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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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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规章制度(通用3篇)

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篇1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区域水文计算分析报告;

(二)水量供、需评价分析结论;

(三)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评价;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水库大坝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一)经批准的水库大坝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报告;

(三)经技术审查同意的水库大坝建设初步设计以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取水许可文件;

(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大型以上水电站和水库大坝建设申报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库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设计和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观测和管理设施的设计。

前款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当在扩建、改建或者除险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十条

水库大坝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水库大坝,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依法完成确权颁证、树立界桩等项工作,并参与水库大坝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水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下划定;

(五)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按照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上1000米划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

根据不同地质、地形、坝型实际,在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个别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不再变更;达不到的,大坝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必须经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经培训获得上岗证的管理人员。

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库,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库区非水库管理活动的船只不得行驶至水库大坝上游坝面20米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事故处理等资料的工程技术档案,并做好水库大坝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

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

水库大坝坝顶不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将以下材料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

(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二)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三)其他水库大坝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报告及结论,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预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一)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按照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坝;

(二)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不到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渗流破坏、结构稳定、施工缺陷等质量隐患问题,影响水库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类坝、三类坝进行除险加固,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排除险情。

二类坝、三类坝的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水库安全;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

第二十八条

水库的降低等别、报废实行分级、分部门审批的原则: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国家管理的,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水库降低等别、报废的,应当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降低等别、报废工程处理措施和资产、职工安置文件;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审批的降低等别、报废的水库,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兴建水库大坝进行审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进行审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兼作公路的水库大坝坝顶进行审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坝高15米以下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大坝,其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篇2

为了能更好地使用电梯,同时加强对运行电梯的安全、管理、维护,特别制定如下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希望使用单位、个人共同遵守、积极配合。

1、 机房应由维护检修人员管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门必须紧锁、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

2、 通往机房之通道,请保持畅通,以便保养员工进行维护或紧急修理。

3、 机房内需提供必要照明,并应保持空气畅通,室内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环境相对湿度≦85%(25℃时)。

4、 请勿将机房作其它用途(例如居住或储存杂物)。

5、 机房内和各层门近处设有灭火设施,照明电源应与控制线路分开敷设。

6、 防止机房天花板及墙壁渗水,层门附近、层站地面上照明至少为50勒克斯,以便使用者在打开层门进入轿厢时,即使轿厢照明发生故障,也能看清前方。

7、 井道内除规定的`电梯设备外,不得存放杂物,敷设煤气管或水管,井道底坑不得有水。

8、 保持轿厢、轿厢地坎槽产清洁、底坑需定期清扫。

9、 请勿让幼童单独乘坐电梯,请勿靠在电梯轿门、层门上,尤应制止撬门、撞门,切勿超载使用,以免发生意外。

10、劝导乘坐客勿在轿厢内蹦跳、勿乱按钮,因为此举动可能引致电梯不正常运行。

11、电梯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若遇到特殊情况,需经管理部门同意并严加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装运。

12、电梯使用完毕停用时,管理人员应将轿厢停在基站,将操纵箱上开关全部断开,并将层门关闭。

13、除特别设计的载货电梯之外,切勿用机动铲车在一般货梯内装卸货物,不得将电梯的专用线路用作其它用途。

14、当发现电梯发生故障停在某楼层关门后不动时,首先检查是否门关到位或有杂物阻塞电梯门,去除杂物电梯门关严后仍不动,请致电维修单位。

15、如果电梯发生故障关人时,切勿尝试进行释放乘客,应安慰被关乘客等候救援,并劝告乘客切勿尝试离开轿厢,同时应立即通知维修单位。

16、将电梯机房内各门窗关妥,以防止电梯设备被雨水溅湿或因水浸而导致损坏,当发觉因暴风雨可能导致雨水流进电梯井道,可将轿厢停泊在顶层,并将电梯电源切断。

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信息网的管理,保障水利信息网正常、高效、安全运行,促进水利信息网健康发展,推动水利信息化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水利信息网是水利行业各单位计算机网络互连构成的网络系统,是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等各类水利信息传输的专用网络,是水利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设施。

第三条、水利信息网分为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之间实行物理隔离。政务外网分为广域网、部门网和接入网,其中广域网由骨干网、省市网和县区网组成。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接入水利信息网政务外网与内网的水利行业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利信息网的运行管理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专门的网络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设定岗位,强化责任,保障网络运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水利信息网的硬件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水利信息网的管理规则、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水利信息网ip地址;运行、监视和管理骨干网线路、设备;指导、检查和协调县区网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水利信息网资源和运行情况的调查,水利信息网运行情况公告、公报和年报;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水利信息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与中国互联网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

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水利信息网政务网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水利系统信息管理考评规则和进行考评工作;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和信息的更新工作;负责各类水利信息、行政公告、普发性文件、统计资料的审查、页面编辑及对外工作。

第七条、县(区)水利(水保)局的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县区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所属县区网的管理规则、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检查实施情况;分配所属县区网ip地址;运行、监视所属县区网和所在单位网;指导、检查和协调下级网络的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所属县区网及所在单位部门网资源和运行情况的调查,有关数据;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所属县区网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与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局域网网络管理与接入

第八条、水利信息网局域网包括办公楼的交换机、网线、接口、网络系统等,全部设备均属本局所有,用户只能按规定使用,不能占为己有。

第九条、用户使用网络,由市防办负责给以接入、开通和调试。严禁用户擅自接入网络。

第十条、入网用户的ip地址、计算机名、分组等基本信息,必须依据《水利信息网命名及ip地址分配规定》(sl307-)进行,由市防办统一分配管理,用户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各用户要爱护网络,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害。安装、装潢等施工涉及到网络的要提前与局防办联系,制定防护措施。每个用户都有保护网络设备和线路的义务,发现正在对网络实施损害的行为有权制止,发现网络有损坏的有义务报告。

第十二条、加强对接入水利信息网的因特网等其他网络的管理,保证水利信息网与其他网络的安全隔离。

第四章、网络服务

第十三条、网络服务是指利用水利信息网资源为信息传输和应用系统运行提供的服务。

第十四条、水利信息网政务网站是我市水利行业面向社会的窗口,是与公众互动的渠道,面向社会提供水利政务信息和与水利相关的在线服务。

第十五条、凡市水利局工作人员,均可到市防办申请办理5m的免费电子邮箱,科室单位申请办理10m的免费邮箱。

第十六条、加强系统网站、邮件、文件服务、数据应用服务器、ftp服务器等网络应用的管理,保证网络应用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网络安全

第十七条、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评估所属网络的安全状况,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案;加强网络安全监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网络管理部门对于网络故障,要及时发现、及时定位、及时解决;对于影响到骨干网运行的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到其他上级网络的故障,要及时向上级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的防范工作,建立计算机网络病毒防控体系。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传播、复制和扩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处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

第二十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用户、系统和设备等的账号口令管理,重要系统和设备的账号口令由专人保管,并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严防账号口令泄露。

第二十一条、不得在水利信息网上存放或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第六章、网络用户

第二十二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所属网络用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水利信息网管理规章、制度,配合相关的管理工作。网络用户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网络、信息和安全方面的培训,提高使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网络用户在遇到网络故障、攻击、事故,收到非法信息,感染计算机病毒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网络用户须对本人的网络行为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修改和删除本人计算机的网络配置;

2、私自安装影响网络运行的软件或系统;

3、私自接入他人的网络端口;

4、私自接入未经允许的网络设备;

5、私自接入政务内网等其他网络;

6、在网络上传播涉密信息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信息;

7、安装盗版软件;

8、卸载统一安装的网络防病毒软件;

9、故意制作、下载、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和其他有害数据;

10、向社会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11、未经允许,登录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12、其他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网络机房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按照网络机房的.标准和规范建立专用的网络机房,为网络设备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第二十七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网络机房管理制度,对机房内的温湿度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机房。

第二十八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设备管理,对各类设备进行归类编码,建立档案。实行网络设备责任制,做到专人专管,并对相关操作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对各类设备定期检查、监视和维护,加强访问权限控制;建立关键设备的备份和报修制度;加强各类设备的配置参数管理。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信息网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积极筹措和落实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将网络运行维护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为网络的正常运行维护提供保障。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的网络运行管理队伍,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网络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水平。

第三十三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防汛等重点线路、重点设备、重点应用的管理,重视网络应急预案建设,提高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网络应急预案应报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行管理部门要保证骨干网有关设备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对于因检修或其他原因需停机的,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应加强值班特别是汛期值班工作,加强日常网络维护管理,配备必要的维护软件和工具,落实管理责任制,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做好工作日志,加强制度落实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用户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对用户进行定期检查,对网络故障采用多种方式(电话、网络、邮件、上门等)进行维护,保障用户和应用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在网络运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网络用户,对于因管理不善和失职,导致网络管理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接入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所属网络的管理规则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