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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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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行政机关职位的具体要求,向国家公务人员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提高公务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制度。是人事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如下是编辑小鱼儿给大伙儿找到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精选8篇),欢迎借鉴。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篇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本届人大任期内的立法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深化法治江苏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精选8篇)

本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精选8篇)

(二)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做到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立法工作,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善于把党的主张、省委意图转化为法规制度。严格执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年度立法计划报省委审定;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法规,以及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规,在提请审议前报告省委。

(三)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通过立法促进补齐教育、医疗、环境、安全和社会保障等民生短板,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立法,不断扩大公众有序参与,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推进立法协商等途径,努力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充分听取、认真吸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重要立法项目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四)统筹把握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重点的立法任务。注重将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实现“六个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落实到具体立法项目,努力使制定的法规制度突出高质量发展主题、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围绕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重点领域,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着力推进先行性、自主性立法,继续完善与国家立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形成支撑创新性、探索性、引领性发展的制度体�

(五)切实强化立良法保善治的目标追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适当控制立法数量,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严格遵循宪法法律,在权限范围内立法,坚守不抵触底线,切实维护法律体系和谐统一。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努力体现时代要求、符合省情实际、彰显江苏特色。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立法规律,推进精细化立法,努力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切实增强立法的有效性。

二、重点任务

本届人大任期内每年将制定、修改法规12件左右,同时做好法规清理工作,致力于形成与国家立法相配套、与江苏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法规制度体系,确保地方立法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努力开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根据需要和可能,立法规划安排正式项目57件,力争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审议;安排调研项目45件,作为本届及下届人大立法的储备项目。此外,根据全省13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本届任期内,省人大常委会还将审查批准各市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180余件。

立法规划的具体项目安排如下:

——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安排正式项目8件、调研项目5件。制定长江岸线保护条例,贯彻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制定军民融合工作条例,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制定知识产权促进条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条例、质量促进条例,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发展质量。制定海洋经济促进条例,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促进沿海经济带发展。制定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修改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深化两岸经济合作,促进台胞、华侨在我省投资兴业。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激励创新创业。制定粮食流通安全条例,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

——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安排正式项目5件、调研项目5件。制定地方金融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促进要素市场健康发展。修改广告条例、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招标投标条例、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不动产登记条例,保护产权,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修改审计条例、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进一步强化经济监督。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方面,安排正式项目8件、调研项目2件。制定农村公路条例、农田水利条例、乡村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民宿业促进条例,修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种子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渔业管理条例、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在乡村规划建设、乡村基础设施、农业生产条件、农村经营体制、农业经营主体、乡村环境整治、农村产业发展、村民自治等方面,形成比较完备的制度体�

——在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方面,安排正式项目4件、调研项目7件。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需要,制定洪泽湖保护条例,修改土地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条例、关于确定《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决定,修改环境保护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构建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人居环境。

——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方面,安排正式项目6件、调研项目3件。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地方志工作条例、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网络自媒体管理条例,修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繁荣地方文化,传承历史文化,净化文化市场,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促进文化强省建设。制定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条例,修改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美德,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

——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安排正式项目8件、调研项目8件。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修改学前教育条例,推动各类教育健康发展。制定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修改发展中医条例、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职业病防治条例,发展医药卫生事业,保护公众健康。制定食品安全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修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制定就业促进条例,修改工资支付条例,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制定社会救助条例,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条例,修改法律援助条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在创新社会治理方面,安排正式项目5件、调研项目9件。制定社会信用条例、社区治理条例,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条例、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学校安全条例、关于加强地震预警管理的决定,修改消防条例,加强各类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条例、反家庭暴力条例,修改宗教事务条例、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保护特殊群体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安排正式项目4件、调研项目4件。制定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治理公路超限运输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信条例,修改电力保护条例、燃气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更好地发挥水路、公路、铁路、电力、通信、燃气等基础设施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在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安排正式项目9件、调研项目2件。修改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促进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制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落实人大工作新要求,完善人大工作制度,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制定街道办事处条例、行政程序条例,修改信访条例,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程序,改进信访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此外,根据我省机构改革进展情况,适时作出《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保机构改革后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立法规划编制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需要废止的法规,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音像市场管理条例等,对需要修改个别条款的法规,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等,适时集中废止或打包修改。

三、主要措施

为全面实施本届人大立法规划,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着力构建更加顺畅的协调运作工作体系和更加科学的质量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实施立法规划的组织部署、统筹协调;健全立法规划项目调整机制,科学制订年度立法计划,合理安排立法时序,增强立法计划的预期性和可执行性;发挥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规的作用,改进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与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保证规划计划有效实施。

(二)重抓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重要立法事项委托第三方评估、表决前评估、立法后评估等制度,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供制度保障。完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与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相互征求意见和重要问题会商制度。建立法规及时清理工作机制,由常委会法工委及时启动清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建议,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建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推动法规全面正确实施。

(三)完善支持体系。继续组建立法咨询专家组、省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实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法制专业组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在保证立法接地气、听民声、解民忧等方面的作用。与省内大学法学院、智库合作建立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四)强化必要保障。围绕增强立法功能推进省人大常委会机构改革,加强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组织建设,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配齐配强法工委队伍,增强地方立法研究力量。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多渠道地开展立法培训。通过向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方式聘任立法事务助理,缓解立法工作人员不足的矛盾。加大立法工作投入,将委托第三方起草、论证、评估,专家咨询,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以及聘任立法事务助理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加强对下指导。完善设区市法规审查工作机制,改进与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协调,在立法选项、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为设区市提高立法质量提供指导和帮助。改进指导方式,加强对共性问题、面上工作的指导。继续通过加强培训、跟班学习、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设区市立法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探索实施设区市立法精品示范工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立法成果和工作经验,推动设区市立法多出精品、提高水平。

(六)推进备案审查。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继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做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进一步加大督促纠错力度,维护宪法尊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保证中央令行禁止。加强与党委、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方法,加快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实现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附件:xx省人大常委会2018-20xx年立法规划项目

附件

xx省人大常委会2018-20xx年立法规划项目

(共102件,正式项目57件,调研项目45件)

一、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安排正式项目8件、调研项目5件

正式项目:

1.xx省长江岸线保护条例

2.xx省军民融合工作条例

3.xx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

4.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

5.xx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改)

6.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

7.xx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20xx年正式项目)

8.xx省粮食流通安全条例

调研项目:

1.xx省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条例

2.xx省质量促进条例

3.xx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修改)

4.xx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修改)

5.xx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修改)

二、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安排正式项目5件、调研项目5件

正式项目:

1.xx省不动产登记条例(20xx年正式项目)

2.xx省广告条例(修改)(20xx年正式项目)

3.xx省地方金融条例

4.xx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改)

5.xx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修改)

调研项目:

1.xx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修改)

3.xx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

4.xx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改)

5.xx省审计条例(修改)

三、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方面,安排正式项目8件、调研项目2件

正式项目:

1.xx省农村公路条例

2.xx省农田水利条例

3.xx省种子条例(修改)

4.xx省渔业管理条例(修改)

5.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修改)

6.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改)

7.xx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改)

8.xx省乡村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

调研项目:

1.xx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修改)

2.xx省民宿业促进条例

四、在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方面,安排正式项目4件、调研项目7件

正式项目:

1.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2.xx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3.xx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4.xx省环境监测条例

调研项目:

1.xx省洪泽湖保护条例

2.xx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

3.xx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改)

4.xx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改)

5.xx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6.xx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7.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决定

五、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方面,安排正式项目6件、调研项目3件

正式项目:

1.xx省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条例

2.xx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改)(20xx年正式项目)

3.xx省志愿服务条例(修改)

4.xx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5.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

6.xx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xx年正式项目)

调研项目:

1.xx省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2.xx省网络自媒体管理条例

3.xx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修改)

六、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安排正式项目8件、调研项目8件

正式项目:

1.xx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xx年正式项目)

2.xx省学前教育条例(修改)

3.xx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0xx年正式项目)

4.xx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改)

5.xx省发展中医条例(修改)

6.xx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改)

7.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修改)

8.xx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

调研项目:

1.xx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2.xx省食品安全条例

3.xx省急救医疗服务条例

4.xx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5.xx省社会救助条例

6.xx省就业促进条例

7.xx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改)

8.xx省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条例

七、在创新社会治理方面,安排正式项目5件、调研项目9件

正式项目:

1.xx省社会信用条例

2.xx省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条例

3.xx省宗教事务条例(修改)

4.xx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改)

5.xx省社区治理条例

调研项目:

1.xx省学校安全条例

2.xx省消防条例(修改)

3.xx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4.xx省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

5.xx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6.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预警管理的决定

7.xx省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条例

8.xx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9.xx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

八、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安排正式项目4件、调研项目4件

正式项目:

1.xx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20xx年正式项目)

2.xx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3.xx省电力保护条例(修改)

4.xx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改)

调研项目:

1.xx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2.xx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条例

3.xx省电信条例

4.xx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修改)

九、在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安排正式项目9件、调研项目2件

正式项目:

1.xx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改)(20xx年正式项目,已通过)

2.xx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改)

3.xx省行政程序条例

4.xx省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xx年正式项目)

5.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改)(20xx年正式项目)

6.xx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修改)(20xx年正式项目)

7.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改)

8.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修改)

9.xx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修改)

调研项目: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篇2

立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设计的过程。《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设定了与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若干项基本制度。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一项涉及全社会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加强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结合的制度。如《条例》第一条明确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则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四章则专门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全国的安全生产地方性立法中首次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并对这两类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明确,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互结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既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最基本、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实现和确保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天然、第一位的基本责任。在“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中,“单位全面负责”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定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如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日常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的赔偿等方面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则专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与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各项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六章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遵守《条例》各项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力供求关系格局中,从业人员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存在于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各方面、各要素中的风险、危险因素常常直接影响着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从业人员的行为、习惯又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的状况。在我国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中,责任事故超过90%,其中绝大部分是由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引起的,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常常既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但也是各类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因此,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当赋予从业人员相应的权利,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同时,也有必要对从业人员设定相应的义务。《条例》第三章专门对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做出规定,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还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做出具体规定。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篇3

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1.1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1.2坚持责权相统一的原则。

1.3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2、安全工作例会议事范围

2.1研究、拟定分部安全管理制度。

2.2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指令。

2.3听取各部门和各作业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方法,并落实到有关施工班组和人头。

2.4对分部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事故责任和严重违章人的处分,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5检查总结前次安全工作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好的要追查原因和责任。

3、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

3.1安全工作例会由项目经理召集和主持,项目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由项目专职安全员召集和主持。

3.2安全工作例会的出席人员:分部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及施工班组负责人。

3.3安全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项目经理可临时召集安全工作会议。

4、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

4.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议题,由项目经理确定,各作业队负责人可提前向项目经理或安全员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4.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专职安全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4.3安全工作例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在安全工作例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项目经理裁定。

4.4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作业队负责人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情况。

5、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5.1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安全质量部负责,并整理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

5.2、安全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安全质量部按照分工范围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篇4

政法委副书记在全县企业事业单位内保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今年月日)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职责和任务。《条例》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要求,确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有关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要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因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防范措施及有关要求而导致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定、完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篇5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04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2004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04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拟于2004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篇6

2006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及说明印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先后赴宁波市、温岭市、台州市、长兴县、余姚市、杭州市萧山区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并赴贵州省考察学习外省立法经验;还在杭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的意见。此外,还参加了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7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委员审议意见、财经委员会审议意见、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并与财经委员会作了沟通。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适用对象。草案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按照通常的理解,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但是,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安全生产法释义的解释,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经济组织。为避免条例执行时引起争议,建议对条例的适用对象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建议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草案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中央和“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最新提法,建议条例予以体现。为此,建议在该条中增加“综合治理”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三、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草案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了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条例应当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

四、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财经委员会提出,根据省的“三定方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直接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法定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除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由其实施监督管理。为此,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

五、关于行业协会。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应当充分利用各行业协会在人才、知识、服务、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省经贸委和工业普查办公室统计,我省现有企业,总数超过了五十三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产值五百万)的企业数量在四万一千家左右;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企业数量在四万二千家左右。另据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统计,近几年来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数和死亡人数占到工矿企业总数的80%以上。综合以上因素,以从业人员是否超过五十人为基础标准来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比较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为此,建议修改为:“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八、关于“三同时”制度。草案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度危险行业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实践中主要是执行的问题;而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由于缺少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难以界定安全设施的范围和具体的安全技术要求,执行情况一直不好。建议条例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实施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要求,具体办法可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安全标准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报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安全设施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九、关于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我省自2000年起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对于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建议条例对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作出原则规定。专家论证会上多数专家论证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属于应当由国家统一规定的资格、资质制度,地方立法不能涉及。建议现有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纳入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考虑到我省五十人以下的企业多达四十多万家,不可能每家企业都配备自己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我省现有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只有八百多名,远远不能满足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因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三款)

十、关于烟花爆竹管理。草案第三十九条对烟花爆竹的管理作了规定。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已经制定实施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为此,建议删除该条规定。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对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草案过多地引用了安全生产法的条款,可以简化。还有委员提出,条例应当注重规范和限制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删除了有关重复安全生产法处罚规定的内容,细化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并对草案创设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与补充。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条款、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篇7

据介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自5月1日起我国将以立法的形式实施强制三者险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按规定投保强制三者责险,机动车在登记及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需提供强制三者险保单,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强制三者险制度的建立对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是完善我国立法体系的内在要求。建立强制三者险制度是我国保险业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篇章,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为有效保护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通过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有助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因肇事方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肇事逃逸等,使受害人无法得到经济补偿。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尊重人权的精神。

第三,有利于保障交通安全。通过保险费率与机动车及驾驶员安全驾驶情况挂钩,实行“奖优罚劣”政策,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职能,有助于促进驾驶人安全驾驶的意识,自觉遵章守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第四,强制三者险制度的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从国外经验看,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少发展中国家均建立了强制三者险制度,其保障程度和覆盖面在不断提高。

我国的强制三者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投保强制三者险,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承保强制三者险。强制三者险不仅保障机动车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同样给予保障。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三者险须遵循不亏损、不盈利的原则,对强制三者险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

据悉,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目前中国保监会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简称《条例》)的起草和研究论证工作,并召集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强制三者险条款和费率原则的制定和修改。由于目前《条例》尚未出台,为确保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的落实,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仍暂时按照现行的做法开展三者险业务,采用各保险公司现行商业性三者险条款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自9 5年起北京市就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作出强制性规定,要求驾驶员及机动车登记和年检时必须提供三者险保单,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的权利,保障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2003年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约205万辆,共有113万辆机动车投保了商业性三者险,投保率约为54%左右,赔款支出约4.5亿元。

目前在京10家财险分公司均经营商业性三者险业务,各公司现行的商业性三者险产品是由各公司依据《保险法》自主设计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办的,保险产品的承保责任基本相同。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任意一家保险公司、以任意赔偿限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保险业已着手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同时也与北京市交管局合作,为强制三者险条例的顺利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一、北京保监局牵头组织北京市保险业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与车辆保险信息交换和协查合作机制,交管部门将利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三者险承保信息,在车辆年检和道路交通执法中对投保三者险的情况进行监管,以切实保证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篇8

[关键词]强化措施 注重实效 以制度管安全 耐心 恒心 创新

中图分类号:D63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5-0204-01

引言

2009年,我们小车队在公司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克服困难,在各项工作中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下面就我中队在管理方面特别是体系管理方面的一些做法与大家作一交流。

在体系安全管理上,我们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提倡警觉性驾驶,坚定了“抓生产从安全入手,抓安全从思想出发”的工作理念,及时规范和完善安全基础资料,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加大考核力度,逐步形成了安全生产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我们以健全和完善“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重点,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为目标,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通过学习、教育、检查、考核等多种方式,把安全生产理念、制度、方法灌输到每个人的头脑中,以实现 “以制度管安全”的安全生产文化理念。如在“反习惯性违章”活动中,结合习惯性违章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实际,在制定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广泛宣传,层层发动,强化措施,注重实效,使“反习惯性违章”成为操作人员的自觉行为。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我们通过开展“十看”活动(看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看安全生产首位意识树立情况、看安全生产教育是否到位、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看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看对“三违”人员的处罚情况、看对以前发生的一些小事故的反思情况、看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创新情况、看对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及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深入排查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做到了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真正在措施上行动上体现“安全第一”的要求,从而在全队范围营造出了“关注安全,关心生命”的浓厚氛围。

安全工作的全面提高需要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而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是重中之重。如何做好基层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基层管理者应该有耐心、有恒心,有创新,需要平时做多方面卓有成效的工作,以人为本,提高人的素质是关键。素质的提高,教育是最有效的途径,我们发现在驾驶员安全教育过程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十分重要:

一是教育内容突出针对性。安全教育的内容广泛,在有限的安全活动里,只能集中精力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面面俱到,胡子眉毛一把抓,很难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是教育对象要突出层次性。安全教育不能一个模式,不能新老职工“一锅煮”。我们根据驾驶员的工作年限,违章记录等情况,划出不同层次,依据各个层次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力求达到安全教育实用、有效。

三是形式要突出灵活性。在长期的安全教育过程中,我们发现如果总是以一种模式进行,驾驶员会容易产生厌烦心理,因此安全教育形式要多样化,灵活安排,要因地制宜,可以采取视频(事故案例)、黑板报、宣传栏、安全知识问答,安全座谈会等驾驶员喜闻乐见的形式,使驾驶员易于接受。我们还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通过电话等形式及时提醒驾驶员应注意的事项,在日常工作中,随时随地的与驾驶员进行交流,既温暖了职工的心,也使得安全教育的效果更佳。

四是语言要突出趣味性。以前,我们在周一安全教育例会中总是老一套,教育干巴巴的,驾驶员听得昏昏欲睡,重要的一条原因是知识性、趣味性不强,老生常谈,语言单调平淡,平铺直叙,缺乏吸引力。而现在,我们把安全经验分享、典型事故、安全警句等穿插运用,做到内容丰富、语言幽默、寓意深刻,把安全教育渗透到员工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娱乐中去,把知识性和趣味性有效地结合起来,使职工在娱乐中受到了潜移默化的教育。

五是事例要突出典型性。安全教育少不了列举事故案例,现在我们很注意改变案例只讲远、不讲近,只讲大、不讲小,一个案例讲半天的状况。而是根据教育内容,精心选择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能引起员工警觉的案例,使大家印象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