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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消防制度(通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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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消防制度(精选3篇)

校园消防制度 篇1

1)厨房内煤气管道、阀门接头、仪表、开头、阀门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泄露。如发现泄露应立即关闭阀门,及时通知,严禁明火检测和启动电源开关以及启动易产生电火花的设备。

2)电烤炉、绞肉机、切菜机、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不得超负荷运行,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受潮,并作定期检查。

3)油炸食品时,锅内的油不要超过三分之二,以防油溢出遇火燃烧,熬油时工作人员不能离开。

4)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需及时关闭厨房的所有阀门,切断气源、火源、电源后方能离开。

5)厨房内抽油烟机罩、抽油烟管要定期清洗。

6)清洁时须防止各种电器及插座进水受潮,以免引起电源短路。

7)厨房除配置常用灭火器外,还应配置灭火毯,以备油锅起火。

8)严禁挪用、遮挡、损坏消防设备。

9)每日下班前应关闭电挚、抽油烟机、煤气、供油系统等,并认真填写《每日消防安全检查自检表》,及时反馈上报安全隐患情况并防患未然及时进行检修。

学校火灾特点及消防安全重点保护部位

火灾特点:

1、人员伤亡大。学校是教师和学生高度集中的场所,这类人员防火意识薄弱,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极其匮乏,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2、影响极大,后果严重。

3、学生宿舍为火灾多发部位。

4、特大火灾多发生在夜晚。

消防安全重点保护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医务室)、体育场(馆)、会堂(礼堂)及其他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

(三)车库、气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监控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如财务室、档案室;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校园消防制度 篇2

一、消防宣传工作标准

1、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召开消防专题会议每学期不少于2次。

2、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3、消防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建立消防教育队伍,建立少年消防警校和其它学生消防组织。制定学生消防教育计划,每学期消防教学不少于2课时。消防图书、音像制品对学生开放。

4、消防法规纳入学生行为守则。

5、组织参加消防站开放活动,组织师生疏散演练。消防常识广播每学期不少于2次;组织消防主题班会每学期不少于1次。

6、学生受消防教育率达到100%。让学生重点了解火灾危害和自救逃生常识;掌握报警方法和火灾预防知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要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及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

2、各楼房的楼道和楼道口要保持安全通道畅通。教室、实验室、前后门要开启自如。

3、学生不得抽烟、点蜡烛,严禁学生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

4、校园各室内,不准乱拉电线、不准用电烧开水,禁用电炉和电吹风等电器。

5、电器产品的购置、安装由专人负责,非专业人员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和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各电器设备房要做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文印室、仓库等有关场所严禁烟火,不准将易燃品放置室内。工作人员下班时,要切断电源。对易燃、易爆化学药品要设专人妥为保管,并定期检查。

7、食堂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防火意识,做到人到点火,火灭走人。

8、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实习消防设备及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万无一失。

三、教学楼、综合楼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领导小组每月要检查校园教学楼、宿舍楼的.线路,发现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2、增设消防设施,配齐配全教学楼、宿舍楼的防火设备、防火器材。做到教学楼每层8个灭火器。

3、禁止办公室、门卫值班室活动室、教室使用电炉。不在校园宿舍楼道、平台内等燃放烟花爆竹,一旦发现一律收缴。

4、各班公室、活动室、教室的老师下班后,要做到及时关灯、电扇及有关设备电源。

5、一旦发现火灾事故,立即拨打“119”,要严密组织师生疏散,确保师生安全,尽最大的力量减少财产损失。

6、如出现火灾事故,及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和上级领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就情节轻重处以重罚或进行刑事处罚。

校园消防制度 篇3

在防火巡查或防火检查中发现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并及时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整改。

对于涉及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学校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