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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论文(最新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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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离开时,记得断水电,应知水电资源也有限,冷暖时,添减衣,空调温度要适宜,出门走路坐公交,又健康来又环保。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本页是细心的小编为大伙儿找到的7篇环保论文的相关文章,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 篇1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  (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环境保护问题论文 篇2

关键词:资源与环境保护;研讨式教学;探索;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19-0196-02

近十年来,我国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取得了飞快的发展和惊人的进步,在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目标,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也不能否认,目前我国存在的环境问题还相当严重,水资源的短缺和水环境的污染,大气质量的低下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生态的破坏和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和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日益明显[1]。随着当前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人口与资源和环境矛盾日趋激化的今天,如何改变传统教学的局限性,激发学生学习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研究生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上树立正确观点和态度,为将来从事科研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奠定基础,是农业资源与环境领域研究生的主要培养目标。因此,面向土壤学专业的研究生开设《资源与环境保护专题》课程,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需求。但同时,不少同学在本科生阶段已有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相关课程基础,如何与已有的课程知识恰当衔接但不重复,又能保证课程的教学效果和质量,都是需要值得深思和改进的地方。有基于此,我们在近几年的教学实践中,对这门课程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改革和实践。

一、优选教学内容

目前的本科生教材中主要以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减少资源损失与浪费、保证农业发展的可持续为主线,将资源科学与环境科学的各个方面联系在一起,介绍我国自然资源的现状和特征,分析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强调指出由于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带来的环境问题及其对策[2]。因此,也基本上涵盖了资源与环境领域的主要科学问题,但作为研究生阶段的课程学习,需要为后续完成研究生学位论文打下理论框架和知识基础,需要课程必须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拓展深度,这就要求我们对课程内容进行精选和优化。基于此,我们在课程教学内容上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进:(1)首选讲述生态学基础,强调生态系统的基础地位和生态平衡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2)其次在自然资源部分,以资源承载力为出发点,讲述各种主要资源(土地、水、森林等)的利用和保护;(3)新增能源与环境这一具有战略性意义的新主题,从目前能源的生产消费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来拓展知识面;(4)把土壤、水体和空气的污染与防治作为单列的章节,作为研究性内容进行呈现和探讨;(5)把生态城市建设的内涵、特征与建设的理念、原则,作为适应我国城镇化新形势下的收尾章节。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既有生态学基础和资源承载力这样的基础性学术内涵,也有土、水、气污染修复这样的研究与应用性质的环节,同时也在本科生相关统编教材的基础上新增了能源与环境及生态城市建设等内容,既注重基础也新增具有时代特征的新主题,把构建知识框架和研讨学术前沿有机结合。从知识面和学术内涵为出发点,强调与以往的知识基础衔接,更重要的是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理论的提升和拓展。

二、注重教学相长

经过大学四年的本科通识教育,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的本科生在诸如农业资源的特性及其变化规律,农业资源的利用、改良、开发与保护,以及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防治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等方面[3],具备了较为深厚的知识积累与储备。研究生阶段时已经具备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知识框架,因此沿用本科生阶段以老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且也无法有效调动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所以,我们在开设这门课程伊始,就考虑到在这门课涉及的内容宽泛,但教学时数又比较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将其建设成为一个开放、研讨式的课程体系。根据研究生的学习能力层次和特点,将重点和关键瞄准如何把教与学有机结合起来,并且互为补充和提高,往“教学相长”的方向努力。因此,我们在第一堂课上,就把课程范畴和章节内容告知学生,围绕章节提纲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知识基础、兴趣和论文方向,自由选择和协商相应的章节主题,在课后搜集文献资料和实际案列准备简明扼要的PPT。每个章节和主题都对应于2~3名研究生,配合课程内容讲述的进度,每次上课用1/3多的时间,用于研究生PPT演讲和相关讨论。一方面在PPT制作过程中,学生通过查阅资料找到问题,锻炼了思考问题和逻辑思维的能力,另一方面,在演讲和提问研讨的过程中,也提升了问题凝练和口头表达能力,为日后的中期考核、论文答辩及工作能力需要,奠定了坚实基础。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和实践,这种以人人参与为理念的课程建设和授课方式,已得到学生的普遍认可和喜爱。同时,由于学缘结构差异,来源于不同本科毕业学校和不同专业的同学,围绕课程主题进行坦诚而深入的交流与沟通,对激发学术思维和深化、拓展课程内容,不断为课程体系增添新案列和新观点,起到非常积极而正面的作用。

三、改进考核方式

因为教学互动的增加,学生需要在平时课程进行的过程中查阅资料制作PPT进行演讲,同时需要围绕演讲同学的主题,展开质疑和讨论,需要花费相对多的精力和注意力在这门课程上。且基于研究生对科学论文写作素养的要求,因此在期末考试的过程中,对相关知识点减轻了考核的比重,用综述性论文取而代之。例如,期末课程论文规定参照《生态学报》的格式,围绕本课程主题,查阅文献资料撰写一篇综述性质的论文。因为既有诸如中英文摘要等格式要求,也有与自身论文方向密切相关的学术内容,因此对研究生在查阅文献资料、总结学术观点、文字凝练表述等方面,都有很好的提升作用,改变了过去一贯的一张试卷来交差的传统做法,有助于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期末考试成绩以平常的课堂演讲占4成,期末论文占5成,课程出勤占1成来计算,既调动了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也符合其自身特点,并通过课程学习使其综合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在近几年的资源与环境保护专题课程教学过程中,我们通过不断总结与改进教学方式方法,结合高等农林院校特色并借鉴综合性大学资源与环境保护类课程的优点,对该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初步构建形成以“教学相长”为核心的开放式课程体系,使学生在拓展理论知识的同时,培养思辨和沟通、表达能力,提高其在日后科学研究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创新思维,课程教学获得了良好的效果。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是一项需要长期进行的探索性工作,而且研究生具有与本科生不同的特质,就要求我们必须在长期的教学中不断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改变传统教学方式和增加前沿科学知识,并引导学生参与相关的学术报告,以培养学生的研究性学习兴趣和提升科研能力为主,为社会输送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钱易,唐孝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王敬国,张玉龙。资源与环境概论[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1.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 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民族文化的精华,是历史留给我们的丰富资源。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环境不同程度地遭到影响。很多传统习俗发生变化,许多藏在人们心中的文化记忆渐趋淡化,一些艺术门类在人们的视野中面临消亡的危险,一些掌握绝技的老艺人年龄越来越大,一些依靠口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各种环境的考验。

早在上世纪初人们就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开始呼吁民众加以保护与利用,并且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是由于连年战乱和革命运动使人们无暇顾及这一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众对自己生命本真的的探寻更加迫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环境保护,既不能像自然环境保护那样划出一个空地,只要对之不进行人为的干扰就可以;也不能像人造景观那样,可以按照主观设计来进行构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退回来鱼牧、农耕的经济形态,也不是回到四代同堂的社会结构,也不是要完全改变人们现在的生存价值理念。文化遗产的环境保护,更确切的说,只能是调节、变化、处理好文化遗产与文化环境、地域环境、社会环境的关系,让文化遗产有一个适应其生存、保护的生态位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依赖于良好的文化环境

从文化的视角来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人类文化自身的存在和生存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在很大程度上将有利于我们树立全新的文化生态观,有利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保护文化传统,有利于文化的创新与繁荣。文化是历史的发展中人类所创造的,而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是人,基础也是人,文化遗产的传承所依赖的也是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质不仅在于其是文物与各种绝技资料,更及于创造文化遗产、展演绝艺的“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方法与途径,即将它与人的生活方式再度的结合,让其作为人的生活方式而存活着。

人类所有的文明是由各种不同文化所组成的。全世界有数量不同的各种文化,不同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与领域,但文化的存在价值和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不均匀的。文化环境包括区域地理环境:一个民族由以生存、活动的区域场所和自然资源,在区域地理环境中产生的物质生产方式:形成该文化的经济基础,构建在前述两个层次上的社会组织形式:形成该文化的一套社会政治制度。各民族所赖以生存、活动的特殊文化土壤,决定不同的民族文化形态及其独具个性的文化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比较弱小的文化。作为弱小文化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着文化空间被占挤的威胁。因此国际社会在上世纪世纪以来大力提倡保护文化遗产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思路,是对文化霸权主义的一种批判,也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了不同文化之间应有的合法权益。非物质文化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成就的标志,也是许多民族、群体的基本识别标志与形象。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注重结合地域环境

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先觉条件之一,同时也决定了我国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迥然不同的形式和特色。由于我国拥有辽阔的土地和由此而形成的南北迥异的地域性文化,才会产生如此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不同地区的文化风格各异,五色缤纷,需要因地制宜。

保护好文化遗产各种形态在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现实价值。国内一些地方为了眼前的小利益,在建设中无视文化遗产和文化空间的存在与保护,强行拆迁与破坏,对文化遗产和文化空间加以人为破坏或改造,使得许多有价值的文化遗产或文化形态毁在机器下,令人惋惜。一些地域性很强、很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遭到破坏,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因为过度发展旅游经济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和艺术表达方式失去原有特色和完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没有获得很好的保护与利用,反而受到了不可逆转的破坏。这两种情况在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中普遍存在。文化遗产和文化空间被破坏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各方的各种文化权益受到破坏。这些情形与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相悖离。因此,努力提高全社会尤其是政府部门的文化保护意识,重视在实践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各方所具有的文化权益,实现不同地域文化对非物质文化形态的利用价值,对实现人民文化的丰富生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注重顺应社会环境的发展

在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政治环境往往起到重要得作用。很长的一段时期,政府将一些民间信仰、民俗活动视为封建社会迷信活动的范畴并限制,特别是期间,有很多国宝毁于一旦,很多文化遭到洗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传统的文化形态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人们逐渐认识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文化生态保护被提上日程。众所周知,经济与文化的辩证关系: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文化是经济、政治的反映。一定的经济政治决定一定的文化发展,一定的文化又反作用于一定的政治与经济,并给与重大影响。因此,文化生态的保护离不开社会经济环境的依托,经济环境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中起着支撑作用。只有经济环境的发展与变化,才能给予文化遗产项目提供良好的社会存在空间,更好地推进传承与保护的进行。

就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应采用层层递进的传播方式。一方面要培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在人民群众层面大力宣传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只有提高了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全民的保护素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要想完整地保存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生存环境是不可能的任务,政府应拿出专项资金,设立非物质文化博物馆来保护。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重要的是有个良好的人文环境。社会需要营造良好的人文氛围。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和凝聚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的重要标识和民族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是民族精神和人民智慧的生动体现。先民们创造了丰富灿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并在传承、发扬光大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努力适应时代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创造出更多新的优秀文化成果,不断增强中华文化的魅力和生命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谱写更加灿烂辉煌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1]苏卫军,邱丽娟,王仁卫。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

环境保护问题论文 篇4

摘 要:政府环境责任的不明晰是造成一次又一次污染事件的根源所在,所以在环境法律中应当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本文就从环境责任的概念、政府环境责任强化的动因等方面分析我国目前在环境法律中政府责任的现状,为政府责任的完善提供思考的基础。

关键词:环境;环境责任;政府环境责任

一、政府环境责任概述

关于政府环境责任的概念从目前的观点来看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是,政府环境责任与环境行政责任相同,是环境资源行政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另一种认为政府环境责任不仅是一种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还是一种道德责任、法律责任。①从法学的角度看,“责任“有三层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这种责任也可以被看做一种角色上的义务;二是某人对某事的发生、发展、变化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结果所负的责任;三是因为没有做好应该做好的事或没有履行一定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②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知道,责任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一个主体由于其承担的社会角色而应该履行的义务;第二,一个主体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对“环境责任”的定义应当是社会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应当履行的责任。因此,政府环境责任,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执行公务的人员,根据法律规范的需要和政府的职能定位所确定的自己分内应做的事,以及没有做或者没有做好自己应做的事时所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包括积极后果和消极后果两个层面。③

二、强化政府环境责任的动因

政府作为对环境管理的主体,有义务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并引导企业和个人履行环保义务,依法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环境责任意识是在近些年来不断发生重大环境事故中逐渐意识到的,因此政府环境责任强化的动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近三十多年来,我国在经济方面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经济总量已跃居全球第二,但是经济快速增长的代价是我国环境的严重破坏,土地沙漠化,大气污染,水污染,这些无不时刻影响着我们的健康。大家耳熟能详的其它污染事件有: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沱江水污染事件、紫金矿业重大污染事件和哈药总厂污染事件等,近年来之所以不断发生环境事件是因为政府及其环保职能部门忽视环境保护而引发的一系列环境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也是政府逐步开始反思我国环境领域存在的问题。

第二、社会大众要求政府对环境治理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大一部分人对精神的追求大于对物质的追求,同时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的生存状态与环境有密切的联系,环境的好坏直接由人类感知和体会,当环境影响到人类生存状态时,其必然要求环境的改善,然而在当代社会,环境的管理是政府的职责之一,这里的“职责”就是指政府的“环境责任”。在环境日益受到严重破坏和公共环境利益不断受到非法侵害的现实状态下,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需要付出切实的行动来维护适合人类生活的环境。

第三、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要求强化政府责任

。我国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不断颁布实施了新的环境保护类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现有环保法体系中对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行为方面规制的法律法规相当有限,要从根本上结合政府在环境包括领域内不作为、乱作为、迟作为的现象,必须加大在法律法规中对政府这些行为的规制,加大政府的环境责任。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责任,把政府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中法律所调整的主体,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借鉴现有立法成果,并创建和强化一批行之有效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④

三、政府环境责任问题所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大量开发,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我国现有的环境责任履行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公众对环境保护强烈呼声的要求,经分析,我国目前政府的环境责任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政府环境责任法律法规的缺失。《环境保护法》的第一章第7条第1-2款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一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在决策权力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职权做了规定,但是对于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没有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后所承担的责任在规定中有漏洞,因此,加强政府的环境责任则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政府及主要官员扭曲的一味追求经济增长的思维。

第二、环境法律缺乏有效性。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环境法体系,但现实是我国的环境质量并没有因为环境法律数量的增长而在环境质量方面有相应的改善,恰巧是越治越污。这就是“环境法律的失灵”,环境法律失灵的表现是“法律对政府、企事业组织和公民进行规范以及调整的制度、方法和责任等方面的失灵”。⑤环境法制的建设一直在进行,但环境法律的执行效果却不尽人意,并且一些地方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法律所要求的目的根本没有达到。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来看,法律很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把一切重点放在对企业的环境管理上,对政府行政职能的履行和行政责任方面则没有过多的规定,法律没有对政府由于决策失当而引起的环境危害没有足够的注意,⑥这是环境立法不足的表现。

第三、政府在环境法律的执行中缺乏执行力。政府环境执行力,往往被称为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是指政府由于违反第一性环境义务而招致的法律责任,即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环境职责、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而应承担的不力法律后果。⑦政府在环境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执行力不强或不执行的原因有很多方面:第一,环境法律规定的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这是由于环境法律惩罚性责任小而导致的;第二,经济增长指标导致政府环境保护消极作为。地方领导政绩的体现方式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经济的增长,在这一执政理念的指导下,必定会以牺牲地方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高速增长。

四、小结

对环境的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正所谓“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在政府切实履行职权,承担环境责任的前提下,并正确引导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共同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发展观而努力。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参考文献:

[1] 张建伟。《政府环境责任论》[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2] 蔡守秋。《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J].河北法学,2008.

[3] 张雷。《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4] 李雯。《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5] 徐祥民。《政府环境责任简论》[J].学习论坛,2007.

[6] 高原。《政府环境责任问题若干认识》[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6).

[7] 张志伟。《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学位论文,2010.

注解

① 张雷著:《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22页。

② 张雷著:《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31页。

③ 李雯:《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④ 张志伟:《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学位论文,2010年。

⑤ 蔡守秋:《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河北法学》2008年第3期。

⑥ 张雷:《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19页。

环境保护问题论文 篇5

【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分析探讨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我国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四个原则”之一就是,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它体现了积极主动的保护思想.就是力求以最低的代价.达到最佳的保护效果,避免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绝非听任生态环境保持原始的自然状态,而是要求我们必须自始自终要尽力把握好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的度与量,必须逐步树立牢固的生态环保的观念.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因地制宜地采取保护措施,对已经遭到一定程度破坏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对受到威胁的重点资源开发区予以强制性保护.对生态良好地区实行积极性保护。

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现状和问题

1.现状分析

近几年.我国极少数地区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出现了怪现象,一方面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或筹建自然保护区、申报自然遗产;另一方面,毁林毁草、开荒占地,或围垦湿地.进行无序的旅游开发等违规、违法行径屡禁不止。如此种种看似自相矛盾的做法,颇令人费解。其实不然!问题的症结在于,一些农民罔顾国家法令和有关规定,只求谋取眼前利益,而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以致造成少数杀鸡取卵者迅速致富却不要负相应责任。

值得警惕的一种坏倾向.就是为了眼前利益而不顾其他利益。如,一些地方政府或少量无良商人,为了政绩或“短平快”致富,不惜大肆破坏生物多样性.千方百计营造万顷茶园、十万顷桉树林,等等。这样做,表面上似乎是造福一方之举,实质上是以更阴险的手段破坏生物的多样性乃至不同地域的生态环境。殊不知,生物多样性对于人类乃至整个地球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生物多样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对于人类来说,生物多样性具有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和潜在使用价值。

2.其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一)生产方式不合理造成了农村环境污染严重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大量无机物质投入耕地造成了土地污染。据统计我国每年使用的化肥大约有4000万 t,甚至有些地方化肥的使用量超过400 kg/hm2,大量的农药残留于农田环境中,对农作物、土壤、水资源和空气造成了污染。在农业生产中大量塑料薄膜的使用但是没有有效回收,造成了大量的“白色污染”。农业生产中大量农药、化肥的使用造成了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污染严重,水体污染严重。

(二)城市工业和乡镇企业加剧了农村生态环境恶化

近些年来我国乡镇企业发展十分迅速,推动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乡镇企业的现状是数量众多、布局分散、技术落后、设备简陋、能源消耗高且大部分的乡镇企业都没有废弃物处理设污染防治设施,严重危害了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城市对一些重污染企业采取了限制措施,虽然当前重化企业要求入园进区,但是还是有一些重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导致农村生态破坏严重。

(三)居民的生态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受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的影响加上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比较低,使得农民的生态环境意识比较淡薄。滥砍乱伐、过渡开采等现象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并且农业生产受到现代工业发展的影响,农药、化肥、地膜等在农业生产中广泛的应用,造成了土地污染、水污染等。农民由于生态意识的淡薄,对保护生态环境漠不关心,生活垃圾乱堆乱放,秸秆焚烧等现象屡禁不止,造成了污染程度进一步加剧。而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程,如果没有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这就需要提高农民的生态意识。

三、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探讨

1.处理好群众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只有在尊重群众物质利益的前提下,有关教育才能起作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才能真正履行以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四类利益”,确保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的原则顺利得到贯彻。很多情况表明.生态村的建设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切实可行的途径之一..研究者认为,“环境优美、文明富裕的生态村建设,是实现乡村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生态村建设就是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以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为主要对象,从而有效改善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只有通过物质利益制约,配合法律手段和思想教育,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才有可能真正实施。否则.巨额的利益诱惑将法律的尊严和思想教育的说辞化为乌有。

2.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这是我国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则之一 。可惜,新中国建立以来那种“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错误观念长期作怪,很多不同级别的决策者无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宏观政策和经济计划的潜在的巨大影响,采取急功近利、渴泽而渔的行为,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谋求一时一地经济的飞速发展。事实上,只有党和政府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将对环境的保护、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成果统一起来,生态环境才能长期得到应有的保护而造福于我们。因此,党和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引导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相关利益者明确生态保护的责、权、利,综合采取各种措施,既有→←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措施,也有技术的措施,从而利用利益杠杠诱导人们尽心尽力地去保护生态环境。

3.要保护生态环境,必须注意兼顾“四类利益”,否则,事倍功半。例如,沼气池的推广在生态环境比较差的农村具有必要条件.如农民需求、原料等。沼气池建造得再好,不投料运行也白搭。沼气池的推广存在哪些问题:首先,中国多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不算经济帐。户用沼气池建造技术已经很完善,沼气池维护、维修农民不愿付钱,宁愿荒废也不愿付出一定维修费用,从来不算长远的经济账—— 究竟是谁获利更多。依赖政府。等靠要思想严重。大型沼气池,技术不成问题。更需要资金维护。谁愿意出钱维护?政府能天天出钱吗?追问并不是所有农民都是这种思想,政府可以重点解决,可以先推广一个村一个镇.可以先让有意愿的农户建设这样带动。让农民感受到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才能逐步推广。否则,欲速而不达。实际上,大型沼气池可以采用商用模式,如,以承包给个人等具体形式出租使用权;这样做,可以大大减少甚至不需要政府因派人维护等具体工作所造成的各种费用。

4. 目前人类对生物多样性的潜在使用价值了解得很少,尤其是对大量野生生物的潜在使用价值还不清楚。但是可以肯定,许多野生生物具有巨大的尚未不可预见的潜在使用价值。可见,人们只有理性对待从生态环境中可能得到的各类利益尤其是明显的物质利益.才能获得绵长的福泽。因此,要达到保护乡村生态环境的目的,必须做到注重物质利益,并通过立法等手段引导各级干部、农民群众兼顾“四类利益”。

四、结束语

时至今日,无论是正面的经验还是反面的教训都昭示我们:对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我们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就是既要尊重经济规律又要尊重自然规律。只有如此,才是真正践行科学发展观,在利用生态环境的过程中逐步脱贫致富。只有在兼顾“四类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去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和更加幸福的未来。

参考文献:

[1]-达瓦次仁,次仁 昌都地区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探讨[期刊论文] 《中国藏学》 PKU CSSCI -2011年4期

[2]安和平,陈爱平 贵州省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会议论文] 2007 - 2007中国可持续发展论坛

[3]刘建军,闫晓宇,强化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会议论文] 2007 - 2007年中国林业论坛

[4]褚遵强,加强环境保护打造生态矿山[会议论文] 2010 - 山东煤炭学会2010年工作会议暨学术年会

环保保护论文 篇6

1.1临床资料:

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选择行人工膝关节置换术患者80例,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40例。观察组:男22例,女18例,年龄56-70岁,平均(65.09±5.13)岁;体重指数19.70-30.11kg/m2,平均(24.46±2.58)kg/m2;手术时间2-6h,平均(3.96±0.34)h;术中出血量200-400mL,平均(236.33±20.81)mL。对照组:男23例,女17例,年龄57-70岁,平均(65.93±5.00)岁;体重指数19.75-30.24kg/m2,平均(24.40±2.51)kg/m2;手术时间2-6h,平均(3.90±0.33)h;术中出血量200-400mL,平均(230.14±20.34)mL。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体重指数、手术时间和术中出血量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保温护理措施:

对照组采用常规保温措施,即层流手术间温度在患者进入手术室前1h预先调至22℃-25℃,湿度40%-60%,让患者吸入加温加湿的氧气。观察组患者在对照组的基础上,采用保温护理措施,具体如下:①预计手术前1h,应用亚低温治疗仪对手术台加温,保持稳定37.5℃左右。②液体加热。采用电子加温仪对输入的液体及血液进行加热。③减少裸露面积。手术过程中加强术区以外的部位保暖,如冬季可身盖“T”形棉被等。④气管导管上接湿热交换器,可保持呼吸道内恒定温、湿度。

1.3观察指标:

①低体温发生率:应用多功能监护仪连续监测手术过程中患者机体的核心温度,只要监测到1次体温低于36℃,即可定为出现低体温。②液体输入量及手术时间。③术中应激:患者术前及手术结束时分别抽取静脉血,测定肾上腺素(AD)、去甲肾上腺素(NE)和C反应蛋白(CRP),AD和NE检测采用放射免疫法,CRP检测采用免疫透射散射浊度法,操作步骤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④凝血功能:患者术前及手术结束时分别抽取静脉血,检测凝血酶原时间(PT)、凝血酶时间(T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纤维蛋白原(FIB),采用日本东亚CA50型自动血凝仪检测。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X2检验,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术中低体温发生率比较:

手术过程中,观察组2例患者体温低于36℃,低体温发生率5.00%;对照组8例患者体温低于36℃,低体温发生率20.00%;观察组患者低体温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两组患者液体输入量及手术时间比较:

观察组患者手术过程中,液体输入量(2516.32±137.09)mL,手术时间(3.90±0.43)h;对照组患者液体输入量(2553.75±142.58)mL,手术时间(3.85±0.45)h;两组患者液体输入量及手术时间相似,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3两组患者术中应激指标变化情况比较:

两组患者进入手术室时,血中AD、NE及CRP水平相似,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手术结束时,二者AD、NE及CRP水平较进入手术室时均升高,但是观察组升高幅度较对照组小,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4两组患者手术前后凝血功能比较:

两组患者手术前PT、TT、APTT和FIB水平相似,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手术结束时,观察组患者PT、TT、APTT和FIB水平与术前比较变化不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是对照组患者手术结束时PT、TT、APTT和FIB水平与术前比较显著变化,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环境保护问题论文 篇7

谈及中国人的环境保护意识之建立,上可溯至春秋时代,早在《逸周书·大聚篇》中就已有了关于禁伐山林等环保措施的规定,可见在这一点上我们国人并没有落后于西方。然而中国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即使早已有之,而其积极的环境保护立法也并不落后于人,究竟为什么还是会遭到种种自然灾患的遗害,环境破坏问题接连不断甚至有所加重呢?探其原因,关键一点在于大量的环境立法并没有得到有力地实施,中国的环境法律尚待通过更有效的机制使之真正发挥预期的作用,而将环境法律的经济机制引进环境保护的立法中就显得尤为关键和必要。

一、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建立环境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必要性

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将对统治阶级有利的事实和行为确定为合法,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一系列的立法过程之中,目的的设定是第一重要的,它体现着立法的价值观,这种目的理念支撑着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建立。环境法的目的无疑就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里体现了我国环境立法目的的二元性,也就是既注意维护人类本身的健康,又不放弃对未来环境的保护和为后代人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契机,把当代人的发展建立在不危及后代人的需求之上。这一理念也是一项贯穿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始终的基本原则。这种价值观最早产生于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它一改了人类长期坚持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而转向了“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确立‘蘅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与生态世界的自然权利’这两大目标”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①然而,目前的环境现状,正亦步亦趋地与我们的环境立法目的走向反面。而综观我国的环境立法,通过大量的行政性质的硬性手段治理环境,既没有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类的健康与安全,亦没能充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因此从环境立法根本目的的角度出发,引入环境法律的经济机制已是环境立法的一种内在要求。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环境资源这一特殊的社会财富并不具有“外部经济性”,从而使得环境的利用主体在不同层次的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中,很少考虑到由此产生的对财产、人身、生产活动、环境的舒适性以及环境美学价值的损害,并将其折算到有关的产品成本或收益当中,而往往只考虑到自身的成本和收益。这种视环境价值为零的思想一直左右着人们的经营理念,并因此也给人类带来了牺牲环境以获得经济效益的惨痛代价,造成了环境的深度污染和破坏。针对诸此情形,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理念应运而生。环境成本内部化,就是指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将环境与资源费用计算到产品成本中去,从而根本上反映产品的真正价值,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②环境成本内部化理念渊源于20世纪中期产生的环境经济学。它的施行并不能完全依赖于原有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而是需要进一步地确立环境法律的经济手段,来确保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实施。从而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结构,增加技术投入,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合理有效利用社会资源,达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战略。

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一切社会关系……归根结底是一种经济关系”,环境资源虽然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大自然无偿赋予给人们的财富,但当人们开始向它索取各种利益之时,它亦给人们带来了生态环境的灾难性破坏,这着实让人类承受了致命一击,使之将其从自然环境中索取的利益又以另一种方式(环境资源的保护和改善费用)还归回去。这也就印证了一点,即使环境资源不属于任何个人,但当它一旦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发生了一定的关系,那么它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从而有必要也必须引入经济的法律手段对于一切与环境资源发生社会关系的行为加以约束和调整。

二、环境经济法律机制的含义及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的体现

环境保护的经济法律体制是在现实社会“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③两种现象同时出现的情况下产生的。这也就是说它并非是一种简单的经济性的手段。《21世纪议程》中指出:“在过去的几年中,许多政府,主要是工业国家的政府,但也有中欧、东欧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愈来愈多的采用面向市场的经济法律手段……。”因此,我们提出的环境经济法律体制是指以“生态人”理念为出发点,以兼顾环境道德、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环境价值、社会效益为标准,以含有生态效益的经济杠杆为主要调节方式的经济法律规制手段。④环境经济法律机制的关键性优势在于,其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针对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环境保护措施,具有更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㈠环境资源的市场化,使环境资源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得到更为合理的有效利用,使污染者的经济成本随着污染物的多少而变化,从而激发生产者扩大技术投资,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环境管理成本的降低。

㈡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的环境经济保护措施,更体现了在污染分担上的公平原则,一改往日“公共绿地的悲剧”,而是采取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明确了环境成本的分担,而不是由全社会来承担环境污损的成本。

㈢刺激市场主体的环保积极性。一方面,污染者尽量选择经济上最有效的解决方式,或受行政管制,或利用市场手段发展无外部成本的生产方式,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环境的污染防治;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可以更积极地选用绿色健康的产品,因为环境成本的内部化使污染环境产品的成本价值要高于无污染、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这样形成的价格差异自然引导人们乐于“绿色消费”,从而有利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治理。

环境经济法律机制在立法中的体现:

引入一系列的经济理念进行环境治理,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学领域的手段都能适用,而只是适用其中有利于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一部分经济手段。目前在环境保护立法中采用的较为普遍的是环境保护费的征收、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的交易制度,而在OECD国家广泛采用的税收和抵押金制度,虽在我国环境法的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环保立法的不断完善其最终亦将被纳入到体系中来。

首先,收费制度在我国体现为环境保护费的征收,⑤它包括:⑴排污费的征收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我国排污费的征收体现为强制性的特点,主要拟订“三废”排放标准,超过一定标准排污则收取一定费用。对于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实行排污即收费,进一步严格收费的标准。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的专向基金,纳入国家的财政预算,按区域实行分级管理。⑵征收环境生态补偿费,是指为了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根据“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向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定数额费用。其主要适用于排污收费没有覆盖到的影响生态环境的各种行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能源的开采、森林采伐、草原的过度使用、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采、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发区的建设等。

其次,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是利用行政管理的手段来对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约束,之所以在此提及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因为它是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基础。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的交易。通过政府事先设定某一区域的总量调控,对该地区或空间内可容纳的最大污染物总量向企业进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许企业进行交易排污权,以此通过运用市场刺激机制,鼓励企业采用低费用、少污染的措施,将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业,最终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再次,税收制度。税收是指政府征收一定的环境税,主要包括产品税和排污税两种。产品税主要针对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如石油、煤、天然气、塑料制品等;而排污税,主要是针对污染企业,进行从源头控制到生产行为控制的全程控制,纳税主体主要是从事造纸、化工、冶炼等“夕阳产业”的生产企业。

最后,环境抵押金制度,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使消费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装物)上或支付押金,以促使消费者退回或者循环使用这些容器或包装物。消费者在购买饮料等商品时,为包装或装有这些饮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装物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待消费者使用完毕,若消费者按消费的数量退回包装物或容器,则销售者根据这些数量退还给消费者预期支付的相应数目的押金;否则,如果消费者没有意愿返回这些包装物或容器,则相应地不能取回预先支付的押金。其实,这种环境保护措施在我国早已有之,例如早期牛奶瓶的处理就是这样。只是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方便成为了消费的主导理念,以致于让人们遗忘了更重要的环境保护。所以,为了进一步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我们有必要放弃一点方便,而采取环境保护的押金制度。

除了以上这些环境经济法律手段的适用,还有环境发展基金、环境损害保险金等经济手续,在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环保立法中也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们共同作用于环境经济法律的调整机制,最大限度地内部化环境成本,使环境资源达到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从根本上改善着人类的生存环境三、环境经济法律体制在立法中的尚待完善

虽然环境经济法律体制已在环境法规中初步建立,各项经济手段的运用也得到了立法的肯认,但在经济手段的具体实施环节上还存在着亟待改善的地方:

㈠在征收环境税方面,吸取西方的经验教训,完善环境税收的计税依据是关键。首先,我认为征收排污费的标准应该采用双重指标,即以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来计征税费,单一的计征标准往往造成显失公正,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的现象。《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实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事实依据。”有经验证明,根据单一的排放浓度标准来征税,致使许多排放浓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逃避了缴纳排污费,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不利于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率和社会公平性。

其次,排污费的收费税率根据污染物对环境危害程度大小不同实行多标准征收。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的规定,个别工业密集、污染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征税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理想的税率计算方法是通过国家各级环保部门拍卖含不同污染元素(如含硫、氯等)的商品的生产权,同时与同类绿色产品的价格成本进行比较,综合平衡来确定相关税种的税率。

再次,注重间接课税手段的利用。例如,对于由于消费者的使用而造成污染的产品(例如,烟花爆竹),宜根据污染程度采取改变生产和需求结构的征管方式;对于其他产品则应当根据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对其所用的原材料和能源施以不同税率。这样的产品如非绿色冰箱的生产。

最后,关于税费的管理和使用。环境污染税和产品税费的计征,应当纳入预算,作为环境保护的补助资金,按专向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之所以对税费进行严格的专款专用,就是为了制止和纠正环境税金被挤占、被挪用的的违法行为,以保证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和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㈡在征收排污费方面,关键是要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改革。

首先要加大排污费的收费力度。以往的收费标准定位较低,这导致大多数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因为相比较下来似乎交授排污费更合算一些,结果造成环境污染不但难以改观,甚至更为严重,征费的初衷也就根本无法实现。

其次,推广将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完全内化的双收费制度。

再次,实行按污染物的浓度、种类、数量等多维度的量值进行计征的标准,同时对于多个因素造成的污染现象,即多因一果,实行全部征收排污费。

最后,同环境污染税金一样,通过独立核算,纳入专项帐户,保证资金的合理用途。

㈢建立并扶植环境经济法律体制下的新型活动主体。

首先,应该大力扶植专业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实行环境污染的集中治理,一改“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为“谁付费谁治理”,以降低治理费用,发挥投资效益和规模效益。

其次,鉴于环境资源的社会公益性,为保障污染的及时整治,应建立类似“环境权益公司”的非营利组织以提高环境权益的保护效率。

再次,应当建立类似于“控污银行”的中介组织以期代替政府在环境资源交易市场的既担当组织者又充当中介机构的尴尬地位。

㈣针对我国现实的具体国情,在环境经济法律体制中适时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以取得环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首要之条,引进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这一制度要求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要审批的活动的人都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缴纳一定的保险金额。它一方面可以转移投保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用来消除未来不可预见的环境风险,同时使受害者得到及时的资金补偿。

其次要求企业将资源利用率和生态效益及环境代价列入成本核算,进行生态环境经济效益的分析,从而有效引导企业走环保之路。

四、小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让我们对于环境保护立法中的环境经济法律体制有了一定的理性认识。环境资源同样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是整篇文章的精髓所在。这篇论文的写作正是要唤起人们对于生态资源的保护意识,并将之进一步制度化为一系列的经济法律制度,通过建立绿色税收、科学收费、排污权交易以及绿色会计制度等系列措施,形成一道绿色保护屏障,让当代人乃至子孙后代永远生活在一个安静、平和、美丽的地球上!

参考书目:

①《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北京大学法律文丛),汪劲2000年1月1日。

②《论环境立法的趋势-市场机制的运用》,蒋艳,华东政法学院。

③《当代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创新》,唐磊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④《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张旭科、郭吉军、龙奎、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