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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联章程(精选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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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联章程(精选3篇)

县文联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xx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xx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律师协会职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七)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八)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九)制定并实施对会员的奖惩办法;

(十)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十一)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和向xx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五)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六)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七)设立本市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并领导和支持其工作;

(十八)负责对个人会员考核管理,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团体会员进行考核管理;

(十九)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xx市司法局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通过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律师协会的预备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律师协会的特邀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七)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并办理年度考核手续;

(二)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交纳会费;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五)参加法律援助活动;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权利,并享有对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考核的权利。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 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 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

(五) 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 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 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

(八) 承担第八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预备会员、特邀会员的权利义务,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六)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八)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九)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十)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每年四月底之前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但是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的办法由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律师协会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四年换届一次。

第十六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团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形式。律师代表团根据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规则开展活动。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三)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讨论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决定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五)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制订会费使用规则;

(六)选举会长和副会长,推举名誉会长,推举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七)决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确定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的资格、推选办法、权利和义务;

(八)决定设置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九)决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

(十)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办法或处分办法;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未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罢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为一届,不连选连任。

第六章 会长与会长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 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是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二) 决定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三) 批准设置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

(四) 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 决定设置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并决定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每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 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名单应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 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 向理事会建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 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五) 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

会长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律师利益的,监事会应当向有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

相关机构应当在收悉监督意见后10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如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后10日内未收到相关机构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监事会应对该事项做出监事会决议,并报告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应当通报律师代表团。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

监事长名单应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八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八条 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 拟订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四) 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员;

(六) 列席理事会;

(七) 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在本市各区(县)的工作机构,隶属于xx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名称为“xx市律师协会某区(县)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不超过四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十三条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律师协会理事会备案;

(二)协助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依法维护所在区(县)律师执业权利;

(三)协助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好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根据需要组织所在区(县)律师培训;

(五)宣传所在区(县)律师工作;

(六)组织所在区(县)律师进行文体福利活动;

(七)开展与所在区(县)律师行业有关的其他活动;

(八)完成律师协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自律管理的需要,有权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第四十五条 律师协会设立若干业务研究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各业务研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会长会议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研究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一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可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律师协会设立专门机构受理对会员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违纪、违规事项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管理规章规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五)违反行业规范,需要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律师协会作出上述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对于会员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或者在执业过程中有明显低于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的行为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学习。会员拒不接受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处分,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五十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xx市司法局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其当事人间的纠纷。

第十二章 经费

第五十三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律师协会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理事会拟订,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公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十六条 会费应当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三)会员奖惩工作;

(四)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业务培训;

(七)提供会员福利及其他保障;

(八)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九)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改后,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 律师协会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规定的事项不一致时;

(三) 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报xx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xx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过,自xx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起实施。

县文联章程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xx县文联),是中国共产党xx县委员会领导的由xx县各文艺家协会及全县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共xx县委和县人民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定西市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xx县文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团结动员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为繁荣和发展xx县文学艺术事业,建设和谐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xx县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xx县各文艺家协会为县文联团体会员。同时,其他文学艺术工作者,以及各民政部门登记的文学艺术类民间组织,亦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四条会员应遵守县文联章程,执行县文联决议,积极缴纳会费,负责完成县文联交付的工作。会员有参加县文联活动并对县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章任务

第五条xx县文联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并在业务上进行指导,与广大文艺工作者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他们的要求,并视需要对团体会员的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管理。各团体会员要向xx县文联经常报告工作,及时交流和提供信息。

第六条xx县文联通过本身的活动并积极推动各团体会员加强文艺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增进中共党员和非中共党员之间,专业与非专业之间,老、中、青文艺工作者之间的友谊和团结,加强各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与人们群众的密切关系。

第七条xx县文联组织、协调、支持和帮助各会员学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及各类文艺业务知识,开展各种创作,理论研究以及优秀作品推介和作品评论等活动,组织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加强艺术实践,促进交流,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不断壮大全县文艺队伍。对全县各种优秀的文学艺术成果予以奖励。积极开展与各市县以及省外的文学艺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xx县文联积极协同政府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人们团体的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县的文学艺术事业。

第九条xx县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文艺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权益。当团体会员与文艺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xx县文联视需要和可能,举办文化产业,开展经营活动,努力为文学艺术工作者营造创作、研究和艺术实践的良好环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xx县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文联委员会。

第十二条 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县文联特邀提名产生。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和和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文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同时选举产生各协会主席、副主席。

全县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修改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章程;(三)选举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四)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县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县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协会主席、副主席;(三)听取和审查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应由全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全县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

县文联委员会视必要可设名誉职务若干人,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第十三条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县代表大会由全县文联委员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因工作需要须增补的,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或不能在任文联委员会委员、各协会负责人,由文联主席团提名,按程序增补和递补。

第五章经费

第十四条xx县文联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三)社会和个人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县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县文联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使学校健康、高速、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市永天实验小学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为六年,隶属xx市xx区教育局。

第三条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人的自身发展要求和国家、社会发展需求提供基础教育培养学生,学校应遵守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

第四条 学校按照“人本教育、文化品质、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以“更特,更优,更强”为办学目标,不断增强学校的综合办学实力,全面提高师生的综合素质、学习创新和实践能力,努力创办具有明显办学特色,具有丰富文化内涵,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的精品型实验小学。

学校的校训是:规范加特色,务实有创新

学校的教风学风是:永远天天向上

第五条 学校致力于营造生动活泼、主动发展的教育教学氛围,为培养人格健全,身心健康,会做人,会生活,会学习,有一定综合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合格公民奠定坚实基础。

第六条 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应形成师生共同学习的学校特征,并使师生在学校学习中共同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名称和地址

第七条 学校名称(全称):xx市永天实验小学

学校的主管部门:xx市xx区教育局

学校的主办单位:xx市xx区教育局

第八条 学校地址:xx市永康苑23号

第四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甴xx市xx区教育局任命。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责任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按编制设置行政、教务、总务、少先队、工会等组织机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及校长依靠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上级组织考察任命。中层行政干部实行竞聘制度,可个人自荐、群众举荐或组织推荐,经组织考察讨论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校长有以下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副校长,有权决定对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聘任和对教职工的聘用,有权安排和调整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

(三)财经权:在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有权决定学校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四)招生权:严格按九年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招收足龄儿童,确保新生入学率;

(五)指挥权:积极实施并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六)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依据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校长应履行的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领导组织教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全面安排的原则,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十一)组织对教职工的考核、评聘、奖励、晋升;

(十二)民主管理学校,做到校务公开。学校的重大事情决策前,主动征求党支部的意见,听取教代会的意见,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协助校长工作,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正常教学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奖励或处罚;

(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队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教导处协助校长室组织教师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导教研组工作,组织学生考试,负责安排学校课务、调课、协同总务处做好教学用书的征订、发放和教师考勤工作,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 科研处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管理工作,做好学校教学科研课题申报、论证、审批及其成果的鉴定、评价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负责校园校舍、物资财务、生活福利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根据上级精神制定并实施团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有意义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少先队根据少先队的任务和学校党支部、团支部的精神指示,制定和实施少先队工作计划,安排少先队活动,指导中队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德育处根据德育教育要求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安排每月德育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师生思想素质状况,积累收集德育工作资料,分类存档。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日制义务教育小学课程标准》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二十八条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的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德育处专管,教职工参与,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条 各年级设置年级组长,带动本年级组班科任教师贯彻、落实学校下达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每个教学班配备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的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好评语,填写素质教育报告书和学籍册。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教育要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各种课程标准和省教厅颁布的课程计划的要求安排教学、测评教学质量。学校、班级和各科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四条 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常规性研究活动;开展科研课题实验活动。要从落实素质教育,创新教育,提高全体学生全面素质着眼,改革课堂教学结构,改革课堂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不断总结、推广教改、科研实验成功经验。

第三十五条 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渗透思想教育、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三十六条 对后进生要加强辅导,帮助他们树立坚强的学习意志,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习惯,逐步提高他们的全面素质。

第三十七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布置作业和预习内容分量要适当,作业预习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第三十八条 教师不得利用晚上或双休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也不得进行有偿补课,一旦发现情节严重,社会反映不好的,要取消评先进、晋升和评职称的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法规。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师生食堂要预防食物中毒。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在学生日常生活中开展养成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爱美的行为习惯。

第四十条 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农林业生产劳动,养成劳动习惯。

第四十一条 搞好学科课外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课,组织学生开展有益活动,活跃身心健康,开发学生智力,培养特长人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均应采取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三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职员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十四条 教师在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条 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搞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办学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教育。

第五十五条 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六条 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仪器和设备。

第五十七条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第五十八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并见之于行动。

第五十九条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人。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行为文明。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十条 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辨别是非、美丑、善恶,敢于主持正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品行优秀、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和批评。

第八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争取家长和社会力量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支持、鼓励、主动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的检查与评估。

第九章 校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属政府的全额拨款单位。学校应勤俭办学,杜绝浪费。

第六十七条 在办学期间,政府对学校的全部投资和校产归学校所有,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

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多方筹措办学资金,吸引各方投资和赞助,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所筹措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九条 依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一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七十二条 食堂进、出货物做到有验收制度。保证每日的饭菜质量,保证饭食卫生,严防中毒。并做好每日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七十三条 食堂人员必须持有卫生、健康上岗证。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呈报xx区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法律效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按法定程序修正。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室,修改权属教代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