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管理规定(28篇)》
户口管理规定(精选28篇)
户口管理规定 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三条、 集体户口管理:
1、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集体户口卡的日常管理,认真履行迁入、迁出、借用等登记制度。
2、 迁入: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迁入员工户口的相关手续,户口卡建立后,交专人管理。
3、 迁出:
(1)、员工因个人原因需将户口迁出集体户的,人力资源部予以确认并由专人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2)、员工调离威尔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接到通知后,由专人办理迁出手续并做好登记。
(3)、在职员工已结婚或购买住户者,具备迁出条件的请在具备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迁出手续。
4、 借用:
员工因工作或个人原因借用集体户口卡片的,必须在人力资源部进行借用登记,注明借用时间及归还时间、事由,由本人和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借用。
5、 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
第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户口管理规定 篇2
第十四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20xx年。
第二十一条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户口管理规定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集体户口及相关业务,同时建立与所属派出所和集体户口人员的双向沟通机制,保障信息沟通顺畅。
第二条 本办法对集体户人员的户口迁入、迁出及日常借用户口卡等业务程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适用于本中心集体户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户口的迁入
第三条 户口迁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事关系已经落入公司;
(二)人事局准予迁入户口关系。
第四条 将户口迁入集体户的人员,应积极协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行政部门于每双月月末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原则上平时不予办理。
第三章 户口的迁出
第五条 凡人事档案关系调离公司公司人员,须同时办理其户口迁出的手续。
第六条 建立户籍关系迁出登记手续,凡迁出户籍关系的,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详见《公司集体户口迁出登记表》
第七条 户口存在集体户的人员有固定住所后,应及时办理集体户籍关系迁出手续。
第四章 户口借用
第八条 集体户人员,如个人需要,可借出户口卡。 第九条 建立户口卡借用登记手续,凡借出户口卡的,应如实填写借用事由等相关信息。详见《集体户口借用登记表》
第十条 凡借用本人户口卡的,应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供所在单位(部门)的介绍信并交押金300元。材料不齐全的无法办理借用。
户口管理规定 篇4
一、 目标: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校园文化管理环境,学校特设立手机监管领导小组; 组长:成员:
二、 措施如下:
1、 首先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2、 加大巡查力度,每天每节课要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
3、 坚决做到发现一例处理一例并考核到位。
4、 做好每天的统计通报工作。
5、 做好没收学生手机的保管工作。
6、 做好学生家长承诺书存档工作。
7、 非住校生学校安排值日生采取一进一查制度。
三、 处理方案
1、 凡是X月X日上午X点之前主动上缴手机的学生,此手机由学生第一监护人来学校领取。领取时家长应给学校写一份承诺书。否则,任何人不允许领取。
2、 凡是X月X 日上午X点之前没有主动上缴手机的学生,学校查处一例,没收一例。该手机必须等到该生毕业后由该生第一监护人方可领取。
3、 凡是家长给学校写过承诺书的,再次发现带手机进校园者,一律没收。等到该生毕业后方可领取。
四、 相关考核
1、 凡是学生上课期间玩手机者一律没收,等到毕业后方可领取。并扣科任教师2元。
2、 不上课期间,发现学生带手机者,一律没收。等到毕业后方可领取。并扣班主任2元。
3、 凡是学生举报一例者,经查属实,给举报者班级加20分。
4、 凡发现为学生使用手机提供便利者,一律通报批评并扣该班级20分。
5、 后勤工作人员,凡发现学生在生活区带手机,特别是接打手机者,一律给予没收,并交到学校且给予该生班主任扣2元,若后勤工作人员发现不给予处理者,一次扣相关后勤工作人员2元。
6、 寝室内应加大安全检查次数,发现刀具、火机、课外书籍,一律没收,并交到学校。凡学校检查时安全检查落实不到位者,每次扣相关人员2元。
X学校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四日
户口管理规定 篇5
第一章多媒体教室的管理
第一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室的全面管理,负责制定学院多媒体教室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现代中心多媒体教室管理部负责多媒体教室的日常管理、使用、设备维护、安全。
第二章多媒体教室的使用
第三条:多媒体教室用于非独立核算的学校各二级学院、系、部、的课堂教学,未经正规手续,任何人不得无计划使用多媒体教室。
第四条: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室,须经教务处同意,编制使用课表,交与多媒体教室管理部批准。
第五条:临时加课使用多媒体教室,须经教务处同意,开具申请表两张,分别交与一楼保卫人员及教三楼305室(多媒体教室管理部)经批准后方可以使用。
第六条:多媒体教室电脑中装有常用电脑软件,如支持不够,由上课教师自带软件由多媒体教室管理部协助安装。
第七条:上课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室,应保证所用教学课件(光盘,U盘)无计算机病毒感染。
第八条:每学期最后两周为教师安装教学软件时间,教师须自带电脑软件,由多媒体管理部人员配合安装。
第九条:上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桌上所贴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在使用中若发现多媒体教室设备异常,应及时向维护人员反映。如当场不能很快处理,在有空教室的条件下,应采取调教室方法给予解决。
第三章
第十条:多媒体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多媒体设备管理科必须立即指派管理维护人员进行维修,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课堂教学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教室多媒体设备日常维护的内容包括:设备运行的日常巡查;软件技术故障的处理和维护;硬件设备的故障维修和更换;耗材器件的配置;定期对设备系统的检查保养;设备使用、维护情况的统计建档;设备系统的技术改造等工作。
户口管理规定 篇6
1、目的:加强商场劳动纪律的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2、考勤范围:
2、1商场在册员工。
2、2特殊原因员工不考勤须总经理批准。
3、考勤方法:
3、1商场实行考勤机刷卡与部门考勤相结合的考勤办法;
3、2考勤工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门卫与各部门配合做好考勤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由门卫承担员工出入门、请假等情况的记录、上报等工作。
4、考勤打卡时间:
4、1冬季:白班上午7:5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晚班17:30至23:30;夏季:白班上午7:5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晚班18:00至24:00
5、有关规定:
5、1考勤规定
5、1、1由办公室为每位员工编制考勤卡卡号,每天上下班应依次排队进行刷卡,每个人只能刷本人的考勤卡才有效,如出现托人刷卡或替人刷卡时,均给予双方各50元的处罚。一次不打卡者罚款10元。
5、1、2因公外出办事无法返回或忘打卡者,次日必须填写出门单说明原因,部门主管确认后由员工本人递交门卫。次日不填写出门单视同没打卡处理。
5、1、3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10分钟内扣5元,1小时内扣10元,以此类推;迟到、早退又不打卡双重罚款。上午下班早退、下午上班迟到、中途离岗,视同迟到、早退处理。
5、1、4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6天,给予除名处理;
5、1、5旷工半天以上者,取消当月奖金;
5、1、6旷工的扣罚标准
旷工天数0、5天1天1、5天2天2、5天3天
扣月工资(含计件)10%25%40%60%80%100%
5、1、7持卡的员工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考勤卡,如发现损坏或丢失,应马上向办公室人员申请补领考勤卡,并支付工本费10元。若丢失后不及时补领,空缺的考勤记录视同无打卡处理;
5、1、8办公室应对考勤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检查、落实,及时协调与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严重违反制度及时处理。
5、1、9上班时间不许串岗闲聊、就餐吃零食,厂区内除经理室与销售部接待室可吸烟外,其他地方一律严禁吸烟,违者一次罚款10元,(休息时间食堂可吸烟)。
5、2请假、外出手续
5、2、1员工因公外出、或请病、事假、事先向部门(车间)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口头请假事后补办。5、2、2请假时间二天,由所在车间或部门经理签字审批。超过二天的,车间员工须由生产部经理审批,连续或续请假超过二周需报办公室审批,其他行政管理人员请假超过二天报副总经理审批。技术人员和中层干部请假超过3天的须由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5、2、3请假同意后<请假单>一联交值班门卫后方可离开商场,请假一天扣减一天工资。临时请假(如请假半小时、1小时等)每月进行累计扣工资。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
5、2、4上班时间内,若员工需外出办事,必须凭经部门主管签具的<出门单>方可出门,中层以上干部需经副总经理批准。若未办理手续出门,按离岗处理。当班门卫必须如实记录员工进出、请假、各项记录,报办公室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或失职现象,予以50–200元的罚款处理;
5、2、5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的人员(如销售外勤、司机、采购人员等),可持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特批的出门证出入,不必另行签具<出门单>。
5、3探亲假、春假、婚假、丧假、产假、工资、路费、报销制度
5、3、1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配偶居住外地的中层以上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每年可享受15天探亲假(包括星期天),可分2次休假,路费报销1次来回(温州至配偶地)。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奖金按<绩效工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影响效益工资。
5、3、2外地员工(不包括温州三区及各县)春节 期间可享受10天春假,假期工资照扣,奖金按奖金制度执行。凡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半年(当年6月30日前进厂上班)的外地员工(包括温州市三区以外的各县员工)春节期间探亲,可报销路费1趟。中干、专业技术、本科以上学历可报路费来回。
5、3、3探亲路费报销要凭合法的票据,路程温州至某市某县。县、市内交通费自负。报销标准以火车硬座、普通客车、轮船三等舱为限,不包括市内交通费,超支部份自负;副总、总工可报机票。
5、3、4探亲报销手续:经办公室审核、登记,报总经理审批。
5、4婚假:
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员工,凭合法结婚证,婚假3天,晚婚假期6天。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按<绩效工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影响效益工资。
5、5丧假:
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逝世,可申请丧假三天。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按<绩效工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影响效益工资。
5、6产假: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产假为90天。
工资、绩效工资和效益工资按天数扣发。
5、7销售外勤和其他人员出差、逢节假日补休制度。
5、7、1销售外勤人员出差期间逢节假日回厂后原则上不作补休,但如学汽车驾驶、结婚、病假可以补休,补休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先打补休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累计补休超过12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报商场总经理批准;超出天数按事假处理;
5、7、2补休期间工资照发,但超出时间一律照扣工资,擅自超假作旷工论处;
5、7、3具体考勤办法由部门考核,门卫监督,商场办公室执行。
5、8其他售后服务和技术人员因公出差,逢节假日计算加班费(年薪制除外)委外培训不按上述规定。
5、9本制度20xx年2月9日修订,20xx年2月13日开始执行。
户口管理规定 篇7
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现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公章的制发
村民委员会公章一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公章的使用
(一)下列事项须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印章保管人方可加盖公章:
1、各种责任状、年、季、月(临时)报表;
2、各类请示、申请、报告、合同(协议)文书;
3、村民建房申请、民政救助要求;
4、上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村外单位及企业和个人须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各种文书、报表、证明材料等。
(二)下列事项印章保管人可直接加盖公章:
1、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的;
2、村民要求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的申请;
3、村民户籍迁移、出具死亡证明书等,保管公章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办理。
(三)凡涉及贷款、重大工程项目发包、担保等重大问题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
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的,保管公章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及责任追究
(一)村民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
1、印章保管人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时,须逐一认真登记用印时间、用印事由、审批人、并签注用印人姓名;
2、印章保管人应不询私情、坚持原则、不得利用公章图谋私利;
3、印章保管人私自用印,出于个人目的,尚未造成集体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视情形给予批评、教育;造成集体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印章保管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4、私用印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携带公章外出,不准将公章随意托人代管、代盖,未经同意,不得将公章带离办公场所,不准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6、不得借机吃、拿、卡、要,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
(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直接保管和使用公章。
户口管理规定 篇8
一、学校不提倡学生携带手机到学校。
二、学校对学生带手机到学校实行登记制度。从携带手机到校之日起到班主任处申报并登记姓名、品牌、手机号码、估价等基本信息。发生手机丢失或号码更改要及时在班主任处做信息变更。对未申报登记的手机学校将予以没收并通知家长来学校领回。
三、禁止在早读课、自习课(包括白天、晚间)、上课、学校正式集会、晚间就寝后时间开机接打电话、收发短信、玩游戏、上网。如有违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扣除德育积分3分/次。学校将派人在以上各时段从申报表中抽号码拨打,如接通,将及时向家长通报,并将手机交家长保管,给予通报批评,加倍扣除德育积分。
四、学校将实行手机统一上交保管制度,并设立上交、取回时间段,具体规定如下:
(一)白天:每天上午和下午上课前10分钟为手机上交时间,下课和放学后为手机取回时间;
(二)晚间:每天晚自习上课前10分钟为手机上交时间,次日早读课后为手机取回时间。
(三)以寝室为单位(走读生单列),上交手机分袋保管。
(四)在规定时间内,如遇特殊情况需开机联络,须向班主任或当堂科任教师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取回开机,联络完毕立即放回手机保管袋。
五、各类考试期间禁止携机进入考场,一旦发现,试卷作零分处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扣除德育积分5分/人次,并将手机交家长保管。
六、手机需在固定充电区域充电,不得使用劣质充电器。
七、学校提倡文明用机,收发健康有益信息,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干扰。
八、本条例所有扣分纳入学生行为规范管理,班主任加强本细则宣传和督查。
巢湖市卫生学校
20xx年8月修订
户口管理规定 篇9
企业资质证书是建设工程行业的准入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资质证书各等级所从事的工程范围、规模、人员配备、资金及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等均进行了强制性要求。为保证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企业资质等级、为扩大经营规模做好铺垫,特质订公司资质管理规定范文。
一、资质管理工作范围
1、负责对资质类证件升级、增项、年检、核查、延期。
2、办理资质所需报表的填写上报。
3、资质要求的人员配备、年检、注册、证件管理。
二、资质管理信息收集
1、对各类资质证书、人员证件有效期进行汇总登记,及时准确的掌控证件年检、延期情况。
2、积极主动的通过多方途径,如政府网站、上级主管单位、兄弟单位了解最新的资质、人员管理规定,及时为年检、升级、核查、注册做准备工作。
三、准确理解资质管理规定,提前准备相关资料,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合格。
1、对收集的资质管理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充分理解上级主管单位下发文件的要求,对不理解部分要主动与主管单位负责人去沟通、交流,对不能达到之要求要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不可擅自作主,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损失。
2、在充分理解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方可着手编制年检、延期等申请资料,在准备申请资料需要的内容时应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如业绩、人员证件、学历、职称等是否符合要求。
3、因年检、延期、升级等资质管理工作设计内容较多,如年度审计报告、工程业绩等需公司财务部、工程部等提供多项资料。故负责人必须提前准备,分清主次和前后顺序,提前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以书面形式将所需内容的要求、时间进行告知,并对结果进行跟进。
四、各项申请资料在上报主管单位之前必须留存一份备案,如因修改而出现多份留存,则将不合格资料进行销毁,留存合格资料。
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报资质主管单位各种报表,报表内容如涉及到财务相关内容必须与财务负责人进行沟通,力求符合资质要求的同时确保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户口管理规定 篇10
为加强公车管理,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车仅限于公司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二、鉴于车辆状况,公车原则上只限于XX市内行驶,严禁公车市外长途驾驶。
三、各部门因公务用车需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用车。
四、法定休息时间无公务时,公车应在本单位指定地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五、驾驶人员要经常检查车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并处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六、车辆正常检修,应事先报公司领导批准。
七、驾驶人员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因违章受到处罚,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员工个人一般不得擅自借用公车,不得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九、公车的日常保养、修理、保险及税费办理等事宜由综合管理部具体负责。
十、本办法由X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户口管理规定 篇11
为加强公司厂区夜间安全保卫工作,使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现特制定本制度。
1、 夜间值班人员包括后勤管理人员、安监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夜间值班人员;
2、 夜间值班人员承担夜间公司厂区所有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厂区不发生物品被盗、损坏或其它物品流失现象和火灾等危害公司利益事件;
3、 后勤管理人员作为夜间值班的主要领导,负责夜间厂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夜间非生产值班人员的检查和调度,确保夜间值班人员无违犯劳动纪律现象,对夜间出现的违纪现象负主要的管理责任,对出现的物品被盗、流失现象负有领导和直接的工作责任;
4、 保安人员作为主要的公司安全保卫人员,对出现的物品被盗、
流失现象及非生产区域的火灾险情负有主要的工作责任; 5、 其他夜间上班生产人员,对本部门物品流失、损坏、被盗负有主要责任,对就近区域物品流失、损坏、根据情况负有相应责任;
6、 值班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增强夜间巡视的力度,所有夜间值班人员必须每2小时围绕非生产区巡检一次(具体路线见保安人员制度)保安人员夜间不得打盹睡觉;
7、 值班人员应该严守值班时间,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在值班时若遇紧急事务,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因故离开半小时以上者须在值班日志上做出书面说明。
8、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打扫值班室内卫生,保持物品整洁、完好。
9、 所有值班人员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值班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要加强巡视、巡查,做好防盗、防火、防灾等工作,尤其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监管,杜绝脱岗、睡岗。
10、 后勤管理人员值班期间要检查公司保安人员、运行人员工作纪律状况,公司各功能区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照明、空调、饮水机、计算机复印传真机等办公电器是否关闭,门窗是否锁好。
11、 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尤其要做好存在问题及问题处理情况的交接,保证工作连续性。
12、 值班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处理,重要情况请示公司领导,必要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13、 值班人员在岗期间不准饮酒,不准容留非本单位人员逗留、下棋、玩扑克,甚至留宿等。
户口管理规定 篇12
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和指示,加强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倡导勤俭节约的现代办公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用品发放管理责任部门
办公用品发放管理统一归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到办公用品发放统一管理,统一配发。严控指标,厉行节约。
二、办公用品
本制度所称办公用品为:办公耗材、易损配件、办公家具等。办公耗材包含:笔、刀、纸、墨水、笔记本、复写纸、胶水、钉书机(针)等;易损配件包含:墨盒、硒鼓、U盘、鼠标等;办公家具包含: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
三、办公用品领用标准
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个人所需用品和部门所需用品。
(一)个人所需用品
1、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橡皮、文具刀、尺子、墨水、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胶棒)、钉书钉、回形针、大头针、燕尾夹、双面夹、橡胶手套等。
2、个人所需用品的领用标准
各部室工作人员每人每月按规定标准领用,如有所需,另行申报。
各部室工作人员物品领用时要求做到交旧领新;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物品损坏,由个人负责。
(二)部室所需用品
1、部室所需用品包括:复印纸、打印纸、墨盒、硒鼓、鼠标、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等。
2、部室领用标准
部室负责人每月按需要和规定标准领用向经理申报。
四、其它规定
1、部室使用的办公家具桌、椅、文件柜等应由个人负责保管,公用文件柜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单位监督。综合办公室对在用办公家具负责统一检查管理,统一登记、存档。每年核对1次。
2、职工如有调动,所领办公用品不可随身携带,由接替人使用或由综合办公室收回;新安排或新调入的管理人员,提交申请方可办理领用手续。
户口管理规定 篇13
1.目的
为加强员工加班餐管理,规范费用报销流程,保证广大职工以最佳的状态投入工作当中,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员工加班餐申请、报销管理。
3.实施细则
3.1加班用餐指因公司生产、经营和其它紧急业务需要必须安排晚上或周末加班,需要由公司后勤部门统一为加班员工提供伙食或安排就餐。
3.2加班餐的申请
目前公司统一提供的工作餐为中午一餐,各部门如有员工加班须统一提供加班工作餐的必须提前将加班就餐人员明细向综合部门后勤主管申请:
3.3.1如遇晚上有员工加班须向加班员工提供加班餐的,由申报部门主管填写《加班餐供应申请表》写明加班人员明细并在当天下午2点以前报后勤主管审批。
3.3.2周末有员工加班须向加班员工提供加班餐的,由申报部门主管填写《加班餐供应申请表》写明加班人员明细并在周六下午下班前报后勤主管审批。
3.3.3如因后勤部门无法提供加班餐,加班人员可在外就餐,并由后勤主管在《加班餐供应申请表》上签字说明以作为报销凭据。
3.3加班餐的报销
3.3.1报销条件
公司为加班员工报销加班餐费必须是工厂食堂无法提供加班餐而必须在外就餐所产生的费用,如果食堂提供了加班餐而不在工厂就餐的除伙食费加倍扣除外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3.2报销标准
在外就餐一律按每人每次12元的标准进行报销,超过此标准的费用由员工自己承担,公司不再报销。
3.3.3报销审批流程
申报部门填写加班餐费用报销申请单→后勤主管签字→申请单报综合部签字→总经理签字→财务部报销并存档备查
3.3.4结算时间
每月底进行一次结算,不接受零星结算。
3.3.5未按本规定流程签字审批的上一级审批主管有权拒绝受理。
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综合部具有最终解释权。
户口管理规定 篇14
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 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 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 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2.、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降级、辞退或开除处分,对处以辞退、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损失
1.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2.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要求情节严重;
3.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4.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5.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他人工作的;
6.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9.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1.旷工或从事其它兼职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的;
13.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
2..因工作需要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的;
15.因行为不当,失信于公司的;
16.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 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实际损失情况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职工发现员工犯有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员工也可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总经理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四条 给予员工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罚人进行申辩。
第十五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罚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罚不得超过30天,其他处罚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六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形成后3日内陈述理由申辩,并以申辩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户口管理规定 篇15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 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 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 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 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1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 扣发2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 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2天的基本工资;每月 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10天基本工资益 工;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 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 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 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 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 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二、员工的考勤管理,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 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 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
十三、上班时间
户口管理规定 篇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七条 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 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 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二十条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
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四章 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
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第三十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
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十条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六章 证件签发
第四十二条 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或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三条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
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用“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六条 《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七条 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证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三条 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附件二:《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附件三:《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审批表》
附件四:《撤销户口事项处理决定告知书》
户口管理规定 篇17
为保证学生宿舍热水的正常供应,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杜绝水资源浪费,特制订本规定。
一、使用方法
1、将IC卡插入热水扣费机感应区,热水扣费机将显示IC卡内余额,学生宿舍热水实行流量收费,当水温低于280C将不扣费,热水单价按0.035元/升计费,打开热水开关(混水阀)出热水,热水扣费水表将根据热水使用量显示扣费金额。
3、热水使用过程中停电或IC卡离开扣费机感应区,热水将停止供应。
4、热水温度为450C以上,请不要直接使用,以防烫伤,必须经冷水混合后调节到适合的温度才能沐浴。
5、IC卡可在任何一台热水扣费机中使用,卡内的热水消费金额不能办理挂失,学生需妥善保管好IC卡,防止他人盗用,因IC卡遗失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二、相关要求
1、爱护宿舍内的供热设施,保证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转。
2、自觉养成良好的沐浴习惯,注意节约用水。
3、供热设施由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维修,若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增设、改装、拆卸供热设施。
4、供热扣费水表的电源插座为专用插座,严禁拨出或在插座上使用其它电器。
5、注意扣费水表防潮,严禁用水直接冲洗。
6、宿舍供水设施若出现人为损坏,由损坏者负责赔偿,不能确认损坏者的由该宿舍学生连带赔偿,凡故意破坏供热设施的按破坏公物给予处分。
以上规定请同学们遵照执行
右江民族医学院后勤管理处水电管理中心
户口管理规定 篇18
一、各科室必须设有值班医师。值班医师必须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禁擅离职守,以确保医疗工作连续有效地进行。
二、值班医师必须具备独立处理医疗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医师应严格按照《医师排班表》轮流值班。下一班医师未到,上一班医师不得离开岗位。
四、临床值班医师负责非办公时间及假日全科临时性医疗处置。医技科室值班医师(技师)应做好本专业所负责之各项检查、检验工作。
五、值班期间严格执行三线医师制,一线医师必须在病区留宿。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医师处理。
六、三线值班医师均必须保证值班时间内通讯工具畅通有效,随叫随到。
七、交接-班内容包括:新入院患者、危重患者、当日手术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患者、其他需要提醒值班医师注意观察的患者,并统一记录在交接-班记录本中。值班医师接-班后须巡视病房,了解患者情况。
八、病区每日晨会集体交-班一次。
户口管理规定 篇19
第一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入。由外地调入、分配、海外归国到我院工作,但在本市无产权房的职工,经医院同意,其户口落入我院职工集体户口的,具体办法如下:
落户者应持有《户口迁移证》等有关材料到后勤保障部出具落户许可证明,到所属辖区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出。职工集体户的成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时须将本人及子女户口迁出:
㈠在本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㈡在本地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投靠的;
㈢属离退休人员或辞职、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工作单位的。
第三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子女的出生登记。对于职工集体户成员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应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㈠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
㈡新生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在所属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㈢新生婴儿落入我院职工集体户,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新生儿的《医学出生证明》、计划生育手册、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落户许可证明,到所属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死亡登记。职工集体户成员死亡的,应由其亲属或其部门人员持死亡证明、学校介绍信、医院证明等材料及时到驻地派出所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登记。
第五条 职工集体户成员的“三投靠”(夫妻间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由于集体户成员没有合法固定住所,故不能办理“三投靠”。
第六条 职工集体户口由专人专管。
第七条 如果出现政策性变化,以公安部门最新出台政策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Oxx年六月十三日
户口管理规定 篇20
1、各区队所需矿车、花车、平板车,一律在前一天14点前将计划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用车计划,运输队值班队长安排落实,少送一个车罚值班队干5元,由调度室负责执行。
2、各区队需平板车时到运输队办理用车手续,42小时必须送回,同时办理消帐手续,每超一天罚款10元,队干罚款2元。
3、一吨矿车、花车各区队使用必须在24小时内运料班的时间内如数将车辆送到各盘区甩车场,少送一辆罚款10元。
4、各区队计划的喷浆料车积压最多不得超过10辆,超一辆罚10元,凡出现水泥大底车由各区队自行处理,处理不好的罚款50-500元,直至负责全矿车费用。
5、花车、吨车、平板车在使用中损坏,视损坏程度处以罚款50-500元,直至负责全矿车费用。
6、各盘区甩车场只允许存放一个矿车,多余车辆必须在运料班时间内运出。每多存一辆车罚运输队值班队长5元。
7、大巷、轨道巷及各盘区甩车场出现坏轮子,掉轮子以及其它坏车,运输队必须在24小时内处理好,否则每天每车罚款10元。
8、各盘区甩车场及轨道巷、大巷的车辆谁翻倒,谁上道,否则每辆车每日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元。
9、各种车辆自然损坏,无论在什么地方,运输队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安排处理。在不影呐生产的情况下24小时升井待修。影响生产的立即处理,否侧每辆每日罚款10元。
10、对地面各单位(例如:修房装水等)使用的吨车,必须到机电科办理使用手续,用后及时交还,否则发现一车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11、对使用活底矿车的单位,严禁私自偷卸运输车辆的轮对,发现一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300元,对这些单位的备用轮对,可到机电科办理登记手续后,由机电科免费发用一付,损坏轮对由使用单位及时上井,运输队安排修理。
12、坏车、翻倒车辆,用后没及时倒出的车辆由运输队找到责任单位,报机电科,否则运输队负责。
13、各种车辆运转情况由运输队在每日下午17点以前以日报表的形式报机电科,机电科每月底按本“办法”出罚款单。少报一次罚5元。
1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户口管理规定 篇21
1. 目的
为加强对出厂物资的管理,规范公司物资出厂手续,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企业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权属于本公司的一切物品及所有权不属于本公司但存放于公司内的一切物品的出门管理,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各种原材料、合同产品、外协件、退货物资、边角废料等均属于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3. 出门物资分类
3.1 按出门性质分为不需返厂的物资出门和需返厂的物资出门2大类。
3.2 根据责任范围将各种出门物资分为A-S共11分类明细及代号详见附件一:《物资分类及出门管理权限对照表》
4. 基本要求
4.1 《出门证》(附件1)是我公司物资出门的唯一凭据。如无信息填写完整的《出门证》,公司范围内任何物资均不得放行出门。
4.2 因特殊原因(如节假日、公休日)无法办理《出门证》但物资急于出厂时,门卫应先电话征询主管意见,获得同意并对出门物资进行检查无误后,方可放行。事后由经办人及时补签出门证,并补交至门卫。
4.3 出门证管理:由公司统一编号印制,一式两联,一联经办人保存、二联门卫保留,每月月初5日内门卫将上月存根转交综合管理部进行存档。
4.4 《出门证》由经办人负责填写,主管负责审批——各类物资出厂经办人及主管详见附件一:《物资分类及出门管理权限对照表》;
4.5 出门证经主管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3个工作日(含当日);
4.6 供应商送货或运输车辆到我公司厂内提货,而同车装载有非我公司物资时,门卫在车辆入厂前应详细核对车载物资,并予以登记。车辆出厂时,门卫需详细检查,单据手续完备、证物相符后予以放行。
4.7 外单位到我公司施工所自备的设备、器具,入厂时门卫必须对入厂设备进行详细核对,并予以登记,工程完毕后需出门时,门卫应根据出门证及入厂时所作登记对出门物资进行详细核查,单据手续完备、证物相符后予以放行。
4.8 当经办人和主管出现变动时要及时告知综合管理部,并及时下发变更通知。
4.9 已出厂物资返厂时,负责人协同门卫进行核查,无误后在出门证存根上注明返厂时间,并由负责人和门卫双方签字。
4.10 以下情况需由发货人护送货运车辆出厂:
4.10.1 因一次性发货数量较多或积压等原因致使门卫无法识别或数点时;
4.10.2 提货车辆随车带有非我公司物资且无法辨别或数点时;
4.10.3 到我单位送货车辆,但同车装有大量非我公司物资且无法辨别或数点,此类车辆出厂时需由负责人护送。
4.11 由发货人护送出厂时,护送人应在《出门证》护送人处签字,并注明实际返厂时间。 5. 《出门证》填写规范
5.1 应完整填写部门(提货单位)、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出门事由(物品类别)、运输车辆牌号、日期和经办人签字。
5.2 需返回本公司的物资出门时,《出门证》需要写明预计归还时间。 5.3 填写《出门证》时应详细列出货物明细、以便核查或追溯。
5.4 如果一次性出门物资种类较多,可将《发货清单》等作为《出门证》的附件。 5.5 凡有附有附件的《出门证》,出门证序号应与附件序号相一致,确保《出门证》与附件(清单)相对应,以免造成混乱。
6. 物资出厂手续办理流程
6.1 不需返回的物资出厂经办人(申请)→主管(审批)→门卫(核查,证物相符后备案、放行)。 6.2 需返回的物资出厂经办人(申请)→主管(批准、备案)→门卫(核查、证物相符后备案、放行并将出门证分类存放)→返厂(清查、核销)。 7. 职责要求
7.1 综合管理部为《出门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物资出门证”的印刷,发放,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7.2 经办人负责填写合乎要求的《出门证》,并留存一联,保存期限不得低于1年。
7.3 主管负责对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物品类别、出门事由等信息的准确性及合宜性进行审核。不符合准确性及合宜性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7.4 门卫应严格进行《出门证》与出门物资的核对工作,严把物资出门关,发现证、物或数量不符、越权开具《出门证》、审批手续不符或《出门证》填写内容不全等现象,一律拒绝出厂,重大情况需及时上报。
7.5 凡出门物资公司门卫应保存一联《出门证》(含附件),并应对出门物资登记成帐,每月月初前5日将上月存根提交综合管理部存档。
7.6 综合管理部负责《出门证》的最终保存管理工作,保存期限不得低于2年,并负责监督健全出门证台帐,。
7.7 综合管理部要定期抽查、核实物资出门管理实施情况,严禁丢失、损坏出门证,确保出门存根、台帐和原始出门证相一致。
8. 考核规定
8.1 发现以下违反出门证管理规定的事项,一经查实,责任部门必须作出书面详细汇报,并将对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每人承担经济损失的1/10进扣罚处理;如无经济损失,对每人每次进行50元的失职处分。
8.1.1 超范围开具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物资出门证。
8.1.2 无《出门证》或未经主管许可而私自放行出厂的。
8.1.3 对填写内容不齐,审批手续不全,证物不符,给予放行的。
8.2 对弄虚作假、虚填用途谎报出门的,除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外,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户口管理规定 篇22
一、 会议室使用制度
1、 会议室使用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在执董办;会议改期或取消,应及时更改或取消预定登记。
2、 会议室实行先登记先使用的原则,发生冲突时,使用者协商解决或由执董办负责协调;以公司名义组织的会议和重要的外事活动,经执董办负责协调后可优先使用。
3、 会议室内禁止吸烟。使用者应爱护各类设施,悬挂横幅应在执董办得指导下进行。
4、 保持会议室整洁,不乱扔杂物和废弃物。
5、 发现问题及时向执董办报告。
6、 借用物品应及时归还。
二、 会议室维护和管理
1、 保洁人员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包括会议室桌、椅。定期清理玻璃窗、窗帘、地板、地毯。会议室使用前,应进行卫生检查,按照使用要求完成桌椅的布局调整。
2、 保洁人员发现会议室桌、椅、音响设备、投影机、照明灯光、时间显示出现问题,应及时向执董办报告,由执董办负责解决。执董办定期检查各设施的状况。
3、 执董办请保洁人员代为负责会议室话筒、遥感器、激光笔及相应的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应进行借用登记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交回,如有丢失,应予赔偿。
4、 会议如需其他服务项目,如鲜花、横幅、差点、矿泉水、午餐等由会议主办者提供,保洁人员可代为服务。
5、 保洁人员应及时将会议室供应物品的储备情况(包括电池、茶叶、纸杯、激光笔等)向X办公室报告,X办公室及时补充。
6、 本规定由X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由发布日开始施行。
户口管理规定 篇23
一、科室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指标管理、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制度。各科室年度招待费限额根据各科室业务量大小,结合各科室近三年招待费支出平均数额,并根据需要调整核定(不含大型会议费用),具体总额每年年初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总额一经确定,不得随意突破。在有上级补助业务费收入来源的情况下,科室招待费指标不足的,经局长批准,可在上级业务费补助收入的30%以内支出。超指标支出的,不得增加下年度基数;经费支出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调减科室下年度基数。
办公室根据科室招待费指标限额,逐月考核,集中报帐,定期公布。
二、接待范围。实行对口接待的原则。 上级财政厅、市局级主要领导、区级领导来局,由局办公室统一接待;上级财政部门处、科级领导来局,由各科室对口接待。其它区内、区外有关单位来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接待的,经分管领导或局长同意后,由对口科室负责接待;各街(镇)财政所(处)工作人员到区局从事公务活动,根据业务需要由相关科室负责接待。
区局重大会议来客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在邾城召开的会议,邾城地区与会人员一般不安排食宿;属省市在我区召开的大型会议根据业务性质,以对口科室接待为主,办公室配合;科室召开的小型会议,由科室负责接待。
三、接待地点。区外来客就餐,根据情况安排在定点餐馆(原则上指定邾城宾馆)或局机关食堂。区内来客一律在局机关食堂就餐。因特殊情况在其它非定点餐馆招待的,必须向分管领导或局长报告,且一律由接待者本人用现金结帐,然后在本科室业务招待费中报销。区外因公来客需要住宿的,一般安排在邾城宾馆标准间。省市领导来局,经局长批准后可安排在其它地方住宿。
四、接待标准。区内因公往来接待,原则上只能吃工作餐,其标准为早餐每人6元,每桌不超过60元;中晚餐每人20元,每桌不超过200元。区外来客,处级以下(含处级),其标准为早餐每人10元,每桌不超过120元;中餐每人25元,每桌不超过300元。厅局级以上领导来我局检查工作,可酌情提高20%-50%的接待标准。以上标准均不包括烟酒。
五、来客招待审批程序。科室招待来客先填写“来客招待申报表”,注明招待来客姓名、职务、事由、经办人、来客人数、招待标准等内容,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标准后报接待科室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方能安排就餐。
六、报销凭证。在定点餐馆进餐的招待费必须使用统一的税务餐饮专用发票报销,非专用发票一般不得作报销凭证。在机关食堂就餐结算时,必须附“来客招待申报表”,否则,财务上不予报销。
七、报销程序。业务招待费的报销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字,科室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和分管领导的签批;超过指标限额的业务招待费报销还必须有局长的签批。每月各科室要将经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的报销凭证报送局办公室报帐员手中,由报帐员办理相关手续后,到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报销。
八、报销时限。所有招待费支出自发生日起5日内按程序报局领导审核签批,月末不足5日的,原则上不得逾期跨月。
九、接待纪律
1、接待客人务求节俭,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杜绝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确保各科室招待费控制在规定限额之内。未经批准,擅自超标准和范围接待客人的,超支部分由经办人、陪餐人承担。
2、严禁科室之间、局内设科室与外单位之间相互吃请。
3、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各科要严格做到“三限”:一是限酒。对外公务接待执行“午餐禁酒、晚餐限酒”的规定。二是限烟。严格控制派烟,特殊情况需用烟,一条烟以上需经分管机关的局领导批准。用烟原则上只能用汉烟。三是限陪。招待一般来客,每桌陪客一般限制在3人以内,特殊情况除外。
4、在机关食堂和定点餐馆之外的地方招待客人,未经批准擅自招待客人的,其招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十、以前出台的制度与本制度相矛盾的,以本制度为准。
十一、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户口管理规定 篇24
为确保公司安全及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的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 : 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厂门时,应遵守本制度规定,由安保人员负责管理,安环部实施监督。?
一、人员出入管理
(一)、本公司人员?
1.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应持上岗证打卡出入厂。?
2.上班人员因公需出厂时,应凭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人员公出单"出厂,安保人员作好相应记录。
3.上班人员上班时间请假出厂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厂。?
4.公司宿舍1号楼的员工凭上岗证出入公司。
5.住在公司外面的非上班员工不得进入公司(即不打卡不入厂)。特殊情况需报相关领导批示,批准后方可进入公司。
(二)、外来人员?
1.凡本公司的员工家属、临时施工人员和外单位来公司联系工作者,都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出入厂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安保人员的管理。
2.在本公司施工作业的外单位员工,一律凭公司安环部发放的《外来施工人员出入证》出入。
3.外单位来公司联系业务者,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后,由安保人员电话通知被访人员或被访部门,在得到被访者同意后,来访者持《外来人员出入证》方可进入公司,出厂时将证卡交还安保人员。
4.上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安保人员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由安保人员负责填写来客登记表并发放《VIP贵宾卡》,负责接待的部门须在办公楼前迎接,陪同。
5.来访人员因业务需求,需在公司内走访时,必须由相关部门人员陪同引导,严禁来访人员私自在公司内自由穿行。
6.外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外来施工人员出入证》后,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告知进入公司后应遵守的安全事项及规章制度。
7.安保人员要对每一位来访者进行登记,来访人员要详细填写《浙江金明药业有限公司会客单》,被访人员须在《会客单》上签字确认,在来访者离开公司时,主动交还门卫安保人员。
8.与公司有长期业务来往并且频繁进出公司的外单位人员(如:快递公司),可由公司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引导,到安环部进行登记,申请办理出入证件。
(三)、任何个人和车辆携带公司物品出厂,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开具出门申请单,安环部凭申请单开具出门证,安保人员依据出门证核查属实后,方可放行出厂。
二、车辆出入管理 ?
(一)入厂:?
1.外来轿车、交货车辆由安保人员登记并通知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入厂。
2..本公司车辆可免手续入厂。
3.出租车辆不允许进入公司。
(二)出厂:?
1.空车出厂由安保人员检查后放行并作好记录。
2.装运本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凭安环部开具的《出门证》,由安保人员核查后方可放行,并做好记录。?
3.本公司车辆空车出厂时,可免办手续。但装运各种货品出厂时,应依上条之规定办理(凭出门证出厂)。?
户口管理规定 篇25
一、证件种类
1公司资质证件:包括且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人代表证、注册建造师证、企业审计报告、合同业绩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以下通称资质证件。
二、证件保管
1 企业证件由经营部部统一管理,资质证件的年度检审、变更、换证等事务,由经营部负责及时办理。经营部必须建立企业证件登记台帐。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
2 严禁任何人擅自拷贝资质证件电子版、复印资质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三、证件使用
1 建立企业证书借用使用登记表。
2 资质证书外出参加经营活动时,经营部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须随时随身携带公司资质证件,因工作需要确有不便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借出。
3 内部使用:在公司招投标经营活动中需使用资质证件的,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由经营部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使用流程:申请使用-领导授权-专人负责。
4 外部合作使用:有外部公司及个人要求与我公司合作使用资质证件进行投标经营活动的,由其公司或个人联络本公司一名担保人,请示公司主要领导并得到授权后,填写《公司证件使用登记表》
后,由经营部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使用流程:申请使用-联络担保-领导授权-使用登记-专人负责。
5 经营活动中出具的资质证件复印件上,须写明“仅供工程投标活动使用”等相关信息;经营活动中携带印鉴的,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在空白纸页上加盖。
6 经营部使用的计算机上须设置密码,以防止泄露资料。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将资质证件电子扫描件等相关资料上传网络或拷贝给任何公司及个人。
户口管理规定 篇26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管理,完善教师培训学习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培养、培训的公正与公平,做到有序、有效培养教师,遵照教体局和纪委纪检组联席会议要求,现对大武口区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原则
1.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或指令参加学习、培训、考察的领导和教师,经学校或教体局同意方可参加。
2.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各类研讨会,涉及到领导和学科教师,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
3.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必须派出培训、参赛、参会或考察学习的领导和教师,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或经学校研究推荐、教体局批准后方可参加。
4.对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未经教体局批准,学校不得派教师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组织的活动,学校一律不得参加。
5.同一名教师一年之内最多只能参加一次省外的培训、学习或考察,省内(市外)的培训学习每年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二、外出培训、学习、考察的有关程序
1.通知:由教体局负责培训学习的部门将有关文件下发学校,学校按照文件要求通知年级组、学科组推荐参加培训人选。
2.推荐:参加培训学员推荐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让绝大多数教师有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推荐学习人员不能徇私舞弊,要明确外出培训学习的目标和方向,要坚持为学校发展、为教师发展服务的原则。
3.审批:对年级组、学科组推荐的外出培训、学习、考察人选,学校要召开校务会议研究确定,并进行公示,然后由学校上报教体局审批。校领导外出学习须由教体局推荐和审批。
4.请假: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教师在教体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调整课程,并妥善做好交接工作,并在学校填写请假条。校领导外出学习需到教体局和组织部履行请假手续。
5.备案:学校对于外出参加各级培训学习的教师要进行登记,并上报教研室备案,做到教师外出培训有据可查,避免重复外出或多次外出。
三、外出培训、学习、考察返校后的有关工作
1.销假:外出培训、学习、考察归来的教师要及时到学校或有关部门销假。
2.学习反馈:凡外出学习、培训(学历培训除外)、考察归来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在一周内向教研组或学校上交学习报告,并进行讲座,几人同时参加同一活动,可推荐一人进行主讲。所有外出培训的教师回校后都要撰写3000字左右的学习报告(心得体会或调研报告、专题报告、学习总结),学校要对教师的学习报告进行审阅并及时存档,同时将学习报告上报教研室备案。
3.经费报销:外出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学习报告和讲座后,才能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四、外出人员注意事项
1.外出学习人员代表学校,要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做有损于学校名誉的事。
2.外出学习人员以提升专业素养为目标,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不得中途或提前离开。
3.外出学习时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多与外地教师交流,掌握最新信息,要积极参与交流活动,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大限度的提高学习效果。
4.学习活动结束后要立即返校,不得延长时间,耽误工作。凡不按时返回,经核查,将按旷工处理。
5.外出学习人员要重视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确保旅途平安。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户口管理规定 篇27
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党费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对党费管理规定篇如下: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按规定比例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党员中在岗人员交纳党费的基数为工资条上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之和。
4.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基数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基数的0.5%;400元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者,交纳3%。
5.学生党员和无经济收入的其他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6.党员工资变动后,应及时按新的基数计算应交纳的党费额。
7. 遇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预交、补交党费,但预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委托交纳党费的,如受托人不按规定交纳党费,追究委托人的责任。
8.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9.党支部在每月20日前将党员所交党费交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总党费后按时上交给学校党委组织部。
10.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由学校党委统一支配。
11. 学校党费专立账户,由组织部副部长主管,会计、出纳分设;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账目由专人管理。
1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13. 报销党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报销单据、发票要齐全;发票背面注明具体用途,报销单据抬头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财务主管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验收和财务经手人由管理党费账目的同志签字,收款人由党费使用者签字。
14. 各基层单位开展活动,一次性使用党费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时,需提前向组织部打报告,经允许后方可使用。
15. 各级党组织要经常检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向本单位公布党费收缴、使用的情况,组织部每年年初以简报形式向全校公布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的情况。各级党组织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
16.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时,应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17. 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委组织部
20xx年10月7日
户口管理规定 篇28
为了方便公司业务往来及临时客人居住,公司综合办利用空闲宿舍作为临时招待所,为加强管理,规范住宿环境,特制定招待所管理规定。
一、住宿审批:凡需在招待所住宿的人员一律凭公司有关领导批准,由综合办给予安排,否则不予接待。
1、外单位业务联系人员由业务联系部门申请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员工特殊情况需要暂住时由员工所在部门申请报综合办分管领导审批;
二、入退住手续:
1、外来人员来司入住,须相关部门提前1天申请,员工须提前1天向综合办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入住。
2、到公司财务部交纳住宿押金,预计住宿时间在一周以内的交纳押金100元/人,超过一周的交纳押金200元/人,并持交款证明到宿管值班室办理登记入住手续:
3、填写《入住登记表》,客人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宿管员核对信息并注明客人入住时间、房间号,发放房间钥匙。
4、退房时,客人应提前通知宿舍管理员,由管理员检查房间物品。清点完毕后,客人归还钥匙,宿管员返还押金证明或开具缴费通知。
5、客人持押金收据和缴费通知到财务办理结算手续,结清房费退还押金(无发票)。
三、收费标准:
1、公司员工有特殊情况需晚上住宿的,可以免费暂住在倒班宿舍楼;如申请入住公寓招待所的,需交纳住宿费每位20元/天,原则上暂住时间不得超过2天。
2、外来人员:入住倒班宿舍楼按照10元/人/天交纳住宿费,住宿公寓招待所的按照30元/人/天。住宿时间超过15天的按照每人20元/月收取水电费。
3、经领导批准可免费入住的业务客户可不收取住宿费但须交纳押金,特殊情况需由公司领导批准。
4、住宿者应保管好钥匙,如该钥匙遗失,须交纳钥匙工本费10元。
四、入住规定
1、住宿人员要自觉爱护公物,由于人为损毁或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毁的,要照价赔偿。
2、要注意节约用电、用水,严禁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做到用电、用水安全,严禁使用电炉、大功率电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器具;并做好防盗工作,确保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和放射性及管制类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所内。
4、招待所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入住人员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转让床位。禁止赌博和其它违法之事,违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其它规定按照公司《宿舍管理制度》执行。
附件:
1、来宾入住招待所申请单
2、入住招待所押金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