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税务调研报告(7篇)》
2024年税务调研报告(精选7篇)
2024年税务调研报告 篇1
对于国家税收的认识,税收的涵义,人们的认识有所不同,但是就税收的概念而言,至少包括这样几个共同点: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第二,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力之上,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征税就无法实现;第三,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第四,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第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税收法律是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制度。国家向纳税人征税,是将一部分社会剩余产品或一部分既得利益从纳税人所有变为国家所有。从税收职能来看,税有调节经济的重要方面。
税法实施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可以从规范作用和经济作用两方面进行分析。税法的规范作用是指税法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其实质是法律的基本用途在税法中的体现与引申,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税法的制定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即起到一种指引作用;税法作为法律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作用;依靠税法指引的方向和提供的评价标准,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从而在税法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最合理的安排;税法的强制作用是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制裁而产生的法律保证,是税收强制性的法律依据;税法的实施可以对以后人们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作用可以说是税法评价作用与强制作用的延伸。
税法是调整经济分配关系的法律。因此,必然会产生种种经济职能,从而使税收的经济功能在法律形式的保障下得以充分发挥。保证国家财政需求是税收最根本的职能,税收制度成为法律,是国家及时、稳定取得财政收的一大重要保证;调节宏观经济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之一,税收采用法的形式,可以将税收的经济优势与法律优势结合起来,使税收杠杆在宏观经济调控中更为灵敏、有力;税收采用法的形式,使其对经济活动的监督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成为法律监督的组成部分,其约束力无疑在为增强了;在对外经济效中,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基本手段之一,税收采用法的形式,无疑有助于提高税收维护国家权益的权威性和总体效力,便于在签订有关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协定时坚持国际通用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对等处理税收利益关系。
在这里,我们不禁会问:征收的税国家用在哪儿呢?作为纳税人的我们得到了哪些好处?现代社会运行一个基本常识是,良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正是人民所需要的,人民因此而纳税。因此国家、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就天然存在着一种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换言之,纳税人缴纳了税款,也同时获得了权利。而这种权利主要体现于两个层面,一是体现于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关系。二是从纳税人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而言,体现于宪法所规定的纳税人权利。如:城市绿化、经济建设、社会文教、国防建设、行政管理等等。这些都与我们日常生活所相联系的。关税的征收,对于国外倾销产品起到削弱的作用;对于出口产品免税进入国际市场,加强管理竞争力;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外国大财团来华设厂投资,增加我们的就业机会……我想这就是做为纳税人最能体会的好处。
对于我市国税工作,敝人提出以下几点愚见:
首先,对于工作在税务征收前线的税务工作者们要树立良好的形象。税务工作者从事税务工作,对于国家税务机关来说税务工作者代表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征收关键在于税源控管,是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对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的监督。一个企业的形象在整个社会中是不容忽视的,在企业中工作的我们,“企业形象”并不单单是一个很讲究的外表,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公司标志,更重要的是企业的服务态度。对于我们打工者来说是相互依存的。建议:设立导税服务岗,并实行轮岗制度,定期对前线工作的税务工作者进行业务能力培训;及时培养具税务专业的年青税务工作者接班人。树立一个公正、廉洁奉公崭新的国家税务机关形象,与纳税人之间的距离拉得更近。
其次,对于在征收过程中,难以避免在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与纳税人理解的矛盾,缺乏一个完全具备企业财务与国家税务的“税官”来分析、判断。这种情况常常是使企业的负责人认为税局要的是多征一点税,而企业负责办税的人员两头受气。建议:设立“税官”,使国家税收法规更明晰,及时纠正纳税人的误解。
再者,对于一些由国税局出具完税证明的申请或免税证明申请,应由内设部门完成资料及申请表的内部传递工作,节省纳税人的时间。建议:可否集中交专管员处,再由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传递。
在去年的汕头国家税务局实行敞开式办公大厅服务;一改以往在申报录入电脑窗口排长排等候,采用排号机系统管理(尽管排号机在中山、惠州等地早已在税务、金融单位使用);纳税人提出购买发票缴交工本费采取银行缴款改为现金缴款;也包括这次举办“国税与民生”有奖征文等活动,这也显示着汕头国税着眼于实处,致力改善服务,加强与纳税人、社会各界的沟通。
最后,建议设立“汕头国税信箱”接受全市纳税人的监督并实行公开化,在每年税务宣传月举办电视台现场“汕头国税专线”解答全市纳税人的疑问和咨询,对于纳税人的心声要尽快解决与纳税人的距离拉得更近。
2024年税务调研报告 篇2
一、当前企业税务注销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不规范履行税务注销清算程序。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企业注销清算应该履行的程序规定的很明确,但由于我国当前行政机关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行政监管不力,市场规则不完善等原因,有些企业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并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注销清算的程序和手续。如有些企业被工商等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有关资格而发生解散、终止经营等情形后怠于履行清算程序;有些企业在清算期间对应该或是可以进行处置的流动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房屋)和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不进行处置,对有关债权和债务不及时进行清理处置;有些企业尽管履行了清算程序,但清算前并不通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被排除在清算之外,对企业的清算情况并不了解,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以上不规范行为,都为企业逃避缴纳税款、恶意转移隐匿资产等提供了可能。
2、税务部门对税务注销清算缺乏有效的监管。目前,税务机关内部负责税务注销清算工作的大都是税收管理员,而税收管理员由于日常工作量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实施注销清算的时间和精力有限等原因,致使有些税收管理员很少会到实地去查看注销企业的实际情况,了解企业注销的真实意图,仅凭企业提供的书面说明情况及账面财务数据就对企业出具了税务注销清算报告。税务部门在对企业注销时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事前通知,只是在企业申请注销时要求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等,账面上没有欠税基本就可办结,并不涉及到清算所得。在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税务部门往往没有主动提前介入并监督企业的清算工作,没有重视企业清算所得应缴的税款,有的企业清算后财产已分配完毕,税务部门即使事后要对企业税务清算所得补缴所得税,也由于企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欠税,而税务部门内部又由于注销时间的限制和欠税机制的考核,不方便长期拖宕或延迟办理。
3、有些税务注销清算涉及的税收政策缺乏操作性。尽管涉及到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的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很详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差强人意的地方。如对于企业注销时存货的税务处理上,财税【20__】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六款关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按照此规定,有的企业在税务注销时就可能有意对存货暂不作处理,待税务注销后再作处理变卖,来逃避缴纳应缴的增值税。又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以上对于企业清算所得规定的很明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这样的问题:企业申请注销时有意不对相关资产进行交易处理,税务部门由于没有资产评估方面的专业知识,难以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而影响清算所得的确定。当前,随着土地、房产等的持续升温,一些企业在成立时低价购入土地、房产,经过若干年后,这些资产的市值和企业购建时的原值相比较,都有很大的升值,有的企业在注销时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清算,但对有些资产采用按原值计价的方法进行清算,也不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致最后清算所得为零,体现不出清算所得。
二、提高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几点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管理成为税收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困扰着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防范执法风险,提高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方法。
1、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协调,防止有些企业“恶意注销”行为。税务部门与工商等管理部门应该建立长期固定的合作协调机制和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在具体合作、沟通的内容上,并不仅限于企业经营资格的正常获得与取消,对于企业经营资格的非正常取消尤其要重视,因为企业如被非正常取消经营资格,往往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税务机关很难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同时,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注销清算报告作为企业工商注销的必经前置内容,也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必经前置,在内在实质上更具有重要性。
2、严格规范税务注销清算程序,落实注销清算管理制度。企业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首先是要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对有关资产进行处理,对有关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置,税务机关作为潜在的债务人之一,也应尽可能参加清算工作,了解清算工作的开展情况;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除报送目前规定的要求报送资料以外,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由清算组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等资料,在办理完清算手续后,应向税务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说明有关资产、债务、债权的落实处置情况,如果不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税务部门可以拒绝受理企业注销申请。
3、明确注销清算政策,规范税务人员的清算行为。税务机关内部注销清算人员对申请注销的企业在进行税务注销清算时,应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确认企业注销行为的真实性,应对企业注销前一年度及注销当年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包括正常经营所得及清算所得)进行纳税评估和核查,有问题的还可以追溯调查,重点是要核实企业申请注销时存货账实是否相符、资产清理处置是否合理、有关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包括内容性质和具体数额),对每一户经清算的注销企业均需出具《注销企业税款清算报告》,报告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注销清算期间由于存货变卖,设备、房屋等资产转让、处置,应收应付款项的清理核销等事项涉及的税款结算情况进行全面反映。注销结束后,税务机关内部相关科室应该定期通过执法检查等形式对企业的注销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纠正税务人员的清算行为。
4、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目前,税务机关对办理完毕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企业便不再实施后续管理,致使存在一些征管漏洞。如有的企业在税务机关办理完注销清算手续之后,并没有马上到工商等部门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是继续保留其营业执照,或是为了以后重新经营,或是为了其他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组织提供方便,鉴于此,税务机关应该及时向工商等管理部门传递企业税务注销的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一定的媒介和途径向社会公告企业税务注销信息,防范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有的企业在申请注销时的有些存货确实不能或是无法进行清理处置,税务机关可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跟踪管理,待以后企业实际处理时再将有关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堵塞税收漏洞。
5、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作用,降低征管成本。在企业税务注销清算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来辅助企业完成注销清算工作,降低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于企业注销清算与税务部门相比,无论是在主观积极性、还是人力资源上和专业知识上,显然都要优于税务部门。这些中介机构作为连接注销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桥梁,如有效发挥其在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的作用,其结果肯定会达到多方共赢。当然,税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引导和出具报告的质量监督,而并不是一味地完全依赖中介机构的出具的报告,应当鼓励中介机构进行良性的行业竞争。
2024年税务调研报告 篇3
一、税务稽查服务工作的现状
目前县局稽查机构实行县级稽查,具体是对外保留稽查机构,对外挂牌,对内保留稽查人员编制,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XX年4月我局推行了“全员征管”模式,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稽查人员充实到征管环节,每年主要是从事重点税源管理、征管数据的统计和负责稽查日常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为落实好省、州稽查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县局成立了以县局局长为组长、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在实施专项检查时,我们首先围绕抓住案件查处、专项检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等要求选择稽查对象。如今年我局的稽查主要是开展对本辖区内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中石油除外)实施全面检查和对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稽查权的相对集中和稽查计划制度的实施为县局的检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参考的检查方案,也避免了对纳税人一年多次查和多头检查的现象发生。其次,在检查过程中为纳税人答疑解难,进行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服务,稽查服务质量效率得到提高,也融洽了征纳关系的和谐。第三,在检查方式上,实行调账和约谈,避免了税收检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干扰。稽查内部积极推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权分离的原则,规范了执法行为。
二、税务稽查服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局县级稽查还处在探索和完善阶段,纳税服务的成效还刚起步,但是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稽查与税务日常检查衔接不强,执法缺乏公正性和严肃性。还是存在多头稽查、重复稽查的现象,纳税人不堪其扰。稽查对象的选择上缺乏标准,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往往稽查较多,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稽查较少,使检查失去了公正性。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对证据资料的收集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对同一个纳税人的检查,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不尽相同,由于证据的详细程度不同,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稽查结果,目前还缺少取证要求的规范蓝本。
(二)稽查选案准确率有待提高。稽查对象的确定不够准确,一方面稽查人力有限,我县纳税人虽然不多,根据管理员对出现纳税异常的企业提供案源,准确率不高;另一方面信息来源渠道少,使稽查选案时获取的资料不够全面。因此,在选案环节所确定的对象,往往在稽查部门投入大量人力和时间实施稽查后,结果却没有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使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率大大降低。
(三)稽查风险有待控制。由于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的频繁调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税收立法上予以规范;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应用能力有限;税务稽查手段老化;税务稽查人员专业知识不全面,稽查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部分稽查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职业道德水平也有待于提高等主客观原因存在,导致稽查执法风险存在于稽查工作的全过程,易产生存在的拖、积压、查不力、办不决的现象。县级稽查机构处于过渡性阶段,稽查人员担任着稽查员和管理员的双重身份,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易引起不必要税收执法风险。在新征管法的修订过程中,稽查机构的设置与权限在立法界就引起很大的争议,给基层执法带来操作难度。如执法时对于文书的盖章问题,是用县局的还是稽查局的,引起行政复议时承担责任的被告等等问题。
三、税务稽查服务工作的创新理念和措施
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是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前提,也是税务机关创新税收管理,促进现代税收文明发展,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我们稽查部门要“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这一税收主题,自觉转变观念,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稽查水平,树立新的稽查形象”的要求,要正确处理稽查与服务的同位关系。目前纳税服务被提上了重要日程,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纳税人服务司即是一个证明,那么作为稽查部门如何处理好服务与稽查的关系是一个难题,稽查和征管不同,后者主要是强调纳税服务,而前者则要通过惩戒偷漏抗税行为来达到税收威慑力,如果稽查片面强调服务,则使稽查之矛失去了锋利,非但不能起到服务作用,还将使征管部门的服务所依恃的强力后盾化为虚无。其实在当前的税收环境下,更应当强调的是税收威慑力下的纳税服务,没有税收的威慑力,强调服务必然损害税收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但是在稽查工作中是否就没有服务可言了,也不是这个概念,稽查可以在如下几方面搞好服务:
(一)搞好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产生的税收违法行为,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XX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可以看出我们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有的企业工资的调整还停留在计税工资的计算上,XX年应付福利费余额的衔接不知如何处理。因此,我们稽查部门应当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不仅是管理纳税辅导要跟上,在稽查部门也要同上,建议增设“税收咨询12366纳税辅导”业务,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主动接受纳税检查,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得到更好地尊重和维护。随着经济的发展,为鼓励水电行业的发展,建议稽查部门与企业结对提供纳税服务,稽查局专门设立税收宣传辅导岗,选派业务骨干到公司与财务人员座谈,就新政策现场宣传和讲解,分析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上的差异。发挥稽查人才资源和职能优势,举办专题讲座,结合水电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为结对企业答疑解惑,出谋划策。
(二)推行纳税评估制度,提高稽查选案、稽查计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稽查对象的确定,必须建立在科学地纳税评估的基础上。XX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从目前看纳税评估的效能越来越明显,但由于办法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效力较低,因此在征管法税款征收章节中建议增加纳税评估条款,使纳税评估制度的推行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纳税评估制度的建立对促进税源管理、重点稽查有着深远的意义,也能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可行性。
我局是以年销售收入3万元(含)、30万元(含)的纳税人为界按季、按月建立详细的基础数据源,实行与上年同期、基期等一般指标相比分析,形成分析基础材料,进行重点指标评估分析,提出重点管理、稽查建议,出具评估分析报告。把运用到税收管理工作中指标同样作为税务稽查选案的参考指标,进一步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对纳税人可能有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纳税评估,通过评估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门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进行纳税申报;但对其某些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和拒不申报有无正当理由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税企关系和谐性。
(三)加大涉税违法查处力度,强化税务稽查的权威性。税务稽查是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我们要在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依法打击偷逃骗税,为广大纳税人营造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一是增强稽查的深度。对重点税源、执法难点、执法热点、群众举报的大案要案、危害较深、社会影响较大的“新闻”案,要重点稽查,查深、查细、查透,排除障碍,一查到底。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涉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就必须依法严格处罚;对屡查屡犯或偷骗税情节严重的予以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包庇纵容。三是扩大舆论宣传。
总之,税收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和服务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把服务理念融入稽查工作,不断探索规范、系统、整体的服务方式;不断增加税收工作的知识含量和科技含量,努力用信息化统领、覆盖、服务、支撑国税稽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构建服务型税务稽查一方面是树立“科学管理出优化服务”的理念,深入开展形象工程建设。另一方面是建立和完善稽查涉企服务制度,全面推行责成自查制度、推出稽查建议制度、实行稽查服务制、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强化宣传,不断探索稽查服务新途径,做好稽查服务新文章,取得社会各界对稽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2024年税务调研报告 篇4
税收行政执法是税务机关的重点工作。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客观要求,也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保障。我市国税系统经过多年的税收行政执法规范,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税收行政执法体系,依法治税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由于税收行政执法受到立法、执法监督、执法环境、执法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税收行政执法仍面临一些问题的困扰。为此,笔者就当前税收行政执法现状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一点思考,仅供大家参考。
一、税收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立法的滞后阻碍了税收执法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税收立法总体上是协调的,税收制度比较完整,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是税收基本法还是一项空白。税收基本法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它对税收的基本制度、税收的立法原则、税收立法的管理权限等基本内容进行规定。
二是税收法律规范的级次不高。具有法律层级的税收规范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的税收规范是以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存在并实施的。
三是个别税法政策复杂,理解、操作难。如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当前在我市税务机关内部能真正理解运用好该法的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不多。
四是地方立法权不足、缺位。制定税收地方规章必须得到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在当前地方政府不能享有完全立法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或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必然寻求非规范途径对这种体制的突破。
(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和考核评议制未得到真正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早已制定下发,税务系统为落实追究办法,在这方面做过许多工作,一些执法过错行为得到了追究。但总的来说执法责任追究在基层局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执法岗责不清,即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不明确,已经明确的也不够具体,不够科学,税收管理员感到执法责任重大。
二是考核评议不完善。在基层税务机关中,由于法制机构没有单独建立起来,根据当前基层局人员配备和内设机构职能,还没有一个内设机构能够担当起执法评议的职能。
三是责任追究难于下手。由于非执法岗责任追究没有建立起来,造成执法岗和非执法岗职业风险不均,执法岗位责任大,风险大,但工资奖金待遇与非执法岗并无太大差别。四是税务人员流动时责任难以追究,不数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证据意识不强。当前税收执法领域,“重实体,轻程序”的事件屡见不鲜。如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事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就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进行税务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扣押、查封商品、货物,不开具收据或清单。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许多证据采集运用不规范的现象。如取得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复印件没有经保管部门盖章,也没有注明原件的出处;取得会计账册复印件没附说明材料,也未经被采集单位核对盖章。需要认定主要事实,提供的证据不能有力证明事实的存在。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之间互相有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
(四)税收行政执法的环境需要进一步的优化。从税务机关内部来讲,“税收计划管理”仍广泛的影响依法治税的发展。“税收任务一票否决”仍成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考核重要内容。从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来看,政府干预税收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级政府为了搞政绩,树形象,从其他方面干预税收执法。外部环境还有广大社会群众的纳税、协税护税意识和经济环境的因素。有少数老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逐步被改改制,过去历史包袱沉重,但税收行政执法不讲历史原因,这些老国有企业许多欠税不能及时清缴,税收强制措施只能慎用,滞纳金更是无从加收。
(五)税务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影响税收执水平的提高。当前税务执法人员素质总体情况是好的,依法治税意识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执法更加规范有序,但也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观念淡薄,滥执法、随意执法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少数税收执法人员对有关税收实体法、程序法了解不够。个别执法人员“以情代法”,以人情践踏法律,执法的随意性比较大,对自由裁量缺乏规范。对提高税务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行政执法好坏一个样。
二、规范税务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责任制包括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三方面相辅相成,配套实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须明确税收执法责任,就是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学、完善的评议考核体系。在省、市、县局内部单独设立政策法规处(科、股),最好在基层分局也配备专职法制员,充实一定的人力,
负责评议考核的调查取证,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提交该税务机关成立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考核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对应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必须严格追究。对考核评议委员会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由人事、监察等机构负责执行。对非执法岗也应建立严密的岗责评议考核体系,并对其过错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和证据采集行为。建立完整的税收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基础,也是税务部门多年来探索并付诸实施的重要工作。这一工作的重点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税务行政处理程序和税务行政救济程序三方面,它们互相联系,是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当前各级税务机关从上到下要借推广使用大集中征管软件为契机,全面规范各项征管执法行为,重点规范各项执法程序。对证据的规范做到依法采集证据,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有相关的事实证据,各种证据材料内容应该一致,证言之间、证言与证物之间、证物与其他证物之间,应互相印证,符合逻辑关系;每一个证据材料来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无可非议。
(三)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
一是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工作方针组织税收收入,通过考核执法水平与任务完成情况相结合的办法来考核税务机关的工作绩效。
二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特别要利用互联网络信息化的渠道,让广大网民来参与、监督税收执法。
三是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从宣传的方式、内容和途径等方面都要有大的改进。对“用税”情况要实现逐步透明化、民主化,解决纳税人“用税”之忧。通过正、反两方面的例子来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四是对我市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和扶持,帮助其早日摆脱困境,依法履行各项纳税义务。
2024年税务调研报告 篇5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流程的最后一个关口,其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一方面,税务稽查在维护税收经济秩序,打击涉税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稽查工作处于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的第一线,如何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加强制度约束,合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也显得越发突出。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检查环节:
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中,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不按规定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检查证及检查通知书;违反规定单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不按规定回避;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不采纳当事人提出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利用现场检查项目之便牟取单位和个人私利;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等活动;接受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赠送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为自身利益进行相关的证据取舍或取证手续不到位;不按规定制作检查、询问笔录;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处罚环节:
对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税收执法的重要环节,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实施行政处罚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或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或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处罚违法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充分和定性不准确;滥设处罚种类和超出规定的处罚幅度;滥用从重、从轻和减轻及免予处罚的条款;违反规定委托处罚或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利用处罚之便牟取单位和个人私利;未履行处罚告知义务或不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对较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经报批程序直接处罚;不按规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将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擅自向当事人发出;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司法机关等。
执行环节: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是税收执法的最后一道关口,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或自行收缴罚没款;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决定执行后不按规定将所有材料归档保管,造成相关事实、证据等重要资料遗失等。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产生,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
从主观方面讲,其原因主要有四种类型:
一是滥用权力型。稽查人员在行使检查权时,明知不符合执法规范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但没有审慎使用其权力,从而导致执法风险。譬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稽查人员不分青红皂白,一意孤行,滥用从重处罚条款,导致被执行机构提起诉讼。
二是放弃权力型。稽查人员在非现场检查过程中,明知、发现被检查机构有问题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查处或不认真查处或不进行检查提示,没有依法使用其权力,这种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执法风险发生。
三是误用权力型。稽查人员在行使检查权时,由于对执法规范不甚了了,没有正确使用其权力而导致的执法风险。如误用处罚条款,不符合从轻或减轻条件而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于免予处罚。
四是私欲膨胀型。个别稽查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在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不顾法纪,不公平、公正执法,不洁身自好,甚至出现吃、拿、卡、要、报现象,从而产生执法风险。
就客观方面而言,一是由于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日趋复杂,偷漏税行为更加隐蔽和多样,稽查人员不能适应其新变化和发现新问题,从而导致稽查执法风险;二是检查技术、处罚手段和强有力的强制性规范缺乏,且存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和法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给稽查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政策性风险;三是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稽查人员未经过正规和系统的培训,对税收政策法规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掌握甚少,从而存在潜在的执法风险;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稽查部门内部虽然实行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四分离,但大都流于形式,缺乏具有威慑力的事后执法检查监督机制,稽查执法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三、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思路
1、着力构建教育培训机制。税务稽查工作中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决定了必须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通过教育、培训等手段,实现防范执法风险、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执法效率和维护税收秩序这四大目标。
一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帮助稽查人员形成规范执法的自律意识,树立行使执法权利的使命感和神圣感。通过思想道德教育,逐步让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肃执法成为税务稽查人员自觉的行动准则,自觉防范执法风险。
二是强化业务培训。由于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税务稽查人员不仅需要较为全面的'税收法律、会计等相关知识,还需要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有很强的敏感性。因此,对稽查人员培训应坚持多样化和长期性,确保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
2、构建激励机制。激发稽查人员主动挖掘自身潜能,自我历炼成才。激励机制包括政治激励,即引导激发稽查人员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增强主人翁意识和归属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经济激励,即通过绩效考核、业务定级,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现象。职业生涯激励,包括提供培训进修机会,畅通职务晋升渠道,加大岗位交流力度,激励稽查人员努力挖掘潜力,不断发展自我,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满足自身发展需要。
3、规范制度建设。制定相应的法规或制度是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关键,它能促使每个稽查人员自觉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一个好的制度不仅能够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降低工作成本,更能够激发人们的自觉意识。在现有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适应形势的变化,确保税务稽查执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尽量避免执法风险的发生。
4、完善监督机制。通过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及时发现执法中的偏差和风险,并有针对性地采取规范措施。因此,一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四分离”。使四环节在相互监督制约的前提下,提高稽查案件在四环节中的运转效率,最终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约、衔接紧密、运转高效的稽查业务系统。二是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一方面加大上级对下级的案件复查工作力度,把复查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另一方面加强税务监察部门对稽查执法行为的监督,通过加强对稽查执法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逐步确立“预防为主,追究为辅”的执法检查方针。三是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案件公告,增加税务稽查的办案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与地方纪检、监察部门等建立协作机制,与内部各执法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捕捉信息,主动监督,避免有违法违规行为不查或查得不深不透的情况发生,提升监督的层次和水平,有效防范稽查执法风险。
2024年税务调研报告 篇6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跨国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行为越来越普遍,给税务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对跨国关联交易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谈谈在基层税务机关如何完善税收制度,应对跨国企业关联交易、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必要性。
一、关联交易的形式及其对税收的影响
关联交易的载体是关联企业,只有关联企业之间才能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是指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交易的形式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是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的转让和使用;
三是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是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关联交易将对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一般按照公允市价进行,但是,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因而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较为灵活,往往高于或低于公允市价,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与公允市价相差甚远。由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一般构成各税种直接或间接的计税依据,因此,转让定价的高低将对税收产生重要影响。跨国集团公司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逃避税收的目的。目前,辖管区内外资企业出现亏损面较大、税负偏低的问题,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是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外资企业账面连续多年亏损却不断增资、扩大生产规模,就是因为一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或者低价向其国外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价从其国外关联公司进口原材料和机器设备,或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劳务等方法逃避我国税收。这不仅严重损害我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而且影响了内资企业的发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关联交易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落实不够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xx]14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企业,比照本规程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仅限于表面情况的掌握,而缺少足够的力量深层次的开展反避税审计工作。
(二)外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购和外销价格操纵过度。由于我国在对外经济合作方面起步较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对国际经济业务和国际经营手法不够熟悉,在与精通国际经济业务的外商的合作中处于被动地位。外商利用其技术、设备、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可以随意操纵外商投资企业的进销价格。另外,由于中方人员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在经营管理中不能有效决策,只能听凭外商处断。例:辖管内一个现代印刷公司,外方以“海德堡”五色印刷机器作价20xx多万元投入,谎称是世界一流,技术顶尖,结果经营中由于固定成本多,效益连年亏损,外方一走了之,事后了解到该外方投资者已在机器上赚足了利润,投资是假,诈骗是真,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对转让定价的防范存在一定困难。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并非单纯为了避税,而常常是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相对于变更税收居所以及通过基地公司等手段,转让定价更具隐蔽性。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一般做法是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但这往往缺乏可比性。如特许权使用费具有不可比的性质,很难估计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价值,因而在征税问题上容易产生分歧。转让定价还牵涉到不同国家间税制结构、税收立法的差异以及税务管理合作存在的实际困难,这些都影响到对转让定价的防范。
(四)税务机关在对关联交易的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基础信息管理薄弱。在对外资关联企业的认定方面,关联企业间发生业务交易的信息申报制度刚刚建立,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监控内容、项目、指标存在掌握不够准确的情况,对采集数据的分析利用率较低。
2、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动态信息,特别是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中的有关数据的分析利用缺乏主动性。
3、属地管理弱化了对关联企业的管理。集团企业的子公司,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区域,涉及众多税务机关。各税务机关只管理辖区内的企业,忽视了对集团企业内部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同时,各税务机关采集的税务管理信息不能共享,多头采集信息,成本高,浪费严重,组织协调也困难。
4、部分税务干部,特别是刚参加工作的涉外税务管理人员缺乏关联交易调整的实践经验,遇到跨国关联交易无从下手,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关联交易税务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监控水平。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各级税务机关逐步摸索出了加强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税务管理的有效措施,建立了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申报、分析、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提高了对外资跨国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税务管理水平。目前,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都要求企业如实申报关联企业关系表,使基层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关联情况,及时监控。
(二)把握重点,找准工作切入点,实施重点关注。根据工作实践,可对下列重点企业的关联交易实施监控和纳税调整:
1、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企业业务的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
3、长期微利企业;
4、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效益的企业)
5、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6、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7、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8、享受法定减免税或低税率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利润骤降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三)整合信息,逐步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获取可比信息是转让定价调整得以完成的关键因素,拓宽可比信息来源渠道是提高转让定价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因此,要及时获取海关、工商、银行、商务、财政、统计、外汇管理等部门发布的各类信息,通过企业产品价格信息采集,因特网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各行业的货物价格、无形资产价格、劳务费率、贷款利率、行业利润等相关指标,不断充实反避税信息资料库。
(四)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1、认真分析各企业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各关联交易类型,并与同类企业进行对比,确定存在的避税疑点,提高选案质量。
2、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认真审核,分析企业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了解企业职能、行业背景、以确定合理的调整方案
3、结合各种调整方法的适用条件,选用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合理确定调整方案。
4、强化跟踪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对确定本年度反避税对象的企业跟踪管理,跟踪监控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
5、推动反避税工作要上下联动形成高水平、高效率的反避税管理机制。
6、对跨区域或跨国的关联交易,可通过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实行协查联查制度,强化税收监控。
(五)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为促进转让定价工作从事后调整向税源管理转变,节约调查成本,降低税收风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xx]118号)的有关规定,借鉴经验,积极受理预约定价申请,充分准备相关资料,认真开展审核评估工作,慎重进行协议谈签,严格监控执行情况,把预约定价工作向更高层次推进。
(六)加强国际税务合作,与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既可避免国际税收磨擦,又能有效地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或双重征税。截至20xx年底,我国已与9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为保证在国际税收协定背景下转让定价调整的顺利实施,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应及时与其他有关国家签署国际税收协定。另外,还应积极进行广泛的国际税务合作,如加强税收情报交换等。
(七)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配合和协调,提高基层税务反避税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间的配合和协调,达到执行税收政策的融合和统一,形成管理合力。应多培养选拔懂外语、精通会计、熟悉国际税收和具备较高财务分析能力的高级税务管理人员,强化反避税管理,进一步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
2024年税务调研报告 篇7
信息宣传工作是基层税务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信息宣传工作,对于推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深化地税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税收法制宣传、促进征纳沟通了解,提升地税部门社会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干部认为信息宣传工作只是“锦上添花”的可有可无的工作,觉得只要把税收工作做好了,就算大功告成了,认为信息宣传是部门领导和办公室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没有正确认识和理解税收工作与信息宣传工作之间的关系,缺乏信息宣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写作能力有欠缺。担任宣传工作的干部大多不是从事语言文字专业,基础理论和文字功底相对薄弱,真正能写宣传信息、新闻报道的干部比较缺乏。对发生在身边的好新闻不敏感、不上心,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典型事例、先进事迹、项目成果不跟踪、不深入了解,没有及时将一些有价值的经验进行总结,很难写出有创意、有深度的稿件。部分信息宣传任务落实都是“被动”写出来的,干部存在畏难情绪,稿件质量参差不齐。
培训方式待改进。基层税务干部在工作中都是以税收为核心,在业余学习过程中也是以税收方面的业务知识为主,每年组织学习信息、新闻宣传报道写作方面的专题培训较少。上级组织开展的专题培训因参加培训人员范围广、名额有限、很难涉及到广大干部,且日常培训注重理论方面的知识讲解,缺少分类信息“点评式”的深度培训,干部很难在培训课上学习和掌握到比较实用的写作知识,培训达不到预期效果。
奖惩机制要完善。基层税务部门由于人少事多、矛盾突出,干部撰写信息宣传报道基本上是“挤时间”。近年来根据有规定取消了奖励经费,改为以精神鼓励为主,虽然基层税务部门不断强化信息宣传的考核,不断强调“多讲奉献、少谈利益”的担当精神,但“写不写,写好写坏一样”的问题仍然存在,信息宣传工作难以完全落实到与政绩考核、奖励惩处、提拔晋升挂钩,难以全面调动起干部撰写信息宣传文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宣传效果需提升。当前,基层税务部门信息宣传只是将稿件投递到上级部门和对应网站以及当地政府宣传部门,很少扩展到公众经常涉及的领域,宣传渠道较少。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信息宣传还不够,缺乏与新闻媒体联系与沟通的主动性,大众化、影响力较大的新闻媒体上宣传基层税务部门工作动态还是“凤毛麟角”。要做到“报刊上有名,电视上有影,网络上有议”的良好宣传效果,还有很大差距。
二、对策及建议
要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信息宣传工作不仅是沟通情况、反映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宣传基层税务部门工作、提升社会形象的重要途径。要引导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信息宣传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只有信息宣传工作能力提高了,才能提炼出日常业务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才能提高日常工作中各类总结、计划、汇报的写作水平,从而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基层税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税收信息宣传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落实信息宣传约稿制度,努力形成办公室负责、全局抓落实“人人动笔,个个写稿”的信息宣传工作格局。
要强化培训,提升写作能力。要在信息宣传培训上狠下功夫,以“请进来,走出去”、以老带新、举办培训班、组织兴趣小组交流等方式,定期交流写作经验,培养写作方面的骨干力量,以点带面,促进整体写作水平的提高。要培养干部养成多读书、多看报的良好习惯,注重政治理论、经济、税收、法律以及信息科技等知识的积累。同时,要积极转变信息宣传培训的方式方法,开展信息稿件“点评式”的培训,重点突出不同种类信息的写作技巧,使基层干部学会和掌握信息宣传写作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提高干部的写作能力。
要完善制度,健全奖惩机制。每年初,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年税收信息宣传任务和培训计划,把信息宣传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制度上提供有力保障。建立严格的信息约稿和审核制度,严把稿件质量关,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到各基层分局进行信息调研和宣传督导,全面掌握信息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共同探讨提高宣传成果的新路子。同时,要调整奖惩激励机制,以考核为抓手,注重精神上的激励,在选拔干部方面逐步倾斜,更新用人机制,引导干部职工保持平和的心态,兢兢业业把工作干好、干出成绩。
要突出重心,深化宣传效果。围绕税收中心任务,“把脉”税收发展形势,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信息宣传质量,对领导思考的要点、当前工作的重点、决策落实的难点、纳税人关注的焦点、值得推广的亮点等题材加以宣传,增强报道的力度、深度和广度,切实组织好重点宣传和日常性的信息宣传报道工作,通过文字、图片、影视等多种形式,使社会了解、理解、支持基层税务部门的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克服“酒香不怕巷子深”的传统思想,积极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大张旗鼓地将干出一流的业绩、创出一流的成绩宣传出去,努力扩大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