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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汇编2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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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精选28篇)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

(一)门诊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坚持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严格执行手卫生,门诊各诊查科室、治疗室、注射室、候诊处及门诊大厅,定期消毒。

2、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操作规程进行一切诊疗工作,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3、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观察病情变化,如发现病情变化,须及时与医师联系,予以处理。

4、积极开展门诊诊疗病人的健康教育工作,根据不同季节,针对常见病、多发病和各科疾病特点,讲解防病知识。每两月更换健康教育宣传栏,以普及卫生知识。

5、建立健康教育咨询,解答病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二)急诊护理管理制度

1、抢救室工作制度

(1)、抢救室专为抢救病员设置,其他非抢救病人不得使用。

(2)、一切抢救药品、物品、器械、仪器、敷料均须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明显标记,保持良好性能,不准任意挪用或外借。

(3)、药品、器械用后均需及时清理、消毒,消耗部分应及时补充放回原处,以备再用。

(4)、物品、药品、器械、仪器班班交接,做到帐目相符。每周一次总检查急救物品、药品、设备,保证应急。

(5)、无菌物品应注明灭菌日期和有效期,超过有效物品应重新灭菌。

(6)、抢救室每日清扫、紫外线照射二次,每月空气培养监测一次。抢救病人后应及时清扫消毒,保持室内整洁。

(7)、抢救时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听从指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8)、医生未到以前,护理人员应根据病情及时给氧、吸痰,测量血压,建立静脉通道,止血、配血,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等。

(9)、严密观察病情,记录及时详细,用药处置准确。

(10)、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各种用药均要详细交代。

(11)、所有抢救使用后药品的空安瓿,须经核对后方可弃去,口头医嘱执行时护士应该加以复述一遍,事后要及时补写医嘱。

(12)、每次抢救完毕,及时写好抢救记录和抢救小结,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13)、做好抢救室的消毒隔离及终末处理工作。

2、观察室管理制度

1.急诊或门诊诊治后,遵医嘱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和治疗。

2.按观察室办理入住手续,一般留观48小时,多则三天,护士应督促有关医师及时处理。

3.严密观察病情,经常巡视病人,各班及时进行治疗和护理工作。了解病员思想、生活、饮食等情况,做好健康教育和心理护理,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4.经常保持整齐、清洁、舒适、安静的良好环境。

5.病人在离开观察室前,值班护士应协助清理物品,办理离院手续,并交待注意事项。

3、输液室管理制度

(1).保持输液室的清洁、安静、安全,禁止吸烟。

(2).严格遵守查对和交接班制度及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3).对输液病人加强巡视,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理。

(4).使用一次性输液用品,使用后的`注射器、输液器应毁形并分类放置。

(5).抢救药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每日检查。

(6).做好各项登记和统计工作。

(7).护生实习由专人带教,并在老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4、注射室工作制度

(1).应分设男、女注射室。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定时作空气消毒和培养。

(2).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注射卡执行,执行后签字。对易发生过敏的药物应按规定询问过敏史,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3).加强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4).遵守无菌技术操作原则,防止交叉感染。

(5).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注射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次性物品使用后及时毁形。

(6).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医师。

(7).备齐各种抢救物品、药品及器械,定位放置,一旦发现过敏反应立即进行抢救。

5。换药室管理制度

(1).保持室内清洁、整齐,有专人负责,每日进行整理消毒,定期做空气培养,测定菌落数。室内不得放置个人生活用品。

(2).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和正确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操作前后应洗手,操作时应戴口罩。

(3).换药物品应保持无菌,定期更换。

(4).换药物品、药品要准备齐全、定位放置,外用药专柜存放、标签清楚,用后物归原处。

(5).用后的物品及时与供应室更换。一次性医疗用物按规范处置。

(6).做好污物的处理,特异性感染伤口不得在换药室处理,其敷料应单独放置、焚烧,器械要及时消毒处理。

(三)门急诊安全管理制度

1、医护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强化核心制度的执行。

2、急诊抢救室急救药品、仪器设备齐全完好,每班清点交接,用后及时补充;每周有专人检查,保证应急使用。

3、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并熟练掌握急救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以及各种抢救流程。

4、对剧毒、精神、药品加强保管,做好登记交接。

5、严密观察急危重病人的病情变化,及时报告医生,准确及时做好护理记录,并严格交接班。

6、各种抢救设备定点放置,有警示标识,并严格做好各种意外的防范。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2

门诊部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做好门诊全面管理工作。

二、经常检查督促各科室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执行情况,加强信息反馈,提高服务质量。

三、做好门诊环境管理和秩序管理,达到环境整洁、舒适、安全、工作有序。

四、经常深入科室调查了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及时向院长汇报工作,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五、健全和落实好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严守工作岗位。每日检查开诊情况。

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搞好门诊患者及社区合同单位满意度调查,进行分析改进工作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八、协助院领导抓好门诊医疗质量的管理,加强门诊专科建设。

门诊工作制度

一、业务副院长分工领导门诊,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领导。各科确定一名主治医师以上业务人员协助科主任负责本科的门诊工作。

二、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应派有经验的医师和护士担任。要求门诊医师相对稳定,护士一般较长期固定。

三、对疑难病症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

四、科主任、主任医师应定期上门诊解决疑难病例。

五、对患者要进行认真检查,按照省卫生厅规定格式记载门诊病历和申请单填写要求,门诊部定期检查,每月评分一次,上报院长,并送有关科室。

六、门诊检查科室所做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

七、门诊各科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情及病床及病床使用情况,有计划地收容患者住院治疗。

八、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九、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患者,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患者就诊。

十、门诊应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和优生学知识。

十一、门诊医师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积极采用经济便宜的检查和治疗方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患者的负担。

十二、对基层或外地转诊患者,要认真诊治。在转回原地治疗时,要提出书面诊治意见

十三、门诊各科根据本专业特点,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各种治疗常规、操作规程以及岗位责任制,并认真做好登记、统计报表等工作。

十四、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医务科或门诊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认真执行院、科规章制度,严守工作岗位。人员调换时,科室应与医务科和门诊部共同商量确定名单,并由医务科和门诊部制表公布。实行病房医师兼管门诊的科室必须明确要求,安排好人力。

会诊工作制度

一、若病情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会诊,须经本科门诊年资较高医师审签。

二、申请会诊科应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和必要的辅助检查所见,初步诊断、会诊目的与要求。

三、接受会诊科应按申请科的.要求,由主治医师或指定的医师认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上。

四、危重患者应先进行抢救,不宜搬动的患者及需要隔离的传染病患者,应邀会诊医师应迅速到达申请科进行会诊。

五、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1小时,急诊会诊及特殊情况会诊随时进行。

门诊护理工作制度

一、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护士,在门诊部、护理部和本科护士长统一安排下进行工作。

二、门诊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衣帽整齐。诊室应清洁卫生,有良好的候诊秩序。要进行候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计划生育等知识。

三、门诊各级护理人员按岗位责任制工作,并掌握岗位职责标准。

四、各科门诊均应设分诊台,做到关心体贴病人、应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病人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病人就诊。

五、加强检诊,作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六、一切从病人利益出发,建立便民措施,对老弱和重病人给予照顾。

七、病人进行特殊检查和治疗的预约单要填写准确无误。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3

一、 组织领导

为提高职工健康意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降低四害密度,加强对除四害的工作力度,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曹国祥;组员:孙荣福、王君达、王新华、顾蕾。除四害领导小组成员每季度各开一次会议,研究本单位除四害情况及方法,并制订除四害的工作制度。

二、 灭鼠工作

⒈把除四害工作列为本单位爱卫工作、创建文明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人人参予,个个动手,家家户户不留死角。

⒉灭鼠工作坚持经常与突击相结合,防、灭相结合,药物与工具相结合,每季度开展一次药物突击灭鼠活动,常年有灭鼠工具,有切实可行的防鼠措施。

⒊及时清理室内外杂物,经常检查仓库、墙角、墙缝、鼠洞,及时堵塞,对鼠笼、鼠夹应及时投放和清理。

三、灭蝇、灭蚊工作

⒈彻底清除蚊、蝇孳生场所和卫生死角,翻盆倒罐,清除积水,不乱倒乱丢垃圾。

⒉定点、定人、定时对孳生场所进行药物喷洒消灭。

⒊完善防蝇设施,垃圾箱有盖有门,密封存放垃圾,厕所定人打扫,定时喷洒药水。

四、灭蟑螂工作

⒈每年每季秋季开展药物消灭蟑螂突击活动。

⒉饮食、食品存放处必须开展经常性的灭蟑螂活动,确保“药

⒊职工家庭厨房要经常彻底清理蟑螂栖息场所,并搞好室内外卫生,清洗厨房每个角落,确保饮食卫生。

××市烟草专卖局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卫生工作的考核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良好工作环境,确保卫生工作全面达到创建要求,现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经爱卫委小组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 强化组织领导,实施分工负责制。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位置,扎实做好各项卫生工作。

二、 坚持长效管理的原则,实施卫生包干责任制。各科室卫生包干区要专人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卫生全面达示。

三、 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月大整治,要清除卫生死角,办公场所卫生要达到创建要求。

四、 积极参与局(公司)组织的卫生整治工作,严格考勤,确保人员落实到位。

五、 积极配合局(公司)做好除四害工作,有专人负责,不准乱倒垃圾,乱扔烟头和杂物。大小便要及时冲洗,保持厕所卫生整洁。

六、 定期进行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消除“四害”,由办公室派专人实施负责。

七、 在城客户服务部的卫生工作由网建办负责,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八、 扎实做好健教工作,定期组织辅导上课,每季一期健教专栏,内容要广泛全面,不断更新,确保健教的实效性。

九、 局(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检查考核评比,并与当月奖金兑现挂钩,同时将各科室考核得分作为年终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确保各项卫生指标达到文明城市、文明机关要求。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4

1.0目的

通过每周巡检,掌握大厦的运行动态,及时整改不合格处,确保管理、服务到达规定要求。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大楼进行的周检。

3.0职责

3.1由部门经理组织,班长以上干部参加。

3.2经理指定一人做好周检记录。

3.3经理负责对周检中发现的不合格组织人员及时制订整改纠正措施,发现严重不合格时,除制定纠正措施外还需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3.4公司各部门经理每周至少一次对各管理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结果记录在《公司部门检查记录表》中。

4.0要求

4.1必须按6.0的规定进行周检工作。

4.2检验标准依据各工作手册的规定。

5.0检查方式

5.1周检时间安排

每周一上午检查上周工作、服务情况,特殊原因可提前或滞后半天。

5.2检查形式

以集中检查为主。

5.3检查方法

巡查和抽查,以抽查为主,侧重于各类设备的运行。

6.0检查项目和抽查内容

6.1房屋管理

检查所有的正在施工装修的房屋,各办公室、仓库、天台、阳台、平台、地下室等。

6.2保安工作

检查一周的交班记录,中控室报警处理及记录,培训记录,抽查3个岗位的`值勤情况。

6.3车辆管理

检查岗位记录、巡视车场无违规现象。

6.4清洁工作

抽查5层公共走道及公共卫生间,检查室外所有雨水截流沟,抽查2个污水井,对垃圾房消杀工作作重点检查,大堂的卫生状况必查。

6.5绿化工作

检查绿地花坛(池)内有无垃圾,杂草枯死现象。

6.6维修工作

抽查5层电梯厅、走道、楼梯及管井无不良现象。

6.7设备运行

周检对设备运行做重点检查,主要围绕以下机房进行:配电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水泵房、风机房等,对各类设备一周来的运行作出鉴定,检查运行记录表、交班记录表、维修记录表、保养记录表、故障记录表、值班室卫生人员劳动纪律出勤情况,一周设备运行情况及耗用能源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并至少对二个机房加深检查力度。检查上周不合格的处理结果。

7.0部门经理对现场进行检查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7.1作业人员

7.1.1是否遵守作业标准

7.1.2劳动效率的高低

7.1.3分工是否合理

7.1.4协作是否有问题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5

l、根据医院和科室的情况实行轮流值班,每班人员运用护理程序针对病人情况实施整体护理。

2、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各项治疗护理工作准确、及时实施。

3、值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的各项常规工作,做好各项护理记录,整理好物品,为下一班做好准备。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做详细交待,与接班者共同做好工作后方可离去。

4、值班、交接班中如发现病情、治疗、器械物品交待不清时应立即查问,实行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

5、各班交接时均要进行书面、口头、床前交接。中午班进行口头及床边交接。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6

10.1《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上述疾病的疑似患者也应先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

10.2凡有1腹泻;2手外伤、烫伤;3皮肤湿症、疥子;4咽喉疼痛;5耳、眼、鼻溢液;6发热;7呕吐症状的,应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治疗,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后,方可恢复工作。

10.3手卫生:按照使用正确的洗手(六步洗手法)和手消毒方法,并保证足够的洗手时间。

10.4下列情况须洗手:1加工直接入口食品前;2加工时间过长时,中间应随时洗手;3处理食品原料后;4接触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后;5如厕后。

10.5厨师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涂指甲油。加工食品时不得带戒指。

10.6加工食品时不面对食品打喷嚏或咳嗽。

10.7不在食品加工场所吸烟。

10.8工作时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把头发全部置于帽内,以免头发和头皮屑混入食品中。

10.9建立晨检制度,报告、登记上岗员工的健康状况。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7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

在这次检查站值班工作中,因为个人的粗心大意,导致矿石被非法偷运过站而没有被发现。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错误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如下:

x月x日这是我们值班的第三天晚上。由于前三天值班期间均没有发现任何非法偷运矿石的现象,因此就乐观的判断,经过这段时间县、乡的大力整治,这种非法偷运矿石的行为基本上得到了杜绝。所以在值班到晚上十二点多的时候因为困就把检查杆锁好睡了。后半夜也没有起来查看过往车辆,导致了这件事情的发生。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是自己放松工作要求,忽视工作职责的结果。记得在接班之前,乡上各位领导曾反复嘱托,在值班期间要认真踏实,提高警惕。在值班的前两天我也经常提醒自己要警惕,然而经过几天的观察没有发现任何情况,所以慢慢放松了警惕心。因此,这次发生的事情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犯了一次严重的错误,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嘱托,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欠缺。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更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发生这样的事,绝对事自己没有从思想到行动上重视这项工作的结果,现在,我深深感到自己工作责任心的欠缺和对工作职责的忽视,这是一个十分危险的情况。如果不是这件事情的'发生,并且进行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将会是及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的及时觉醒,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向领导和同志们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内心的感谢。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情的恶劣影响,如果在这项工作中,大家都想我一样欠缺责任心,不充分重视这项工作,那么怎么能把这项工作落实好、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不遵守工作职责的观念,其影响是可怕的。这件事的后果事十分严重的,影响事十分恶劣的。因此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会接受。同时我恳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在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20xx年xx月曰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8

一、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一道去做的原则;与物质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发扬民主与正确指导相结合的原则;说服教育与严格纪律相结合的原则;身教与言教相结合的原则;表扬与批评相结合的原则。

二、思想政治工作要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进行,保证中心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实际,摸准思想脉搏、调查研究、掌握群众的基本情况,摸清群众的真实思想,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四、支部成员要做到以情感人。一是要经常深入群众,与他们打成一片,成为知心朋友;二是关心群众疾苦,及时排忧解难,成为他们贴心人;三是尊重信任群众,与群众建立感情。

五、支部要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坚持参加中心组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党课教育每季不少于一次。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扬艰苦奋斗,争创一流的精神。支部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凡是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一定做到,凡是要求群众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七、思想政治工作要调动工、青、妇各方面力量,落实责任制,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使之渗透到各个方面。

八、党支部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阵地,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把思想教育内容贯穿其中,使教育生动活泼,收到实效。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

(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

(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结核病防治网络的组织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

企业的医疗防治科室和人员,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八条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卡介苗接种情况应当及时填入统一发放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第二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卡介苗的订购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订,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负责实施卡介苗接种的机构,应将卡介苗接种率及接种质量考核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卫生防疫机构以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0

一、救灾物资仓库管理

(一)仓库内应设置灭火器、烟雾感应器等防火设备。室内外应设置灭火器,并特别要防止发生火情后无法取用。应使用防爆灯作为照明设备。救灾物资要实行分类放置,不得混放。对于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必须分开存放。有效期物资的储存,必须有特殊标志。

(二)定时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库房。库房内禁止吸烟、用火。库房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次作业完毕要将库房的电源切断。

(三)切实保证救灾物资的使用价值。要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等养护方法和措施,切实保证仓库内救灾物资的使用价值。定时巡查,对物资保管做到七无,即无事故隐患、无霉烂变质、无鼠咬虫蛀、无损坏、无丢失、无偷盗、无污染。

(四)严格遵守救灾物资的码放要求。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仓容,留有适当的墙距、垛距、顶距、灯距、底距,并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及无倒置现象。

(五)除仓库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库内。物资搬运完毕后,应迅速将搬运人员带离仓库。不准擅自将物资贷出或带往库外,不准在存货区放置个人物品。非救灾物资不得在库房存放。

(六)保持仓库通道出入口畅通。仓库内要及时卫生清理,保持整洁。

(七)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相关设施设备管理。

(八)坚持救灾物资储备库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救灾物资管理

(一)落实专人记帐、专人管库。应设立救灾物资保管账,及时正确记载物资进、出、存动态,保证账货相符。账簿及有关凭证必须按财会制度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二)确保及时出入库。接到救灾物资入库或出库通知后,仓库管理人员不得延误救灾物资的收发时间,无论上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必须做到救灾物资及时发放。发放物资时,必须认真清点,确保发放品种、规格、数量零差错。

三、救灾物资入库管理

(一)验收入库。仓库管理员对入库物资的品名、数量、规格等规定的内容逐项验收。入库验收时,必须对相关凭证进行仔细核对,经过验收入库后由仓库记帐员在送货方有关文件上签收。

(二)问题处理。如果所接收救灾物资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与送货方有关文件上不符,不能办理入库手续,仓库管理员通知相关人员核实。

四、救灾物资出库管理

(一)乡镇街道申请。发生自然灾害后如需调拨区级救灾应急物资,乡镇街道应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受灾人数及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本级储备物资使用情况;申请需调拨的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二)下达救灾物资调拨通知。调拨通知中要注明品种、数量、规格、专项用途;仓库记帐员根据《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填写《出库单》并记帐;仓库管理员根据《出库单》对救灾储备物资进行发放,并填写救灾物资登记卡。

五、监督和罚则

(一)中心每月对救灾储备物资进行一次盘库,确保帐实相符;每年将储备物资采购、调拨相关批件办件统一整理归档,随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丢失或损毁的,由储备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贪污、挪用救灾储备物资的,移交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1

一、校园用语要求

1、师生在校园内自觉使用普通话,在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与来宾之间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使普通话成为校园用语。

2、坚持普通话教学,课堂上教师讲课、学生回答问题必须使用普通话,对外电话联络使用普通话。

3、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在校园内必须使用普通话。

4、教研活动加强基本功训练,坚持使用普通话。

5、教师必须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6、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二、校园用字要求

1、校名、标语、标志牌、颁发的奖状等各种标牌用字符合要求。

2、宣传栏、宣传材料、指示牌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错别字,用字规范。

3、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等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4、公文、校刊、讲义、试卷等,用字规范。

5、板书用字符合要求。

6、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的用字符合要求。

7、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规范字。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强化对结核病预防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预防工作应当以农村为重点,强化对传染源的辨认出、化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预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不予奖励。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预防机构,或选定医疗防治保健机构分担结核病预防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制订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非政府实行;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管理非政府全国结核病预防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预防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管理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数据、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技术的推展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行;

(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数据、分析和预测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

(五)对特定人群展开预防性结核病健康检查;

(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

(七)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科学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预防机构和选定的医疗防治保健机构,应强化结核病预防技术的研究,提升预防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强化基层结核病预防网络的非政府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防治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预防。

企业的医疗防治科室和人员,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防治保健机构负责管理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展开疫情报告和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制订本地区卡介苗注射工作规划、目标,并非政府实行。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卡介苗注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预防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专门从事注射工作。

第十八条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卡介苗注射情况应及时插入统一派发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第二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卡介苗的交付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预防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定,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3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创建学生身心健康健康检查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深入细致搞好新生入校健康检查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为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对体检辨认出的结核菌素试验弱阳性者,必须严格执行其及时至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努力做到晚辨认出、早隔离、晚化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强化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呕吐、胸痛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呕血、头晕的学生应当高度猜测其结核病的可能将,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至结核病预防机构检查诊断。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身心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展开结核病等传染病预防科学知识教育,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 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八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似肺结核患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

(1)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

(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直接接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追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访,使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__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5

1、镇机关食堂全体工作人员要明确服务性质和目的,尽最大的努力提升镇机关的后勤服务工作。做到饭菜及时、清洁、优质、可口,使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吃得好,吃得饱,为镇来客提供优质服务。

2、必需做到账目清晰,按章办事,天天一小结,每月一大结。同时必需听从办公室的领导,接受办公室的`检查、监督。

3、食堂必需采取凭来客通知单用餐。严格按承包合同书的利润确定价格。同时要公布当天便饭的饭菜价格,挂牌经营。

4、食堂必需保证镇政府工作人员开水及早、晚热水的供给。

5、食堂必需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搞好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蓄水池坚持一周一清洗。

6、镇机关工作人员发觉食堂有违背规则制度的行为,准时向办公室反映。对食堂违背规则制度的事情处罚如下:

1)账目不清,一天未小结,一月未大结,违者罚款10元;

2)不执行用来客通知单用餐制度,每人次罚款10元;

3)开、热水供给不准时,每次罚款10元。

4)利润超标准,罚款以超出的比例依次为5元、10元、15元、20元;

5)镇政府来客用餐浮现漏洞,一例罚款20元,同时要以最迅速度解决用餐。

6)浮现一例饭菜质量、卫生问题,罚款50元。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6

一、目的

为做好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明确公司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

三、规定内容

1、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规定,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列入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实行使用重点监控工作制度。

2、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类特种设备的重点监控工作,确保按时按要求进行安全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规范运行。

3、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应指派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分类逐台负责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4、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5、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有两年以上从事该工作的经验。

6、每年组织一次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7

l、护理实习生、进修生的管理工作由护理部负责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教学安排。

2、实习生、进修生由护理部根据要求进行统一安排,任何科室不得擅自接受实习生与进修生。

3、护理部做好实习生、进修生岗前培训,保证实习,进修顺利进行。

4、做好临床带教老师的选拔和培训,定期组织学习。

5、各科室根据实习、进修要求制订专科实习带教计划与进修带教计划。

6、实习生由注册护士以上人员负责带教工作,进修生由护师以上人员进行指导工作,护士长负责全面教学质量管理。

7、定期召开进修护士,实习护士和带教老师座谈会;征求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工作,使带教工作不断提高。

8、实习,进修生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服从科室护士长工作安排。

9、实习,进修生遵守计划安排,不得随意变更,并于出科前及时完成自我鉴定

10、带教老师与护士长按时做好实习、进修人员的考核与鉴定工作,并送护理部审核。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8

一、任何急危重症、生命体征不稳定者,或可能发生危及生命的急性事件者,首诊医师和护士须将其立即送入抢救室,同时通知值班医师到诊组织指导紧急抢救。重大抢救及群伤救治时,主班护士立即通知急诊科主任组织人力参加抢救工作,并报告医务处或总值班协调抢救,必要时医务处总值班及时报告院领导,确保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抢救病人须在床旁交接班。

三、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必须做到时间上分秒必争、诊断上准确及时、治疗上果断无误,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四、病历记录(抢救记录)必须准确(时间精确到分)、字迹清晰,内容包括:病史、体检、病情变化、抢救经过、参加抢救人员及技术职称、是否下达病重、病危通知书,有无知情同意书及家属签字等。需要追记的内容,须在抢救工作结束后立即补记,最迟不能超过6小时,并加以说明。抢救病人必须有特护记录。

五、及时向家属交代病情变化及预后。

六、建立医疗尸体解剖制度和相应适用内容,并完善谈话和签字告知项目。积极避免相应纠纷和争议事项的.发生。

七、遇有病人暂时不能支付相应抢救所需的费用而又不能延误抢救时,须向医院相应部门领急诊会诊及转科制度。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19

一、在门诊部主任领导下,开展预防保健科管理及相关工作。

二、负责制定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报经分管院长及职能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疫情报告登记制度及慢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报经分管院长及职能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及时收集全院慢病监测报告卡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并做好质量控制,进行网络直报。慢病监测报告率和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率要达到100%。

四、每月检查一次全院慢病监测登记报告及传染病登记和疫情报告工作情况。并进行汇总分析、反馈。

五、根据传染病流行规律和季度特点,按照《医院传染病防治及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工作制度》和《慢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规定,每年组织1-2次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和慢病监测技术知识培训考核。

六、按规定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进行网络报告。

七、参与综合门诊,方便病人就诊,为保健对象做好医疗服务及健康教育。

八、做好公费医疗诊疗费用的初步审核工作。

九、督促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常态化。适时成立腹泻病门诊、发热门诊。

十、按时完成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20

1.门诊工作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对病人进行认真检查,准确诊断、及时治疗,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按照省卫生厅规定格式记载门诊病历。

2.门诊应与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情及病床使用情况,有计划地收容病员住院治疗,不得无故推诿拒收病人。

3.医务人员必须衣貌整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爱护医院财产,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4.门诊候诊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舒畅,并加强候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和优生学知识。

5.应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6.门诊医师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积极采用便宜的检查和治疗方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的负担。

7.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各种治疗常规、操作规程以及岗位职责,并认真做好登记、统计报表等工作。坚守工作岗位,不能脱岗,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下必须安排人员值班。

8.服务要热情周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有礼貌,有耐心地解答问题,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树立医院的良好形象。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秉持预防为主、预防融合的方针,创建政府非政府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予的结核病预防机制。强化宣传教育,推行以及时辨认出患者、规范化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预防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协同有关部门强化结核病预防能力建设,逐步构筑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防治掌控机构分工明晰、协同协调的预防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拟定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非政府实行;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预防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选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预防资源,对结核病预防服务体系给与必要的政策和经费积极支持;非政府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帮助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非政府全面落实肺结核患者化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非政府积极开展结核病多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预防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非政府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培训,提供更多预防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确诊化疗,全面落实化疗期间的筛检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展开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预防工作中履行职责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管理结核病患者和疑为患者的诊疗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身心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管理肺结核患者居家化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科学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结核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对求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展开身心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预防政策和科学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防治掌控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展开存有针对性的身心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分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建议,规范提供更多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专门从事结核病预防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碰触粉尘或者有毒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极易并使肺结核蔓延的人员。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重点实行以下病毒感染防治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绝制度,特别注意环境通风;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四)为肺结核蹊跷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实行必要的'防水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出现。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疾病防治掌控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合乎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肺结核疫情形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按照有关预案实行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积极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展开医学观察,必要时在请示本人同意后对其实行预防性化疗;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肺结核患者辨认出、报告与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展开结核病筛查和诊断。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对肺结核患者展开确诊,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展开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展开管理备案。备案内容包含患者确诊、化疗及管理等有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化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备案内容。

第二十三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化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为肺结核患者制订合理的化疗方案,提供更多规范化的化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着急、重症肺结核患者应负抢救的责任,应及时对患者展开医学处理,严禁以任何理由扯皮,严禁因求诊的患者就是结核病病人婉拒对其其他疾病展开化疗。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居家化疗的肺结核患者展开定期看诊、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推行银行机构管理,提供更多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防治、患者辨认出、化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全面落实情况展开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管理防治与掌控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诊、化疗、管理和信息打印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跟踪、患者督导管理和身心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行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预防工作的须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介绍情况,索要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展开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维护患者的隐私,严禁外泄患者个人信息及有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不予协调,如实提供更多有关情况,严禁婉拒、阻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废止,通报批评;导致肺结核传播、盛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实行防治、控制措施引致出现或者可能将出现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疾病防治掌控机构违背本办法规定,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废止,通报批评,给与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辨认出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职责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掌控、培训等预防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谎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为肺结核患者确诊化疗的,或者婉拒门诊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漏牵涉肺结核患者、疑为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化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八条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背本办法规定,引致肺结核传播或者盛行,给他人人身、财产导致侵害的,应依法分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以下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为肺结核患者:凡合乎以下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

(1)存有肺结核蹊跷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诱发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弱阳性;

(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表明与活动性肺结核吻合的炎症。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所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轻易碰触的人员,包含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病毒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出现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病毒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跟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防治掌控机构的指导下,对比伯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求诊的肺结核患者和存有蹊跷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展开追访,并使其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求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管理表述。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__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22

1、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条例,认真执行个人卫生,厨房食具卫生和食堂环境卫生等制度,把好病从口入关。

2、办好职工和病人食堂,提高烹调技术,品样多样化,保持食品的营养和清洁卫生。

3、保持食堂内外的坏境卫生,切实做好防蝇、防鼠措施,绝不采购和供应霉烂变质的'食品

4、伙食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对各种票据要妥善管理,当日点清,登记入账。购买物品由管理员验收入库,领用物品要登记入册,填好出库单。

5、个人一律不准带任何物品进入厨房,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厨房,严防盗窃,工作时间不访客会友。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23

1.营养厨房应有专职营养师负责管理,并是按照临床营养治疗方案(处方),治疗膳食的要求正确制作、分发的执行工作室。

2.保障食品安全,营养厨房的食品卫生、营养治疗膳食的制作和质量控制接受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

3.营养厨房的营养厨工设置与床位比是1:25-30;并与工作量与开设膳食种类相适宜

4.营养厨房的建筑和布局按照食品卫生管理要求执行,治疗膳食和少数民族膳食要有专门操作间(或灶)和专职营养厨师。

5.参加住院患者座谈会,听取并征求住院病员及家属意见,整改意见有书面资料。

6.营养厨房工作人员均经医院内部的医学营养学、食品卫生、食品法规培训,考核合格。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24

一、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打击传销各项工作部署,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保证学校和各协作部门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上下联动、紧密配合、协调一致,特制定本制度。

二、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传销案源,应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派出所汇报,进行登记备案,并派专人协助工商局、公案局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学校对于群众举报和投诉的情况要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派出所进行汇报,做好登记备案,并派专人协助工商局、公案局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四、学校在配合工商局、公案局传销端窝挖点行动结束的次日,应及时将工作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总结并进行备案。

五、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25

一、在门诊部的领导下,负责门诊部的一级预检分诊、咨询、服务等工作。

二、准时上班,坚守工作岗位,热情主动接待病人。

三、服务人员应仪表端庄、着装整齐、佩带胸卡、文明用语、有问必答、百问不烦、

礼貌待人、温馨服务。

四、预检分诊服务台应配备体温表、口罩、帽子等防护、消毒用品。预检为传染病或疑似病人时,分诊到发热门诊或腹泻病门诊就诊。病人离开后,要进行局部环境消毒。

五、预检为非传染病患者时,分诊到普通门诊就诊。

六、服务台人员必须熟悉本院门诊各科医师的特点与专长、开展治疗项目、科室组成、医疗器械、设备等医院概况,以便能正确的.引导病人就诊。

七、维持大厅秩序,劝阻病人不要随地吐痰、不要乱扔果皮纸屑、禁止吸烟,及时协助处理在门诊部发生的纠纷。

八、扶老携幼,护送行动不便或危重病人就诊、检查和住院。

九、搞好免费供应开水,做好暖水瓶的保管和一次性口杯的供应。

十、开展便民服务,免费提供轮椅、担架、针线、剪刀、胶水等物品。

十一、做好各种相关记录。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26

(一)负责院内产科质量管理。认真落实相关文件的工作要求,建立和健全院内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医务人员开展产科相关业务及三基知识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院内产科安全工作自查和质控,并进行针对性整改。负责院内数据质控及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管理,按时上报产科服务能力相关统计报表。

(二)重点孕产妇全程追踪随访。在对所有本院建卡孕产妇进行登记和管理基础上,按照产前检查风险评估和动态变化情况加强追踪随访和管理,尤其对有低、高风险的孕妇。对转入或转出医院的孕产妇,根据管理规范及时进行信息的录入和报告。

(三)协调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根据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工作原则与处置流程和产科质量管理要求等规定,对本院发生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及时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抢救。及时转入县人民医院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抢救中心。

(四)特殊新生儿患儿上报。对乙肝孕产妇在本院出生的新生儿以及遗传性代谢病筛查阳性患儿、听力筛查阳性患儿等按工作规范进行随访,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患儿家长并转报区县妇幼保健院。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27

1.营养科是在院长领导下工作,临床营养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营养科是行使对住院病人进行营养评价、营养治疗的部门,属于医技科室。

2.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应设营养科,从事临床营养工作的专职营养师与床位比不能少于1:200。100张床位的医院至少有一名专职临床营养师。

3.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4.营养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定期讨论在贯彻医院(营养部分)的质量方针和落实质量目标、执行质量指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并有反馈记录文件。

5.负责制定“住院病人的各类膳食的适应症和膳食应用原则”,是医院现行的规章制度组成部分。

6.营养科结合医院特点负责制订本医院住院病人膳食种类,并指导、监督营养厨房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制作、分发治疗膳食,保障食品安全。

7.营养科负责住院病人的营养评价,接受特殊、疑难、重危及大手术病人的营养会诊,提供各类营养不良/营养失衡病人的营养支持方案,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进行记录。

8.必须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为临床服务的理念,确保食品安全。要为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心脑血管疾病、特殊、疑难、重危及大手术患者等提供适合其病情治疗需要的膳食,并进行营养与健康宣传教育服

务,在出院时提供膳食营养指导;为临床人员提供临床营养学信息。

9.各类医院住院病人膳食应包括基本膳食(如普通膳食、半流质膳食、流食);治疗膳食(如低盐膳食、低脂低胆固醇饮膳食、高蛋白膳食、低蛋白膳食、高膳食纤维膳食、少渣(无渣)膳食、糖尿病膳食、配方膳食)。根据医院收治病种增添治疗膳食种类。有条件医院参与或承担肠内营养支持工作。

10.由营养科主任负责召集,每月一次由临床营养专业人员和营养厨房的管理人员、厨师长的联席会议,汇报和评估临床营养工作有关各项工作制度执行、协调情况,并有会议记录。

11.参加住院患者座谈会,听取并征求住院病员及家属意见;参加医、护、技联席会议,汇报对诊疗服务流程中存在的缺陷(问题),提出协调意见。

12.人员资质:

a)营养师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营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b)三级甲等医院由具有副高职以上医学营养专业人员担任主任/负责人;

13.有岗前培训和在职继续教育制度和计划

14.三级甲等医院及有条件的医院,应开设营养咨询门诊和开展临床营养的科学研究工作。

15.对营养厨房实行外包/或委托加工服务的医院,同样必须将以下制度及职责的要求列入外包/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签约与监督管理。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篇28

尊敬的领导同志:

你好,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成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反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是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

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

第四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

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

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

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

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己。

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

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所以当别人告诉我可能会受到处罚的时候我不是没有想法的,至于是种什么样的心理,我也无法分清,自私的来讲,我不知道这对我是种积极的督促作用还是一种消极的心理阴影。

当然我明白,一个人作下的因必定要承受它带来的果,工作中尤其如此,我所犯下的错误,我也会承担后果!在此我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更加仔细认真,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

此致

敬礼!

检讨人:

20xx年xx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