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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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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通用3篇)

矿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 篇1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______________水电站转让给乙方经营,乙方愿意接受该电站相关手续的转让。现就转让的相关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并严格遵守执行。

一、水电站基本情况

______________水电站坐落于_______,现有水轮发电机组(100kw)台,厂房间,配套水工建筑物、升压变压器等。(具体点)

建议增加:水电站登记相关手续的文件资料,比如法定人,经营登记号等

乙方对该水电站的各项基本情况均作了充分了解。该水电站转让后,如发生等问题由_______方承担维修责任。

二、水电站转让价格

甲方收取乙方水电站转让金为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万元)。

三、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天内,乙方先一次性预交转让金给甲方叁万元整(3万元);余款贰拾叁万元整(23万元)在15天之内全部付清。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协助乙方在转让期间水电站依法经营办理的相关手续;

(二)甲方必须处理好未转让水电站前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后与甲方无关。

(三)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水电站文件、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准确,自双方签订合同后,全部移交给乙方。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对转让后的水电站享有使用权和自主经营权;

(二)乙方签订合同后按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转让资金。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清转让金,应偿付违约金万元;

(二)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水电站使用权和经营权,应偿付违约金万元;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郁南县劳动社会保障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共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盖章: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 篇2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友好协商、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于 年 月 日在签署。

合同双方:

出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受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

1.公司是一家于 年 月 日在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以下简称),注册号为:

法定地址为:;

经营范围为: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2. 出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为的合法股东,其出资额为元,占 注册资本总额的 %。

3. 现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拥有的 的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签署本《股权转让合同》。

定义:

除法律以及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本合同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股权:出让方因其缴付资本的出资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中国法律和所赋予的任何和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合同生效日: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日期。

3.合同签署之日:指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本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4.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5.合同标的:指出让方所持有的 公司的%股权。

6.法律、法规:于本合同生效日及之前颁布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各部门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办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股权的转让

1.1 合同标的

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1.2 转让基准日

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为年 月 日。

1.3 转让价款

本合同标的为注册股本按1:1转让,转让总价款为 元(大写: 整)。

该股权转让价值与相应的企业资产价值对等,以资产及股权对待价值评估报告为转让的价值依据。

如企业资产价值超过注册资本价值,对超出股权价值部分,由受让方向出让方补偿投资价值。

1.4 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 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开具发票,并将该发票送达受让方。

1.5税费承担

本次股权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应该交纳的税费由方承担。

(营、城、教、个人所得费等)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2.1出让方向受让方声明和保证:

2.1.1 出让方为出让企业股权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其享有对出让股权的完全处分权。

2.1.2本合同签署日前之任何时候,出让方未与任何第三方设定对本合同转让股权的转让、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如出让方隐瞒了本条款约定的任何事项,都构成合同欺诈并愿意承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2.1.3 本合同签署之后,出让方保证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涉及有关本合同转让股权处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部分权利。

2.1.4 在本合同签署日前及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本合同转让的股权,不会因出让方原因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而依法受到限制,以致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对本合同标的采取冻结措施等。

如发生此条款约定的情形,由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2.1.5 出让方保证本合同向受让方转让的股权已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转让方出让的个人在企业全部股权,必须提交家庭财产共有人同意转让的或声明,并提交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明。

本合同生效后,出让方负责为受让方办理合同标的转让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向有关机关报送有关的文件。

受让应安排专人配合出让方办理上述变更登记事宜。

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的全部财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资产情况,项目开发情况等文件资料、档案保证真实、合法的。

2.1.6 出让方保证在双方正式交接股权前, 公司所的生产经营业务已经获得政府许可和批准,并取得了工商、税务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批准手续、探矿、采矿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如有集体土地,必须取得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出让方承诺上述证照及批准文件在法定期限和探矿、采矿许可期限内持续有效。

并不存在因申报、审批程序违法、期限终止及授权失效的情形。

2.1.7出让方承诺本合同转让股权的投资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真实有效,具有探矿建设的条件,所提供的矿产储量文件、地质文件合法有效,具有可投资的条件及收益潜力。

2.2 受让方向出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2.2.1 受让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受让主体资格,并保证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2.2.2 受让方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实现本合同交易目标,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价格和日期支付转让价款。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出让方对本合同转让的股权不再享有处分权利,出让方在股权转让后不再承担涉及转让股权的任何义务。

受让方接收股权后根据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2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出让方应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股权转让合同,并与新股东共同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

3.3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出让方应与受让方共同完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改组,并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工作并签署交接的法律文件。

3.4 在按照本合同第3.3条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 日内,出让方应协助受让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并将 公司名下的采矿权(许可证号 )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更名等手续,费用由 方承担。

出让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负责为 公司办理采矿证,办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3.5 公司所负债务以双方共同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年 月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件1)为准。

如审计报告有遗漏负债,由出让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受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出让方亦不得以 公司资产承担偿还责任。

如因该负债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受让方有权向出让方追偿。

受让方因此向出让方追偿时,有权对因承担法律责任发生的相关费用并不限于人工费、旅差费、公告费等。

3.6 本协议签署之前公司债权属于出让方所有(附件2)如出让方需要通过诉讼实现债权,受让方只承诺文件上盖章,因追偿债权发生的各种费用由出让方自己承担。

3.7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五日内,出让方应向甲方移交企业的全部证照、档案、文件(含各类审批文件)、大小印鉴。

并完成企业全部财物的交接。

交接完成后由双方签字确认。

出让方移交的企业财产产权、物权清楚、界线明确,相邻关系无纠纷、无影响环保的设施和行为。

3.8本合同签署后股权、财务交接前,出让方必须清理原聘用人员的,受让方同意接收的人员劳动合同自然转移。

如需要的人员,由出让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如有工伤人员,出让方必须将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处理完毕。

3.9本合同签署后股权、财务交接前,出让方必须结清员工的所有工资及,并保障不遗留任何事项。

如有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导致受让后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由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3.10双方交接股权及企业资产时,出让方必须将批准购买的火工材料和选矿毒品清点清楚并保证没有丢失和流失情形。

清点后向受让方造册移交,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双方交接前有遗失或流失造成社会危害的,由出让方负责。

交接后由受让方负责。

第四章 保密条款

4.1 对本次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与受让方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受让方、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技术秘密等全部情况,出让方与受让方均有义务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

4.2 出让方与受让方在对外公开或宣传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时,采用经协商的统一口径,保证各方的商誉不受侵害,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任何形式的信息。

第五章 合同生效日

5.1 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方为本合同的生效之日:

5.1.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自本合同文首所载日期为合同成立生效日期。

5.1.2 出让方在双方达成合同正式文本后应召开股东会依章程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双方签署合同时应提供股东会决议。

出让方按本协议第3.6条约定将在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全部付债务予以付清。

如债务未能付清,经受让方确认后可转为企业债务。

对转让为企业的债务应抵扣转让价款。

第六章 不可抗力

6.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且事件的影响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费用予以消除。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国际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6.2 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上述义务。

暂停期限,应与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

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

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因此提出暂停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2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质、地点、范围、可能延续的时间及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发出通知的一方必须竭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6.3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产生争议,请求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6.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章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因违反于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处理纠纷的人员旅差费)。

7.2如出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30%。

如果导致受让方无法受让合同标的,则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见7.1约定)。

7.3如受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30%。

如果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则受让方应向出让方赔偿出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见7.1约定)。

7.4若受让方在合同生效日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30%。

若出让方在合同已生效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受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30%。

7.5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出让方未能协助受让方共同完成股权转让及探矿手续变更的全部法律手续,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后,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见7.1约定)。

7.6根据本协议第3.5条规定,企业所负债务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日期的债务为准。

并按5.1.2条约定执行。

如有遗漏负债,按3.5条规定执行。

如属于出让方隐瞒的债务,按照7.2条约定执行

第八章其他

8.1合同修订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

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内容,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2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机构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8.3合同的完整性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陈述和协议,并取代双方于合同签字日前就本合同项下的内容所作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保证、谅解及协议。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中未订明的任何陈述或承诺不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4通知

本合同规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书写,并以邮寄、图文传真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

通知到达收件方的联系地址方为送达。

如以邮寄方式发送,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使用图文传真时,收到传真机发出的确认信息后,视为送达。

8.5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如双方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合同签订地之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8.6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出具的公司的审计报告; 公司于年月日出具的公司资产负债表; 公司的采矿权许可证复印件及地理位置图。

8.7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交有关机关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矿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 篇3

甲方(以下简称“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根据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受让甲方股权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双方确认,本次交易的目标公司为公司。截止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转让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1.2 根据本协约定的条款与条件,转让方同意将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予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该等协议股权。

1.3本次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万元。

1.4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当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

第二条交割和交割后续事项

2.1 双方理解并同意,在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转让款之后三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应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目标公司办理完成该等变更登记手续且获得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视为交割的完成,而完成该等变更登记且获得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则为交割日。

2.2 交割完成后,受让方按其在目标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

2.3 双方同意,为履行相关交割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交割。

第三条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3.1 转让方系一名依据中国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必要的同意和授权。

3.2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转让方或其关联方向受让方提供的一切有关目标公司或协议股权的信息、文件和资料或作出的一切陈述、保证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之处。

3.3 转让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不会构成转让方违反法律或违反转让方作为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章程性文件、已经签订的协议/合同的规定。

3.4 转让方保证依法拥有协议股权,并对协议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置权,保证协议股权未设置任何第三方担保、抵押或任何第三者权益,并免遭第三者追索,并且依法律和有关授权可以合法地转让给受让方。

3.5 转让方应尽一切努力依法办理或配合办理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各项报批、登记、过户手续。

第四条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4.1 受让方系依法成立的。

4.2 受让方签署、递交或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组织文件,不违反其已经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承诺或其他文件,也不会构成对中国法律的任何违反。

4.3 受让方已取得签署及递交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所必需的全部内部授权和批准程序。本协议一经生效,便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税费和费用

5.1 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及其他行政收费,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5.2 双方应当各自支付其为本次交易的谈判费用以及准备、签署和履行相关文件的费用。

第六条保密

6.1 双方确认,一方自其他方取得的任何形式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对于提供一方具有重要价值,但一方能够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6.2 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讨论或透露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保密信息。双方应该遵守并促使其雇员、代理人或中介机构亦遵守保密义务,并促使相关雇员、代理人或中介机构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与履行本协议项无关的任何目的。

6.3 双方同意,就与本协议生效有关的政府审批事宜和信息披露事宜,双方出于该等目的向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披露保密信息的行为不应视作对保密义务的违反;但双方在向政府部门报送与本次交易有关的申请文件,均应按照本协议目的和相关约定进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7.2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及为追索或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八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9.2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作为向有关机关报送的文件;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