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会议纪要(3篇)》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会议纪要(通用3篇)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会议纪要 篇1
X月XX日,受XX区长的委托,副区长主持召开会议,研究了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有关事宜。现将会议决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依照《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城区主街主路两侧商业网点的审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在审批商业网点时要事先与区规划分局和新城区建设管理局搞好沟通,符合城市规划后方可审批。
二、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由区工商、环保、公安、卫生和交通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执法组,近期对城区范围内商业网点无证经营、证照不齐全等行为进行一次集中整顿。
三、区公安分局要加大对主街主路机动车乱停乱放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好主街主路两侧的车辆停放秩序。
四、国道拓宽改造(段)工程是今年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该路段两侧立面恢复方案已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新城区建设管理局要按照市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监督管理好道路两侧立面的恢复工作。区工商分局在该路段审批商业网点时,要事先与新城区建设管理局搞好沟通,符合城市规划后方可审批。
五、遵照“谁收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要切实管理好便民市场,尤其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出市、散市时间,加强对早市、夜市的管理。今后,若便民市场管理再出现不到位问题,区里将考虑另行选定新的管理单位。
六、区规划分局要尽快拿出城区主街主路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意见,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会议纪要 篇2
1月21日下午,在局八楼会议室召开了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会议,参加人员有局规划前期科、局建设科、康庄办及指挥部办公室、政策处理科、工程科等相关人员,局总工、指挥部副指挥梁太荣主持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各科室关于交通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汇报后,就各部门档案管理职能及具体分工、落实进行了部署,确定了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形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职能划分
1、局规划(前期)科负责收集和整理各工程项目前期(即从工可至施工图审查结束的)所有档案资料。
2、局建设科负责除指挥部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外的所有县乡公路的建设档案资料收集整理。
3、康庄办负责所有康庄工程公路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
4、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有关工程建设档案的归集、存档及管理工作。
5、政策处理科负责政策处理有关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
6、工程科负责工程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
二、档案整理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1、局规划前期科的档案资料整理管理由张友良同志负责。
2、局建设科档案资料的整理管理由朱桂平同志负责。
3、康庄办档案资料的整理管理由陈文渊同志负责。
4、104国道东复线、82省道延伸线(城区至山头姜)、104国道西复线窄桥工程、104国道青岭至黄土岭改建工程、北院线(长塘至七里)档案资料的整理管理由徐智龙同志负责。
5、长决线档案资料的整理管理由陈坚发同志负责。
6、北院线(七里至仙浦汪)档案、资料的整理管理由朱桂平同志负责。
三、借阅制度
1、借阅者查阅档案要在档案室进行。档案原件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做好借阅手续。
2、档案借阅涉及到指挥部纪要、联系单、工程决算等密级档案资料需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借阅;一般档案资料借阅由科室领导签字同意借阅。
3、借阅者未经档案室人员允许,对查阅的档案资料不得擅自摘录、拍照、复制等,凡经允许摘录、复制的资料,必须经档案人员审查和核对。
四、其它
档案移交等工作按照局、指挥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希各有关科室,按此纪要认真执行。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会议纪要 篇3
年7月1日,受区长的委托,副区长宋树强主持召开会议,研究了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有关事宜。现将会议决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依照《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城区主街主路两侧商业网点的审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在审批商业网点时要事先与区规划分局和新城区建设管理局搞好沟通,符合城市规划后方可审批。
二、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由区工商、环保、公安、卫生和交通等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执法组,近期对城区范围内商业网点无证经营、证照不齐全等行为进行一次集中整顿。
三、区公安分局要加大对主街主路机动车乱停乱放的整治力度,切实维护好主街主路两侧的车辆停放秩序。
四、306国道拓宽改造(段)工程是今年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该路段两侧立面恢复方案已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新城区建设管理局要按照市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监督管理好道路两侧立面的恢复工作。区工商分局在该路段审批商业网点时,要事先与新城区建设管理局搞好沟通,符合城市规划后方可审批。
五、遵照谁收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要切实管理好便民市场,尤其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出市、散市时间,加强对早市、夜市的管理。今后,若便民市场管理再出现不到位问题,区里将考虑另行选定新的管理单位。
六、区规划分局要尽快拿出城区主街主路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意见,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