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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架的处分决定(实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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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架的处分决定(精选3篇)

学生打架的处分决定 篇1

按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央《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作为禁止性的要求及惩处规范,其中第六条规定,部门和单位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干部决定的,对该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执行;经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还规定,干部本人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程序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x年xx月xx日

学生打架的处分决定 篇2

经查,20xx年11月22日晚上,在学校食堂二楼,体育系任等人吃饭,隔桌周等人也在吃饭,由于任等人喝酒时说话声比较大,期间周向任这边看,引起任不满,任拿啤酒瓶子向周打去,任等人开始打周等人,后致多人受伤。

在20xx年6月份一起打架中,本案中孟、薛被严重警告处分,杨被记过处分,这三名同学不思悔改,再次参与打架。

鉴于以上所犯错误事实,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沈阳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体育系社会体育1002班学生任、社会体育1002班学生薛、社会体育1001班学生孟、社会体育0901班学生杨留校察看处分,望广大同学引以为戒,遵守校规校纪。

化工大学学生处

20xx年1月8日

学生打架的处分决定 篇3

姚强,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

经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姚强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详见〔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号、〔20xx〕浙嘉刑终字第119号)。

姚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并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国家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姚强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月27日