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社团规章制度【实用三篇】》
高中社团规章制度(精选3篇)
高中社团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大学成功学院日韩双语社的各项工作活动,保障促进我社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更好地实现我社为广大社员真诚服务的目的特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xx大学成功学院日韩双语社,是报外语系团委批,由社团联合会管辖,按自愿原则组成。在遵守法律,校纪的前提下,以丰富充实会员大学生活为目的,按照学院社团管理条例规定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日韩双语社为学习性社团。社团宗旨:学习日语韩语,了解日本韩国,促进国家间友好。
第四条:日韩双语社活动主要以课堂讲授课为主,辅以相关的学术及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条:本社全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日韩双语社。
第二章:社员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社团社员致力于学院在校生,无论有无日语韩语基础,对日语韩语有较强兴趣,有加入本社的意愿,并同意本章程所有规定,按要求进行登记注册。缴纳社员费注册后,即成为本社正式成员。
第二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日韩双语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拥有本社内部相关选举活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无论有无基础,所有社员均可获得本社供给的日语学习资料及相关的学习辅导。
3.所有社员均可参加本社举办的学术文化娱乐活动。
4.社员有退出本社的权力,推出手续:本社决定以一期为6个月,为方便管理,社员必须入社满一期后,方可在申请后退出本社。中途无故退出社团日语社不承担任何后续职责和赔偿。
5.任何社员均可经过组织部,对本社内部各个部门的的工作提出批评提议,实施监督。
第三条:日语社社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校纪、本社章程,进行一切活动。
2.积极宣传本社,维护其他社员利益,维护本社的整体荣誉。
3.积极完成学习部组织的授课任务。
4.原则上不准迟到旷课,有特殊情景不能按时来听课时,须向组织部请假。不请假擅自迟到五次者或旷课次数到达三次者或迟到旷课总数到达五次者,本社将按期自动退出本社处理。
5.所有社员一经注册即有一年的合法社员资格。这期间不得转让社员资格。
第三章:执行机构产生及权限
第一条:本社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民主只能局部生成,实事求是的办事原则,开展各项工作及活动。
第二条:社团成员大会
一.1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社团的最高的权利机构。
2社团成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社团负责人应将大会决议及时上报院团委进行备案。
二.社团成员大会的行使职权
1监督社团的财务支出
2听取负责人及各部部长的工作报告
3当有二分之一的社团干部对社团内部的.人事安排持否定态度,各方争执不休时,应召开社员大会或临时社员会议,交由社团大会决议,大会所有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的社员同意,方可经过。
二:社团日常工作时的权力机构为所有干部大会,遇有争议性的问题时,须由所有干部会议或相关必要人员参加的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举行民主投票,决议遵循票数多者,社团负责人不得干涉干部大会的工作。
三:执行机构
1执行机构由下属各个部门负责,主要处理社团日常事务。
2社长是干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时,所有干部必须全部到场。
3社长不得兼任财务管理人
4以下情景之一者,不得担任本社负责人、
a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功课挂科者
b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c有违反其他校纪者
5新选社长或副社有一个月的考查时间,考查合格后,方能成为正式社长,上报给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日韩双语社日常工作机构有;学习部,宣传部,组织部,财务部。四部的职能权限如下。(根据社团基本情景以下要求人员均为上限,下限不设)
1学习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干事2名)
a努力学好日语,做好榜样
b讲授新版标准日本语
c讲授各种日常用语,趣味日语及口语
d负责收集各种日语学习资料(文档视频音乐电影等)
f负责社员的辅导补习活动
g负责每学期期末的社员日语本事测试工作
2财务部(部长一名,财务监管一名,干事4名)
a负责每学年的新社员的注册报名费缴纳及退社社员费用归还的问题
b负责社团财务预算、财务管理
c为其他各部供给必要的资金支持
d在社员剩余三分之二情景下要求了解财务情景,以及对本学期的财物使用状况提出质疑时,财务部有义务及时或临时向社内和社员大会做财务报告,理解日语社内外的财务监督。3宣传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干事4名)
a负责各项活动的海报和展板的设计、制作和张贴工作
b负责日语社在学校广播站的宣传,收集广播宣传所需资料
c致力于扩大本社影响力,维护日语社的良好形象,宣传日语社的各种活动
d管理每期所出海报,另备海报模本存底档案
f同组织部一齐负责社团活动的整体策划和美工
4组织部(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干事6名)
a负责课堂和例会的考勤工作,做好详细的考勤记录
b负责社团内部的社员注册和退社手续工作
c负责社员、干部的请假工作
d负责管理社团的档案、物品
e负责课堂上的纪律
f负责教室卫生
g负责社团书面文件的起草工作
h负责通知社员本社举办的各种活动(上课,辅导,电影,特色活动等)
高中社团规章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赣州农校音乐社是由赣州农校在籍学生为在校学校提供音乐活动及相关指导而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并接受赣州农校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和指导。
第二条组织原则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学校各项制度。
3.遵循党的教育方针,积极配合学校各项工作。
4.代表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全院同学服务。
5.社团工作在学院组织领导下由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社团联合会在学院授权下,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6.社团的一切活动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宗旨
够促进学生对音乐的了解,提高自身对音乐发展现状的认识,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握当前学生在音乐中的问题,充分发挥音乐在学生以后就业中的作用。
第二章社团组织
第四条本社团拥有组织、宣传与本社团相关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配合学校和社团联合会各项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本社团聘请相关专业李琪老师担任社团指导老师,全面指导本社团工作。
第六条本社团的组织机构由社长、副社长及各部部长组成。社团组织机构会是社团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社长负责制。
第七条会员大会是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职责:
1.审议社团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
2.负责组织召开组织机构例会,检查、监督、协调和考核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3.负责社团办公地点及其物品的使用和管理;
4.其他应由会员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一条本社团将制定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社团联合会指导监督下执行。第十二条本社团将制作本社团标志,并接受社团联合会监督及其使用。
第十三条本社团不得参加社会上的社团或作为其分支机构,一般不成立跨校学生社团组织,特殊情况将经社团联合会同意,并报学生发展中心批准后才能成立。
第三章社团注册与招新
第十四条本社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根据社团联合会的同意安排到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以利于学生社团联合会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
第十五条本社团原则上在学期初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招新报告,参加社联统一招新工作,招新海报或材料必须清楚明确,必须向招聘会员说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干部干事应说明拟招聘干部干事的具体人数、工作职责,严禁招聘海报或材料含糊不清,内容与实际不符。社团在招新之后向社联报告招新人数,领取会员证制作资金。
第十六条学期中社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招新,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按照社团联合会排部署具体事宜,进行自主招新,招新工作必须与统一招新相同,并在招新之后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招新人数,领取会员证制作资金。
第四章社团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七条本社团分别设立、办公室、秘书部、宣传部、外联部、策划部等部门;本社团所设职务包括(副)社长、各部(副)部长、各部干事。第十八条本社团组织机构的组成。
第十九条各部门的职能:
办公室:负责社团的全面工作,带领社团朝着健康、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指导、帮助社团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并主持召开社团会议,及时向社联、老师汇报社团工作情况,经常与社联保持联系;
策划部:负责综合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重要文件的草拟;
宣传部:通过发布新闻稿,粘贴海报等形式宣传社团及社团活动;
外联部:为社团活动筹集资金,联系本校社团与本社团合作,负责社团的对外交流联络工作;
秘书部:管理社团财政收支,使社团合理使用社团资金;
第五章会员
第二十条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条件:
1.凡在校学生均可参加;
2.承认社团章程与社团联合会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服从组织领导并履行会员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一条社团会员的权利
1.享有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获取正当奖励的权利;
3.享有承办某项活动的权利;
4.享有参加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发挥自身才能的权利;
6.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但需写出申请,;
7.享有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8.享有优先使用社团资源的权利;
9.监督社团各项工作的权利;
10享有知晓社团详细财务状况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社团会员的义务
1.会员应主动接受本社团的管理,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遵守社团联合会的章程和本社团的章程。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执行社团决议,完成社团委托的各项工作,维护社团合法权益。
3.首次参加社团的会员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
4.执行社联与社团各项决议。
高中社团规章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教育的“三个面向”,努力培养“四有”人才,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更好地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具有共同志向、兴趣爱好的同学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学校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加各类社团,建设受欢迎的社团,发挥个人的特长培养综合素质,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三条指导方针:弘扬主旋律,开展具有思想性、学术性、娱乐性活动,丰富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承认各社团章程,对某种社团具有浓厚兴趣,均可申请入会。
第五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如:仪容仪表必须合格,做事做人必须文明)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中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七条本校学生社团受学校党总支的领导,学校团受党总支的托,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中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自筹。需聘请人员,自己联系。
第九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校团审查同意,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学生社团登记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相关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的登架理部门为学校团。
第十二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一名社团负责人;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映其特征。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团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学校团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学校团审查通过。学校团有权对违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会议由会员组成,会员会议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各社团应当不定期召开会议,并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报学校团批准和备案。
第十九条会员会议作出决议,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会议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生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会议通过,经学校团审查后产生。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中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四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和组成机构,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机关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六条社团成员有权和被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七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应按照本社团宗旨,树立“精品意识”、“品牌意识”,积极开展具有社团特色,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发挥社团“自我发展、自我锻炼、自我服务”的功能,为繁荣校园文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社团活动以校内为主,要坚持业余、资源、小型、多样、服务的原则。
第三十条各社团需在每学期初修订好本社团章程,并分别在学期初和学期末向学校团交一份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和总结以及每次活动的礁。学期末各社团要组织一次成果汇报展示,学校将评选出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员。
第三十一条中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学校团审核并报校长批准。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校团组织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会议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应当向学校团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或各校的有关规定和指导;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行使及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社团自行制定细则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