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完整制度【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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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 则 篇1章 财务管理 篇2章 扶持政策 篇3章 法律责任 篇4章 附 则 篇5章 组织机构 篇6精选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篇7章 设立和登记 篇8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篇9精选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篇10章 总 则 篇1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章 财务管理 篇2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章 扶持政策 篇3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章 法律责任 篇4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章 附 则 篇5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章 组织机构 篇6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精选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篇7
甲方(用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为了提高矿山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挥农民在矿山生产建设中的作用,保护农民轮换工的劳动权益。根据《 "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规定,甲方从乙方(或招用 _______为本企业农民轮换工)招用_______名农民轮换工。双方本着正确处理三者关系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劳动合同。
一、招用人数:______名。
二、招用农民轮换工的基本条件:政治表现好、年满____周岁的男性农民(个别工种可放宽到35周岁),身份检查合格,能坚持矿山体力劳动,家庭有富余劳动力,合同期间能坚持正常生产。
三、合同期五年,自____年____月____年___月___日。
劳动合同期满,必须终止,不得延长,农民轮换工返回农村。
四、农民轮换工的熟练期:农民初换工进矿后,根据工种,规定 ___个月的熟练期,农民轮换工在熟练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适应生产要求时,经公司同意,可以提前离矿,在熟练期内,企业发现农民轮换工不符招用条件退回的,乙方应作好安置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及时补充缺员。
五、生产任务与工作安排
家民轮换工一律安排在井下采掘第一线和井上需要进行轮换的生产岗位,不得借调从事其他工作或转为固定职工。被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必须服从企业分配的工种和岗位。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六、农民轮换工的工资待遇
(1)农民轮换工工资待遇在熟练期内,与同工种固定工相同,熟练期满后,应高于固定工的工资的_____ %.
(2)奖金、下井津贴、夜班津贴、保健津贴、班中餐、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应与固定工人相同。
(3)进矿满一年,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每年15天(包括路程在内),工资照发、路费报销。录用后来矿和按合同规定正常离矿的路费,均由企业按规定支付。
(4)农民转换工年工勤超过250个工日的,每年一次,由企业加发一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于合同期满时发给。
七、农民轮换工的劳动保险待遇
(1)农民轮换工患病或非因工钠伤,停工医疗期以3个月为限,医疗费和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费待遇与固定工相同,病愈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费待遇与固定工相同,病愈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停工医疗期到期尚未痊愈的,企业可以辞退,并酌情发给1-2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因工负伤,由企业免费医疗,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生活费,也可以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结算,由乙方负责处理。
(3)因工致残,不能从梧原工作的,由乙方负责送回所在生产队安置,由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4)患矽肺病的医疗和生活待遇,按固定工办法处理。
八、农民轮换工的管理
(1) "农民轮换工在矿山工作期间,由企业负责管理。企业应对轮换工进行思想教育、技术培训,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生产。
(2)农民轮换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同工种固定工标准发给。
(3)企业应妥善解决农民轮换工的食、宿及其他生活问题。
(4)企业要按月向乙方交纳相当于在矿农民轮换工当月标准工资总额______的管理费,作为管理农民轮换工的费用。 "
(5)农民轮换工在矿工作期间的口粮,按国家规定办理。
(6)农民轮换工要向所在社队交纳本人标准工资_____的公益金。农民轮换工仍享有社员待遇,责任田应予保留。
(7)农民轮换工在矿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按国务院关于_________________ 的规定予以辞退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除名或开除。被开除、辞退、除名的农民轮换工,由乙方负责退回所在生产队,并按企业要求及时补员。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甲方或乙方要求提前 "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前 _______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
十、争议的处理及违约责任
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违约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经公证后生效,并报甲方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章 设立和登记 篇8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篇9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精选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篇10
我家住在一个曾经很落后但现在却被评为小康村的地方,在那里我的父母带着我们姐妹三个过着平凡而幸福的生活。我的父母都是忠厚老实的农民群众,虽然他们不是党员,但是却都深爱着我们的党和国家,记得小时候他们常说的话就是:身为农民,只要能安分的过好日子,不为国家添麻烦就是为国家做贡献了。我们姐妹三个就在这样一个普通而又温暖的环境下,健康的成长。随着年龄的增长,仍是在这片普通的土地,是我对中国共产党有了由浅至深的认识,并逐步形成了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立下了为共产主义伟大事业奋斗终身的志愿。
xx年九月未满x岁的我进入了小学,在学校老师教育我,鲜艳的红领巾是先辈的鲜血染红的,是少年先锋队的标志,只有象解放军战士那样不怕苦,最勇敢的人才能戴上它。我牢记老师的话,学习上,努力刻苦,争当先进;劳动中,不怕脏,不怕累。最后在小学二年级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少年先锋队,记得第一次带上红领巾的那晚,我还兴奋到睡不着觉。也就是那天我抚摸着胸前的红领巾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更加努力。
从那以后,带着那样的决心,我升入了初中,更加努力的学习,在班上的成绩一直名列前茅。随着知识的积累和年龄的增长,我在思想上逐渐懂得了,青年人要成长进步必须靠近团组织,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养,并刻苦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优秀。通过组织的帮助和自己的努力,于xx年x月x日我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共青团是中国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得力助手和后备军。当我在团旗下举起右手庄严地宣誓时,心潮澎湃!我暗下决心:一定要好好学习,全面发展,在各方面都要起模范带头作用,把自己培养成为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x月,我进入了县里的高中念书,那是我第一次离家,因为习惯了被人照顾,刚开始的时候我很不习惯,什么也做不好,就在要对自己失去信心的时候,班主任老师找到了我,和我谈了很久,她告诉我说:“你现在是一名共青团员,你应该具备共青团员应有的坚强与自立。而且相信你的目标不会只想到这一步吧!但是要想走的更远,你现在的条件还不够!”从此,我谨记了老师的话语,我学会了坚强,学会了自立。更重要的是,我明白了老师说的更进一步的含义,加入中国共产党----就成了我在那个时期的一个新目标!我更加努力的学习,积极响应各项活动,在高二那一年,我被评为了县级三好学生。更加激励了我学习的热情,就那样,在那枯燥的高中学习生活中,我成功的找到了自己的目标,使我的高中生活在紧张之下,也多了一种快慰,对成功的享受。
xx年x月我步入了xx大学系x班,,翻开了我人生征程崭新的一页,我对着新的目标开始了新的奋斗和跋涉。怀着激动的心情,我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表明自己的理想和愿望,我愿意加入中国共产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并于x年x月至x月参加了学院委员会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学习班”学习。通过学习,我对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指导思想、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条件等党的基本知识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提高了对党的认识,懂得了怎样争取做一名共产党员。同时,我有了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接触到身边的党员,政治视野也得到了扩充。更认识到了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入党之前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和全面地认识我们的党,并且端正自己的入党动机。在这期间,我深受身边的党员朋友和家人的教育,他们给了我很大的启示。而他们对于我的转变也并没有感到惊讶,反而给予了赞扬,他们说那是我在为自己诠释对党的认识,是我确立正确的入党动机的“必修课”。先进党员要不断补充对入党的思考,也包括对入党动机的更完整的再定义。在那以后我就决心,通过自己的学习和思考让自己的真正的入党动机在心里成形。我觉得我必须把思想的转变和行动相宜地结合起来,让自己把每一点思考和每一次实践对应起来,学要学得有进步,做要做得有体会,实实在在地像要求一名党员那样来要求自己。
长期以来,我都始终以党员要求不断追求进步。在集体活动中,我都积极参与,和大家积极配合完成集体任务。生活中,团结同学,尽量发挥自己的作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帮助和关心同学。在学习上,我努力学习,虽然成绩并不是很优秀,但我仍没有放弃,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成绩。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我在申请期间,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所有这些行动对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起着重要的作用。我明白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必须持之以恒,从申请入党的那天起,就应该以正确的态度和真诚的努力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
我渴望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我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缺点和不足,与共产党员标准相比,自己还有很大差距。如有时处理问题不够冷静,影响了同学之间的团结。但我有决心改正,希望党组织对我进行帮助和教育,让我取得更大的进步,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