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申请报告[优](六篇)》
验收申请报告[优](精选6篇)
验收申请报告[优] 篇1
省农科院:
本单位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x”(实施时间为20xx年6月至20xx年5月),按计划执行,已完成计划任务,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粤财农综[20x]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农综[20x]13号“关于做好20xx年至20xx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牧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和有关管理办法要求,现申请对该项目进行总结验收,请审批。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备案科技推广项目验收材料
申请人
二○xx年五月5日
验收申请报告[优] 篇2
长沙湘江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单位):
经我公司承担乌山东路道路路基工程施工第一标段,现附属构筑物工程已完工。经监理单位核查该分部工程的质量,确认其符合相关要求,且质量控制资料及功能检测资料完备。为此,我公司特请贵单位于20xx年11月26日前组织对附属构筑物工程进行验收。该分部工程的技术档案资料已按规定整理,并随报告一并提交备查。
项目经理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章)
xx年xx月xx日
验收申请报告[优] 篇3
一、工程完成情况:
xx县家园1、2楼工程由xx县房建公司十一工程部于20xx年xx月开工建设,20xx年xx月底全面竣工,历时xx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本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工程结构平安及使用功能均符合要求,已具备工程竣工验收初验条件。余下个别细部收尾工作初验后由建设及监理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我司按要求整改完毕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建设及监理单位。
三、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20xx年xx月xx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工程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xx县房建公司工程部
20xx年xx月xx日
验收申请报告[优] 篇4
工程管理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部已经组织竣工预验收,认为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请你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________________项目部(签章)
__年__月__日
验收申请报告[优] 篇5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程序一般分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费申报登记核定、排污收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等五个主要阶段。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一)申报登记
1、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登记下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2、变更申报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二)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月或季末10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先缴费,而后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四、排污费计算
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收费因素的排污费。
五、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符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内提起复议或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对复议决定提讼。当裁定或判决维持原收费行为决定的,排污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的,原排污收费作出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裁定或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原排污收费行政行为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重新核定并计征排污费。
验收申请报告[优] 篇6
xx市环保局:
我单位拟于建设xx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为:。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时间,现主体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完成情况;房地产项目应说明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完成情况;
项目是否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文件和批复意见的要求建成或落实;
需分步验收的项目,应说明本次拟验收的`内容,需暂缓验收的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暂缓验收的理由、计划等;已完成分步环保验收的内容及其批文号;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文件和批复意见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要求落实。
现呈报贵局,请予审批。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