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通用31篇)》
审计制度(精选3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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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公司内部的监督管理,适应公司多元化发展需要,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及要害岗位勤政廉政,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经济责任,制止和查处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霍浪费等不良行为。建立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岗位经济责任制度、岗位绩效考核制度等内控制度,实行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使管理人员的行为和业绩得到公正评价;因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为公司人才合理流动和经济责任考核提供参考。按照离任审计的范围、内容、原则、程序、方法,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离任审计的目的:对离任人员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在所属企业(岗位)财务收支、经济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审核,并明确责任做出结论。
二、离任审计的对象主要为:拟担任、免职、岗位调整、辞退的各级领导、管人、管物、管钱等要害岗位管理人员及其他需要内部审计的管理人员。
三、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性内控文件的情况,任期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因个人原因违反规定、未完成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财务制度及其他经济制度执行情况;对所属企业及被审计对象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相应的责任;
(三)资产管理情况,对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债权债务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存货管理、不良资产占用应负相应的责任;
(四)管理现状及分管经济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相应的责任;
(六)重大经济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所属企业财务、生产、销售等统计数据、基建项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相应的责任;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离任审计一般应在审计对象离开原工作岗位前两周内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先离任再履行审计程序,但组织调动手续应待审计完毕后予以办理。未经离任审计,未划清责任的,不得办理离职手续,违反组织原则擅自对需要进行离职审计而未进行离职审计的被审计对象办理离职手续的,由承办调动手续的人资部门和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在实施离任审计前,审计委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公司(部门)送达《离任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个人。
六、被审计对象认为内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公司审计委提出内审人员回避的要求;内审人员
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内审人员是否回避,由公司决定。
七、被审计对象所在公司(部门)接到离任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全面、如实向审计组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职责分工资料;
(三)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帐簿、凭证、台帐、相关记录、批复等与离职有关的所有资料;
(四)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务清理明细表;
(五)被审计对象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合规性证明材料及履职考核情况证明;
(六)被审计对象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和手续交接的专门材料;
(七)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曾经做出的重大事项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证明资料;
(八)被审计对象任期内,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帐户的情况,包括已注销的帐户;
(九)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离任审计资料。
八、被审计对象所在公司(部门)和被审计对象接到离任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向审计组提供相关的资料。
九、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公司(部门)应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十、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企业和个人就被审计对象任期内的相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相关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十一、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交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公司(部门)、所在岗位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及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三)划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四)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企业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及改进建议;
(五)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十二、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公司(部门)的意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可靠,事实清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公司(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复审;逾期没有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十三、内审机构应对离职被审计对象作出评价,反映被审计对象责任履职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审计职权范围内或集团
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当送被审计对象所在企业,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
十四、被审计对象所在公司(部门)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按审计复议程序,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裁决。
十五、离职审计结束后,内审机构按审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十六、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颁布之日起执行。
十七、本制度由董事会委托审计委负责解释。
二○xx年一月六日
审计制度 篇2
为了充分发挥财务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内部控制,通过财务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人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财务内部审计,是指人防办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人防办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县、区人防办经营活动、经济业务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二、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人防办审计机构设在财务科,配备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在办党组的领导下,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工作组,负责人防办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人防各项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遇有较大任务时,可临时组织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熟悉本行业经济活动内容,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五、审计内容
(1)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
(3)是否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4)现金、固定资产是否盘点核对,往来帐款是否真实,利润是否准确。
(5)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及所相关内容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是否记录完整。
(6)有无严重违返财经纪律,侵占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和小金库,帐外帐等情况。
六、审计时间
定期审计:一年不少于一次例行审计。
不定期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做随时抽查审计。
七、审计工作程序
(1)根据办党组拟订审计年度计划,经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2)提前通知被审计部门,做好审前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审计过程中,必须填写审计底稿,做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4)审计工作完成后,将审计情况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交换意见,对审计出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无异议,写出审计工作报告,向办党组汇报。
审计制度 篇3
摘要:新财务会计制度(新财会制度),即是对旧财务会计制度内容的重整与细化,既保持了原有制度的基本内容,又有其新的特性。就目前的新财会制度的应用来说,实用性非常强,尤其是高校的会计核算,应用非常方便。并且,新财会制度下的财务管理水平也逐渐在提高。本篇文章旨在探析新财务会计制度在应用时对高校内部的审计工作产生的影响,望此项课题研究能对日后高校审计的相关工作有所助益。
关键词:审计;新财会制度;影响
一、高校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
(一)高校内部审计的定义
以国家相关法律为依据,专门负责高校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定期将校园经济活动进行审查核检,然后将核查的各项资料进行总结规整,在保障资料的完整性以及合规性之后制作一份审计报告。在高校内部,审计单位属于独立单位,可有效监督学校的各个经济组织活动,保障其合法性。
(二)高校内部审计的内容
对于高校本身而言,它的经济性质以及它的经营理念都是构成其内部审计内容的重要因素。高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含有:高校财务预结算、收入和支出以及经济责任这4项审计内容。其中,财务预结算审计的目的就是专门审计高校内部的经费预算,重点核查高效实际的花销是否和预算一致,有无超出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各大高校的经费预算都需要遵循一个特定标准,若未被批示准许,不可以使经费的预算超出这个标准。收入和支出审计,顾名思义,与高校内部相关的收费支出项目有关。收入审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设置了专门的资金账户以及抑制和整治乱收费现象等;支出审计的具体内容有是否出现乱开支的情况,专用资金有无私挪乱用等。经济责任审计即对离任的责任主体的经济情况作审计工作。
二、新财会体制中的新的高校制度探究
相较于旧财务会计制度,新的财会制度重新调控了主体、资本、监管以及风险等方面的内容,让高校财会制度的整体有了一定转变。首先,改变了会计计量。将新财会制度中的营业税转变为了增值税,计税的税率和方法还有依据等等都有所改变。这样,也就或多或少影响了高校的税负情况,使得高校内部的经营活动也受到了改变。另外,新财会制度之下的会计计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可靠性,可明确显现高校资金的流转情况。其次,改变了会计核算的内容。新财会制度更细化了会计的核算方法,譬如,调整了稳定资产的价值要求(每单位),并且以资本折旧的方法来核算,以此真实映射稳固资本的价值现状,这相对于旧制度来说,实用性有所增强。另外,新制度还将高校会计核算的科目也进行了细致划分,譬如,高校财会核算中还包含了政府收支分类以及部门预算等等。
三、新财会体制影响着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其影响主要包含3方面:审计类别、审计内容以及审计职能。以下内容是具体探析
(一)审计类别审计类别以高校内部的审计内容为依据可分为4种:财务预算、收入和支出审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1]。然而,在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中,新增政府收支等内容使得审计工作内容也有了不小的调整。譬如,新财会制度中更加重视财务预算审计工作,严格把控预算的收入、执行以及支出过程,这对高校相关部门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将审计固定资产的工作也纳入章程中,保障其过程的完整、严谨性。另外,也扩充了新财会制度中的审计报告范围,既保留了原先的审计评价,又评估了各高校的效益和风险。
(二)审计内容新财会制度中更加细化了财务收支的各项内容,这也对高校的审计工作提出了高要求,严格审查高校收支方面
譬如,逐条审查补助收入情况以及科研教育、经营收入的情况,规整明晰每项条款。在审计高校的支出情况时,务必将经营和事业支出分清、分离,其中的事业支出在新财会制度中还包含有科研、教育、后勤保障和刑侦管理以及离退休这5部分的支出情况,审计时需要仔细核对验证。对于年末的结余,需要将其合理规划和分配,保障账目条框合理符实。至于其他方面的支出,诸如报废和捐赠或转让等情况的,也要严格遵守新财会的制度,不可出现乱支出的情况。
(三)审计职能以往,旧的财会制度重视的是严格监督高校内部的各个经济活动的合法性,时刻防范风险发生,保障高校内部生活的正常运转,它重在施行一种发现错误然后改正错误的过程
自从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施行以来,高校的重心便开始向审计职能的防范性迁移,这也对相关的审计部门提出了要求,需学会转换角色,将监督角色换为管理角色,既要能监管学校活动又要能正确引导学校策略的制定与施行。所以,高校内部的审计制度和程序都要保持其严格性、防范性,从而有效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降低风险发生率。
四、结语
本篇文章主要探讨了新财会体制相对对高校内部审计的影响,作为一种关键因素,在高校活动中,它切实地保障了整体活动的正常展开。对于每个单位而言,内部审计既有着监督的功能,又有着风险防范的作用。如今,新财会制度发展趋势日增,各高校也已经开始吸纳其宗旨和精神,将其与自身的审计相结合并适当调整,进而提升自己高校的审计工作效率,并不断促进着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淑伟.新财务会计制度对高校内部审计的影响[J].中国内部审计,20xx(1):35-37.
[2]彭玉红.新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背景下高校内部审计转型实践分析[J].商业会计,20xx(14):76-78.
审计制度 篇4
一、建立以医院院长、副院长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二、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其任务是监督本院会计、出纳员、收费员及本单位内部其他人员,检查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的具体情况。通过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本单位合理使用资金并让其发挥应有的效益,保证资金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内部审计的对象
1、检查单位制定的出纳人员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原始单据和报销情况、审计现金流量。
2、检查单位制定的收费人员的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收费过程中执行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和存款情况。
3、检查审计会计人员的凭证、帐表、预算、决算、经济合同、药品、物资与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4、审计单位内部有关科室人员,对资金使用、领用固定资产及管理情况。
四、实施内部审计
1、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调查并索取必须的证明材料。
2、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或制度,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行为,立即进行实时审计,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3、对阻挠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报经上级领导批准,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建议。
4、提出改革意见,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行为的意见。
5、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审计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审计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的内部经济监督,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及所属部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评价、合同复查等有效地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有效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能够有效实施执行。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及所属单位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权监察审计部根据本制度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所属部门和员工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公司业务部门,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审计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部门;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避免审计评价其上一年度负责审计过的工作和部门,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已审计事项,
第十条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益冲突时,应该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继教育时间,可通过参加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或公司内部业务培训等,以保持专业的熟练性。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四)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含主要干部的离任审计);
(六)负责对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状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重大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重大投资方案及其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八)组织对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侵害公司利益或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等问题进行责任审计;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监察审计部如下权限:
(一)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公司所属单位或特定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三)根据需要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各种会议及各类事项,包括:
1.参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门)及分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必要时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 参与重要合同、经济业务的调查、评估、论证、决策、审查、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在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其审查。
(五)在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查阅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客户档案、业务操作记录、系统数据等业务资料;
4、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工程预决算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六)在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对象
或相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有权按照公司有关制度向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做出制止的决定,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1、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及拒绝提供资料行为;
2、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5、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6、其他违法违规,侵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部门(子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部门(子公司)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 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 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子公司)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部门(子公司)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部门(子公司)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部门(子公司)或个人违法违 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
审计、结算审计等,涉及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种类包括:
1、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2、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3、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4、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合同,审计部门应当参与合同前期审查。
5、责任审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属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副总裁以上人员审计由审计委员会授权审计;副总裁以下需要审计的由总裁授权人力资源部委托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应于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审计。
6、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包括:
6.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6.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6.3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6.4职工保险福利收缴支付审计。
7、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部门及管理层提交的年度内部控制测试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并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
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裁授权的其他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公司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区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部门(子公司)不得拒绝。被审部门(子 公司)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审计部应该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
1、报送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审计部要求的有关材料报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处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计;
2、对公司基础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开工、竣工审计;
3、对重要经营岗位的责任、离任审计,包括接受审计委员会的委托对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以及接受总裁的委托对高管以下人员进行计;
4、合同审计;
5、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
6、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严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审计;
7、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
8、对公司重要资产的安全性、效益性审计;
9、联营、合营、子公司和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效果审计;
10、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11、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12、向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13、监督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根据监管和业务发展需要,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在报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并经公司董事会认可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监察审计部应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实行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所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拟定《内部审计工作细则》,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审议颁布,监察审计部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应严格执行。监察审计部在组织具体内部审计工作时,其工作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制定、非现场审前准备、现场审计实施、报告提交、后续审计等。具体如下:
1、审计计划制定:内审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2、审计立项:内审部门应根据批准后的公司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及其大致时间安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3、组建审计工作组:按照审计方案,内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其成员不得少于两人),拟定工作程序并进行详细分工,进行审前准备。
4、 根据审计事项确定被审计对象并编制审计具体方案,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至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等审计事宜。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或总裁授权后可实施突击审计,而不需送达审计通知书。
5、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取审计证据等措施实施审计。内部审计部应制定规范、适用的审计底稿和报告格式及编制要求。
6、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当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工作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7、审计工作组应汇总审计证据形成内部审计底稿并拟订内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形成正式内部审计报告,由总裁或审计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的内审报告按公司相关规定送交被审计单位。
8、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由内审部门进行监督,整改情况由内审部门审查后报总裁或审计委员会。
9、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超过三日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不予受理。复审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
10、内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曾出现过的问题,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应通过实施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复核等多种审计方法,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突击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在审计计划阶段,应当利用非现场手段,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应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督导审核制度,以保障审计质量,实现审计目标。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监督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得到恰当的监督以确保审计目的得以实
现、审计质量得以保证、审计人员得到发展。
第三十条 监察审计部应定期对已开展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价,
检查其质量与制度要求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
效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组织其他部门或人员,在了解内部审计实务
标准的基础上,对监察审计部的审计工作开展定期检查,进行内部评
价。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聘请合格的外部独立机
构对监察审计部的审计工作进行外部评价。
第六章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行为,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执业水平和素质,特制定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正直、勤勉。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头脑清醒,保持廉洁;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正确应用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和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按规定使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断地接受后续教育;若有不能胜任的审计任务,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妥善处理好公司内外相关单位和人士的关系。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由公司移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应对拒绝接受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公司对拖延和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根据情节轻重由内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7机关依法处理。
1、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审计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审计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审计人员进行从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四十七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监察审计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内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完善审计操作规范、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和审计报告方式及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第四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五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公司保密制度等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审计制度 篇6
1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重要性
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是综合性、的全面性的,作用范围比较广,不是企业各部门审计工作的单纯相加,而且在整体的高度上来把握全局的审计情况,有利于推动企业的科学进步,防止企业内部危机的出现。通过系统的掌握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明确具有创新性的审计观念,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原创性等方法,推动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进行,进一步证明内部审计的实践意义。
2 、我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2.1 内部审计范围狭窄形式单一
由于我国内部审计受外部环境和自身发展的程度制约,多数企业内部审计内容仍然侧重于传统的财务审计,并且多数以事后审计为主。对企业进行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还不够深入,更缺乏对企业风险管理方面的审计。而且内部审计形式比较单一,一般是事后的监督检查,事中的监督调控比较薄弱,不重视事前的预防和预警。
2.2 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
就当下的发展形势而言,大部分公司的内部审计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一般会附属于另一个部门,由公司的会计完成相关工作,很少有一些公司的审计部门是建立在审计委员会之下的。这种情况就会造成审计结果的客观性降低,审计结果不科学,因为附属于其他部门的审计机构通常会受到各种方面的影响,从而失去其原先的作用力。
2.3 内部审计的审计方法落后
我国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还处于制度基础审计阶段,毫无风险意识,这根本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对审计的要求。当前国际上审计方法已逐步转变,以量化的风险水平为重点,在确定风险水平的基础上,决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度和范围,最显着特点是把审计力量用在高风险领域,力求提高审计效率。
2.4 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技术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的审计人员并没有掌握比较系统的知识,真正意义上同时具有会计、审计等专业素养的员工较少,缺乏现代内部审计工作所要求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信息技术、管理沟通等所具有的胜任能力。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手段不高,靠一只笔、一个计算器和几张纸进行工作,很少使用高效率的现代电子计算机开展工作。
3 、我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发展对策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审计结构,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是一个长远的发展方向,需要在具体操作中不断试用和完善。
3.1 企业内部审计目标的扩大
明确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将审计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提高经济效益上来,转变内部审计的职能,由单一性走向多元化,传统意义上的审计工作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所以,审计的重点落在了内控制度和收益方面,这样就能客观准确的概括企业当下的运转情况,从而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策略,怎样进一步保证生产、经营等过程的质量,是审计机构需要考虑的问题。所以,审计工作要具有系统性,从各个时间点来把握审计工作的进行。
3.2 推动内部审计职业化
第一,重新确立审计机构在公司中所处的地位。要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效用,就必须要设计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且这一机构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严肃性,不与其他的责任部门相交叉,对审计委员会负责。选拔专业的审计人才,负责审计工作,保证其工作的严肃性,不与其他工作相混合,从而保证审计者不直接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在员工地方上,要尽量提高审计者的员工地位,因为地位越高的员工,他的威信度越高。针对审计者的选取方面,还要考虑到该审计者的重点工作内容,防止出现多种工作内容并存的状况,要保持其工作内容的独立性,这样才能够保证审计者的工作质量。
第二,要重新规划内部企业的各个部门,主要责任人应该将内部审计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的任务来处理,从而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严肃性。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结果的质量与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严肃性等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严肃性体现在审计机构附属于比较权威的部门,独立性体现为工作内容的利益相关的独立性。但是,实际工作中很难两者同时兼顾。
3.3 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企业集团通过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关系联系起来,股东作为委托人将财产交由董事会代理,董事会将拥有的法人财产权委托经理层进行经营管理,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比较系统的纵向管理的多等级公司结构。采用多等级人员共同监管的模式,资源控制权与使用权相互独立,假如需要有利用两种权力的情况下,同一等级的管理者不能实现这一要求,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工作的下一步进行,而且企业自身的监督体系需要加以完善,否则将会导致其作用力降低。在股东会、董事会之下还需要成立监事会、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机构,保持这三者之间的等级联系,从而构建一套完整的体系。
3.4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
要丰富内部审计成员的专业素养,积极选拔具有经济学和管理学知识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有内部控制人员、风险监测人员、公司治理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等,从而确保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并且实现各专业间的平衡。除此之外,内部审计人员还应该掌握好相关的业务知识,除了必须掌握的财务和审计等内容,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了解管理、金融、统计、计算机等方面的资料,这些在平时的工作中都会很频繁的应用,只有了解了这些知识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内部审计人员还要定期参加员工培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除了要掌握以上的各种知识,审计人员还应该处理好同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系,保持
机构内部的和谐,从而保证审计机构的良好运转。
3.5 完善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建立集团内部审计部门。将管辖范围内的审计部门从原单位中分离出来,交由审计中心监管,各级审计机构的管理人员由总部统一规定,这种模式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审计部门采用任务与规划相一致的原则,并且定期进行业绩核查,建立系统的审计工作层级负责体系,保证审计部门同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管理部门的关系,从而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推动总体审计机构的发展。
审计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及公司单位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原则上不参与各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六条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打击报复。第八条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九条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单位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审人员不得参与、从事任何妨碍客观履行其任务和职责、损害审计工作及公司名誉、违反国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动。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二)具备审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能;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电脑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六)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公司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三)负责对公司单位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对其经营效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以及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四)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及自我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六)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负责项目结算审计审核、成本监控及项目实施监控和纠偏。
(十)负责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进行处理。
(十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内部审计、财务、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审计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部门权限:
(一)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参加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并对决策工作提供意见或建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计划、会计报表、各类账册、预算及执行分析、结算书、评审报告、变更联系单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及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资料、会计凭证、账表等;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有权代表被审计单位向供应商、客户以及相关的银行、审计机构、税务机关等取证。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所在公司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股份公司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追偿损失;对违法行为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董事会和总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
(十三)审计部签发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决定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十四)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十五)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十六)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和合作项目。第十五条审计内容(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
(一)内部控制审计: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财务审计: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审计、债权债务审计、成本费用审计、个人借款专项审计、固定资产审计、存货审计、会计报表审计等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关联交易
(六)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情况
(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八)对外担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
(十一)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审核
(十二)结算书及结算审定稿审核
(十三)图纸评审报告及项目完工评审报告审核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节计划阶段第十六条审计计划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工作计划、公司及公司单位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重点,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第十七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重点和审计方式等,经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除突击审计和即时审计外,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单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第二节审计实施阶段第十九条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二十条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单位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主管,将管理层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并签字确认。第三节审计完成阶段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对被审事项形成客观公正审计结论与建议,项目组应在现场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经项目组成员集体讨论,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并经审计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被审单位、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项目经理予以注明。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项目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确实不符的,则进行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提出正式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连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审批后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第二十七条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第二十八条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单位、主要管理层人员或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应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或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将执行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审计部应当自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后,检查审计报告处理意见执行情况,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督。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处理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审计部应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公司作出处分。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经审批的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第三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第四节后续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负责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总结审计效果。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审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在执行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应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统,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同时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应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贡献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审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公司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审计机密、公司机密或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职务过失或怠于行使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审计部可依据情节轻重报经董事会批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销毁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凭证、账簿、账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以各种手段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及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
(六)因被审计单位、部门因自身原因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较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审计制度 篇8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政审计局负责对山水城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条: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对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的责任;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责任;
(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负的责任;
(四)重大问题反映、报告情况;对本单位财务数据及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报告失实、延误应负的责任;
(五)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对山水城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二)财政审计局在接到人事处建议15日内,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2、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资产情况;
5、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四)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专题审计是财务处根据管委会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题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与财政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报告;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意见;
(四)内部审计决定
(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
第十九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3个月内,向财务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
审计制度 篇9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内部审计制度业已成为其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能够帮助企业进行有效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管理以及规范财政制度以及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等都有着重要作用。它是企业内部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企业加强自我约束的重要环节。作为舶来品,内部审计制度在我国企业应用较晚,但对我国企业发展起到了有效的推动。可是,通过比较以及研究便会发现,我国的内部审计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从而影响到了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新一轮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发展期中,企业如果能够正视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建立起更加完善有效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将促进企业进一步实现良性发展。
1 企业内部审计的概念及其发展现状
我国政府对内部审计工作越来越重视,内部审计制度在我国也有了一个长足的发展。最早确立内部审计是应国家要求不得不去做,而现在的内部审计制度更多的是企业自发的行为; 因为企业已经看到内部审计对自我发展、提高自我权益等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另外,由于科学审计方式的引入以及专业人员的介入,目前我国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已经开始规范化,并逐步走向制度化。然而,我们不能仅仅只看到内部审计制度所取得的成绩,还应该看到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将决定企业内部审计未来的发展走向。
2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相较于内部审计在西方发展的悠久历史,我国实施内部审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因此与西方相比,我国的内部审计制度是不太健全与完善的。其最主要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 1 对内部审计存在认识偏差
由于我国在最初推行内部审计制度的时候,多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进行的,这就导致了相较于西方国家企业自发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我国企业对内部审计存在着认识偏差。而对于不同的人员来说,存在的偏差也各不相同。对于企业管理层来说,由于对内部审计所带来的积极作用有一定的认识,或许还能够很好地进行配合以便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但或多或少还是存在着消极懈怠的想法,以为“上级单位”开始要加强对自己的管理或者不信任等。而对于企业下层员工来说,内部审计对其影响不大,最多也只是多了一道“紧箍咒”而已,其消极懈怠情绪更加强烈。对于直接负责审计的工作人员来说,因为很多审计人员并非专业出身,多是财会兼任,一方面由于工作的不熟悉,另一方面也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因此,这也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2. 2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独立性差
我国企业目下最常使用的内部审计制度大概有三种:即直接管理、间接管理以及自己管理。这三种模式有着不同的适用主体以及适用范围。而在不同的内部审计制度下,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也不尽相同。其中,直接管理作为直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及管理的方式,内部审计有着极高的独立性。同时,因为领导的重视也导致整个企业上下都相对重视,但也因此会产生诸多问题,比如审计多以领导意志为转移,导致审计结果不公正等; 间接管理体制是指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跟其他部门相并列,由财务主管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但由于内部权限问题,导致审计部门所做工作只能是对财务部门的审核,对其他部门不能够有效进行管理; 而自行管理则是将内部审计机构纳入到财务部门里面,作为财务部门的一个下属部门或者基本职责来进行。无须多言,这一模式的独立性更弱,导致内部审计力度不够等问题。
2. 3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不规范
通过对我国现在内部审计工作的考察,就会发现其最大的问题在于事后审计,事前审计几乎没有。另外,内部审计的范围过于狭小,我们的审计更看重财务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甚至合法性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但是对于企业发展更需要的经营数据、营业数据等关注力度不够,而对于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企业经营环节,内部审计更是鲜有涉足。这也是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跟西方国家有着显著差距的地方。
2. 4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因为历史的原因,我国一直缺乏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多为学历较低,对专业认识程度较差的人长期担任。这导致了许多西方先进的内部审计科学不能够被有效地引入。因为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内部审计工作未能够展现出其应该有的作用,也间接导致了企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不信任,更进一步导致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后续进行,人才培养更加困难。
3 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以保证审计制度的有效性。
3. 1 提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
无论是从政府还是从企业,均应该树立起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观念。对于政府来说,要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帮助企业意识到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同时,不能够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摊派破坏企业的积极性。对于企业来说,上至管理层下至各级人员,都要意识到审计工作对于生产的必要性,这不仅仅依靠宣传工作来达到,更应该通过有效的内部审计来做到,即“通过数据说话”。
3. 2 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内部审计机构必须拥有独立性,必须独立于其他部门单独存在,虽然受到领导的管理,但不能够专门听从一位领导的管理,最好是受整个管理层的共同管理以及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避免前文不同机构设置办法所带来的隐患。另外,对于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以及审计工作要点等,应该予以专门规定。在制作此规定时,除了参考国内外的相关办法外,还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不能够盲目照搬, “一刀切”。
3. 3 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素质
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决定审计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提升其专业素养。一方面,应该通过高等教育培养出适合企业发展需要,同时又具有专业素质的专门人才,以适应时代要求; 另一方面,企业内部也可以通过岗位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等途径培养出本单位需要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且,在提倡“终身教育”的现代社会中,每一名审计人员都应该加强专业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
4 结论
时代的发展要求企业管理不再是“草莽英雄”开疆拓土,而是需要遵循游戏规则的现代企业。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内部制度的完善,只有加强企业制度建设才能够在愈发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在诸多的内部制度中,内部审计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企业要重视内部审计,争取建设符合本单位需求、时代要求的现代审计制度。
审计制度 篇1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同类型机构任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它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由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或控股方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考核情况;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考核情况;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客观、公正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第七条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审查对象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合规情况。
第八条 审计、审查对象应当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附审计、审查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审查对象拒绝对审计、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九条 根据本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对审计、审查对象已经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如果审计、审查内容涵盖本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可以不进行重复审计或者审查。
第十条 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本准则规定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离任审计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审查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及监管规定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制度 篇11
摘要:在经济转型发展的当下,宏观经济面临着“换挡”和转型,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企业面临着的微观经济环境也发生着较大的变化,这就要求企业在当下复杂的经济环境中积极适应,做好相应的对策和措施预案。房地产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长周期的特点,其风险主要来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经济新常态的当下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局面,其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企业的运营状况。我们在详细阐述了当下房地产企业的内部审计现状之后,通过案例分析,总结了基于风险管理导向的内部审计的措施和对策,以期能够在房地产企业提升内部审计水平和效果,在积极引入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和措施的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风险管理;房地产;内部审计
一、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在企业风险管理的价值
当下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使得经济正在经历着换挡。在这样的特殊阶段,房地产企业的风险特别是资金风险变得越来越大,对其资金风险管理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在企业的资金管理过程中,企业的内部审计是重要的环节之一,是及时发现其资金风险点以及采取相应应对措施的重要基础。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积极改进自身的内部审计方式和措施,引入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全面提升企业的资金管理能力,提升审计效果,规避企业风险。
二、当下房地产企业的内部审计现状
(一)制度方面
在市场经济和现代管理理念的双重作用下,内部审计已经成为众多企业进行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的标准手段之一。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的领导者和管理层都深知这一点,因此在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方面的动作比较频繁。但是,在众多的房地产企业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另外一方面是制度对于企业本身的适应程度。对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当下的房地产企业由于受到自身知识水平、技能以及经验的限制,在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制度的完整性方面缺乏事前审计和事后监督评价,制度的更新频次较低,导致制度的设计逐渐落后等等方面。对于制度对企业自身情况的适应程度方面。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或多或少会对先进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和方式进行学习和借鉴,但是也正是这样的借鉴可能会导致其脱离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形成没有实际效果和实践意义的“空制度”。
(二)人才方面
良好的人才资源和储备是科学的制度建立的基础。房地产企业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通常受到人才技术的限制。总体来看,当下房地产企业的内部审计人才问题主要集中在质量上面。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企业在面临新的经济环境时需要及时的调整相关的管理方式和策略,同时,随着管理本身的发展,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理念及方式也在不断的更新和进步,这几点要求企业的内部管理人才就需要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以及持续不断学习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企业的人才结构和人才所带来的知识和技能不会落后,也就从基础上防治制度和执行方面的不科学合理以及脱离实际。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内部审计人才结构就存在着一定的落后的问题,一方面是企业的人才更迭机制不足,另一方面也是人才自身的惰于学习,以至会导致并使得在经济环境和管理目标变化时,房地产企业的内部审计人才显得较为落后和能力不足。
(三)激励和控制方面
在激励和控制方面,这是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切实落地的过程,是内部审计发挥其应有效果的过程。在房地产企业的内部审计执行过程中,由于房地产企业项目复杂度和周期交错度较高,其建造的设计、材料等价格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内部审计结果可能涉及相关人员利益等,这就给内部审计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也是房地产企业亟待提升内部审计能力的重要原因。总体来看,当前的房地产企业在内部审计的执行和监督方面,有一些流程化的东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形式重于实质”的现象。针对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地域跨度大、信息不流畅的问题没有着手解决,对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较为隐蔽的舞弊行为没有提前预判,导致企业的内部审计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三、案例浅析
作为中国房地产企业集团——恒大地产,其在经营过程中显示出来的前瞻性和稳定性是毋庸置疑,其在内部审计完善和优化方面也必然有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在今年的年度工作会议上,恒大集团董事局主席许家印先生发表讲话,其在谈到20xx年的重点工作时,就以单列的形式强调了内部监管和约束机制的建立,而在内部监管和约束中,内部审计就是一个重要的环节。由此可见,尽管恒大集团拥有很强的资金管理能力以及内部控制能力,但是仍然将以内部审计作为重要环节的内部控制和约束作为工作重点。具体来看,恒大集团今年在内部审计方面的工作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内部审计部门自身的建设,这包括制度建设、流程建设、队伍建设等等;二是加强巡视和专项检查力度,最后是强调相关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打铁必须要自身硬。从恒大集团的相关措施来看,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完善和健全,主要从制度完善,强力执行和人才学习等方面进行。房地产企业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借鉴和学习其适合自己的地方,提升企业内部审计能力。
四、基于风险管理导向的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措施
(一)制度方面
针对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科学合理性以及切合实际两方面的不足,企业应该着力从制度入手,建立和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流程,提供通畅的运行通道和流程。具体来讲,房地产企业应该积极把握当下经济形势下的管理目标和方向,在国家抑制房地产泡沫的大背景下积极加强自身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一方面,房地产企业应该和具有良好关系的兄弟企业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探讨和研究关于风险管理的制度设计和执行工作,并且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遵循自身企业发展规律,因时因地制宜,建立起本地化的内部审计制度。另一方面,企业应该深刻认识到房地产业务过程中的资金信息隐蔽性,做好各个环节的公开和可追溯,建立起追溯体系及追溯责任制,使得相关的审计工作能够在“可查”的基础上进行,提升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二)人才方面
“打铁要自身硬”,这是恒大集团内部控制管理针对人才培养和优化方面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房地产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由于行业特性,显得较为复杂和多变,一方面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技能,另一方面也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房地产企业除了在人才引进方面做好工作外,还要加强内部的学习、交流和培训,营造进步氛围,打造相关的学习体系,保持人才结构和人才知识的新鲜度。一方面企业可以与本地高校相关学院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做好人才和知识储备;另一方面,企业可以与关系良好的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取长补短,共同培养内部审计人才,达到内部审计能力提升的共赢。
(三)激励和控制方面
在激励和控制方面,房地产企业应该积极践行相应的内部审计制度,并且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和摸索,逐步优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具体来讲,一方面企业应该建立相关的执行和时间流程,做好各个环节的责任制下放,环环相扣,做好监督和审查,奖惩并举,做好激励工作;另一方面,企业要结合人才方面的措施,着力提升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执行和实践的效果以及反馈能力,为后期的总结和优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练好内功任重道远
在房地产市场深入发展的今天,经济增长方式发生着较大的改变,房地产市场面临着较大空间的泡沫抑制以及政策调控,各家房地产企业需要审时度势,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积极适应这样的大情势、大背景,在做好外部转变的同时积极进行内部管理的优化和完善,进一步练好内功。内部审计工作是企业内部管理重要的一环,总体来讲,企业应该立足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优化,逐步探索和研究相关课题,为后续的制度完善提供理论和经验支撑。同时,企业应该做好人才方面的优化,在做好人才引进的同时逐步建立内部培训体系,达到企业的长期人才战略和短期人才战略的并行和融合,促进人才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最后,企业应该做好后续的执行和监督工作,以期达到总结经验和激励执行的效果,为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练好内功作出应有的贡献,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我们要不懈的努力,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王玉宝.浅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J].中国商论,20xx(17).
[2]秦霖.基于企业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控制理论研究[J].财会学习,20xx(14).
[3]李强.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的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xx(05).
审计制度 篇12
一、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
内部控制机制并不是仅靠领导层就能够施行起来的,其需要企业内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企业全体员工共同来施行。随着时代的前行,企业内部组织形式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相对应的,内部控制工作也在不断的发展和革新中。其大概经历了点状结构的内部牵制模式、直线结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平面三角结构的内部控制结构、立体三角锥结构的内部控制框架以及立方结构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等几个不同的阶段。在1992年,最早提出内部控制框架的是美国全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其包含五大要素,分别是内部控制的环境、对企业经营风险的评估、企业内部控制的活动、企业内部各活动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以及对企业内部各活动的监督。以后,在20xx年,依然由该委员会提出了革新制度,在原有五大要素的基础上添加了另外三个要素,分别是对企业目标的设定、对运营风险的识别以及风险来临时的应对措施。
二、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之间的辩证关系
内部审计机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环境要素之一,其又对其它内控的要素起到了监督和评价的作用。这两种机制的最终目的均是在于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提升企业内部管理能力和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同时也是为了完成企业相应的运营目标。因此可以看出,内部控制和企业的内部审计是相辅相成、互惠互助、共同促进的关系。其具体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内部审计是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的手段,企业在施行内部控制工作时,不能忽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促进作用,另外,内部审计工作的切实施行也有助于公司内部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其二,内部控制工作是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的基础和保障。一个科学、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地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制度、机构以及人员基础,其可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平稳、高效地运行,反之则会导致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运行不畅或缺失,对公司整体运营造成巨大影响。
三、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现状
目前国际经济正在从第三次经济危机中逐渐恢复,因此各行各业的发展也在向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石油企业作为世界经济中的支柱类企业之一,其在现阶段需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和管理力度,以此满足公司外部和内部的监管要求,促进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发展,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
1.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内部资源现状
石油是目前全球主要的机械能源之一,我国从建国初期便已经开始了石油的勘探工作。而现在的石油企业内部员工很好的继承了老一辈石油工作者艰苦奋斗、坚韧不拔的优良传统,并且在新时代的发展下培养出了良好的创新意识和发展观念。同时当代的石油公司审计人员对于石油企业的运转、经营以及生产等情况的熟悉程度均要超过以往,其对我国石油的实际情况掌握度高,工作效率高,对公司运营成本控制工作较好。但目前我国石油公司的审计人员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的方面,在进行工作时由于公司内部利益关系,使得审计工作的客观性以及独立性有所降低,同时优秀的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明显不足,人员数量亟待补充。另外审计人员为使公司利益最大化,往往会降低审计预算,这也就使得审计工作整体涵盖率下降,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
2.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外部环境现状
在我国,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企业经营者所重视,这也就使得内部审计工作在石油公司内部的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同时,金融危机的到来也使得石油公司对于内部管理的力度逐渐加强,现在虽然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但各企业管理层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力度还没有消退。另外,目前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系统也使得石油公司对各资源的利用率得到了本质上的提升,我国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已经逐渐向着世界级的水准迈进。但目前国际原油价格正处在波动状态,美国对俄罗斯的制裁等政策对原油价格影响较大,这在给石油公司提供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风险。但我国目前石油企业内部审计中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还没有到达应付这种情况的程度,因此需要加大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对审计制度的完善。
四、内部控制理论对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的启示
1.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原则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其主要包括增值性、动态性、开放性以及协同性。由于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应该选择的发展策略为增长型策略,因此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首先要做的是突出增殖性原则。强化企业利益最大化工作目标的实施;其次是增强动态性原则。让企业内部审计机制渗透到石油公司内部的各项活动中去,进而推动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动态化,使得相关工作脱离静止状态,多点结合,不断增强企业发展;第三是提升开发性原则。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本身就是一个开放性的管理制度,其不能被局限在单纯财务管理的范围之内,应该将内部和外部的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为石油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更加完整的基础条件,使得审计工作向着开放性方向发展;其四是完善协同性原则。将石油公司内部的各部门进行合理整合,摒弃过去部门独立的经营理念,加强各部门的合作管理,增加各部门合作机会,这样才能够实现公司内部信息交流,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进展。
2.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具体策略
结合审计工作的四大基本原则,笔者提出了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几点策略,其包括深化投资的审计、完善经营成本的审计、强化产品质量的审计、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应变速度、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信息化发展进程、推动公司审计工作的协调发展[7]。
五、结语
石油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主要依托于内部控制机制,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现阶段,我国石油企业正处于不断发展上升的阶段,因此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深化内部审计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度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本文在对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之间的辩证关系与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理论对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的启示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石油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石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钟志华 单位:青海油田天然气开发公司审计监察科
审计制度 篇13
为了加强对公园内部的监督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及要害岗位勤政廉政,履行职责,制止和查处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霍浪费等不良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工作,使管理人员的行为和业绩得到公正评价。现结合我园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离任审计是对拟担任、交流、免职、岗位调整、辞退、内退、退休的各级领导、管人、管物、管钱等要害岗位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审计对象),在正式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对其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在所属岗位财务收支、经济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审核,明确责任并做出结论的内控制度。
二、离任审计的对象主要为:
所属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要害岗位(管人、管物、管钱)及其他需要内部审计的管理人员。
三、及时、全面、如实的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一)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职责分工资料;
(三)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帐簿、凭证、台帐、相关记录、批复等与离职有关的所有资料;
(四)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务清理明细表;
(五)被审计对象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合规性证明材料及履职考核情况证明;
(六)被审计对象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和手续交接的专门材料;
(七)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曾经做出的重大事项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证明资料;
(八)被审计对象任期内,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帐户的情况,包括已注销的帐户。
(九)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离任审计资料。
四、被审计对象应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就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审计制度 篇14
改革开放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这个过程中,民营企业中的家族企业更是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从目前家族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在其管理中也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这其中家族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家族企业必须提高认识,发现问题,充分发挥审计机构的作用,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一、家族企业审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法律、法规不完善。
建立审计制度是提高家族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正常的审计工作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是捍卫企业制度的必要手段。然而,在我国的一些家族企业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企业审计制度没有权威性,在审计的职权、工作范围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企业审计所依靠的法律法规依旧是《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其内容已经不适应目前企业发展的需要,其针对性也较弱,家族企业的审计工作缺乏合理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发挥正常的职能。
2. 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
审计机构必须保持独立性,一旦失去其独立地位就制约了审计职能的发挥。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也体现了审计的价值,独立性越高,审计工作的效果就好,反之则就低。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不仅表现在机构的上下级关系上,还表现在职权的行使上。从一些家族企业的现状看,审计机构大多受高层管理人员的制约,在很小的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独立性较低,审计作用难以发挥。此外,有的家族企业的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合并;还有的受各种领导的制约。家族企业独特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审计工作的开展,一般来说,家族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模糊,一旦发生利益冲突,亲缘的维系作用很难与利益冲突抗衡,很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审计机构的设立从本质上来说是对企业的一种管理,但家族企业的特殊性使审计机构缺乏权威,不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3. 审计人员素质较低。
审计工作对审计人员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求他们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扎实的财会知识,同时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但在目前的家族企业的审计机构中,审计人员一般由管理者的亲信或者财务部门的人员兼任,而这些人的专业素质较低,审计工作还停留在查账层面,这样不但没有使审计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降低了审计工作的质量。
4. 管理层审计意识薄弱。
家族企业的管理层一般拥有较大的权利,他们能自主决策,掌握的企业资源也较多,对企业有绝对的调控力。这样,企业的管理层对审计工作就缺乏足够地认识,他们没有认识到审计工作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一部分,对审计工作的需求还处于非理性阶段,对审计工作较为排斥。另外,一些企业的审计工作与财务收支同时进行,没有意识到审计工作所带来的隐藏价值,使审计工作失去了应有的地位。
5. 内部审计工作偏离重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规模和投资环境都发生了变化,面对的风险也较多,然而一些家族企业仍然以传统的财务审计为主,忽视了对资产、负债等项目的审计,使企业在项目投资、内控等领域缺少相应的审计结果,使家族企业在面对市场经济的变化时应对能力很弱。因此,家族企业的审计工作必须转移到企业的效益上,以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为最根本目标,不断促进企业实现长远发展。
二、影响家族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原因探析。
1. 产权结构高度集中。
家族企业的一般特征就是股权高度集中,企业为少数人所有,他们对企业的产权极为重视,一般不会轻易引进外部资金。家族企业的产权开放度极低,十分封闭,仍然以个人控制为主。正是这种产权结构使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权利高度集中,企业的发展完全由企业所有者决定,承担的风险较高。在事必躬亲中,企业所有者认为没有必要设立审计机构,这就使我国的一些家族企业没有审计机构的重要原因。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开始引进外部资金,成为上市公司。这样,家族企业必须调整产权结构,审计制度随之发展。但由于家族企业的特性,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仍然高度集中,此时的审计仍然是"自己人审自己人",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同时也削弱了审计部门的职能,降低了审计工作的效率。
2. 资本结构的影响。
目前,我国家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低,企业项目和经营管理方面的资金主要靠家族内部自己筹集,所拥有的外部债权较少。这种资本结构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相关机构的建立,债权人与企业的管理几乎毫无关系,企业的经营、决策以及审计工作的开展完全取决于资本所有者,审计工作受资本者意志的影响,企业经营缺乏有效地监督,这些都不同程度地使企业的正常发展受到了制约和影响。
随着国家对家族企业扶持力度的加大,家族企业逐渐向现代制企业发展,企业的资本结构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外债增加,债权人积极地参与到了企业的管理之中,企业的审计工作也充分考虑到了债权人的利益,使企业审计工作加大了对企业的经营和资产管理地审查,不仅促进了家族企业审计工作的完善,也推动了家族企业稳步发展。
3. 管理层落后经营理念的影响。
据调查显示,家族企业所有者往往学历较低,多为中学水平,大学学历的则很小。而从管理的实际来看,家族企业的经营理念与学历水平紧密相关,一般而言,学历高的,其在经营中越容易接受新的经营理念,制度创新的速度也越快。
学历较低的管理者则常常会受到知识和能力的不同程度的限制,而制约着企业管理效果。此外,由于经营理念的限制,家族企业的审计范围还停留在财务收支上,以保证企业的资产安全,缺乏风险审计意识和经营管理审计意识,从而阻碍了现代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家族企业审计制度问题解决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指导。
首先,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国家对民族企业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其审计程序,同时还要赋予企业审计机构一定的权限,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具体来说,就是要构建一套适合民族企业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指导家族企业的审计工作。
要根据《内部审计法》《内部审计规则》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有关审计的规定,建立一部适合家族企业的审计法律,在审计的范围、具体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把其纳入到统一的审计管理中,提高审计的规范性,促进其经营活动的有效性。
其次,要积极推动内部审计协会指导作用的发挥。虽然内部审计协会是社会团体,但其发挥着桥梁的作用,能使国家加强对企业的指导。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需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对国家的指导也越来越需要。在行业管理模式中,内审协会要积极发挥指导作用,推动家族企业内审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提高民族企业对审计的认识,可以举办茶话会,邀请在审计方面取得成效的民族企业家介绍他们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协会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最大化发挥对民族企业的指导作用。
2. 保证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首先,要保证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家族企业的审计部门的组织形式要与企业的规模、股权结构相适应,确保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企业要设置专门的审计机构,安排专人从事审计工作,依法开展设计。
其次,要保证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审计部门的组织地位对审计工作的开展有重大的影响,审计部门的权威越大,审计的效果就越好。审计部门地位的提高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同时拥有处罚权的审计部门也能够督促被审查部门改进工作。
3. 提高对审计工作的认识。
在企业的管理中,"人"是决定性因素。在家族的内部审计工作中,影响审计工作的是企业管理者的重视程度。因此,要提高审计人员对审计的认识,改变陈旧的审计观念。
第一,企业领导者要转变认识,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现代企业实行自主负责经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实行激励和约束并行的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家族企业的领导要认识到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要以审计制度的建立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为企业生存打下坚实的基础。首先,家族企业的领导者要建立审计机构,并保持其独立性,发挥监督作用;其次,要给予审计机构和人员必要的权限,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促进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再次,要随时关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认真听取审计报告,在发现问题后要提高重视,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整改,促进审计成果的切实转化;最后,要关注审计人员的生活、工作和思想,奖罚并重,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提高审计人员和被审者的思想认识。在家族企业中,有的审计人员观念落后,认为审计工作就是"挑毛病找茬",而被审者也多为家族成员,这样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双方的不理解很容易形成矛盾。因此,审计人员和被审者应该提高思想认识,把审计工作作为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要互相配合。一方面,对于审计人员来说,他们要明确审计的目的不仅仅是查明被审查者的问题,而且还找出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实现审计的作用,改善企业的运作方式,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最终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被审查者要认识到企业利益与自身利益是统一的,要消除对审计工作的误解,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在审计过程中不要为难审计人员,要多与审计人员探讨问题,听取建议,弥补工作中的不足。
第三,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和素质状况往往对企业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要的加大力度,切实提高家族企业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为此,一方面要做好选拔工作,多渠道地选拔审计人员。要抛弃亲情主义,任人唯贤。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培养工作。要鼓励审计人员积极参加学习,加大培训投入力度,提高专业素质。
4. 审计机构要转变职能。
首先,审计机构要强化服务,同时做好经济监督。家族企业的审计部门首先要做好审计工作,基于家族企业的特殊性,审计部门要认识到自身工作的特殊性,要强化服务职能,同时还要做好监督工作,这样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的经济经济效益。
其次,审计机构要准确定位审计目标。审计目标是审计机构要达到的最终目标。然而审计目标的定位还要符合企业自身的经济性质。对家族企业的审计机构来说,其审计的目标要符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在其他部门的长期压制下,审计部门的职能难以发挥。同时家族企业的审计部门既要满足政府的行政要求,同时还要管理好企业,这样就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经营者和股东的目标逐渐一致,审计目标逐渐规范化,即要协助其他部门促进企业价值的提高,从而促进企业的经营效率。
5. 转变审计重点,重点加强风险控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济活动也逐渐增多,相应的审计内容也逐渐增多。
审计工从传统的财务审计逐渐扩展到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上。
首先,保证财务审计的基础地位,向管理审计发展。财务审计是企业的一项基础工作,一方面要企业生产的规范,另一方面要保证审计信息的准确性,为企业经营者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要促进内审管理作用的发挥,提高工作的工作效率和组织的运营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其次,加强风险控制。家族企业通常采取家族式的经营模式,缺乏专业经理人的参与。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时,家族企业的领导人对市场环境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预知都很迟缓,一旦出现决策失误,很可能导致企业的资金断流。因此,家族企业要做好战略规划和风险控制,通过对产品或市场等战略问题的评估,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要积极开展风险审计。
风险审计要针对企业的风险政策、风险程序等进行评估和监督。审计人员要充分识别隐藏的风险,做出科学的衡量,向管理层提交风险审计报告;另一方面,要与管理层积极沟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在这个工作进行的同时,还要确认对剩余风险,确定风险的大小,选定相应的审计模式加以控制。
第三,做好经营审计。家族企业的审计的最终目标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审计部门还要做好经营审计。一方面,要审查经营过程,找出不利于经济效益提高的因素;另一方面,要充分开发其的生产力,主要做好经营水平的评价、业务的完成情况、生产要素的利用情况等。
6. 改善公司的产权结构。
家族企业要走出家族制的局限,积极改变封闭的产权结构,开放产权,逐渐向现代企业制过渡。家族企业要积极引进外资,可以鼓励员工购买股份或对优秀员工实施股份分红,也可以通过合作、兼并等形式走集团化道路,使投资者充分发挥财务监督作用,促进家族企业组织机构的规范化,摆脱审计工作个人化的影响,向法人产权制发展。
四、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以家族企业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发展迅速,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目前,家族企业的审计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严重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本文从审计中的问题出发,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期望推动家族企业的健康发展。
审计制度 篇15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确保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得到全面整改落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一、追踪检查的对象:在上一年度中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均为检查对象。具体检查对象的确定由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次年初提出,经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二、追踪检查组的人员组成:追踪检查组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审计局相关人员组成。具体检查由区审计局牵头,分小组进行。每小组中至少应有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相关人员各1名、区审计局纪检组人员1名,由区审计局领导带队进行检查。区审计局纪检组人员为小组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和检查情况的撰写工作。
三、追踪检查时间:在次年的6月底前完成。
四、追踪检查的主要内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有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以及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同时,还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五、整个检查工作结束后,各追踪检查组应及时汇总情况,并由小组联络人员代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六、本制度由巴南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审计制度 篇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公司、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实现。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
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层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2、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以及税收有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3、监督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规章、流程的执行情况,保证其运行有效;
4、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产生的舞弊,减少由此产生的漏洞;
5、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规避有关风险,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设置方案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不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适任。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
(二)公司各职能单位人员、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本公司,包括公司各职能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流程、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适宜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
2、贯彻执行本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流程的情况;
3、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情况,包括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4、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性情况;
5、各种经营方案、计划、预算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6、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
7、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8、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执行情况;
9、股东大会、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10、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11、投资项目,包括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情况及效益;
1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的专项审计调查;
13、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认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公司各单位员工: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
2、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情况;
3、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沟通;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五)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其具体履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负责制订年度和具体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是对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工作的总体安排。审计机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机构应根据计划的执行结果或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审计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日常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等相关环节进行全面审计。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范,内审人员应按操作规范要求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范,参照国家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及有关单位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逐步实现审计电算化,根据需要,开发并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需要的审计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经理职责:
1、组织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使其审计监督权;
2、负责拟定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有序地进行各项审计工作;
3、负责对审计情况进行复核,并组织编写审计报告及审计评价书;
4、负责就初步审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5、协助公司有关单位对财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7、制定单位经营预算,控制单位经营支出;
8、确保审计团队的人员充足且具备必要的审计知识、技能、经验,以完成本制度所要求的任务及使命。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职责:
1、根据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进行现场审计;
2、根据审计情况,收集相关的事实依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3、根据审计底稿,编写相关的审计报告及意见;
4、负责审计意见的具体处理,保证意见的及时处理及信息的及时反馈;
5、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证资料的及时归档,并负责管理。
第六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内部审计机构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公司制度流程、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七章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内部会计报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审计范围包括与内部会计报表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它资料,审计目的是为提示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计;
(四)规章、制度、内部流程审计。对公司及各职能单位已制定的制度、流程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五)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内控制度审计是审计机构运用专门的方法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况,提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内控制度审计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被审计单
位加强内部控制,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主要对公司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专项审计;
(七)审计专案调查。审计专案调查是审计机构发挥专业特点,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为目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供公司决策层参考的专项审计;
(八)其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
3、网上即时审计:通过基于网络的电算化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时对财务报告、会计帐薄、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实时审计,提高审计的时效性,提高审计效率。
第八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工作方案、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审计计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应使制定的目标、计划、工作方案满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
(二)内部审计机构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订具体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需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单位人员充分沟通,确定本次审计项目的目标、范围、重点关注的问题,审计的难、重点等事项;
(四)根据沟通情况,制订本次审计具体的工作计划,包括对审计重点
的审计方案,常规审计的审计方法,审计进度安排,以及其他为达到审计目标所采用的方法等。具体的审计计划,需审核后实施;
(五)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传真通知或者直接进点,直接进点应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同意;
(六)按计划实施审计,编制统一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实质性测试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清晰、完整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如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与审计前了解的情况有较大差异,经评估后,可以变更审计计划;
(七)审计终结,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等资料,提交审计报告(初稿);
(八)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以征求被审计机构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九)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初稿)连同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征求意见完毕后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
(十)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及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并要求就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
(十一)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十日之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材料二十日之内作出复审意见。如无异议,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十二)根据初审情况,安排对某些审计项目的后续跟踪或复审,以确保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十三)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要认真整理工作底稿,原始记录,
凭证及其他审计资料,并及时完整地建立审计档案;
(十四)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股东大会备案;
(十五)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制止;
(十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以保证审计复核,发挥其应有的专业性、谨慎性。审计人员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借助其他单位协助工作。
第九章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符合规范,方便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正确地传递审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审计情况、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应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于审计机构做出的书面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应积极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告知审计机构。必要时审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十章内部审计档案制度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进行。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五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五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对内控制度不健全的被审计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要求和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对已经因此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补充。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4日
审计制度 篇17
摘要: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研究:第一,深刻分析了构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必要性;其次,针对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最后,具体提出了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措施,旨在提升企业集团内部的审计制度水平,从而从实现企业集团的高效、科学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完善措施
一、构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必要性
(一)能够促进企业内部审计的规范性,提升审计效果
企业在进行内部相关制度的规范进程中,不仅能提升审计内部的规范程度,而且会辐射到企业的其他部门,有利于企业整体水平的综合提升。在企业内部出现的意外不规范行为,可以及时规避并且能够得到妥善安置,确保企业内部以及整个企业的稳定、安全发展。在企业内部进行审计,有利于遏制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以及各种包庇、为自己谋私利的不正当行为出现。
(二)能够帮助相关人员规范意识,促进规范团队的形成
企业内部的相关审计人员,决定着企业审计工作实施的真实效果,对企业影响较大。专业、负责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确切的信息,能够督促企业科学地发展。为确保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水平,企业还需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从而确保审计人员的综合水平,以及企业的整体水平。
(三)能够确保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重要地位
科学、专业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能够充分凸显审计机构在企业内部的重要地位,为其形象地树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确保审计机构的权威意义。能够让审计机构与其他部门有了明确地分工,明晰了各部门的职责,尤其是内部审计机构,有利于审计机构开展监督工作。
二、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不够明晰,内审机构与其他部门有部分融合,部分企业甚至不存在这样的专业部门。目前,仍然存在财务与审计的综合部门,丧失了审计机构存在的意义。因而,在具体的实践中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二)审计部门的职能范围模糊
由于部分企业对审计工作的职能有所忽视,因而审计机构与财务部门,亦或者其他部门时常统一管理监督,导致了企业的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合理开展,审计人员的职能意识较为模糊。现实中,还存在部门职能受到领导的制约,缺乏职能的独立性,因而实施的效果不容乐观,体现出的是领导的意志。
(三)职能实施的范围有限
财务部门对审计人员具有极大的限制,影响着审计人员日常工作。日常中,审计人员主要针对财务、会计部门的数据、表格、凭证等进行监督与检查,审计的内容有限,而对于企业集团的经营发展涉足甚少,因而审计的数据具有片面性,不具有全面考察的意义。
(四)审计技能方式不够理想
审计机构普遍使用的是对账的传统方式,操作技能比较落后与企业发展水平不相符。因为缺乏陷阱的审计方式与技能,因而审计的数据比较落后,效率低下。而且,面对企业运行中的大数据,传统的审计方式运算速度跟不上,并且容易出现数据统计混乱、合计错误等情况。
三、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组建内部审计机构
根据财会[20xx]7号文《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企业应当设立审计机构,审计机构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二)拓宽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范围
在确保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之后,应及时巩固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明确其职能范围,坚决杜绝职能模糊与混淆的现象再次发生,减少其他因素的影响。机构职能明确之后,必须依据自身的发展壮大,而不断更新职能范围,避免其监督受阻。监督范围可扩展到风险控制等诸多内容,审计的全过程以及数据的来源、统计、影响都应该具体掌握,能够全面分析企业的运行状况,能够控制或规避风险。
(三)实施高效的审计方法
传统的核对账目的方式已经无法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了,因而必须转变方式。首先,可以将信息软件技能充分地融入其中,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使其具有信息办公的基本职能;其次,为确保效率的提升,开展信息化审计的技能渗透。将软件系统的开发与应用与审计技能结合,完善审计信息系统的运行,从而提升审计的工作效率。
(四)形成有效的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监督建议以审计报告体现,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以审计报告的形式进行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包括对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报告后对审计建议的落实进度进行持续跟踪,以实现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
(五)培养综合素养的审计团队
优秀的人才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对于审计工作来讲也是一样的,因而需要培养审计人员的综合素养。技能方面,对审计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令其掌握审计的基本技能以及信息技能,掌握专业的硬实力,提升其操作的能力;意识方面,进行法律法规教育,职业道德素养的教育,塑造全面的综合素养,并且乐于为事业学习与进步。
四、结语
虽然企业集团内部的审计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不断加强,但是相信在管理者高度重视、审计人员自身素养提升、社会的监督下,社会企业集团的审计制度会越发的完善,更加全面。
参考文献:
[1]王爱君.企业集团增值型内部审计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xx.
[2]苑诗博.浅谈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构建[J].商场现代化,20xx(13):240-242.
审计制度 篇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集团公司本部、专业分公司、区域分公司、直属机构、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臵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总部内部审计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受董事会领导,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向分管领导负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等;
(二)制订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四)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
(五)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六)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七)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微机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集团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集团本部及所属的专业分公司、区域分公司、直属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五)所承揽工程项目竣工决算;
(六)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
(七)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BT、BOT项目、技改项目等)概(预)算、决算;
(八)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其效益等活动等情况。
(九)企业单位对外签订的物资采购、设备租赁、承发包工程、承包劳务、借款、担保、产品营销等合同、协议;
(十)根据“谁任命、谁审计”、“先审计、后任命,后离任”的原则,对厂长、经理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十一)对集团成员企业负责人的承包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为考核兑现提供依据;
(十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十三)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授予审计委员会如下权力:
(一)没收审计中查处的账外资金上缴集团公司;
(二)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
(三)有权对下属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有权调阅下属企业的审计资料;
(四)为完成某项审计工作,经协调一致,可以临时抽调下属单位的有关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工作计划、企业领导要求和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拟订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编制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计项目要全面,一般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统一布臵的审计项目和审计专题调查项目;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按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
(二)应充分利用本部门已占有的审计资料,突出重点,尽量避免审计项目交叉重复,还应尽可能的在一个单位实施一项主要审计事项时,考虑能否带一些其他有关项目审计;
(三)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审计要点、预计完成时限、实施该项目所要达到的审计目标、审计的方式和方法、审计实施的总体安排等,应力求简约、高度概括;
(四)预编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审计委员会的时间为当年二月底前。
第十七条
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无论是何种审计,其程序均应分为计划、实施、终结三个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对企业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计划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二)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主要内容如下: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范围、方式、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分工和责任;
5.编制时间及方案审批人(审计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报审计部门主管领导人)签字;
6.被审计单位应做的迎审准备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包括已经注销的账户;
(2)企业章程、内部机构设臵、职责分工资料;
(3)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4)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会议纪要、决定;
(5)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决定;
(6)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
(7)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及检查机构对企业检查后提出的报告、处理意见、检查结论或处罚决定;
(8)上级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9)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其他准备事项。如:实施审计工作需要的各种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迎审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下达审计通知),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4.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及签发日期。
此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可聘请审计部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五)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实行被审计企业向审计部门承诺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搜集审计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点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
1.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审计自律纪律;
(二)根据进一步掌握的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人员分工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三)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四)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核查实物及调查询问,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证言材料;
(5)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测笔录;
(6)其他证据。
2.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5)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未取得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6)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部门、单位或
专业知识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3.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a.被审计单位名称;
b.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c.审计过程记录;d.编制人姓名及编制时间;e.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时间;f.索引号及页次;g.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a.实施审计具体程序、审计测试评价、审计方案的调整变更的记录;
b.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c.审计复核记录;
d.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证明材料:a.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b.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往来函件、鉴定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或摘录件;c.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d.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经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认定签证。
(4)审计工作底稿分为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a.编制分项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审定的项目内容逐项编制,必须是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以利于编制汇总;
b.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在详细审阅审计分项工作底稿,并确定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之后,再进行分析整理,按其性质和内容分类归集;
(五)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已确认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事项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写明事实情况,适用法规制度,处理意见,经审计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认证签署意见。凡是审查审计工作底稿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证,补足必要的手续和资料。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本单位审计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
(六)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的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组长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的经济活动审核后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做出结论的文件,因此要做到: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格式规范,事实可靠,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结论公正,建议可行,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审计报告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如下:1.标题;
2.主送单位或单位行政负责人名称;3.被审计企业概况;
4.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5.采用的主要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
6.审计结果;7.发现的主要问题;8.审计建议;9.审计组成员签字;10.报告日期。
(二)应依据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授权的经济处理权限,对审计出的问题提出处理、处分意见或建议。
(三)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报告完成后,由审计部门指定专人复核,应重点复核如下事项并提出复核意见。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
4.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5.问题定性、业务处理、违纪处分,改进建议是否适当;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审计负责人审核后,应依据上述资料签发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2.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3.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叙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4.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5.对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在限定时间内落实审计意见,并将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汇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15日内申请复议。
(六)审计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立后续审计制度,后续审计是审计部门派员到被审计单位,检查审计决定中规定的事项是否认真执行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是保证审计工作发挥应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内容为:
1.检查采纳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2.了解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中的困难与问题;3.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严格自律强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变化。
第六章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是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集团实行审计监督的执行人员,因此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
(一)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审计人员作为经济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财经法规从事审计监督活动,实施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是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的严肃性,打击经济领域里的各种经济犯罪和违纪行为和活动,从而达到审计查错纠弊、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具体实施审计中应将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经验、问题和教训如实反映;在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时,应依据经济法规条款处理,特别应注意经济法规颁
布的时间与违反财经纪律的时间界线,现有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界线,有意和无意(业务水平低)等界线,尊重事实,以理服人,做到一审二帮三促进;审计报告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和评价,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审计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严以律已,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审计,不殉私情,刚直不阿,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四)工作认真,细致负责。审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以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审计工作,以真实的内容实现审计的目的;
(五)保守秘密,忠于职守。恪尽职责,忠于职守是审计人员应尽的职责,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以保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六)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二)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五)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单位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业产品、成本价格、销售计划、生产批量;
(二)内部掌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价格等;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调查报告等;
(四)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审计过程中,所有的审计文件、审计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不得带到公共场所。用过和作废的记录本及记录用纸,审计项目完成后应交给审计组长,除立卷归档者外,应定期清理,按规定销毁;
(五)对审计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及其审计处理意见,应按规定和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或人员透露;
(六)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指示,未经审计报告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开发表;
(七)对向审计部门揭发问题的人、群众来信,以及外单位转来的有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审计人员都要为其保密;
(八)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七章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审计档案是审计部门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根据,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审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二十七条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
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二十八条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部门下发的文件;
(二)上级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
(三)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账证、电报、录音(像)带、照片等取证材料;
(四)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
(五)后续审计材料;
(六)职工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况资料;
(七)社会审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所属审计部门报送备案的重要审计事项
(八)审计统计报表、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订的审计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一个卷;跨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立卷;
(二)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顺序是:
1.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2.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3.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4.审计案卷内每份或分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6)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5.审计项目卷宗的归档时间:一般在该项目审计完后3个月内归档;审计项目的必须在次年6月末完成归档;
6.审计项目卷宗归档,应采用适当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编制卷宗、案卷、目录等序号,以便于检索和查询。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三十一条审计档案应分永久、长期、短期进行保存,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鉴定造册,审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方可销毁,并派人监销。审计档案的具体保存期限如下:
(一)永久保存。上级审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的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重大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
(二)长期保存(16年至50年)。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比较重要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员工来信来访的有关材料;
(三)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级审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及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底稿、证明材料;一般的审计调查事项和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基层审计部门上报的审计计划、总结、报告、决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关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审计制度 篇19
内部审计形成于上世纪初,其产生的真正动因是企业管理的需要。可以说,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或得益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强势渗入,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当前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不足也日益凸现,内部审计的实效和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明显,内部审计制度亟待完善。
一、内部审计的应有职能
1.监督职能内部审计首先是单位内部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随着内部审计活动的深入,内部审计能确定企业单位其会计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法违纪和浪费行为,从而督促被审计对象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2.评价职能
评价职能是由经济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职能,包括评定和建议两部分,也是内部审计的一项基本职能。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全面了解部门、单位的真实经营管理状况,并以此来评价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价其规章制度设置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正常运行,评价其经营管理水平及效益的优劣。
3.控制职能
现代企业已越来越多元化、层级化,跨国公司业务遍布全球,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随之而增加,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每一项业务进行监督,必须委托一个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单位进行控制,以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因其受企业高层的直接领导,对公司的决策层负责,能够站在企业发展的全局来分析和考虑问题,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活动可以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并检查控制程度和效果,提出控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4.咨询职能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ERP系统及会计电算化的普及,财务资料的错误会越来越少,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为内部的管理、决策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也已从监督评价向咨询方面延伸。另外,现代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复杂且多变,经营风险增加,市场竞争激烈,这些导致包括各管理层尤其是高级管理层迫切地需要有人以“顾问”的身份对其制定的目标、决策、计划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
二、当前内部审计存在的不足
1.对审计在企业内部治理中的作用认识不够许多企业模仿国外实行了管理审计,但大多数企业内部审计的主要功能还是履行监督职责,主要任务还是审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重点仍在财务收支。而管理审计作为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约束和评价机制,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管理职能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重视,使得审计领域、范围受到限制,管理审计发展受到影响。
2.内部管理审计法规体系缺失
政府审计和民间审计分别有《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作为法律依据,而关于内部管理审计的法规却是一片空白。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管理审计时,只能依据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判断。
3.内部审计对象的特性对内部管理审计形成挑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集团、股份公司等大型企业的出现、企业内部管理层次的增加使得内部管理审计对象复杂化。同时,由于企业的资产重组必然涉及兼并和收购、改制和重组等问题,为审计对象开拓了新领域。
凡是对企业商业利益和持续经营有影响的管理因素都是内部管理审计的重要内容。
内部管理审计事项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往往会增加内部审计的难度,使内部审计人员难以做出正确判断。
4.审计程序和方法的不确定性影响管理审计结果的正确性传统的详细审核方法成本很高,逐渐被淘汰。由于现代审计强调成本效益原则,审计人员可能会舍弃一些对审计结论影响不大但耗时费力的审计程序,这可能导致管理审计结论出错。
5.审计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管理审计需要(1)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企业现有审计人员多是从财会岗位转过来的,对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比较熟悉,而对现代管理等知识相对欠缺,不能满足现代管理审计发展的需要。
(2)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不够,影响了其发挥管理审计作用的积极性。审计人员在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开展审计业务时,或多或少地受到管理者的暗示,或者审计人员迫于某种压力,不能充分提示管理者的失误而带来的后果。
(3)审计人员在数量上还不能满足企业进行管理审计的需要。有些企业审计人员本来就不多,有的离职学习,又得不到及时补充,因此,在数量上就明显不足。
6.审计信息的不足导致内部管理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当今的企业日益集团化、管理层次化,其参与企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必将受到限制,从而难以实现对管理信息的占用,更无从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7.企业的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是指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或人员对具有重要影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内部管理审计风险的形成因素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和审计方法的选择。在企业内部管理不断市场化的今天,随着内部审计所面临的审计环境、审计内容、审计目标、审计方法的转变,重新评价内部管理审计风险十分必要。
三、对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的几点建议1.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审计法规体系,开发管理审计标准管理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事项进行评价的依据。国家可以制定一个指导所有行业的内部管理审计框架体系,企业可以在大框架体系内,由内部管理审计机构自行开发适合本企业的管理审计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在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本企业的管理评价体系之后,才可对被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使内部管理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对内部审计人员在人员、经费方面予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并且在经费上予以倾斜。在人员的配备上,各种专业特长的人员都应齐全,以便全面监督企业的管理活动,服务于企业,确立内部管理审计的周期。目前,我国的内部管理审计工作可以每两年进行一次,而且应当将审计工作分散在平时,分期、分批地进行,以便避免审计工作过分集中。
3.不断充实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建立管理审计师考核或考试制度,形成高素质的管理审计师队伍首先,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包括对其进行后续教育。其次,在机制上、制度上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可从社会上聘请外审人员参与企业的审计项目,以保证审计的高度独立性。或者可以建立一个内部管理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那些没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服务。
4.灵活运用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果在审计过程中,要选准审计的重点内容和事项,找到切入点,从中发现控制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运用审计方法,多角度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后果,捕捉改进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信息,推进企业发展。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法积极进行探索,改变传统的审计方法和思路,拓展和延伸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为适应现代企业的迅猛发展,面对信息革命的挑战,必须将信息技术与审计业务相结合,将数据审计与系统审计相结合,将传统方法和技术创新相结合,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5.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内部审计人员是内部管理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强化他们的风险意识,对控制和防范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审计的计划阶段,要认真评估管理控制风险;在审计的实施阶段,要依法收集和认定审计证据,并且尽最大努力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充分性;在审计的服务阶段,对审计意见的表达应当留有余地,避免使用绝对化的语言等。
审计制度 篇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公司、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实现。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
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层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2、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以及税收有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3、监督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规章、流程的执行情况,保证其运行有效;
4、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产生的舞弊,减少由此产生的漏洞;
5、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规避有关风险,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设置方案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不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适任。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
(二)公司各职能单位人员、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本公司,包括公司各职能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流程、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适宜的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
2、贯彻执行本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流程的情况;
3、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情况,包括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4、公司资产、权益的安全与完整性情况;
5、各种经营方案、计划、预算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6、关联交易的确立及执行情况;
7、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8、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执行情况;
9、股东大会、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10、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11、投资项目,包括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情况及效益;
1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问题的专项审计调查;
13、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认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公司各单位员工: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
2、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情况;
3、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沟通;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五)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其具体履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负责制订年度和具体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是对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工作的总体安排。审计机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机构应根据计划的执行结果或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审计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日常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等相关环节进行全面审计。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范,内审人员应按操作规范要求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范,参照国家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及有关单位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逐步实现审计电算化,根据需要,开发并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需要的审计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经理职责:
1、组织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使其审计监督权;
2、负责拟定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有序地进行各项审计工作;
3、负责对审计情况进行复核,并组织编写审计报告及审计评价书;
4、负责就初步审计结果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5、协助公司有关单位对财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7、制定单位经营预算,控制单位经营支出;
8、确保审计团队的人员充足且具备必要的审计知识、技能、经验,以完成本制度所要求的任务及使命。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职责:
1、根据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进行现场审计;
2、根据审计情况,收集相关的事实依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3、根据审计底稿,编写相关的审计报告及意见;
4、负责审计意见的具体处理,保证意见的及时处理及信息的及时反馈;
5、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证资料的及时归档,并负责管理。
第六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内部审计机构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公司制度流程、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七章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内部会计报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会计报表进行检查。审计范围包括与内部会计报表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它资料,审计目的是为提示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计;
(四)规章、制度、内部流程审计。对公司及各职能单位已制定的制度、流程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五)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内控制度审计是审计机构运用专门的方法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况,提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内控制度审计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被审计单
位加强内部控制,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主要对公司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专项审计;
(七)审计专案调查。审计专案调查是审计机构发挥专业特点,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为目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供公司决策层参考的专项审计;
(八)其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
3、网上即时审计:通过基于网络的电算化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时对财务报告、会计帐薄、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实时审计,提高审计的时效性,提高审计效率。
第八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工作方案、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审计计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应使制定的目标、计划、工作方案满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
(二)内部审计机构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订具体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需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单位人员充分沟通,确定本次审计项目的目标、范围、重点关注的问题,审计的难、重点等事项;
(四)根据沟通情况,制订本次审计具体的工作计划,包括对审计重点
的审计方案,常规审计的审计方法,审计进度安排,以及其他为达到审计目标所采用的方法等。具体的审计计划,需审核后实施;
(五)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传真通知或者直接进点,直接进点应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同意;
(六)按计划实施审计,编制统一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实质性测试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清晰、完整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如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与审计前了解的情况有较大差异,经评估后,可以变更审计计划;
(七)审计终结,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等资料,提交审计报告(初稿);
(八)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以征求被审计机构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九)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初稿)连同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征求意见完毕后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
(十)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及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并要求就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
(十一)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十日之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材料二十日之内作出复审意见。如无异议,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十二)根据初审情况,安排对某些审计项目的后续跟踪或复审,以确保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十三)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要认真整理工作底稿,原始记录,
凭证及其他审计资料,并及时完整地建立审计档案;
(十四)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股东大会备案;
(十五)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制止;
(十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以保证审计复核,发挥其应有的专业性、谨慎性。审计人员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借助其他单位协助工作。
第九章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符合规范,方便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正确地传递审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审计情况、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应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于审计机构做出的书面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应积极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告知审计机构。必要时审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十章内部审计档案制度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进行。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五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五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一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对内控制度不健全的被审计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要求和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对已经因此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补充。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审计制度 篇21
摘要:随着医疗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建立健全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有利于实现医院的经营管理目标,也是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完善医院内部控制体系是规范管理、降低成本的有效措施,成为医院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着重从医院内部控制在医院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入手,分析了目前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探讨完善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的主要措施,从而促进医院经营管理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医院;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探讨
随着新医疗体制改革,实行药品零差价,打破了传统的以药养医格局,迫使医院走上重视医疗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的发展之路;而目前大部分医院内部控制起步较强,且没有得到管理者应有的重视,内部控制环境薄弱,制度执行往往受到制约,而医院内部审计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使控制系统不能有效的得到评价,致使无法实现医院的现代化管理要求。因此,管理者应结合医院自身情况,加强对医院内部控制的重视,不断健全和完善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只有建立完整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促进医院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在医院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医院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内控系统是一种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的机制,为实现医院有效的经营管理及财产安全,医院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监督评价机制是医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内部控制的能力和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医院的经济管理水平得到持续发展,只有采取多种措施来改善医院内部控制的能力和水平。
(二)维护医院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首先,医院应建立规范化的资产登记备案制度。每年加强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性清查,每半年对重点资产进行局部清查,以确保账实相符,从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其次,医院应建立规范化的仓储管理体系。分类管理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仓储管理制度;在内部配置资产时,应坚决服从管理者内部的分配制度,提高其使用效率,并能防止资产转移。
(三)促进医院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及法规
医院管理的内部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和管理,以及监督的规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国家。因此,国家法律在对各行业的财务管理需要明确的权利和责任,对违规行为的严格处罚,并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加快管理的有效实施;医院管理者需要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认真贯彻并执行各级政府的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目前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的问题分析
(一)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不科学及不能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医院管理者对预算管理并不重视,思想意识淡薄,各项审批制度和权责分离制度不建全。编制日常预算没有考虑医院的经营发展战略和当前国家整体的医疗市场环境,也没有对预算数字变化做出详细说明,更没有对医院发生的所有收入和支出进行全面预算。同时在执行预算时,常常出现改变预算用途、扩大项目金额等情况,使预算监督难以落实。
(二)内部控制环境薄弱及管理者缺乏有效执行力
内控环境是指对医院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对于医院,内控环境薄弱主要表现为即使有一套内部控制制度,管理者也缺乏执行力,其主要原因是管理者认识不够、专业能力缺乏及人员素质偏低等。医院在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方面更加注重经营管理的方便性,比较少考虑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因此,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不合理,容易导致内部管理冲突,从而影响医院经营管理效率。此外,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上下层次,协调和部门科室之间的合作,使得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内部信息流通不顺畅,各科室人员间的协调不佳,从而影响内部控制的成效。
(三)没有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内部监督和评价机制
医院内部审计制度不够健全,管理者对内部审计制度重视不够,造成了内部很少进行有效的分析和评价,致使监督检查都流于形式,效果不佳。给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完善也带来的不良影响,造成内部审计机构很难有效地进行内部监督评价。
三、完善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改善医院内部控制环境
要想改善内部控制环境,就必需建立健全医院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医院管理者必须转变传统观念,塑造良好文化,提高内部控制意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从院长到财务科长和财务人员、层层把关,对不合理支出坚决杜绝。其次,加强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加强财务人员专业技能和专业素质的培养,更新知识,提高经营能力。应安排财务人员经常参加专业培训,与其他医院多沟通交流,学会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分析原因,找出薄弱环节,为医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集思广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健全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就医院
HIS管理系统、物资管理系统及药品仓储等管理系统而言,因这些管理系统的高效性,使得原来许多不兼容的工作均由这些管理系统来完成,从而增加了内部监督的难度。解决这类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对每一项具体操作进行人为分解,使人机能达到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目的。同时计算管理员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仓储管理员定期进行实物盘点、财务人员定期进行账实核对,也是防止舞弊发生的重要举措。内部审计部门如对某些数据产生疑问,可以使用备份数据进行分析,调查和验证,使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内部相互制约。因此,为了方便查证,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需要注意建立一个良好的数据备份系统,以避免因数据丢失而引起重大经济损失。首先,医院应加强对医疗活动的监管,以高质量的服务态度,培养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从而有效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医院各科室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避免一个人或一个单独的决策部门,对内部控制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并汇总,找出问题原因,及时化解潜在的医疗风险。最后,在新设备新技术方面,医院要多关注临床科室的实际需求,对潜在风险及时作出全面评估,尽可能避免医疗风险的发生,同时保障医疗资产的安全。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并使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1、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随着医院对经营管理需求的不断提高,内部审计部门已经由简单的监督检查职能向对内部控制分析评价职能转变,这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因此,内部审计部门是医院内部控制的评价部门;只有有效地进行再控制,才能实现医院经营管理的目标。
2、要建立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医院院长领导负责下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是一种较理想的模式,同时,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合理配置,加强内部审计管理,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制度中的作用。要加强对医院内部日常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进行必要地内部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公开批评或处以罚款,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要扩大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面并提高其业务水平有一支过硬的审计队伍,是做好各项审计工作的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各级公立医院应根据医院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合理配备,使其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同时各级医院应鼓励内部审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建立和健全后续教育制度。总之,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需要医院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需要综合运用多方位的管理模式,需要充分运用多种手段,才能提高医院经营管理的水平,从而完善医院内部控制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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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 篇22
一、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面临的三大约束
伴随商业银行体制的建立,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体制几经变迁,从国家专业银行时期的行政领导负责制起步,先后完成了向商业银行时期的行长领导下的总稽核负责制、总稽核向法人代表负责制等两次较大的体制转型,目前,正朝着董事会领导下的一级内审体制努力。应该说,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的变迁历史,就是一个以提高审计工作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核心,内部审计由依附于同级行转向一个独立、专业、垂直运作、向董事会负责的体制演变历史。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金融体制尚处于转型过程之中,就建立垂直、独立的一级内部审计组织体系而言,国有商业银行面临以下约束:
(一)成本约束。
内部审计要考虑运作成本,当一项制度运作成本大于运作收益的时候,就失去了建立这项制度的意义。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融跨国银行和社区银行功能于一体,经营规模大,分支机构多,分布地域广,服务层次庞杂,导致内部审计任务繁重,审计业务量较大。以审计人员数量为例,尽管在信息技术帮助下内审技术有了较大进步,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各自拥有一支数量庞大且监管部门仍认为数量不足的审计队伍。按审计人员占员工总数的!Q计算,每家银行内审人员平均有,""" 人左右,有的行已超过% 万人。如果将这支队伍直接交由总行内审部门管理,先不说他们在行际间调度、专业分工和审计任务分配等活动安排(其实这些工作更难操作),仅他们的晋升、子女就学、生活福利待遇、教育培训等就是一个巨大的压力,管理成本将会很高,操作难度太大。而国外银行如花旗银行的内审队伍仅有&"" 人,大概只有我国四家银行的八分之一,集中管理、运作相对容易,成本也较低。
(二)组织架构约束。
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层次多,委托———代理链条较长,很多分支行行长既是代理人,也是委托人,本身承担有一定的机构管理职能。如此纵深的机构层次使一级审计体制很难与其配套。尽管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管理技术进步推动了组织机构的扁平化,但对大型公司来讲,扁平化是有限度的,要受制于管理者素质等因素制约,而不是扁平化程度越高越好。以一级分行为例,一级分行要管理二级分行、县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三到四个层次,这使一级分行行长从客观上需要一支辖内内审队伍,他本人对内审组织产生了需求,从而在客观上限制了一级内审体制的建立。如工行目前建立的“内审局’内控合规部”体制就类似于一个两级法人制度下的内审组织制度,对总行来讲,内审局是垂直独立的,归董事会领导;对一级分行来讲,内控合规部是垂直的,归分行行长领导。
(三)权利配置约束。
国外银行大多实行“大总行、大部门、小分行”的架构,总行集权程度较高,许多业务集中在总行职能部门,分行权限较小,职能单一,多数分行只是一个营销中心,分行行长主要负责协调工作。与此相反,我国商业银行采用“块块强、条条弱”的权力配置模式,分支行权限比较大,分支行作为成本、利润、风险控制和资源配置中心,是事实上的经营主体、法律上的诉讼主体、功能完备的组织主体和具有相对独立行为能力的经营主体。分支行行长作为“封疆大吏”,在组织和协调资源、开拓市场、管理风险等方面发挥着较大的作用。这种状况使得审计对象和审计任务过多地分布于组织层次较低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迫使审计人员等审计资源向这些单位配置。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人员集中于二级分行而难以集中到总行和一级分行,主要就源于此。
上述三项约束条件均不是通过商业银行自身努力所能解决的,其形成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其中有些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有关,短期内改变的可能性较小。如由“弱总行、强分行”转向“强总行、弱分行”,即从所谓“块块”管理为主转向“条条”管理为主,先抛开这种变化对银行内部稳定造成的巨大冲击不说,还要取决于各级政府职能转换进程,客户和项目在政府手中,哪家银行敢削分行的权?如果不考虑这些约束条件,一味追求与国际商业银行接轨,要么付出极高的接轨成本,要么事与愿违,事倍功半。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审计体制应随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而不断改革和完善,在改革策略上,既要借鉴国际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更要立足于国情行情,循序渐进,对症下药。而且,内部审计制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不要只盯着独立审计组织体系的建设,要兼顾内审制度自身各组成部分和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以求事半功倍之效。
二、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措施
(一)健全审计委员会制度。
从现代股份公司治理实践看,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最重要的专业委员会之一,是改善董事会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关键制度安排。如花旗集团董事会设有执行、审计、人事与薪酬、治理与提名、公共事务等五个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地位仅次于执行委员会,具体负责集团资产保护、合法合规情况和财务信息可靠性等,其成员全部由通晓公司财务的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每年开会次数平均%" 次左右,其主席津贴比其他委员会主席每年多% 万美元。
在我国,受银行公司治理其他部分以及我国法制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状况约束,可以预见,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的提高将是一个渐进且不断改善的过程。从目前四家银行的进展情况来看,中行、建行已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工行、农行建立了行长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待改制后向董事会体制过渡,虽然两行已经做到了“形”似,但要做到“神”似,还必须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应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为目标,围绕提高董事会自身治理水平和独立性,明确划分董事会和管理层各自的权责以及相应的运作规则,为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二是制定符合审计委员会制度内在要求的《审计委员会章程》,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使命、成员、职责和地位,保障其正常、高效运作;三是从独立性、个人资历和专业素质等方面,选择合格的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笔者赞赏中、建两行从境外引入独立董事作为内审委员会主席的做法,主要是因为境外专业人士专业经验丰富,引入他们可以在短期内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水平,更为重要的是,境外人士作为“外人”,没有思想包袱,不受制于各种人情关系干扰,比较客观,独立性较强,发生共谋问题的概率较低。
(二)创新内部审计组织方式。
内部审计并不意味着内审工作全部由银行内部人员来承担,除内部人员外,还可以采取选择合作伙伴、外包等两种方式。对电子银行、银行卡、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技术色彩较浓且发展比较快的领域,通过聘请有关专家,借助他们丰富的审计经验和专业知识,既可以提高审计结果的可信度,又可以节省审计人员培训成本和时间;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投资银行等新兴业务,通过支付审计费的方式外包给专业审计机构,既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也有利于银行学到新技术和最佳操作实务。对商业银行来说,任何一种审计组织方式均有利有弊,关键是要摆正心态,尊重分工,克服内部审计人员包揽一切的做法,对不同的审计项目,区别对待,采取较合适的审计组织方式。
(三)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准则和操作规程。
审计工作自身也应注重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透明化,以便于决策层、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了解和监督评价,鞭策内审部门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面对同一审计对象和同样的事实,按照制度化的审计程序和判断标准,不管谁来审计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不因审计人员偏见和个人感情影响而歪曲事实并得出很难令被审计对象信服的审计结论,以保障内部审计的客观性,树立并不断提高审计部门的声誉。应加强内部审计基础制度建设,形成一整套包括内审工作原则、计划、流程框架、操作指引、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考核评价等制度和实施细则体系,使每一个审计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作支撑。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随意性,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规范内审行为。
(四)建立职业化的审计师队伍。
目前,国外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已经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审计人员基本上全由职业审计师组成,并建立了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内审工作的机制。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属于“冷门”专业,内审部门作为“清水的衙门”,控制权收益很低,货币化收益与其他专业部门一样,从而导致对专业审计人才留不住、引不来,这主要与商业银行重规模扩张轻风险控制的发展模式、内部审计部门职能定位过低、激励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有关。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这些制约因素已经开始逐步弱化或消失。在此条件下,为提高内审质量,保障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国有商业银行应培养一批精通国际及国内审计准则、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知识的职业审计师,可通过招聘、鼓励员工参加专业资质考试’ 扩大内审队伍中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等资质的人员比重。还可参照国外银行做法’从业务部门引入客座审计师’及时学习、了解业务专业知识。同时,在改善内审人员激励基础上,应建立内审人员进入和退出制度,使审计人员结构与审计需要相符合,使审计工作成为一项人人仰慕的事业。
(五)完善内部审计相关配套环节。
一是加强外部审计,以外部审计促内部审计。目前,对四大国有银行的外部审计主要由国家审计署承担,这种模式的主要缺陷是信息披露不足,难以公平反映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且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由民间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商业银行外部审计职能已成为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当前的关键有两点:一方面,要加快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尽快提高我国独立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和市场信誉,提高中资中介机构审计服务供给能力;另一方面,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对商业银行选择的外部审计机构,监管部门从其执业水平和信誉角度考虑,应拥有否决权,要严厉惩处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勾结、串谋行为,使中介机构将取得对商业银行的审计资格作为体现其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
二是要处理好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的关系。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报告应报送监管部门,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必须经监管部门核准并备案。外部审计机构应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审计报告要提交监管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否则,审计机构将失去审计资格,银行高层也应受到相应处罚。同时,内部审计、外部审计还可就监管政策向监管部门提出调整或完善建议,以实现三者互动。
审计制度 篇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监察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控制风险,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目的。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部室、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监察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监察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公司各内部机构部门、子公司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监察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监察审计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及权限
第六条内部监察审计的范围:
监察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董事会的部署,组织安排监督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程管理、工作作风建设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审计,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务监督: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工程项目监督:对公司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变更、中间计量支付、验收、结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参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的有关会议,参与工程变更、工程验收现场查看,对工程款中间计量支付是否与完成工程量、合同支付方式相符进行核实签字。
(三)合同审核:由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对公司合同初稿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的法律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四)资产经营监督:对公司承包租赁合同、租金收取、国有资产使用、投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执行情况审计监督。
(五)对子公司的重大议事规则及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大宗物品采购、财务、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人事任免,工资、奖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配合综合办对公司员工工作作风进行监督考核。配合综合办对各部室、子公司工作进度进行监督考核。
(七)对公司大宗物品采购进行监督审核。
(八)专项监督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九)董事会、董事长交办的其他监督审核事宜。
第七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第八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四)向董事长会反映其他相关情况。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根据集团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部室、子公司(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每季度至少对各部室、子公司进行监察审计一次,不定期对各部室、子公司进行专项监察审计。根据监察审计情况出具监察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审计人员及管理
第十一条内部监察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监察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内部审计负责人提出建议,报经董事长同意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监察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监察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监察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监察审计通知书和监察审计方案;
(二)监察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监察审计记录、监察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长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监察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永久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应用解释权归属于审计部。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起生效施。
审计制度 篇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股东利益,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门)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暂挂靠计划财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领导下,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工作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部门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审计范围
第十条 适用范围:公司以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分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和控制系统,主要表现为反映经营活动的会计资料和各项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各部门和分公司的财务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工程(预)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5)省公司与下属分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6)各分公司(部门)主要领导人或重要经济岗位责任人离任的经济责任;
(7)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制度 篇25
一、概述
(一)什么是内部审计
企业内部的审计是基于企业组织发展客观需求的一种具有独立评价权利的活动组织,通过合理的评价描述统计监控企业的活动经营状况,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的真实性效果,依据合法标准完成对企业综合组织情况的数据分析,从而实现企业内部综合建设的管理。
(二)内部审计的职能
企业内部的审计需要具有基本的监管职能,企业经济水平的综合评价职能,项目管理的综合管控职能。在企业内部审计过程中,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保证企业会计核算职能,对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管控,实现企业内部自审的评价职能。职能评价是内部审计的基本,合理的评价和总结可以有效的提升,良好地审计职能控制管理可以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进行彻底的检查和分析,以公正的角度客观的对企业财务进行管理控制,从而有效的提高其经济效率,实现企业最终经营目标。
(三)内部审计的权利
内部审计的权利是指人员和制度的双重管理,加强内部审计人才的培训,保证审计人才的技术水平,加强内部审计权利的掌控,制定健全的审计管理制度,实现审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人员严格考核,逐步提升企业内部审计人才的素质,保证企业内部审计的效果。(四)内部审计的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可以有效提升财务会计的管理意识,加强审计管理的质量,突出审计内容和重点内容,保证审计报告的技术含量,实现内部审计内容的有效改善和提升。从整体角度对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分析,发掘企业内部审计的知识管理结构,加强内部审计监察效果的目的。
二、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现状
(一)内部审计没有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审计一般依据部门功能进行分工,有财务部门、总经理、监督理事会、董事会以及下属委员会。内部审计主要以财务管理和总经理协办监督完成。审计的范围受到局限,审计的制度和结果收到影响。内部审计的作用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审计无法独立的发挥其作用。新的内部审计工作标准不够完善,内部审计过程中需要详细的质量标准来完善相关技术评价准则。我国的内部审计与企业之间乜有独立的管理机构,部门企业的财务管理人监管内部审计,这造成监督管理的假象,形同虚设。
(二)内部审计没有优秀的审计管理人才
企业内部审计事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行业素质,既需要内部审计管理知识,又需要具有丰富的其他方面的知识。而从审计人才的数量上看,内部审计人员根本无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我国的内部审计人才多从财务管理过渡过来,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技术训练,没有丰富的监督管理知识和管理技巧,在工作中具有较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无法将内部审计的工作开展起来。
(三)内部审计管理流程的制度不合理,管理范围拘谨
内部审计管理上,我国的管理制度方式还停留在人工操作上,这对内部审计工作具有大大的影响,限制了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的效果,无法从整体上及时对各个管理部门进行资金财务的跟踪管理。而审计的流程、程序、审计从业执证、审计分工及人才管理都具有较多不合理的地方,大大拉低了审计效果。我国的内部审计管理主要还停留在财务管理上,对财务数据的准确真实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而对企业经济财务状况管理上很少接触,忽视了企业财务资产、受益者收入与支出比例、财务状况是否真实等问题,降低了审计财务的管理范围,无法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的功能。
(四)国家审计管理部门对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职能差
国家规定需要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合理的管理约束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完成相关管理过程,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立法要求,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内部审计的管理职能需要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完成审计工作的开展。我国的内部审计受国家经济发展的制约,其管理能动性较差,无法独立为企业的管理者服务,其内部审计的客观性效果较低,对企业的内部审计职能作用较低。
三、现代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管理对策
(一)建立良好的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职能部门
企业经济快速发展带动内部审计工作的需求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领导意识到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影响作用越来越广泛,实现了从企业监督管理咨询的多方面审计。其中包括企业内部经济发展状态的分析,企业内部各个管理职能部门工作程序计划、分配、法律规章制度情况的执行,检查企业年中和年终的经济发展完成状况等等。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需要由企业的第一领导人管理,以客观的监督管理形式,完成企业内部审计过程,确保企业审计人员均与监督管理部门无经济利益上的关系,从而保证企业内部审计结果的准确和真实效果,实现对企业内部审计的合理管理。
(二)培养良好的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管理人才
现代企业的经营状态激烈而复杂,这更需要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基本素质的提高。加强企业内部审计人才素质的培养,提升内部审计人才结构的整合,实现多元化的企业各专业的专项人才审计管理,提升企业人才的长期培养发展计划,提高企业内部审计人才的职能经验,同时充实内部审计人才的审计力量,组建适合企业长期稳固发展的综合多元、多专业的内部审计管理队伍,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同时,提升企业其他发展领域的建设,实现企业相关知识的有效管理,改善企业内部的服务管理过程。
(三)改进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方法,提高内部审计管理质量
企业内部审计需要从企业的经济发展状况、质量控制上进行审计分析,确定企业的内部审计发展重点,结合内部审计方法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做好企业经济的可行性研究发展报告,认识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流程和基本预算,在未开展实施前,对相关的审计评价标准进行分析,逐步提升企业的工作管理效果,确保科学的计算机审计管理效果,逐步提高审计质量,实现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评估管理。
(四)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建设管理,提高审计的管理职能
内部审计人员秉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目标,对企业内部各个机构进行经济任务监督和检查,审计检查的目标是确定各个部门的经济效益水平,是否实现企业经济的最大化管理,是否提高了企业的综合财务经营管理的竞争能力,从而建立适合企业长期发展的建设服务单位,保证企业财务全方位的经济管理。
四、建立现代企业内部审计发展方向
(一)现代企业内部风险审计、环境因素的审计和质量审计
1、现代企业内部的风险审计。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企业各种风险问题的产生,金融风险是审计中的重要管理问题,而风险与机会这把双刃剑,管理者往往更加注重企业发展的经营状况,而忽视企业的内部审计风险问题,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管理,可以有效地规避企业内部的风险审计,提高企业的发展独特作用,实现对企业风险和经济的同时掌控。企业内部审计在风险的促进下,提高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效果,逐步提升企业的综合发展品质。
2、现代企业内部的环境审计。经济的快速发展间接的影响环境,产生大量的污染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直接影响人类的基本生存,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需要认识到环境问题的管理,降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垃圾,逐步提高企业的成本控制,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财务、税费的投资管理。运用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内部审计流程,加强企业的审计效果,保证企业内部审计可以从综合长远的发展角度上,认识环境问题审计的重要性。
3、现代企业内部的质量审计。现代企业在内部审计中,往往重视企业的经济财务审计,而忽视企业内部人才的管理审计。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层的逐级审计,建立符合企业长期发展的经济评价标准,逐步纠正企业在质量发展管理中的相关不合理建议,建立适合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管理内容,从企业产品和服务商,检查企业内部审计经营管理效果,实现企业内部实质的改变。
(二)应用计算机技术完善现代企业内部审计建设管理
现代企业受到科技发展的冲击,逐步提升企业内部的经济发展,建立良好的企业内部审计流程,提高企业内部审计的硬件设施,实现企业内部高效、精准的客观审计。企业引进计算机硬件设备,利用电算化会计系统将企业的信息进行数据稳定整合,保证企业可以对各个部门的相关财务数据随时调取和检查,同时需要各部门定期汇报经济状况,内部审计部门通过计算机可以直接调取企业内部审计的综合分析情况,这方便企业管理者在企业发展经营管理过程中,及时调整企业发展路线,完善企业发展建设效果。
审计制度 篇26
一、建立以医院院长、副院长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二、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其任务是监督本院会计、出纳员、收费员及本单位内部其他人员,检查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的具体情况。通过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本单位合理使用资金并让其发挥应有的效益,保证资金和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内部审计的对象
1、检查单位制定的出纳人员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原始单据和报销情况、审计现金流量。
2、检查单位制定的收费人员的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审计收费过程中执行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和存款情况。
3、检查审计会计人员的凭证、帐表、预算、决算、经济合同、药品、物资与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4、审计单位内部有关科室人员,对资金使用、领用固定资产及管理情
四、实施内部审计
1、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调查并索取必须的证明材料。
2、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或制度,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行为,立即进行实时审计,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3、对阻挠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报经上级领导批准,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建议。
4、提出改革意见,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纪律、制度行为的意见。
5、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审计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审计制度 篇27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内审工作,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定,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学校每学期对相关部门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校长室。
三、审计原则:
依据国家方针政策、会计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本校会计部门经办的经济活动进行校内审计。
四、审计范围:
学校财务运行情况、食堂财务运行情况、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及基建等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审计内容与方法:
1、检查学校既定的方针、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是否认真执行,尤其是否按经费预算进行合理支出,强化学校财务计划管理。
2、查明学校财产(含各种设备)的核算范围是否健全、完善,查点实物,是否帐实相符,账账相符。
3、检查学校是否有违反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及铺张浪费与不正之风的行为。
4、重点审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原始凭证的审批和报销手续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学校使用的内部管理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六、审计要求:
1、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掌握政策、实事求是。
3、审计结束,出具审计报告,如实向校长室汇报。
审计制度 篇28
第一条为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分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根据国家《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每年对全局财务状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由纪检监察室和办公室负责,抽调本单位熟悉财会工作的人员组成内审组进行审计。内审采取自查和调账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四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分局的财务收支、管理、使用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财务账薄设置是否健全合规,凭证手续是否完备,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财会制度规定。
(三)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应缴预算收入及其它费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拨付资金是否有人为延误现象,有无未经批准擅自拨款或截留挪用行为。
(四)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以及报销、审批使用是否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兴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五)财务执法管理是否到位,有无因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流失现象发生。
第五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必须责令相关科室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将视情节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条内审工作结束,内审组应向局党委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制度 篇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五章、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准则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审计制度 篇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 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六) 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 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 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 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 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 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 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 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 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 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 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 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 参加有关会议;
(六) 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 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 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种类
(一) 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 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 专项审计。包括:
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审计制度 篇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五条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审计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公司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对公司进行财务检查。
第九条审计部设经理,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名通过,报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配备若干内审人员,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条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培训计划列入公司三会专项费用预算。
第四章审计部职责
第十四条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长领导及董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完成监事会委托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严密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日常审计报告中对涉及的内部控制作出专项说明。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协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每年对公司及各单位从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况,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各单位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离任的和任期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购置、管理、使用和维修及相关经济合同进行审核;
(八)对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九)参与公司对控股、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评估、资产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评价,并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二)对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董事会、经营班子或其他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四)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五)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职责:财务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门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对公司本部的财务收支,每季度审计一次,对子公司财务收支每半年审计一次。
第五章审计部权限
第十九条审计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审计部门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十)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经营班子、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十二)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类型和方式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的类型按工作内容划分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3、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审计方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可采取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公司及各子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审计项目,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审计部在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七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工作总结,制订具体的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四条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目的、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审计通知书的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长(或主审)和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实施审计。
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一)审计组长(或主审)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相关内容;
(二)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搜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由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
(四)将审计中汇集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来,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座谈交流,听取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长(或主审)在审计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计报告底稿,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底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审计组长(或主审)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长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公司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映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结论公正;
(四)审计评价准确;
(五)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六)整改建议可行。
第二十七条做出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董事长,同时抄报审计部。审计部在两个月后,组织专班跟踪检查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及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公司将予以通报,并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组织复议。
第二十九条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条委托审计项目,必要时先经审计部审计,再经中介机构审计,审计部结论作为中介机构审计资料,中介机构审计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据。
第三十一条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公司总体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内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人员向公司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七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