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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制度(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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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

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1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

2各部门的现金收入必须全额统一交财务部保管。

3库存现金限额为i000元,超出部分必须当日交存银行。

4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出纳员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5出纳员到银行提存现金数额较大时,必须安全部派人乘公司专车前往,以保证安全。

6公款不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个人借款。

7严格控制携带大批公款外出,出差人员应按照出差天数、地点等,适当借支差旅费,经主管领导批准,一般一人一次借款不得超过20xx元,并提前一天通知出纳员。

8出差人员返回后,必须在三el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结账手续。迟报一天罚款:30元,每周一、周四上午九点为公司内部报销时间。

9外出采购支出在200元以上的,原则上使用支票结算。

10 严格执行企业报销制度和支出标准,各种原始票据要合法有效,凡不符合报销制度的,出纳员有权拒绝报销。

11 现金收付业务,应当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12 一切现金收、付必须有凭有据,对现金收、付凭证要严格审核审核时手续完整,数字正确。

13 出纳员和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职责范围,不得一人兼管。

14 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司完善会计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2

为保证学院内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的安全,维护学院教学、生活秩序和财产安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银行规定的库存现金的限额,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并设专人就室看守。

二、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存放有安全设施的保险柜内,财务办公室要安全、牢固,做到窗有铁栏,门包铁皮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三、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两人以上同行(至少有一名男性),取送巨额款的,应派专车并配有保护人员。

四、个人的贵重物品、现金及有价票证不准在办公室内存放。

五、学院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它与生产有关的物资设备,在经营、存放、运输、使用过程中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纳入守护人员视线。

六、存放高档物品、贵重器材的库房、实验室、演播室等门窗要安全牢固,做到窗有铁栏、门包铁皮、双锁,并设专人管理。

精选现金管理制度(精 3

1.负责每天销货款的整理及上缴工作。

2.负责办理符合条件的顾客退、换货款的找补工作,及时作出差异报告。

3.负责每天与本收款台所有柜组的对账,传递财务部收款盖章后的“内部缴款单”,保管“原始凭证汇总表”、“销货联单第一联”及有关印章。

4.有权拒收营业员开出的不符合规定的销货联单。

5.有权拒收不经楼层或值班经理签字的退款单,拒绝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银行信用业务及有价证券。

6.有权拒补顾客已提完货、营业员丢失的销货联单第二联(营业员第二联丢失视短款处理,短款金额必须如数上缴财务)。

7.自觉遵守收款工作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和保养收款设施。

8.为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回答顾客咨询。

9.保持收银台区域卫生及零星商品的归放与统计。

10.在pos机上正确输入销售资料、退货资料。

11.办理现金、信用卡、支票的收款、退款业务。

现金管理制度 4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现金范围

1、产品销售的运输费、广告费。

2、员工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医药费和其他劳务报酬。

3、差旅费、培训费、业务招待费。

4、司机的车油费、过路费、过桥费、行车费。

5、员工工伤事故、生活困难、突发事件和临时借款。

6、小型维修费及所需的零配件等其他材料费。

除以上支付现金外,出纳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部经理审批、董事长批准。

二、库存现金

1、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2、公司现金必须存放在财务部的保险柜内。

3、出纳员到银行存、取现金时,公司应派车或专人护送。

4、工资以委托银行每月定期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

三、现金支付

任何资金支付都须有完整的审批手续。

1、生产物资采购的现金支出,凭采购单、入库单、购物发票经xxx审批,财务部审核,董事长签字才能支付。

2、公司员工(借款人)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借款人的直属领导签字,财务部经理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

借支,借款金额超过xx元,须经董事长批准。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借款人的当月工资中扣除;如借款人当月工资不足以扣还借款的,则在下月工资中继续扣除,依次类推,直至扣还全部借款时止。(或如借款人当月工资不足以扣还借款的,则依次从直属领导、公司分管领导、董事长当月工资中扣还借款,然后再从下月起从借款人的工资扣还给直属领导、公司分管领导、董事长。)

3、日常零星开支凭费用报销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由经手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支付。

4、差旅费支付根据公司差旅费报销制度执行。

5、业务招待费开支凭费用报销单、业务招待申请单、发票等,由经办人签字,财务部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支付。营销人员的业务招待费按公司销售制度执行。

四、财务部职责

1、出纳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每日核对账款是否相符,每月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2、财务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员的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如有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4、不准代其他单位收、付现金。

5、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6、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7、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

8、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9、不准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款项(即坐支)。

公司财务现金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我公司现金及费用报销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二条 现金及费用报销的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一切现金收支业务,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件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现金使用范围。

2、严格按国家财经、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所报原始凭证的合理、合法性,按公司财务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的规定“审核其规范性及有效性、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和阻挠”。

第三条现金与银行存款

(一)现金的管理

1、实行钱账分管,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存款日记帐。

2、现金收支由会计人员填制收、付款凭证,出纳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3、库存现金除日周转需用外,应每日解交银行。库存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

4、不准以白条抵库。任何人不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借用现金。

5、遵守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不得坐支现金。

6、资金管理负责人应定期核实、现金。如发现账实不符,要立 1

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7、资金的支付200元以下,原则上公司领导一人签字即可报销,超过支付限额的支出,200元以上由两位公司领导同时签字方可予以报销。

8、领用备用金的部门或个人以及出差人员应及时报账。如无必要继续使用备用金,应及时收回销账。

9、财务印鉴实行分管,由出纳负责公司法人名章的管理,财务部管理员负责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管理。

10、空白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禁止提前加盖印章。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发生通过银行收款、付款业务时,收付款凭证应由会计人员填制并汇总。出纳应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收付日记账。

2、遵守国家规定的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账户,不开空头支票。

3、出纳应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汇票和本票,并设置备查登记簿,登记其购入、发出和注销情况。

4、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必须定期与对账单核对。出纳应及时与银行对账,查明未达账款及原因。编制、审核银行调节表。

5、发票与收据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领用票据必须进行登记。

6、支票签发必须填制支票领用单,由领用人填明支票使用用途,并签字。经资金管理负责转账支票的借用,必须在资金计划以内,同时提供对方单位的名称、帐号、开户银行、用途及金额。严禁私自涂改支票,凡有以少改多或不按指定用途使用支票者,财务部将按涂改金额多少,以银行规定罚款金额的5%进行罚款,从个人工资中扣回,支票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凡不慎丢失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负责。审核及核对金额后,报总经理审核、签字。并设置支票签发登

记簿进行记录。

7、支票领用人领用支票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造成经济损失者应按损失程度赔偿。

二、货币资金对外收付程序

1、本公司一切货币资金收支由财务部负责。

2、所有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对外付款,必须先填制“借款单”,由经办人、经办部门经理签字后,送资金管理负责人审核签字,然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借款时需副总经理签字。出纳依据填制的凭证方可办理付款手续。办理上述对外付款时,属于对外股权投资、向外借出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债券投资等,须经董事长批准后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3、财务部在办理付款手续时,应首先审核“借款单”的签字手续是否齐全,付款的内容、金额是否正确。在签发银行支票或填制银行汇款单的同时,会计负责审核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后的凭证,据实填写“付款凭证”,方可付款。

4、投资业务的付款需附上投资合同及相关文件,其他业务如有合同或协议的,在办理付款手续时也应附上有关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

5、为保障公司对外付款的及时、准确,各业务部门在付款时间前务必办理好“借款单”的批准签字手续,送财务部。大额付款必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以便财务部及时调整公司资金金额,保证款项的及时支付。

6、一切收、付款必须赁证齐全,收付业务完成后加盖收讫和付讫印章。所有与现金或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有关的人员在业务处理后,都必须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以备追溯责任。

7、业务费开支,应本着合理、廉洁的原则,从严控制,严禁用

公款到高级餐厅、舞厅、等处消费。正常业务交往的招待费用,须书面说明支付原因、去向,陪同人数,由公司主管审批,严禁“先斩后奏”。

8、业务费的报销必须在三日内报账,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第四条 借款及审核报销制度

1、严格控制各项借款。严格自报用途,公款私用,因公出差需借款时,必须事先填制出差任务单。同时,填借款单,由公司总经理或付总经理签字,总经理出差借款,由副总经理签字。财务部依据出差地点、时间支付借款。出差人员须在回公司后七日内,凭与出差任务、路线、时间相符的车船票、住宿票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同时退还余款。凡长期不来报销者,财务部有权从其实发工资中扣款抵还。并可扣付每天0.05%的罚金。

2、职工因公出差或探亲、疗养时,必须按最近线路乘车,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及我公司关于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不得已出差或疗养之机游山玩水,观光名胜,凡不按任务单所指的地点、时间完成出差任务或超出规定的开支,财务部拒绝报销。

3、各种支出款项,报销时必须有对方单位的正式发票,据以填制的费用报销单等,财务部审核无误时,经公司领导签字方可报销。金额较大的需两位领导同时签字方可予以报销。

精选现金管理制度(精 6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真正发挥薪金的效用,合理分配,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薪金结构

本公司薪金结构如下

第三条 薪金支付种类

薪金计算包括下列4项:

1. 月薪制:员工因休假而停止工作时,依规定不得扣除缺勤额;

2. 日结月薪制:员工因休假而缺勤时的薪金,应从薪金中扣除当日缺勤额;但全月不上班者,不支付该月薪金;

3. 计时制:依员工工作时间来决定其支付标准,不上班则不支付薪金;

4. 日薪制及计时制薪金工作,原则上是以基准内薪金除以工作天数或工作时数的金额为基准。

第四条 支付方法

1. 薪金支付通常以汇入事先告知的个人银行账户内;但在特殊情况时可,由人事部申请以现金直接支付;

2. 员工死亡时的薪金,可由人事部通知其家属带相关证件领取。

第五条 扣除额

下列规定可自薪金中直接扣除:

1. 个人薪金所得税;

2. 劳动保险费;

3. 工会协议的事项;

4. 其他法令所规定事项。

第六条 薪金计算期间及支付日

1. 采用月薪制的薪金计算期间,从每月18日开始到次月17日为止并于当月月底支付;支薪日若遇休假日时,可提前发放;

2. 采用日薪制及计时制的薪金计算期间,则以制订的工作天数作为计算基准;薪金支付日应与月薪制相同,于当月月底发放;

3. 薪金计算期间遇年度调薪时,调薪日前后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第七条 缺勤扣除

员工无故以欺骗或不正当事由来逃避工作的或勒令停止工作时,不予以支付薪金。

(二)基准内薪金及基准外薪金

第八条 基准内薪金及基准外薪金

1. 薪金支付原则上依附表的有关规定作为基准内薪金及基准外薪金的依据;

2. 工作时间的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时间单价 = 基准内薪金(不含抚养津贴)/一个月平均规定的出勤时数

第九条 调薪

调薪包括定期调薪及临时调薪两大部分,其规定如下:

1. 凡具有调薪资格者,应于10月31日前将材料送人事部审核,并于12月31日前根据个人考绩给予定期的调薪;定期调薪以每年调整一次为原则;

2. 中途聘用人员、停薪留职者、试用期工作人员及兼职人员均不属于定期调薪的范围内;

3. 临时调薪的相关事项,另行制定;

4. 受行政处分的员工,不予以调薪;

5. 有调整的必要时,则依下列公式计算平均薪金的标准:

平均薪金 = 薪金的结算日前3个月的薪金总额/90日

(三)奖金

第十条 奖金计算期间及支付对象

奖金包括定期奖金及结算奖金两大部分,其规定如下:

1. 定期奖金的计算期间每年分两次在6月及12月分别支付给在职员工;

2. 定期奖金由基准奖金、级别加算及连续工作年限等构成;

3. 基准奖金的级别的加算方法是以基本工资及责任津贴为基础乘以支付比率再乘以出勤率;

4. 基准奖金的支付率以公司业绩及其他变动因素的衡量而决定;

5. 级别加算及支付率的规定;

6. 出勤比率的计算根据下列公式:

出勤率:1-[(0.007×请假日数+0.0035×带薪休假的调换天数)+(0.0025×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次数)+(0.0035×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次数)];

7.连续工作年限的加算

3年~5年未满 每年加发300元;

5年~20xx年未满 每年加发350元;

20xx年~20xx年未满 每年加发400元;

20xx年以上 每年加发450元;

8.结算奖金是依据年度中的收益及成果分配规则,以前年度进入公司且于奖金支付日仍在公司工作的员工为支付对象。

(四)临时津贴

第十一条 临时津贴支付的对象及支付额

凡具有下列资格者,可申请支付临时津贴:

1. 因公务而受伤须长期休假者,可支领平均薪金3个月;但已申请劳保灾害补助及团体意外险补助时,须从平均薪金中扣除相等的金额;

2. 其他经由公司认为有必要者。

(五)特别事项

第十二条 特殊职务津贴

凡从事特殊职务的员工,可依下列规定支付津贴:

1. 特殊职务的资格:

(1)酒店服务人员;

(2)兼职性质的员工;

(3)洗碗工、清洁工。

2. 以上津贴,凡适用于公司的薪金规定者例外;

3. 奖金可视其绩效不定时发放;

4. 不支付奖金时,可采用不同的奖励方式。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章自××年×月×日起实施。

关于现金管理制度(精 7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 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 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 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 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 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第十条 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 ,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 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 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 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 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货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贷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并按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同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 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并及时解决有关现金管理中的问题。

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的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各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 各级银行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财会 人员,对模范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七)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八)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九)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十)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一)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二)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十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十四)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细则第二十条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处罚办法。所得的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如对开户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10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各级人民银行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细则 ,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查处;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 、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开户银行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方便开户单位。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 当在各开户银行业务费用中解决。

第二十五条 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银行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问题,及时满足单位正常的 、合理的现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各项规定同时废除,一律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为准。

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8

公司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1、现金使用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执行。公司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员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6)结算起点1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除以上规定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支付现金。

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主管批准后提取。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经理批准后,送财务,经财务部主管审批后方可支取。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公司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注明用途及金额。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顾问费等,出纳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支出凭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

出纳员办理完毕现金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及出纳员签章,并将自制原始凭证加盖“附件”章。

出纳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库存备用金必须存入保险柜,出纳员必须妥善保管保险柜。凡当天收到的现金款项,应及时送交开户银行,不得用于其他款项支出。

财务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章处罚 9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情节十分恶劣的,报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有关财务处分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

第四十条所有罚款一律上缴总公司机关。

现金管理制度 10

现金管理制度是管理货币流通的重要措施,加强对现金管理,也是管好用好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切实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支付教职工个人工资、津贴、福利费、退休金等;支付各种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个人的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差旅费;本市单位之间在转帐限额以下的小额支付等。

二、库存现金在银行核定的数字以内,一般不超过三天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不得以条抵库。

三、将收入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支用现金时从银行支取,不得坐支现金。

四、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五、坚持杜绝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将单位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等各种违法行为。

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收入金额,是指由财务部汇入各单位银行账户内的金额,支出金额则仅指各单位的费用。各单位应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可控制费用与不可控制费用,均应自财务部汇入之金额中支付。

第二条 各单位的可控制费用统一于每月月底前由财务部就下月份各单位的费用概算一次(必要时得分次)汇入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内备支。

第三条 各单位的'收入款项除财务部汇入的款项外,一律不得自行挪用单位内收回的应收账款(包括现金及支票),其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依账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悉数寄回总公司财务部。

第四条 现金收支旬报表的填写应一次复写两联,第一联于每旬第1日(即每月1日、11日、21日)中午以前就上旬收支逐项编制妥,连同费用科目的正式收据或凭单呈单位主管签核后以限时转送寄送财务部;第二联由各单位自行汇订成册作为费用明细账,并凭此于月底当天填制“费用预算分析表”。

第五条 现金收支旬报表中的编号系指费用的笔项而言,采用每月一次连系编号方式,月内的每月编号应相互衔接并连续编至当月月底止,次月1日再行重新编号。

第六条 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科目栏中类别的填写,系指依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分属类别,分别以“营”或“服”或“管”等字表示,其性质的区分如下:

1、营业费用:凡属营业人员(包括营业主任及外务人员)所发生费用;

2、服务费用:凡属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主任及服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3、管理费用:凡营业费用及服务费用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科目栏中的“名称”系指各项费用的科目名称,其明细如下:

1、营业费用:即营业人员(包括营业主任及外务员)所发生的下列诸费用:

(1)汽车诸费:营业人员汽油、机油、过桥费、寄车费等;

(2)旅费:营业人员计程车资及营业员因业务之需所付的差旅费;

(3)公共关系:营业人员因业务上应酬所需支付者;

(4)薪工津贴:营业人员薪资(包括本薪、机车津贴、交际津贴、成交奖金、各项加给及值班费用);

(5)坏账:账款尾数无法收回,或倒账公司损失。

2、服务费用:即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主任及服务员)所发生下列诸费用:

(1)汽车诸费:服务人员所支之汽油、机油、过桥费、寄车费等;

(2)旅费:服务人员所支之计程车资及服务人员因服务的需要所支的差旅费;

(3)公共关系:服务人员因服务上的需要所支的交际费;

(4)薪工津贴:服务全体同仁的薪资(包括本薪、机车津贴、绩效奖金、加给及值班费等);

(5)坏账:账款尾数无法收回者。

3、管理费用:凡营业费用及服务费用外所发生的费用:

(1)汽车诸费: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所支付的汽油、机油费;

(2)旅费: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所支付的车费或出差旅费;

(3)运费:装载货物所支付的费用;

(4)文具用品:日常所用的文具纸张等;

(5)清洁费用:清洁公司所支的费用;

(6)邮票:邮寄函件及包裹的邮资及购邮票等;

(7)电话费:业务上的长途电话及市区电话;

(8)电报费:业务上的需要而拍的电报;

(9)电力费:用电所支付的费用;

(10)自来水费:用自来水所支付的费用;

(11)修理费:汽车修理及保养等;

(12)人事广告费:刊登招员启事等;

(13)报章杂志:订阅报章杂志所支付的费用;

(14)固定薪资: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的薪资;

(15)公共关系: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所支付的交际费;

(16)租金支出:房屋的租金;

(17)税捐:支付营业印花税;

(18)其他变动费用:凡未能列入该分类科目的费用。

第八条 上述所列项目,会计员应按其性质区分(即营业费用、服务费用、管理费用等),妥予分类报支,不得相互混淆。

第九条 各单位与总公司间如有代收或代支事项发生时一律以“内部联络函”联系之,其作业规定如下:

1、各单位代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收款时应于收款的当日以“内部联络函”述明代何单位收款,代收现金应先换购汇票,若代收票据须注明代收票据内容,并连同票据一起寄送总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通知被代收单位入账的同时将入账情形回复代收单位。

2、总公司代分公司收款时,应于收款的当月,由财务部以“内部联络函”述明代收款项内容,若为票据应注明票据内容,通知被代收单位,款项则暂代留存,被代收单位于接获财务部的通知时,应即于当天的“收款及成交奖金明细表”上加入该笔账款,增加其收款总额,并将入账情形回复财务部。

3、各单位代总公司支付款项时(如押标金、权限内购入的生产器具及服务部汽油或单价在100元以上的工具、油墨等)不得记入现金收支旬报表,惟应另行备忘登记,应于每旬寄送“现金收支旬报表”时另以内部往来联络函将所代支的款项明细及总额述明后连同单据一并寄送总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凭以汇入该笔款项。若为紧急代支事项必须立即处理时,除以电话通知财务部电汇处理外,仍应填具“内部往来联络函”述明以资凭证。

4、总公司代各单位支付费用款项时,(如预付房租等)应由财务部于每月25日前以联络函通知被代支单位依虚收虚付方式在其“现金收支旬报表”上的“收入金额”栏内径行加入该笔款项。同时在“支付金额”栏内,直按登入该笔费用款项以增加账面的收入金额与费用金额。

第十条 各单位全体员工的借支总额在3.1万元以内者得经单位主管核准后由首存现金中先行借支,并限于每月10日发薪时一次扣回,其借支总额超过3.1万元者,应依权责划分逐笔专案报备核准后始得由财务部汇寄支付。

第十一条 每月月底当天,各单位会计员应凭留存之当月份该单位“现金收支旬报表”,依费用类别分别统计其当月份各项费用的总额,详填于“费用预算分析表”中呈单位主管就可控制费用中的各项费用,并对其实际与预算的差异详加分析。

第十二条 “费用预算分析表”一式两联,各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此表(两联一起)连同“直线单位经营绩效评核表”一并寄送总公司业务部,由业务部据以查核与“直线单位绩效评核表”所填的费用数字无误后,即转送财务部复核并呈具所属副总经理填具总评后第一联由财务部留存,据以分析全公司费用差异,第二联寄回各单位存查。

第十三条 “费用预算分析表”上的费用率系指当月份的费用与营业额的百分比,“本月费用预算”一栏之计算公式如下:

(1)本月“营业费用”预算=上月营业费用×(1±本月营业收入成长率);

(2)本月“服务费用”预算=上月服务费用×(1±本月服务收入成长率);

(3)本月“管理费用”预算=上月管理费用×(1±本月营业及服务总收入成长率) ×20%)。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后实施,修订时同。

章库存现金管理 12

第二十四条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总公司机关3~5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五条库存现金、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由出纳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应由财务科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财务室应将各种结算凭证及金融券物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应打乱密码,钥匙随身携带,人离门锁,防盗防失。

第二十七条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出纳人员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向总公司机关领导报告,并追查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严禁私人借用公款,严禁白条抵库,更不得挪用现金。

第二十九条财务室不准替私人存放现金,防止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