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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合同书(汇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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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合同书(通用3篇)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合同书 篇1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合 同 签 订 注 意 事 项

1.合同编号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填写;

2.合同份数一式 份;

3.合同中凡是需要签字的地方均应采用手写体;

4.由多页构成的合同应盖骑缝章。

甲方: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勘查单位)

为了保证项目实施的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勘查成果和经费合理使用,顺利地完成勘查工作。甲乙双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守信的基础上,就

项目勘查工作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勘查范围、期限及技术质量要求

1.勘查范围:勘查区坐标及面积见勘查许可证或勘查区预留证明(附件1)。

2.勘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技术质量要求:按甲方下达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附件2)和通过甲方审查批复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附件3)及国家、行业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执行。

第二条 项目实施、施工方案变更与终止(中止)

1.项目实施:设计通过审查批复后签订勘查合同,勘查合同签订后野外勘查工作方可开始施工。但是,在保证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后,可以提前或者推迟施工。

2.项目施工方案变更:指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需要对工作手段、工作量进行调整和变更。

(1)项目调整和变更的程序:由乙方向甲方委托的监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工作变更方案(包括变更依据、内容、调整方案和图件),监理部按照项目变更的权限划分,正式行文批复或上报基金中心并附监理部意见,由基金中心审批。

(2)乙方必须在项目变更申请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3.项目终止(中止)

(1)正常终止:乙方通过项目成果验收、结算和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甲方出具项目验收单,并支付给乙方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后视为项目正常终止,合同自然终止。

(2)不可抗力终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终止。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履行达到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根据第八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通知另一方终止项目。

(3)中间中止: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中止和任何一个年度的勘查工作结束(没有必要续作项目)的中止项目。必须编写成果报告并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同时进行项目清算,按第二条第3款第1项和第三条第2款规定办理项目终止。

4.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展,甲方有权提出和决定项目变更、中止,但必须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

5.在勘查工作中发生与项目设计有重大变动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提出项目变更、中止的建议,该建议必须在项目变更、中止因素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甲方对乙方提出的项目变更、中止的报告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条 项目经费支付方式及结算

1.支付方式: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经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项目经费采用首付款、进度款和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分阶段进行拨付。

(1)首付款:在勘查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拨付。

(2)进度款:除5%质量保证金外,余款根据项目施工进度、监理报告或年度报告,经甲方审查确认后按甲方规定向乙方拨付。

(3) 质量保证金:甲方保留项目经费预算总金额的5%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甲方对全部项目成果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经费结算:根据项目野外验收及项目监理报告、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确认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20__),进行结算。

第四条 地质资料与成果

1. 地质资料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实物资料及成果资料。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地质资料归出资方所有,乙方为项目资料汇交责任单位。

2.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3.乙方应在成果报告审查验收意见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提交项目成果资料纸介质二套和电子文档资料一套。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成果、实物和原始地质资料。

4.原始资料汇交、实物资料保管:项目完成后按野外验收结束后的补充约定,明确原始资料汇交、实物资料保管的具体事宜。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资料档案目录,甲方有随时查阅的权利。

5.乙方应对项目所获得的地质资料及最终成果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也不得接待他人查阅原始记录、图片和实物等相关资料。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要求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1.本合同授予甲方下列权利:

(1)执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全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勘查成果及合理有效使用项目经费等;

(2)执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以下简称“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组织实施项目的监理工作;

(3)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设计、工作进程、成果报告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查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财务规定和本项目的设计预算规定。不定期检查工作质量并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2.本合同约定甲方履行下列义务:

(1)按第三条第1款项目经费支付方式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拨付项目经费;

(2)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提出的有关事宜的批复、答复等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项目结束后及时办理决算手续;

(3)对乙方施工的项目进行业务指导。

3.本合同授予乙方下列权利:

(1)根据批复的设计组织施工,自行完成各项地质勘查工作任务。如确需分包转托外协单位完成的,按照工作内容和条件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外协单位,并事先报经甲方同意,在项目设计书中明确承担的工作内容和经费,与外协单位签订分包外协合同,并报甲方备案。外协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外协费用由乙方与外协单位结算;

(2)通过项目实施形成的相关的勘查新技术、新方法,有权申请专利、申报项目成果奖和在出版的专着、发表的论文中署名,但需经甲方同意,并注明由甲方资助。

4.本合同约定乙方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管理暂行办法、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和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以及现行技术与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2)严格按项目任务书、审查批复后的项目设计组织开展项目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根据设计书要求,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设备要求,满足设计的执行;

(3)遇有突发或需要及时处理的事宜时,应先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对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及时告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

(4)编写项目设计、季报、年报、阶段性报告、最终成果报告,项目终止(中止)报告和项目续作申请等。编写新立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的相关材料,协助完成探矿权年检等工作;

(5)保证项目勘查成果资料和原始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甲方利益的不实和虚假内容;

(6)解答甲方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询问,提供财务、统计、权益等相关资料。保证项目经费合理使用,不截留、挪用或挤占,并接受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的监督;

(7)项目施工和找矿勘查工作中遇到的技术疑难问题,应向甲方通报;

(8)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尽责尽力协调好外部工作环境,按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勘查区的环境保护,承担项目工作人员的工作安全保障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返工及合同中止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2)勘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第三条第1款向乙方支付项目经费,但是由于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的原因,影响项目经费的按期投入,甲方应向乙方说明。

2.乙方违约责任:

(1)勘查工作严格按第一条第1款约定的勘查范围内实施,如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使用本项目经费投入在勘查区外围或其它地区进行勘查工作,导致的后果及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

(2)故意降低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拒不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要求和质量体系运行中的重大欺骗行为造成质量事故者,除返工费用自理外,还应支付甲方年度项目经费5%的违约金;

(3)违反第五条第4款第6项规定,乙方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经费以及随意转拨项目经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暂停拨款、并追回各款项,支付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4)违反第五条第3款第1项,自行分包或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乙方私自决定、或提出未与甲方协商一致,导致的项目变更、中止,造成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拨付给乙方的全部项目经费,并支付年度项目经费5%的违约金;

(6)乙方未能按设计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勘查工作,导致项目延期;或因工程质量、甲方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作内容等原因,导致的返工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7)一旦发现乙方提供的勘查成果资料和原始资料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勘查合同,追回项目经费,并要求乙方承担项目经费5~10%金额的违约金。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合同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为违约行为,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违约时,应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适用法律与关联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合同涉及的管理文件、规定、技术规范及标准等由下列文件释义:

(1)《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

(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附件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附件3);

(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委托监理合同书、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协议书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追加投资协议书;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20__);

(5)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规范、规定及技术标准。

3.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均受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约束。

第八条 其它约定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因而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公共机构及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导致勘查工作无法实施的事件。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通过协商,找出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应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若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重大损害,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双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的,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但条件是该方已履行其在本条下的义务。

(4)乙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完全履行项目工作时,应报甲方同意后,编写地质报告,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和归档工作,进行财务核算,并将剩余的项目经费退还给甲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表人进行协商并补签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信函应以信件邮递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或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一切通知和信函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传真:

E-mail地址:

联系人:

乙方: (勘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邮政编码: )

电话/传真:

E-mail地址:

联系人:

4.针对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应先由双方商议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6.以下所列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1. 勘查许可证或勘查区预留证明

2.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

3.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

双方正式法定/授权代表已于下文所述的日期在 地区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项目勘查工作评审验收、资料归档后失效。

甲方: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 乙方:

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合同书 篇2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售出方):北京易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收购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多次友好协商,甲方愿意将北京易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0号(花园公寓)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出售给北京市 置业有限公司

双方特订该合同,以作凭证,以兹恪守

第二条:甲、乙双方对(公司)的现状(项目)的售价,经多次协商,双方同意收购价格13000万元,其中包含()京仲调字第0146号规定的促裁工费和京第出(合)字()第548号规定已交15%即6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评述:施工费为应付账款,属于债务性质;已付600万土地出让金为资产,在收购总价款中未能明确加以划分,混为一谈

第三条:易博投资有限公司是(花园公寓)(项目)的投资商(拥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60%的产权所有权)

评述:1)合同收购标的物应在收购合同价格确定前予以确认;2)9%的管理费用未能明确是否包含在收购价格中,将会导致售方后续运作项目的风险,增加成本

易博投资有限公司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又与下列单位进行合作:

1、 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要点:根据XX年8月18日(联合建设经营花园公寓协议书)第4。1条,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获得销售总额9%的管理费用,管理费中包含营业税和所得税(正本合同后附)

2、 北京市东升农工商总公司

要点:根据XX年1月28日(合作建设项目合同书)第五章第2第拥有项目部建筑面积40%的产权所有权(正本合同后附))

按照本合同签订,乙方在完成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后,甲方必须将与上述各单位合作合同、协议在原合同责、权、利不变的原则下,改签更换法定代表人(由新法定代表人代替原法定代表人)

评述:1)属于收购项目公司(但本合同主体错误),,原甲方(投资方)及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应该继续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2)属于收购项目的,则应当是由收购方与原协议各方重新签署合同或予以确认原协议内容

第四条: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花园东路30号,规划用地面积为7743。8平方米见(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目前(项目)已开工建设到地上结构五层,现已建设建筑面积:地下7852平方米,地上12598平方米,合计为20450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41546平方米(以最终竣工规划验收为准)

评述:收购标的的描述太过笼统、出钱、草率,缺乏详细、准确而专业的描述,不能由向反映向现状与价值,并会引起歧义和纠纷。

第五条:合同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甲方义务与责任:

评述:本部分条款内容实质上是(联合建设经营花园公寓协议书)中,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责任,这里则是全部照搬过来

1、 根据北京易博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年8月18日签订的(联合建设经营花园公寓协议书)北京易博投资有限公司合法享有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有权进行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合作投资,并且提供项目售出的合法手续;法律手续必须完备、合法;需要完善的继续完善,并确保完成本项目工程各项目手续无法律障碍

评述:1)甲方不享有该项目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更无权一概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合作;2)甲方是依据(联合建设)协议获得联合建设经营权以及资产权利;3)土地使用权必须以登记事项为准

2. 完成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拆迁、立项,设计方案审批、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有偿出让使用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土地有偿出让使用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预售(销售)许可证等手续

评述:已经完成,属于甲方应当以交给收购方的项目资料、工程资料

3、 负责落实市政和四源方案,输用地范围内“七通一平”的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开工使用及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全部配套

4、 负责办理招标及开工的各项审批手续

5、 负责直辖市现场附近居民、单位及市政、市容、环保、环卫、街道等相关部门的关系,保证项目工程的顺利、按时完成

6、 负责办理竣工验收的各项手续,申领工程质量竣工“两证一书”

7、 在乙方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恢复施工之后、根据乙方的需要负责办理将项目过户到乙方。

8、 其他应由甲方办理的各项手续

评述:3-8款义务,项目收购后,甲方已经与项目经营无关,不再具备实施履行该部分条款义务的条件,因而就是虚设义务,盲目操作

乙方义务与责任

1、乙方继续、全部履行甲方已经改签的原有合同、协议,对(花园公寓)项目进行全面的接管和管理,确保资金的投入,进行开发、建设

2、 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约人民币3400万元左右(不在收购价内),以成本价格换回东升农工商总公司的建筑面积

评述:该款项实际上为欠缴的土地出让金,为政府规费事项,与东升农工商总公司应获得建筑面积无关,其本意是想说明在缴足土地出让金之后,东升农工商总公司对该土地持有的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就能够转变成为项目公司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所以该条款属于无稽之谈

3、 付尚未支付的全部土建施工工程款。现状已完成部分在收购价内(详见()京仲调字第0146号调解书)

评述:该款项应当由甲方支付或自收购价款中扣除,但这种支付方式必须得到施工方的认可和书面确认,以面除收购方接受项目后对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4、 据(花园公寓)项目在建的现状情况,除收购价外,继续支付资金,完成(花园公寓)的开发建设

5、 支付满足(项目)修改设计、装修、设备,市政配套设施的各种资金(不在收购价内)。在规划批准41546平方米建筑面积基础上,今后增加面积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评述:4-5款事项与本合同收购事项无关

第六条:收购价支付方式

1、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甲方收购价3000万元,甲方收到款项后,本合同生效

2、甲方所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即()京仲调字第0146号调解书款项,由甲方办理好XX年2月3日的总承包协议和XX年2月21日还款协议的转签、转换法定代表人的手续后,由乙方直接承付。承付款项从收购价中扣除,甲方收到收购价3000万元后10个工作日完成。

3、 方支付1000万元给甲方后,甲方交出(花园公寓)筹建处公章、财务章以及银行账户给乙方

4、 方支付的1500万元给甲方向乙方交清(花园公寓)项目所有正本文件、证件

5、 方支付1000万元给甲方三个工作日后,乙方接管土地、项目、施工现尝办公楼、对甲方人员,乙方视可留用人员外,其它人员撤离施工现场

6、 方支付XX万元甲方后,甲、乙双方输公司法定代理人更换手续及完善各种法律、法规手续,并且确认未付给甲方1000万元

7、 体封顶后一个月内,乙方付给甲方1000万元

8、 产权手续办妥后给乙方,一个月内全部结清

评述:看不出任和交易设计的思路以及款项支付过程中对双方的约束,也没有通过交易过程和款项支付阶段来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对价和对等关系,特别是没有反映双方对交易和项目资产移交的控制手段和步骤程序,每个步骤和阶段的约定都是没有现实意义。不能构成为支付价款的履行条件

据甲方法人代表和有关中介方介绍,这种设计是为了给收购方加大的运作空间,并使甲方长时间不能脱离该项目。这实际上大大急剧的收购项目的运作风险,没有收购方或在支付收购资金(即便是部分收购资金),原项目方还能够参与和控制项目的经营过程。

第七条:保证和保障条款

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000万元到达甲方账户后本合同生效。甲方同时将原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即海淀集建(1992)字第0001-1交给乙方,并且不能挂失和补办,否则视为违约

评述:甲方现持有的该项目地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是被甲方作为对己方投入资金的担保方式,因而也就同样想将此种“担保”转移给收购方,作为收购方支付收购资金后不能获得该项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保证。实际上质押无效,补办不可能,纯粹子虚乌有,大摆乌龙

即便是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专有收购方持有,也应当获得原所有人的认可

2、 方另外拨款3400万元左右地价款后,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保管在乙方,作为抵押和保证作用。甲方同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其过户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赔偿

1、甲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如果有瑕疵的,应负责由此瑕疵造成对乙方的损害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资金的,每延误10日,增加资金数额的1%作为违约金

3、 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造成项目无法按时进展的,守约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并且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违约金及赔偿金

评述:缺乏对甲方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其他

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 合同及其附件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另订补充合同或条款,该补充合同或条款经双方法定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含政府批件)加盖甲方公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合同书 篇3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合同书

甲方: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勘查单位)

为了保证项目实施的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勘查成果和经费合理使用,顺利地完成勘查工作。甲乙双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守信的基础上,就

项目勘查工作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勘查范围、期限及技术质量要求

1.勘查范围:勘查区坐标及面积见勘查许可证或勘查区预留证明(附件1)。

2.勘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技术质量要求:按甲方下达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附件2)和通过甲方审查批复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附件3)及国家、行业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执行。

第二条 项目实施、施工方案变更与终止(中止)

1.项目实施:设计通过审查批复后签订勘查合同,勘查合同签订后野外勘查工作方可开始施工。但是,在保证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后,可以提前或者推迟施工。

2.项目施工方案变更:指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需要对工作手段、工作量进行调整和变更。

(1)项目调整和变更的程序:由乙方向甲方委托的监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工作变更方案(包括变更依据、内容、调整方案和图件),监理部按照项目变更的权限划分,正式行文批复或上报基金中心并附监理部意见,由基金中心审批。

(2)乙方必须在项目变更申请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3.项目终止(中止)

(1)正常终止:乙方通过项目成果验收、结算和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甲方出具项目验收单,并支付给乙方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后视为项目正常终止,合同自然终止。

(2)不可抗力终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终止。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中止履行达到连续6个月,任何一方可根据第八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通知另一方终止项目。

(3)中间中止: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中止和任何一个年度的勘查工作结束(没有必要续作项目)的中止项目。必须编写成果报告并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同时进行项目清算,按第二条第3款第1项和第三条第2款规定办理项目终止。

4.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展,甲方有权提出和决定项目变更、中止,但必须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

5.在勘查工作中发生与项目设计有重大变动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提出项目变更、中止的建议,该建议必须在项目变更、中止因素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甲方对乙方提出的项目变更、中止的报告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条 项目经费支付方式及结算

1.支付方式: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经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项目经费采用首付款、进度款和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分阶段进行拨付。

(1)首付款:在勘查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拨付。

(2)进度款:除5%质量保证金外,余款根据项目施工进度、监理报告或年度报告,经甲方审查确认后按甲方规定向乙方拨付。

(3) 质量保证金:甲方保留项目经费预算总金额的5%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甲方对全部项目成果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经费结算:根据项目野外验收及项目监理报告、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确认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20__),进行结算。

第四条 地质资料与成果

1. 地质资料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实物资料及成果资料。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地质资料归出资方所有,乙方为项目资料汇交责任单位。

2.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3.乙方应在成果报告审查验收意见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提交项目成果资料纸介质二套和电子文档资料一套。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成果、实物和原始地质资料。

4.原始资料汇交、实物资料保管:项目完成后按野外验收结束后的补充约定,明确原始资料汇交、实物资料保管的具体事宜。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资料档案目录,甲方有随时查阅的权利。

5.乙方应对项目所获得的地质资料及最终成果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也不得接待他人查阅原始记录、图片和实物等相关资料。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要求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1.本合同授予甲方下列权利:

(1)执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全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勘查成果及合理有效使用项目经费等;

(2)执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以下简称“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组织实施项目的监理工作;

(3)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设计、工作进程、成果报告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查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财务规定和本项目的设计预算规定。不定期检查工作质量并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2.本合同约定甲方履行下列义务:

(1)按第三条第1款项目经费支付方式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拨付项目经费;

(2)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提出的有关事宜的批复、答复等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项目结束后及时办理决算手续;

(3)对乙方施工的项目进行业务指导。

3.本合同授予乙方下列权利:

(1)根据批复的设计组织施工,自行完成各项地质勘查工作任务。如确需分包转托外协单位完成的,按照工作内容和条件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外协单位,并事先报经甲方同意,在项目设计书中明确承担的工作内容和经费,与外协单位签订分包外协合同,并报甲方备案。外协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外协费用由乙方与外协单位结算;

(2)通过项目实施形成的相关的勘查新技术、新方法,有权申请专利、申报项目成果奖和在出版的专著、发表的论文中署名,但需经甲方同意,并注明由甲方资助。

4.本合同约定乙方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管理暂行办法、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和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以及现行技术与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2)严格按项目任务书、审查批复后的项目设计组织开展项目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根据设计书要求,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设备要求,满足设计的执行;

(3)遇有突发或需要及时处理的事宜时,应先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对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及时告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

(4)编写项目设计、季报、年报、阶段性报告、最终成果报告,项目终止(中止)报告和项目续作申请等。编写新立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的相关材料,协助完成探矿权年检等工作;

(5)保证项目勘查成果资料和原始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甲方利益的不实和虚假内容;

(6)解答甲方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询问,提供财务、统计、权益等相关资料。保证项目经费合理使用,不截留、挪用或挤占,并接受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监理机构的监督;

(7)项目施工和找矿勘查工作中遇到的技术疑难问题,应向甲方通报;

(8)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尽责尽力协调好外部工作环境,按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勘查区的环境保护,承担项目工作人员的工作安全保障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返工及合同中止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2)勘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第三条第1款向乙方支付项目经费,但是由于国家财政预算拨付的原因,影响项目经费的按期投入,甲方应向乙方说明。

2.乙方违约责任:

(1)勘查工作严格按第一条第1款约定的勘查范围内实施,如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使用本项目经费投入在勘查区外围或其它地区进行勘查工作,导致的后果及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

(2)故意降低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拒不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要求和质量体系运行中的重大欺骗行为造成质量事故者,除返工费用自理外,还应支付甲方年度项目经费5%的违约金;

(3)违反第五条第4款第6项规定,乙方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经费以及随意转拨项目经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暂停拨款、并追回各款项,支付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4)违反第五条第3款第1项,自行分包或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乙方私自决定、或提出未与甲方协商一致,导致的项目变更、中止,造成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拨付给乙方的全部项目经费,并支付年度项目经费5%的违约金;

(6)乙方未能按设计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勘查工作,导致项目延期;或因工程质量、甲方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作内容等原因,导致的返工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7)一旦发现乙方提供的勘查成果资料和原始资料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勘查合同,追回项目经费,并要求乙方承担项目经费5~10%金额的违约金。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合同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为违约行为,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本合同。双方违约时,应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适用法律与关联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合同涉及的管理文件、规定、技术规范及标准等由下列文件释义:

(1)《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工作要求》(试行);

(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附件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附件3);

(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委托监理合同书、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追加投资合同书;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20__);

(5)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规范、规定及技术标准。

3.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均受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约束。

第八条 其它约定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因而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公共机构及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导致勘查工作无法实施的事件。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应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通过协商,找出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应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若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重大损害,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双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的,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但条件是该方已履行其在本条下的义务。

(4)乙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完全履行项目工作时,应报甲方同意后,编写地质报告,做好地质资料汇交和归档工作,进行财务核算,并将剩余的项目经费退还给甲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表人进行协商并补签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信函应以信件邮递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或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一切通知和信函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座610室(邮政编码:100045)

电话/传真:/

E-mail地址:

联系人:

乙方: (勘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邮政编码: )

电话/传真:

E-mail地址:

联系人:

4.针对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应先由双方商议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6.以下所列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附件:

1. 勘查许可证或勘查区预留证明

2.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

3.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

双方正式法定/授权代表已于下文所述的日期在 地区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项目勘查工作评审验收、资料归档后失效。

甲方: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 乙方:

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