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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校园安全责任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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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校园安全责任制度(精选3篇)

中学校园安全责任制度 篇1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安全,落实事故责任,特制定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一、教师须准时上课和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并承担管理职责期间的教学安全。有事或公差须事先按正常程序请假,否则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何老师不能擅自调课。如因擅自调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空堂或教师迟到等),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调课教师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如因部门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由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四、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如教学实验、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体育课等)时,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五、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组织活动的教师应阻止其参加相关活动,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六、任何教师不得心罚、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按《龙城中学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追究相关教师的事故责任。

中学校园安全责任制度 篇2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卫生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八、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九、水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水电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

十、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食堂小卖部不执行食品卫生法,购进、出售腐烂变质或“三无”食品造成事故的。

十二、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

十三、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十四、食堂在采购、加工、操作、环境卫生等各个环节中有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如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将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中学校园安全责任制度 篇3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是指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人员身体损伤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学校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应当加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条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学校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避免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并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教务、后勤、学生管理、体育教学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落实要求。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制度,记录采购负责人、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使用年限、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及维护情况。

学校体育器材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安装要求,由供应商负责完成安装,安装完成后学校应当进行签收,签收结果记录在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中。

由教育行政部门采购交由学校使用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将采购安全台帐同期交付。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学籍档案管理。学生新入学,应当要求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学校负有保密义务。

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第十条学校应当主动公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等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常规要求

第十一条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现场值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应当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

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结束后应当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得处于学生可自由使用的状态;不便于屏蔽保存的,应当有安全提示。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对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安全需要或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按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要求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第十九条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提出仲裁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__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