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档 > 其他 > 合同范本 > 合同样本 > 装配协议书(收音机与电子钟收音机)(精选三篇)正文

《装配协议书(收音机与电子钟收音机)(精选三篇)》

时间:

装配协议书(收音机与电子钟收音机)(精选3篇)

装配协议书(收音机与电子钟收音机) 篇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电子商务这一新型贸易方式在我国迅速发展。在促进贸易发展的同时,又为税收制度改革及征管手段的改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诸多税种中,印花税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如不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难以有效避免印花税的税款流失。

一、调查的原因及内容

近几年,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数据电文交换信息来订立合同。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书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及电子签名)所代替。三是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是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电子合同虽然形式上具有不同于传统纸质书面合同的特点,但其性质和意义并没有发生改变,仍然是为了规范交易,确定交易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经济交往迅捷正常地进行,具有书面凭证性。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六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式”一词的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综上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明确了电子合同书面凭证性,它当然符合《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纳税合同要求,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为掌握企业电子合同的签订情况,我局开发区税务到辖区内四家国际知名的外资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

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电子合同所占比例较大。

在实际调查中,调查人员对四家公司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统计。发现这些企业尤其是以电子行业为主的生产型企业,与供货商或销售商进行业务往来之前,签定一段时间的购销框架协议,这个框架协议只反映出货物名称、供销时间、规格要求,而没有反映出任何价格金额,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完全依靠网络传递购销数据。这四家企业仅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四家企业中北京乐金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技术合同全部为网络形式签定的;北京爱立信普天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只在20xx年签定了11份纸制购销合同,占三年合同总金额的0。25%,其他均为网络购销合同;北京索鸿电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全部为网络形式签定的,而技术合同则全部为纸制合同;北京村田电子有限公司签定的技术合同全部为纸制合同,纸制购销合同金额为445923049元,占总购销合同的26.4%。

(二)电子合同所载金额较大。

据调查统计,四家企业签定合同金额合计元,其中购销合同金额合计元(购销合同数量多,有些企业具体数据未做保留,合同份数统计不准确),占总金额的99.8%;签定技术合同236份,金额为77610816.03元,占总合同金额的.0.2%。从合同的签订形式来看,以网络形式签定的购销合同为元,占总合同金额的98.3%;纸制购销合同金额为523490517.7元,占1.5%。以网络形式签定的技术合同7556515.95元,占0.02%;纸制技术合同70054300.08元,占0.18%。

(三 )纳税人自主选择权较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150号)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同时市地税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不能够满足国税函〔20xx〕150号文件规定中条件的,即可按《核定征收》的办法执行。纳税人在自愿的原则上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纳税人,换言之纳税人的自主选择权非常大。一些规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同样一些企业规模大的、财务健全的企业也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缴纳印花税。但是两者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因为税款少、少麻烦也方便;后者是因为经过税收筹划,认为《核定征收》对自己有利,达到合理避税为目的。

三、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思考

1、确认数据电文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是依靠数据电文交换信息来订立合同。电子商务产生的非纸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差很大,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脑显示在屏幕上的文字来表现,电子文件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介质等。如果要承认通过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各方可通过数据电文的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缔结合同,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也规定将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文”还是“数据电文”。据此,只要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阅读并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法律就应该对其效力加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第二条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商务、政务活动,适用本法,也已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与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印花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颁布实施的,当时计算机的应用没有普及,对电子合同应否纳税,如何纳税没有规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对电子合同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没有对印花税政策随之调整,其中关于合同的有关规定,依然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旧法为依据。根据法律效力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旧合同法已废止失效,印花税有关合同规定应相应以新《合同法》为依据。因此应尽快修订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在征税对象方面,可将原来对各类合同、凭证征税,改为对各类经济行为征税,即对购销、财产租赁、借款、产权转移、赠与、委托、行纪、提供信息等经济行为征税。只要纳税人发生了条例规定的应税行为,无论是否订立合同,均须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样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纳税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税收无着落,从而进一步减少偷逃印花税行为的发生。

3、废止有关单行规定,将电子合同列入印花税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以国税函(1997)505号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在供货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明确的指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不得作为征税依据,这一规定延续到现在未做变化,从而限制了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纳税人通过计算机联网订货(Internet或EDI等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业务往来订立的合同)列入印花税征税范围。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应立即废止旧的单行规定,按照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纳税人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应按其书立合同的性质按其适用税率征收印花税。

4、明确电子合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成立时。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到达生效,合同成立。

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地点。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传统的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人是书立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在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环境下,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名显然是无法实现的,这里的签名是电子签名。因此电子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利用电子合同进行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印花税施行细则》第二条对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合同”进行进一步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合同”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无论是在境内书立还是在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纳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收件人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所以,电子合同以承诺人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成立地点。

装配协议书(收音机与电子钟收音机) 篇2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中国 公司,地址: 省 市 路 号,电挂: ,和中国 工厂(以下简称甲方)与香港 公司,地址: ,电挂: (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代表就收音机及电子钟收音机装配业务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总则

合作分两期进行:

第一期,乙方首先提供 组月产 部收音机和电子钟收音机所需的全部设备和检验仪器,这些设备和仪器是新的、先进的、价格是优惠的,并须经甲方确认为准。设备和仪器的价款,在甲方收取的装配费内分期偿付。

乙方并负责不作价提供装配上述产品所需的全部元件、器件和包装物料;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厂房、电力,并负责组织装配,收取加工费,产品全部交给乙方。

进行步骤:

(1)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负责装配任务的工厂平面(草)图提交乙方,而乙方则于 年 月 日前派出工程技术人员携带厂房调整方案和设备安装图纸到中国 工厂,与甲方共同商定施工计划。

(2)从 年 月 日起,乙方应于——天到——天内将有关设备和仪器运抵上述工厂;甲方应于同时期内完成厂房调整,并即着手进行设备安装工程。

(3)乙方应于设备和仪器运抵上述工厂——个月内,将不作价提供的够三个月用的装配上述产品的全部元件、器件和包装物料运抵上述工厂;甲方则应于收到上述元件、器件和包装物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装阶段,第二个月起开始正式装配。

第二期,为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双方一致商定将逐步采用甲方生产的元件、器件,为此,在收音机的装配正式投产后,乙方立即提供制造上述产品的元件、器件所需的全部,设备和仪器,对提供这些设备和仪器的条件与价款偿付办法,按提供上述设备和仪器的条件与价款偿付办法办理。

第二条装配费计算

因每批装配的具体品种不同,工序的繁简、难易也不同,双方同意每项品种的装配费装在有关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三条损耗率

由于所装配的产品之不同品种、款式,其损耗率也不尽相同。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再另行商定合理的损耗定额。(此损耗定额系指元器件在装配前经过检验的全部合格品,在装配过程中的自然损耗率)。

第四条交货条件

有关设备、仪器,FOB香港交货。元件、器件和包装物料运抵 (工厂所在地)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卸货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承担将装配成品运抵香港或九龙交货,卸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交货期

为使甲方能正常、持续生产,乙方提供的元件、器件和包装物料应于生产月前15天运抵甲方工厂;装配成品的交货期在每批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六条责任问题

如因装配技术而发生的产品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延期交货而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负担;如果元件、器件、包装物料不合格、不配套或不能按时运交甲方而引起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因延期交货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技术交流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时,须尽快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中国 工厂负责设备安装和装配技术指导,直至该厂能全部掌握设备安装和装配技术进行正常生产时为止。

上述工程技术人员在厂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用由甲方负担,工资由乙方负担;必要时,甲方亦可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到乙方所属工厂交流技术,其所需生活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用中、英文书就正本各一式二份,甲、乙双方两种文本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任何一方如需延长本协议,则须提前半年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方得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甲方:乙方:

(加盖公章)(加盖公章)

装配协议书(收音机与电子钟收音机) 篇3

聘用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

受聘方: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居住地址:_____ 编码:_____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及《上海水产大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初(续)订合同期限自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前______个月。初聘期限是乙方为甲方工作的最低服务期限。

(二)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试用期内乙方如果不符合甲方聘用要求的,甲方即可解除聘用合同。

(三)合同期满,如甲方仍需聘用乙方,在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续签聘用合同。

二、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门) _______岗位工作。在聘用期中,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部门或岗位。

(二)甲方根据招聘_______岗位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工作提出要求,按国家、地方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_______岗位工作条件及工资、福利等待遇,负责对乙方的教育、管理和培养。当事人依照协议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

(三)乙方依法享有参与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同时,乙方应按与各部门签订的《_______岗位任务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岗位任务和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实现聘期工作目标,接受甲方的考核及管理;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管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违法、违纪由甲方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聘用合同解除和终止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乙方自动放弃或拒绝参加岗位聘任,视作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乙方提出解聘,应提前2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按规定办妥工作移交、财物归还等离校手续,方可离开甲方或按甲方规定的时间离开。

甲、乙双方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确定是否续订,若一方不同意续订,乙方应按前款办妥一切手续后离开甲方。

四、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配偶属随迁进校的,如主引进人( )解聘、辞聘或终止聘用合同,随迁进校的配偶( )的聘用合同也即随之解除或终止。

2、若发现乙方提交虚假学历、学位证明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乙方聘用合同。

3、乙方被聘在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或实验室岗位工作的,未经甲方同意要求转岗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聘用合同。被聘为上述岗位的人员,未经同意,______年内不得报考博士研究生。

4、乙方被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在聘用______年内取得相应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否则甲方有权解除乙方聘用合同。

五、其他事项

(一)服务期及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按《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乙方对甲方的服务期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有关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违约金数额为甲方为乙方实际支付的出资招聘费、培训进修费、房改待遇、资助留学访问费、科研启动费、安家费、最低服务期违约金(按少服务一月支付____________元计算)及其他特殊待遇等总额。违约金递减方式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约定执行,无协议约定的按乙方每在聘______年递减10%计算。

(二)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三)甲乙双方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的内容如与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后,甲方(校人事部门及乙方工作部门)、乙方各执壹份,壹份留有关登记部门备案。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签章)乙方:______(签章)

日期: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