上不享受奖金待遇,特殊情况除外。

(六)福利

1、法定福利——驾校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失业保险。因驾校尚未办理社保事宜,暂时等拟定之后再办理。

2、驾校为员工设置、带薪假、礼品福利。

3、驾校提供员工宿舍,凡是登记入住宿舍的员工每月从工资中扣缴100元作为水、电、燃气等费用。

4、驾校员工可享受一年一度的健康体检。

5、员工生日月,可享受驾校给予100元的津贴。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一条:薪酬支付方式

1、由员工统一在银行办理员工个人工资卡,在每月15日将实发薪资转入员工个人工资卡(如遇节假日顺延)。2、福利礼品由行政人事部发布通知后直接去领取。

第二条:工资核算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根据劳动法规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日工资=月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

小时工资=月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加班工资=日小时基本工资×加班小时数(半小时内的加班不计算)驾校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在公休日加班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补休的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以下标准和《考勤和休假制度》规定审批程序发给加班费。

2、考勤扣款

(1)事假扣款:按《考勤和休假制度》规定需扣款的缺勤,扣款额=日基本工资×缺勤天数。

(2)迟到/早退扣款:按驾校《考勤和休假制度》扣除相关费用

(3)脱岗扣款:按驾校《考勤和休假制度》规定的扣除相关费用

(4)旷工扣款:按驾校《考勤和休假制度》规定的扣款标准扣款。

扣款额=日基本工资×旷工天数×3。

(5)病假扣款:病假期间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员工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计算。即:日工资-(日工资×30%)=病假工资

(6)婚假:驾校员工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25;3天的带薪假,之外在3天婚假的基础上还可以增加一;扣缴方式:日基本工资×(休假天数-3天法定婚假);

(7)丧假扣款:员工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配偶、;扣缴方式:日基本工资×(休假天数-3天法定丧假);

(8)年假/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符合探亲;情况,驾校给予3天带薪探亲假;

3、其他扣款(1)宿舍费(2)伙食费(3)违纪扣除(4)其他扣除

4、工资条形式

(1)应发款项=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奖金;

(2)应扣款项=考勤扣款+其他扣款;

(3)实发金额=应发款项-应扣合计。

第三条:离职与被解雇员工薪酬支付

1、员工因自己的原因要求离职,应提前三十天向驾校递交了书面通知,按驾校《离职管

理制度》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前的未发薪酬按以下规定计提、支付。

⑴离职月工作日的基本工资按日计算,绩效工资仍按正常月度工作绩效考核计算,离职日后的缺勤按事假处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在离职日结算次月15号支付。

⑵年度绩效奖和超额利润提成奖:在年终后离职的,按驾校当年计奖办法计发;年中离职的不计发。

2、如在约定的未发薪酬支付日之前发现离职员工有直接损害驾校经济利益行为或在职期间遗留的业务问题给驾校造成经济损失,离职员工应当赔偿的,只支付在扣除赔偿金后的余额。

3、员工离职不按驾校《离职管理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的,不予发放离职月的应发未发薪酬,待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发放。

4、因员工过失,驾校按违纪辞退处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给驾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从应发未发薪酬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必须追加赔偿。

第四条:试用期工作时间不足三日的不支付工资。

第五条:薪资异动核算

驾校员工因转正、职位异动产生薪资异动,一律以驾校统一制作的《员工转正审批表》和《员工异动审批表》审批时间为准。

第六条:月工资发放审批流程

1、驾校员工月工资发放审批流程

(1)实行提成月薪制的部门按本驾校制订的《提成工资计算办法》规定编制本部门员工的基准提成工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本驾校行政办公室、财务部审核提成总额,经各部负责人签字后,送驾校校长批准签字,再转送行政办公室备案。

(2)行政办公室工资核算责任人依据《员工考勤汇总表》核算员工的考勤扣款;依据其他相关规定核算员工的其他应发款项和应扣款项,编制出《工资发放表》和《工资汇总表》,送转财务部复核报驾校校长批准后备案。

(3)由财务部按经驾校负责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数额,将工资汇入员工个人的工资帐户。

(4)各部门工资核算负责人将经驾校负责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汇总表》复印件及电子版报驾校行政人事部备案审核。如有差错改正之处,由驾校行政办公室发出文字整改通知,于下月进行调整。

第七条:员工工资发放与核算资料管理规范

1、工资核算必须使用驾校统一制定的有关报表格式。

2、工资核算的依据资料必须分月整理成册,由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3、每月员工工资应发、应扣与实发数据,应采用工资条的形式告知员工本人。

4、工资核发出现差错,员工和有关责任人应及时纠正。

第八条:薪酬支付日

驾校计薪周期为每月的一日至月终日,薪酬支付日为次月的十五日。如薪酬支付日遇公休日或节假日,则提前或顺延一天。

第九条:本暂行制度至发布日起执行。由驾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起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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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规章制度 篇5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权经营外派劳务业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有效《外派劳务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派劳务人员是指经企业组织在国(境)外为国(境)外雇主提供服务的个人,包括已派出和已经招收而尚未派出的个人。

第四条对于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可以向其收取服务费(即管理费和手续费),原工作单位可以从服务费中提取补偿费。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扣除驻在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下同)的25%。补偿费提取的比例由企业与原工作单位商定。

对于无工作单位或在派出期间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指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期间的合同,下同)工资的12.5%。

对于与企业具有劳动合同的外派劳务人员,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合同工资的25%。

第五条企业收取服务费原则上应在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前一次性收取。一次性收取有困难的,由企业与劳务人员协商解决。

根据我国国情,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派人单位为外派劳务人员保留工作岗位及仍在国内享受的某些福利待遇。

第六条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均由外派劳务人员按实际付费金额自行负担。

企业可预先收取上述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未用完部分应如数退还,超额部分由外派劳务人员补交。因不可抗力造成外派劳务人员未能派出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求退还企业已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已包括企业在国(境)内、外管理外派劳务人员的费用,企业不得在收取的服务费及第六条规定的费用之外,以任何理由另行收费。

第八条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未能履行、部分未能履行、雇主拒绝或拖延支付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所得,如非因外派劳务人员责任造成,企业应负责交涉。交涉不成,企业除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外,还应按执行合同时间比例赔偿劳务人员负担的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费用。

由外派劳务人员违反劳务合同引起的上述后果,外派劳务人员则无权要求减收或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及其自行负担的费用。

第九条外派劳务人员按约定缴纳服务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费等归外派劳务人员所有。雇主通过企业支付的,企业应及时支付给外派劳务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十条为保证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劳务合同,企业可以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不超过劳务合同工资总额20%的履约保证金。

外派劳务人员履行了劳务合同并按期回国的,企业应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外派劳务人员未能履行劳务合同或滞留不归的,外派劳务人员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

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不得早于外派劳务人中取得出国签证的时间。

第十一条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应就上述事项及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向外派劳务人员出示同国(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外经贸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外派劳务经营许可证,乃至终止、取消经营权等处罚。企业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如数退还外派劳务人员,无法退还的应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